本節乃是針對問卷中第四題之統計結果進行分析與討論,旨在瞭解填答者對 於教育政策合法化原則的看法,藉以作為未來界定教育政策合法化原則的參考。
壹、教育政策合法化原則的分析
本部分乃依照問卷題目,就教育政策合法化應遵守的原則與其實際遵守的情 形,分析說明之。
題目:下列各項教育政策合法化原則的重要性如何(A)? A 部分 B 部分 我國目前遵循各項原則的程度如何(B)? 4 3 2 1 4 3 2 1 非重不很 完時偶從 常 太不 全常爾不 重 重重 遵遵遵遵 要要要要 守守守守 1.在合法化程序之初,能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 □□□□
2.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 □□□□
3.在立法之前先進行周詳的立法準備作業。………..………...□□□□ □□□□
4.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理。………...………..□□□□ □□□□
5.立法過程的相關資訊能公開化。……….……..……..□□□□ □□□□
6.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 □□□□
7.法律內容能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相關權限。……….. ………..□□□□ □□□□
8.法條能適當規範各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與相互關係。………...□□□□ □□□□
9.法律內容能兼顧消極處罰與積極鼓勵的規定。……….…..………..□□□□ □□□□
10.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 □□□□
11.兼顧法律的實質內容與呈現形式。……….……..□□□□ □□□□
12.法律條文能提綱挈領、簡潔明確,易於瞭解與接受。... ………...□□□□ □□□□
13.立法能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 ………...□□□□ □□□□
14.立法之後能對法律適用對象進行宣導,廣為周知。……….………..…□□□□ □□□□
15.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教育法令。……….……. ……….□□□□ □□□□
16.適時檢討立法過程及其後的執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 □□□□
17.其他(請列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整體填答者意見分析
(一)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
自表 6-29 之統計結果可知,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其得 分由高至低依序為: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3.67)、立法能具前瞻性 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3.56)、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教育法令(3.56)、
在立法之前先進行周詳的立法準備作業(3.55)、立法過程的相關資訊能公開化
(3.55)、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理(3.54)、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
(3.52)、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3.51)、適時檢討立法過程及其後的執行效能據 以修正改善(3.50)、在合法化程序之初能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3.49)、法律 內容能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相關權限(3.49)、立法之後能對法律適用對象進行 宣導廣為周知(3.48)、法條能適當規範各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與相互關係
顧消極處罰與積極鼓勵的規定(3.40)、兼顧法律的實質內容與呈現形式(3.36)。
上述結果如表 6-30 所示,遵守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立法能具 前瞻性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教育法令、在立法之 前先進行周詳的立法準備作業、立法過程的相關資訊能公開化、遵守程序正義使 合法合理、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適時檢討 立法過程及其後的執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等原則是「非常重要」的;而遵守其餘 的原則是「重要」的。是以上述 16 項原則,皆是合法化過程中所應遵守的。
(二)實際上已遵守的原則
由表 6-29 的統計結果可知,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已實際遵守的原則,其 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2.53)、法條能適當 規範各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與相互關係(2.41)、法律內容能明確劃分各級政府 的相關權限(2.40)、兼顧法律的實質內容與呈現形式(2.40)、法律條文能提綱 挈領簡潔明確易於瞭解與接受(2.39)、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理(2.35)、法律 內容能兼顧消極處罰與積極鼓勵的規定(2.33)、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 的(2.31)、在立法之前先進行周詳的立法準備作業(2.29)、立法過程的相關資 訊能公開化(2.27)、立法之後能對法律適用對象進行宣導廣為周知(2.21)、在 合法化程序之初能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2.20)、立法能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 用與穩定(2.14)、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教育法令(2.14)、適時檢討 立法過程及其後的執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2.07)、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2.01)。
上述結果如表 6-30 所示,除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此是在實際 上「時常遵守」的之外;其餘各項原則在實際上只是「偶爾遵守」。是以上述 16 項原則在實際上遵守的情形,皆為有待加強。
(三)應遵守與已遵守教育政策合法化原則之情形的比較
由表 6-29 可知,16 項原則在已遵守層面之平均數皆低於應遵守層面之平均 數,顯示教育政策合法化遵守各項原則的情形仍未臻理想。
且由表 6-30 可以發現,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立法能具前瞻性 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教育法令、在立法之前先進 行周詳的立法準備作業、立法過程的相關資訊能公開化、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 理、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適時檢討立法過 程及其後的執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等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實際上均未完全遵守,
其中,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乃時常遵守,其餘 8 項則僅偶爾遵守。
其次,在合法化程序之初能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法律內容能明確劃分各 級政府的相關權限、立法之後能對法律適用對象進行宣導廣為周知、法條能適當 規範各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與相互關係、法律條文能提綱挈領簡潔明確易於瞭解 與接受、法律內容能兼顧消極處罰與積極鼓勵的規定、兼顧法律的實質內容與呈 現形式等 7 項重要的原則,在實際上均未時常遵守,而皆僅是偶爾遵守而已。
