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調查結果分析與討論
本章旨在分析問卷調查的資料與討論問卷調查的結果,共分七節呈現,依序 為:一、教育政策合法化範圍的分析與討論;二、教育政策合法化原則的分析與 討論;三、教育政策合法化影響因素的分析與討論;四、教育政策合法化策略的 分析與討論;五、教育政策合法化程序的分析與討論;六、教育政策合法化檢討 的分析與討論;七、教育政策合法化其他意見的分析與討論。
上述各節均先自分析全體填答者之意見,再比較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的意見 差異。而於分析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之看法時,又考量並非所有個人背景變項皆 能於統計結果呈現一定程度的意義,是以於仔細推敲思量之後,決定於考驗不同 背景變項受試者之意見時,僅分析現任職務、畢業科系、現職之服務年資等三項,
以瞭解不同屬性填答者意見的差異情形。
此外,本調查研究工具乃採李克特式量表(Likert’s scale)方式設計,係分 別依填答者所勾選之「□」計予 1 至 4 分,計分時各得分範圍所呈現的意義為:
(一)3.5 分以上表示非常重要、完全做到、非常完善、完全遵守、影響很大、 經 常考慮、非常有效、經常使用、經常遇到、非常普遍、非常可行;
(二)2.5 至 3.5 分表示重要、大致做到、大致完善、時常遵守、有些影響、有 時考慮、有效、有時使用、有時遇到、還算普遍、可行;
(三)1.5 至 2.5 分表示不太重要、偶爾做到、有些完善、偶爾遵守、影響很小、
偶爾考慮、不太有效、偶爾使用、偶爾遇到、不太普遍、不太可行、部分 做到;
(四)未滿 1.5 分表示很不重要、尚未做到、尚未完善、從不遵守、沒有影響、
從未考慮、很沒有效、從未使用、從未遇到、並不普遍、很不可行、從未 做到。
第一節 教育政策合法化範圍的分析與討論
本節乃是針對問卷中第一、二、三題之統計結果進行分析與討論,旨在瞭解 填答者,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範圍的看法,藉以作為未來界定教育政策合法化之 範圍的參考。
壹、教育政策合法化範圍的分析
本部分乃依照問卷題目,分別就「應合法化的教育事項與其實際合法化的情 形」、「應合法化的教師與學生權利義務與其實際合法化的情形」、「應合法化的各 級各類教育事務與其實際合法化的情形」等三大題,逐一敘述分析之。
一、應合法化的教育事項與實際合法化情形
題目:以教育法律規範下列事項的重要程度如何(A)? A 部分 B 部分 我國實際立法規範的情形如何(B)? 4 3 2 1 4 3 2 1
非重不很 完大偶尚 常 太不 全致爾未 重 重重 做做做做 要要要要 到到到到 1.教育的基本規範。...………...………..………..□□□□ □□□□
2.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
3.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
4.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
5.社會教育。……….. .……….………...……….□□□□ □□□□
6.少數族群教育。……….……….……….………...………...………..□□□□ □□□□
7.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
8.家長的權利義務。……….. .……….………...…………...…………..□□□□ □□□□
9.學生的權利義務。……...……….……….………...…..□□□□ □□□□
10.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
11.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
12.教育的評鑑制度。…….…....……….….……….………..……..□□□□ □□□□
13.其他(請列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整體填答者意見分析 1. 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自表 6-1 之統計結果可知,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3.67)、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3.55)、教育的基本規範
(3.54)、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53)、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41)、學生的權利義 務(3.41)、社會教育(3.39)、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38)、教育的評鑑制度(3.32)、 少數族群教育(3.26)、家長的權利義務(3.26)、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3.23)。
上述結果如表 6-2 所示,將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基本規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列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當中是「非常重 要」的;而將其餘各項列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當中則是「重要」的。換言之,
上述 12 項教育事項,皆應納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當中。
另外,在「其他」欄方面,填答者分別提及新世紀教育國際化、教育政策的 制訂與執行,以及人權文化等項,應納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當中,但每一項 目均只有一個人次提及,相當少數。
2. 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由表 6-1 的統計結果可知,在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 依序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92)、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85)、教育的基本規
範(2.82)、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2.57)、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49)、教育經費 的分配與補助(2.46)、社會教育(2.41)、少數族群教育(2.33)、學生的權利義 務(2.30)、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2.29)、家長的權利義務(2.21)、教育的評 鑑制度(2.16)。
上述結果如表 6-2 所示,目前已「大致做到」合法化的教育事項有:教育行 政機關組織、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育的基本規範、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等;而 其餘各項則均是「偶爾做到」而已。易言之,上述 12 項教育事項,在實際上納 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範圍的情形,皆有待加強。
3. 應合法化與已合法化之情形的比較
由表 6-1 可知,12 項教育事項在已合法化層面之平均數皆低於應合法化層面 之平均數,顯示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情形仍未臻理想。
且由表 6-2 發現,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教育的基 本規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等 4 項非常重要的教育事項,在實際上均未完全做到 合法化,其中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一項只是偶爾做到,另外 3 項則僅大致做到。
其次,8 項重要的教育事項中,只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一項大致做到合法化,
其餘學生的權利義務、社會教育、課程與教科書制度、教育的評鑑制度、少數族 群教育、家長的權利義務、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等,則均僅是偶爾做到。
倘就應合法化與已合法化差異程度的大小而論,如表 6-1 所示,兩者之間差 距最大的是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其餘依次為:教育的評鑑制度、學生的權利 義務、家長的權利義務、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社會教育、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 展、少數族群教育、課程與教科書制度、教育的基本規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上述每一項實際合法化的程度皆不及其應合法化的程度。
表 6-1:「應合法化的教育事項與實際合法化情形」統計分析表
應合法化 已合法化 兩者之差
平均數 標準 差
排 序
平均數 標準差 排
序
平均數 排 序 1 教育的基本規範 3.54 0.53 3 2.82 0.61 3 0.72 10
2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3.41 0.59 5 2.92 0.60 1 0.49 12
3 經費分配與補助 3.67 0.51 1 2.46 0.68 6 1.21 1
4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3.53 0.56 4 2.85 0.58 2 0.68 11
5 社會教育 3.39 0.62 7 2.41 0.65 7 0.98 5 6 少數族群教育 3.26 0.63 10 2.33 0.70 8 0.93 8 7 人員權利義務 3.55 0.55 2 2.57 0.68 4 0.98 5 8 家長的權利義務 3.26 0.62 10 2.21 0.77 11 1.05 4 9 學生的權利義務 3.41 0.59 6 2.30 0.72 9 1.11 3
1
0 課程教科書制度 3.38 0.63 8 2.49 0.68 5 0.89 9
1
1 教育的研究、統計 與發展
3.23 0.66 12 2.29 0.66 10 0.94 7
1
2 教育的評鑑制度 3.32 0.64 9 2.16 0.70 12 1.16 2 統 計
結 量 數 果 題
目
表 6-2:「教育事項合法化的情形」調查結果表
非常重要 / 完全做到
(M 3.5≧ )
重要 / 大致做到
(3.5>M 2.5≧ )
不太重要 / 偶爾做到
(2.5>M≧1.5)
應 合 法 化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基本規範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學生的權利義務 社會教育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的評鑑制度 少數族群教育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已 合 法 化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社會教育
少數族群教育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註:加註底線者表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之間落差最大的前三項。
總之,由表 6-2 可知,在教育事項合法化的情形方面,統計結果顯示,大多 數填答者均認為上述 12 事項是非常重要或是重要的,只是目前實際執行的情 況,僅有大致或偶爾做到合法化,表示在教育政策合法化的落實方面,仍須加強。
(二)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意見分析
以下就現任職務、畢業科系、服務年資等三變項,依序分析不同背景變項填 答者對於應合法化的教育事項與其實際合法化情形的意見。
1. 就現任職務而言
(1)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根據表 6-3 所示,可知三類不同職務填答者的意見大同小異,而且也與全體 填答者的意見相似,僅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以及教育的評鑑制度二項,三類填答 者的意見達到顯著差異水準。再經事後比較發現,在教育的評鑑制度方面,制訂 教育政策者認為其應合法化的程度,較執行教育政策者之意見為高。以下茲就不 同職務填答者的填答意見及其差異情形,分析如下。
制訂教育政策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教育 的基本規範(3.59)、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3.57)、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57)、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55)、教育的評鑑制度(3.51)、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3.49)、 學生的權利義務(3.41)、社會教育(3.35)、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29)、少數族 群教育(3.25)、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3.24)、家長的權利義務(3.16)。
影響教育政策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教育 經費的分配與補助(3.69)、教育的基本規範(3.65)、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3.65)、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51)、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50)、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46)、 教育的評鑑制度(3.45)、學生的權利義務(3.42)、少數族群教育(3.39)、教育
的研究統計與發展(3.36)、社會教育(3.35)、家長的權利義務(3.22)。
執行教育政策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教育 經費的分配與補助(3.68)、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3.54)、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3.52)、教育的基本規範(3.50)、社會教育(3.41)、學生的權利義務(3.41)、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38)、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37)、家長的權利義務(3.30)、