倘就應遵守與已遵守差異程度的大小而論,如表 6-29 所示,兩者間差距最 大的是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其餘依次為:適時檢討立法過程及其後的執行效能 據以修正改善、立法能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 修正教育法令、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在合法化程序之初能開放平等 參與民主論辯、立法過程的相關資訊能公開化、立法之後能對法律適用對象進行 宣導廣為周知、在立法之前先進行周詳的立法準備作業、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 理、法律內容能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相關權限、法律內容能兼顧消極處罰與積極 鼓勵的規定、法律條文能提綱挈領簡潔明確易於瞭解與接受、法條能適當規範各 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與相互關係、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兼顧法律 實質內容與呈現形式。上述實際遵守每一項原則的程度皆不及其應遵守的程度。
表 6-29:「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統計分析表
應遵守 已遵守 兩者之差
平均 數
標準 差
排 序
平均 數
標準 差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1
在合法化程序之初,能開放平
等參與、民主論辯 3.49 0.54 10 2.20 0.68 12 1.29 6 2 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
研擬 3.52 55 7 2.53 0.69 1 0.99 15
3 在立法之前先進行周詳的立法
準備作業 3.55 0.56 4 2.29 0.76 9 1.26 9
4 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理 3.54 0.57 6 2.35 0.70 6 1.19 10 5 立法過程的相關資訊能公開化 3.55 0.54 4 2.27 0.74 10 1.28 7 6 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
的 3.61 0.53 1 2.31 0.65 8 1.30 5
7
法律內容能明確劃分各級政府
的相關權限 3.49 0.55 10 2.40 0.65 3 1.09 11 8
法條能適當規範各相關人員的
權利義務與相互關係 3.47 0.54 13 2.41 0.65 2 1.06 14 9
法律內容能兼顧消極處罰與積
極鼓勵的規定 3.40 0.57 15 2.33 0.65 7 1.07 12 1
0
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 3.51 0.59 8 2.01 0.69 16 1.50 1 1
1
兼顧法律的實質內容與呈現形
式 3.36 0.60 16 2.40 0.62 3 0.96 16
1 2
法律條文能提綱挈領、簡潔明
確,易於瞭解與接受 3.46 0.57 14 2.39 0.67 5 1.07 12 1
3
立法能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
用與穩定 3.56 0.57 2 2.14 0.70 13 1.42 3
1 4
立法之後能對法律適用對象進
行宣導,廣為周知 3.48 0.59 12 2.21 0.68 11 1.27 8 1
5
因應社會環境變化,適時修正
教育法令 3.56 0.57 2 2.14 0.68 13 1.42 3
1 6
適時檢討立法過程及其後的執
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 3.50 0.59 9 2.07 0.67 15 1.43 2
統 計
量 數 結
果 題
目
表 6-30:「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調查結果表
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能掌握時效適時立法、立法能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用 與穩定等 4 項,三類填答者的意見達到顯著差異水準。再經事後比較發現,在合 法化程序之初能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與訂定的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兩原 則方面,影響教育政策者認為其應遵守的程度,較執行教育政策者之意見為高。
以下茲就不同職務填答者的填答意見及其差異情形分析之。
制訂教育政策者認為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其得分由高至低 依序為: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法令(3.63)、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
(3.59)、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3.57)、立法前先進行周詳的準備 作業(3.55)、過程的相關資訊能公開化(3.55)、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理(3.53)、 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3.51)、內容能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相關權限(3.51)、
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3.49)、適當規範各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與相互 關係(3.47)、掌握時效適時立法(3.45)、對法律適用對象進行宣導廣為周知
(3.45)、法律條文能提綱挈領簡潔明確易於瞭解與接受(3.43)、適時檢討立法 過程及其後的執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3.43)、兼顧消極處罰與積極鼓勵的規定
(3.39)、兼顧法律的實質內容與呈現形式(3.33)。
影響教育政策者認為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其得分由高至低 依序為: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3.74)、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3.70)、 立法前先進行周詳的準備作業(3.69)、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3.68)、過程的 相關資訊能公開化(3.68)、掌握時效適時立法(3.66)、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 理(3.66)、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法令(3.65)、適時檢討立法過程及其 後的執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3.64)、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3.58)、
影響教育政策者認為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其得分由高至低 依序為:法律內容能實現教育目的(3.74)、具前瞻性以利長期適用與穩定(3.70)、 立法前先進行周詳的準備作業(3.69)、開放平等參與民主論辯(3.68)、過程的 相關資訊能公開化(3.68)、掌握時效適時立法(3.66)、遵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 理(3.66)、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法令(3.65)、適時檢討立法過程及其 後的執行效能據以修正改善(3.64)、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