教育的評鑑制度(3.25)、少數族群教育(3.23)、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3.19)。
將上列排序以及不同職務之三者對 12 項教育事項重要性的看法加以比較,
則如表 6-4 所示,三者均認為非常重要的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各級各類 學校教育、教育的基本規範等;皆認為重要的有:學生的權利義務、社會教育、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少數族群教育、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家長的權利義務等。
可見其看法相去不遠。
至於三者意見不同之處,則僅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教育的評鑑制度、教育 人員的權利義務等三項。其中,在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方面,制訂教育政策者與影 響教育政策者認為非常重要,執行教育政策者認為重要;在教育的評鑑制度方 面,僅有制訂教育政策者認為非常重要,其餘二者認為重要;在教育人員的權利 義務方面,制訂教育政策者認為重要,其餘二者認為非常重要。
(2)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根據表 6-3 所示,可知三類不同職務填答者的意見大同小異,而且也與全體 填答者的意見相似,僅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一項,三者意見的差異達到顯著 水準。再經事後比較發現,在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方面,制訂教育政策者認為 其應合法化的程度,較影響教育政策者與執行教育政策者之意見為高。以下茲就 不同職務填答者的填答情形及其差異分析之。
制訂教育政策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04)、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94)、教育的基本規範(2.90)、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2.80)、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2.69)、社會教育(2.57)、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49)、少數族群教育(2.37)、學生的權利義務(2.29)、家 長的權利義務(2.20)、教育的評鑑制度(2.14)、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2.12)。
影響教育政策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82)、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76)、教育的基本規範(2.73)、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2.54)、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2.42)、社會教育(2.39)、
少數族群教育(2.39)、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36)、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2.24)、 學生的權利義務(2.18)、教育的評鑑制度(2.15)、家長的權利義務(2.03)。
執行教育政策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92)、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86)、教育的基本規範(2.83)、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2.55)、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52)、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 助(2.41)、社會教育(2.39)、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2.34)、學生的權利義務
(2.33)、少數族群教育(2.30)、家長的權利義務(2.26)、教育的評鑑制度(2.17)。
將上列排序以及不同職務之三者對 12 項教育事項重要性的看法加以比較,
則如表 6-4 所示,三者均認為大致做到合法化的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各級各 類學校教育、教育的基本規範、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偶爾做到合法化的有:
少數族群教育、學生的權利義務、家長的權利義務、教育的評鑑制度、教育的研 究統計與發展等。可見其看法相去不遠。
至於三者意見不同之處,則僅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社會教育、課程與 教科書制度三項。其中,在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以及社會教育方面,制訂教 育政策者此二者已大致做到合法化,影響教育政策者與執行教育政策者則認為僅 偶爾做到合法化;在課程與教科書方面,僅有執行教育政策者認為已大致做到合 法化,其他二者則認為僅偶爾做到合法化。
(3)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意見的比較
如表 6-4 所示,就制訂教育政策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當中,已合 法化與應合法化間之落差由大至小依序為:教育的評鑑制度、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就影響教育政策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當中,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 間之落差由大至小依序為:教育評鑑制度、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學生權利義務。
就執行教育政策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當中,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 間之落差由大至小依序為: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教育評鑑制度、學生權利義務。
綜合上述,可知制訂教育政策者、影響教育政策者、執行教育政策者等三類 填答人員的意見大同小異,大致均認為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兩層面落差較大的項 目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教育的評鑑制度、學生的權利義務、教育的研究 統計與發展等。
表 6-3:不同職務「應合法化的教育事項與實際合法化情形」意見分析表
(1)制訂教育 政策者
(2)影響教育 政策者
(3)執行教育 政策者 平均數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不同職 務填答 者的 F
Scheff’e 事後 比較 應合法 3.59 1 3.65 2 3.50 4 2.62 N. S.
1
教育的基本
規範 已合法 2.90 3 2.73 3 2.83 3 1.31 N. S.
應合法 3.55 4 3.50 5 3.37 8 *
3.07 N. S.
2
教育行政機
關組織 已合法 3.04 1 2.82 1 2.92 1 1.93 N. S.
應合法 3.57 2 3.69 1 3.68 1 1.10 N. S.
3
教育經費分
配補助 已合法 2.80 4 2.42 5 2.41 6 **
7.53
(1)>(2) (1)>(3)
應合法 3.57 2 3.51 4 3.52 3 0.18 N. S.
4
各級各類學
校教育 已合法 2.94 2 2.76 2 2.86 2 1.65 N. S.
應合法 3.35 8 3.35 11 3.41 5 0.33 N. S.
5
社會教育
已合法 2.57 6 2.39 6 2.39 7 1.72 N. S.
應合法 3.25 10 3.39 9 3.23 11 1.97 N. S.
6
少數族群教
育 已合法 2.37 8 2.39 6 2.30 10 0.61 N. S.
應合法 3.49 6 3.65 2 3.54 2 1.55 N. S.
7
教育人員權
利義務 已合法 2.69 5 2.54 4 2.55 4 0.90 N. S.
應合法 3.16 12 3.22 12 3.30 9 1.34 N. S.
8
家長的權利
義務 已合法 2.20 10 2.03 12 2.26 11 2.75 N. S.
應合法 3.41 7 3.42 8 3.41 5 0.01 N. S.
9
學生的權利
義務 已合法 2.29 9 2.18 10 2.33 9 1.34 N. S.
應合法 3.29 9 3.46 6 3.38 7 1.05 N. S.
1 0
課程與教科
書制度 已合法 2.49 7 2.36 8 2.52 5 1.54 N. S.
應合法 3.24 11 3.36 10 3.19 12 2.16 N. S.
1 1
教育研究統
計發展 已合法 2.12 12 2.24 9 2.33 8 2.56 N. S.
應合法 3.51 5 3.45 7 3.25 10 **
5.38 (1)>(3) 1
2
教育的評鑑
制度 已合法 2.14 11 2.15 11 2.17 12 0.09 N. S.
* p<.05; ** p<.01
現 任 結 職 務
果 題
目
表 6-4:不同職務填答者「教育事項合法化」意見比較表
應合法化 已合法化
非常重要(M 3.5≧ ) 重要(3.5>M 2.5≧ ) 大致做到(3.5>M 2.5≧ ) 偶爾做到(2.5>M 1.5≧ )
制訂 教育 政策 者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教育的評鑑制度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學生的權利義務 社會教育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社會教育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少數族群教育 學生的權利義務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影響 教育 政策 者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的評鑑制度 學生的權利義務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社會教育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社會教育
少數族群教育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家長的權利義務
執行 教育 政策 者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社會教育 學生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社會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學生的權利義務 少數族群教育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註:加註底線者表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之間落差最大的前三項。
2. 就畢業科系而言
(1)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根據表 6-5 所呈現之資料,可見四類畢業於不同科系填答者的意見大同小 異,而且也與全體填答者的意見相似,僅有教育的基本規範、教育人員的權利義 務、家長的權利義務三項,四類填答者的意見達到顯著差異。再經事後比較發現,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方面,教育學門畢業者認為其應合法化的程度,較其他學門 畢業者之意見為高。以下分別就畢業科系不同填答者的意見及其差異分析之。
畢業於教育學門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教 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3.71)、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3.63)、教育的基本規範
(3.60)、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57)、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47)、社會教育(3.45)、 學生的權利義務(3.44)、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42)、家長的權利義務(3.36)、
教育的評鑑制度(3.30)、少數族群教育(3.28)、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3.21)。
畢業於法律學門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教 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3.71)、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3.63)、教育的基本規範
(3.50)、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46)、教育的評鑑制度(3.46)、學生的權利義務
(3.42)、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33)、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29)、社會教育(3.25)、 少數族群教育(3.25)、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3.21)、家長的權利義務(3.04)。
畢業於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 依序為: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3.59)、教育基本規範(3.44)、教育行政機關組
織(3.41)、教育人員權利義務(3.41)、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39)、社會教育(3.37)、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37)、學生權利義務(3.32)、教育評鑑制度(3.32)、少數 族群教育(3.22)、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3.22)、家長權利義務(3.07)。
畢業於其他學門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為:教 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3.59)、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49)、教育的基本規範(3.43)、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3.41)、學生的權利義務(3.36)、教育的評鑑制度(3.34)、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31)、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30)、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3.28)、社會教育(3.26)、少數族群教育(3.24)、家長的權利義務(3.15)。
將上列排序以及畢業科系不同之四者對 12 項教育事項重要性的看法加以比 較,則如表 6-6 所示,四者均認為非常重要的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重要 的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社會教育、學生的權利義務、課程與教科書制度、家 長的權利義務、教育的評鑑制度、少數族群教育、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等。可 見其看法相去不遠。
至於不同之處,則僅有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教育的基本規範、各級各類學 校教育三項。其中,在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教育的基本規範方面,畢業於 教育學門與法律學門者認為非常重要,畢業於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與其他學門者 認為重要;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方面,僅有畢業於教育學門者認為非常重要,其 餘三者認為重要
(2)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根據表 6-5 所呈現之資料,可見四類畢業於不同科系填答者的意見大同小 異,而且也與全體填答者的意見相似,僅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少數族群教 育二項,四者的意見達到顯著差異。再經事後比較發現,在少數族群教育方面,
畢業於教育學門者認為其應合法化的程度,較畢業於其他學門者之意見為高。以 下乃分別就畢業於不同科系之填答者的意見及其差異情形,分析如次。
畢業於教育學門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 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92)、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87)、教育基本規範(2.81)、 教育人員權利義務(2.59)、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51)、少數族群教育(2.42)、
社會教育(2.41)、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2.38)、學生權利義務(2.31)、教育研 究統計與發展(2.30)、家長權利義務(2.28)、教育評鑑制度(2.18)。
畢業於法律學門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 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92)、教育基本規範(2.88)、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79)、 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2.71)、教育人員權利義務(2.67)、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2.58)、社會教育(2.42)、少數族群教育(2.38)、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2.25)、
學生權利義務(2.17)、教育評鑑制度(2.13)、家長權利義務(2.08)。
畢業於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 至低依序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95)、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85)、教育基本 規範(2.83)、社會教育(2.56)、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2.54)、教育人員權利義 務(2.54)、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37)、學生權利義務(2.29)、教育研究統計與
發展(2.24)、少數族群教育(2.20)、教育評鑑制度(2.20)、家長權利義務(2.15)。 畢業於其他學門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低依序 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90)、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83)、教育基本規範(2.82)、 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2.58)、教育人員權利義務(2.49)、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2.45)、社會教育(2.35)、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2.30)、學生權利義務(2.28)、
少數族群教育(2.15)、教育評鑑制度(2.11)、家長權利義務(2.09)。
將上述排序以及畢業於不同科系之四者對 12 項教育事項重要性的看法加以 比較,則如表 6-6 所示,四者均認為大致做到合法化的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育的基本規範等;偶爾做到合法化的有:少數族群教育、
學生的權利義務、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家長的權利義務、教育的評鑑制度等。
可見其看法相去不遠。
至於四者意見不同之處,則僅有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社會教育四項。其中,在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方面,畢 業於教育學門、法律學門、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者皆認為已大致做到合法化,僅 畢業於其他學門者認為只是偶爾做到合法化;在課程與教科書制度方面,畢業於 教育學門與法律學門者認為已大致做到合法化,其餘二者認為只是偶爾做到合法 化;在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方面,僅有畢業於教育學門者認為只是偶爾做到合 法化,其餘三者認為已大致做到合法化;在社會教育方面,僅有畢業於政治或行 政管理學門者認為已大致做到合法化,其餘三者認為只是偶爾做到合法化。
(3)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意見的比較
如表 6-6 所示,就畢業於教育學門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中,已合 法化與應合法化間之落差由大至小依序為: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學生權利義 務、教育評鑑制度。
就畢業於法律學門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中,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 間之落差由大至小依序為:教育評鑑制度、學生權利義務、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
就畢業於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中,已合法化 與應合法化間之落差由大至小依序為:教育評鑑制度、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學 生權利義務。
就畢業於其他學門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中,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 間之落差由大至小依序為:教育評鑑制度、少數族群教育、學生權利義務。
綜合上述,可知畢業於教育學門、法律學門、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其他學 門等填答者的意見大同小異,大致均認為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兩層面落差較大的 項目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教育的評鑑制度、學生的權利義務、少數族群 教育等。
表 6-5:不同專長「應合法化的教育事項與實際合法化情形」意見分析表
(1)教育 學門
(2)法律 學門
(3)政治或行
政管理學門 (4)其他 學門 平均
數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不同專 長填答 者的 F
Scheff’e
事後 比較
應合法 3.60 3 3.50 3 3.44 2 3.43 3 *
2.81 N. S.
1 教育基本
規範 已合法 2.81 3 2.88 2 2.83 3 2.82 3 0.08 N. S 應合法 3.47 5 3.33 7 3.41 3 3.30 8 2.02 N. S 2
行政機關
組織 已合法 2.92 1 2.92 1 2.95 1 2.90 1 0.07 N. S 應合法 3.71 1 3.71 1 3.59 1 3.59 1 1.51 N. S 3
教育經費
分配補助 已合法 2.38 8 2.71 4 2.54 5 2.58 4 *
3.17 N. S 應合法 3.57 4 3.46 4 3.39 5 3.49 2 1.55 N. S 4
各級各類
學校教育 已合法 2.87 2 2.79 3 2.85 2 2.83 2 0.19 N. S 應合法 3.46 6 3.25 9 3.37 6 3.26 1
0 2.57 N. S 5
社會教育
已合法 2.41 7 2.42 7 2.56 4 2.35 7 0.98 N. S 應合法 3.28 1
1 3.25 9 3.22 1
0 3.24 1
1 0.18 N. S 6
少數族群
教育 已合法 2.41 6 2.38 8 2.20 1
0 2.15 1
0
*
3.66 (1)>(4) 應合法 3.63 2 3.63 2 3.41 3 3.41 4 **
4.54 (1)>(4) 7
教育人員 權利義務
已合法 2.59 4 2.67 5 2.54 5 2.49 5 0.68 N. S 應合法 3.36 9 3.04 1
2 3.07 1
2 3.15 1
2
**
5.47 N. S 8
家長的權
利義務 已合法 2.28 1
1 2.08 1
2 2.15 1
2 2.09 1
2 1.61 N. S 應合法 3.44 7 3.42 6 3.32 8 3.36 5 0.76 N. S 9
學生權利
義務 已合法 2.31 9 2.17 1
0 2.29 8 2.28 9 0.32 N. S 應合法 3.42 8 3.29 8 3.37 6 3.31 7 0.88 N. S 1
0
課程與教
科書制度 已合法 2.51 5 2.58 6 2.37 7 2.45 6 0.76 N. S 應合法 3.21 1
2 3.21 1
1 3.22 1
0 3.28 9 0.29 N. S 1
1
教育研究 統計與發
展 已合法 2.30 1
0 2.25 9 2.24 9 2.30 8 0.11 N. S 應合法 3.30 1
0 3.46 4 3.32 8 3.34 6 0.47 N. S 1
2
教育的評
鑑制度 已合法 2.18 1
2 2.13 1
1 2.20 1
0 2.11 1
1 0.26 N. S
* p<.05; ** p<.01
畢 業 科 系 結 果 題 目
表 6-6:畢業科系不同之填答者「教育事項合法化」意見比較表
應合法化 已合法化
非常重要(M 3.5≧ ) 重要(3.5>M 2.5≧ ) 大致做到(3.5>M 2.5≧ ) 偶爾做到(2.5>M 1.5≧ )
教育 學門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基本規範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社會教育 學生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少數族群教育 社會教育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法律 學門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基本規範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評鑑制度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社會教育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教育的基本規範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社會教育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家長的權利義務
政治 或行 政管 理學 門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社會教育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社會教育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評鑑制度 家長的權利義務
其他 學門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學生的權利義務 教育的評鑑制度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社會教育
少數族群教育 家長的權利義務
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教育的基本規範 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
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課程與教科書制度 社會教育
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 學生的權利義務 少數族群教育 教育的評鑑制度 家長的權利義務
註:加註底線者表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之間落差最大的前三項。
3.就服務年資而言
(1)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根據表 6-7 之所示,可見現職之服務年資不同的三類填答者其意見大同小 異,而且也與全體填答者的意見相似,僅有教育的基本規範、教育行政機關組織 二項,三者的意見達到顯著差異。再經事後比較發現,在教育的基本規範方面,
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認為其應合法化的程度,較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 下者之意見為高;在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方面,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
認為其應合法化的程度,較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與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間 者之意見為高。以下乃就服務年資不同填答者的填答意見及其差異情形分析之。
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 低依序為: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3.65)、教育人員權利義務(3.53)、各級各類 學校教育(3.50)、教育基本規範(3.46)、學生權利義務(3.44)、課程與教科書 制度(3.38)、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37)、教育評鑑制度(3.36)、社會教育(3.34)、 家長權利義務(3.29)、少數族群教育(3.27)、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3.23)。
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之間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 高至低依序為: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3.65)、教育基本規範(3.57)、教育人員 權利義務(3.55)、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51)、社會教育(3.40)、課程與教科書 制度(3.39)、學生權利義務(3.37)、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34)、教育評鑑制度
(3.34)、少數族群教育(3.28)、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3.22)、家長權利義務(3.18)。 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認為應予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 低依序為: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3.70)、教育基本規範(3.62)、教育人員權利 義務(3.59)、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58)、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54)、社會教育
(3.45)、學生權利義務(3.40)、課程與教科書制度(3.39)、家長權利義務(3.29)、 教育評鑑制度(3.26)、少數族群教育(3.23)、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3.22)。
將上述排序及服務年資不同者對 12 事項重要性的看法加以比較,如表 6-8,
均認為非常重要的有: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教育人員權利義務、各級各類學校 教育等;重要的有:學生權利義務、課程與教科書制度、教育評鑑制度、社會教 育、家長權利義務、少數族群教育、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可見其看法相去不遠。
至於其不同之處,則僅有教育的基本規範與教育行政機關組織二項。其中,
在教育的基本規範方面,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之間與 18 年以上者,認 為非常重要,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認為重要;在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方 面,僅有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認為非常重要,其餘二者皆認為重要。
(2)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
根據表 6-7 所示,可見現職之服務年資不同的三類填答者其意見大同小異,
而且也與全體填答者的意見相似,僅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少數族群教育、學生 的權利義務、教育的評鑑制度等 4 項,三者的意見達到顯著差異水準。再經事後 比較發現,在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方面,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認為其 應合法化的程度,較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之間者的意見為高;另外,在少數族 群教育、學生的權利義務、教育的評鑑制度等方面,皆是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認為其應合法化的程度,較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之間與 10 年以下 者的意見為高。以下乃就服務年資不同填答者的填答意見及其差異情形分析之。
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 高至低依序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91)、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85)、教育基 本規範(2.82)、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2.53)、教育人員權利義務(2.52)、社會 教育(2.48)、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46)、少數族群教育(2.30)、教育研究統計 與發展(2.29)、學生權利義務(2.24)、家長權利義務(2.13)、教育的評鑑制度
(2.12)。
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間者認為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高至 低依序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2.80)、教育基本規範(2.77)、各級各類學校教 育(2.76)、教育人員權利義務(2.59)、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45)、教育經費分 配與補助(2.44)、社會教育(2.29)、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2.25)、家長權利義 務(2.20)、學生權利義務(2.19)、少數族群教育(2.14)、教育評鑑制度(2.04)。
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認為實際上已合法化的教育事項,其得分由 高至低依序為:教育行政機關組織(3.01)、各級各類學校教育(2.93)、教育基 本規範(2.85)、教育人員權利義務(2.61)、課程與教科書制度(2.56)、少數族 群教育(2.52)、學生權利義務(2.46)、社會教育(2.41)、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
(2.39)、教育評鑑制度(2.33)、家長權利義務(2.32)、教育研究統計與發展(2.32)。 將上述排序以及現職之服務年資不同的三類填答者對 12 項教育事項重要性 的看法加以比較,則如表 6-8 所示,三者均認為大致做到合法化的有:教育行政 機關組織、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育的基本規範、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偶爾 做到合法化的有:社會教育、教育的研究統計與發展、學生的權利義務、家長的 權利義務、教育的評鑑制度等。可見其看法相去不遠。
至於三者意見不同之處,僅有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課程與教科書制度、少 數族群教育三項。其中,在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方面,僅有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 下者認為已大致做到合法化,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之間與 18 年以上者,均認 為只是偶爾做到合法化;在課程與教科書制度與少數族群教育方面,則僅有服務 18 年以上者認為已大致做到合法化,其餘二者均認為只是偶爾做到合法化。
(3)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意見的比較
如表 6-8 所示,就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 項當中,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之間落差最大的為教育的評鑑制度,其次為學生的 權利義務,再次為家長的權利義務。
就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1 至 17 年之間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當中,
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之間落差最大的為教育的評鑑制度,其次為教育經費的分配 與補助,再次為學生的權利義務。
就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8 年以上者而言,其認為 12 項教育事項當中,已合法 化與應合法化之間落差最大的為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其次為社會教育,再次 為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
綜合上述,可知現職之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11 至 17 年之間、18 年以上 三類填答者的意見大同小異,大體均認為已合法化與應合法化兩層面落差較大的 項目有: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教育的評鑑制度、學生的權利義務、家長的權 利義務、社會教育、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等。
表 6-7:不同年資「應合法化的教育事項與實際合法化情形」意見分析表
(1)10 年 以下
(2)11 至 17 年
(3)18 年 以上 平均
數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平均 數
排 序
不同服務 年資填答 者的 F 值
Scheff’e
事後 比較
應合法 3.46 4 3.57 2 3.62 2 *
3.54 (3)>(1) 1
教育的基本
規範 已合法 2.82 3 2.77 2 2.85 3 0.52 N. S.
應合法 3.37 7 3.34 8 3.54 5 *
4.23
(3)>(1) (3)>(2)
2
教育行政機
關組織 已合法 2.91 1 2.80 1 3.02 1 *
3.48 (3)>(2) 應合法 3.65 1 3.65 1 3.70 1 0.47 N. S.
3
教育經費的
分配與補助 已合法 2.53 4 2.44 6 2.39 9 1.42 N. S.
應合法 3.50 3 3.51 4 3.58 4 0.91 N. S.
4
各級各類學
校教育 已合法 2.85 2 2.76 3 2.93 2 2.26 N. S.
應合法 3.34 9 3.40 5 3.45 6 1.16 N. S.
5
社會教育
已合法 2.48 6 2.29 7 2.41 8 2.51 N. S.
應合法 3.27 11 3.28 10 3.23 11 0.26 N. S.
6
少數族群教
育 已合法 2.30 8 2.14 11 2.52 6 ***
8.34
(3)>(1) (3)>(2)
應合法 3.53 2 3.55 3 3.59 3 0.41 N. S.
7
教育人員的
權利義務 已合法 2.52 5 2.59 4 2.61 4 0.74 N. S.
應合法 3.29 10 3.18 12 3.29 9 1.15 N. S.
8
家長的權利
義務 已合法 2.13 11 2.20 9 2.32 11 2.09 N. S.
應合法 3.44 5 3.37 7 3.40 7 0.45 N. S.
9
學生的權利
義務 已合法 2.24 10 2.19 10 2.46 7 **
4.77
(3)>(1) (3)>(2)
應合法 3.37 6 3.39 6 3.39 8 0.02 N. S.
1 0
課程與教科
書制度 已合法 2.46 7 2.45 5 2.56 5 0.96 N. S.
應合法 3.23 12 3.22 11 3.22 12 0.02 N. S.
1 1
教育研究統
計與發展 已合法 2.29 9 2.25 8 2.32 12 0.28 N. S.
應合法 3.36 8 3.34 8 3.26 10 0.82 N. S.
1 2
教育的評鑑
制度 已合法 2.12 12 2.04 12 2.33 10 **
5.23
(3)>(1) (3)>(2)
* p<.05; ** p<.01; ***p<.001 服 務
年 資 結
果 題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