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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教育機會均等的意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 1960 年時提出主張教育機會均等,表明國家 在發展與應用國家政策時,應該要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和妥善處理教育事務。

教育機會均等,因著不同的社會及文化結構、政治經濟與教育哲學背景的差 異,中外學者均有著不同的闡述、理念定義亦有所不同。

國內外學者對於教育機會均等涵義的普遍解釋,臚列如下:

基礎義務教育,不因個人家庭背景、性別或地區之因素差異而有所不同;(二)每一

並於 1966 年將研究結果出版成書,即「機會教育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一書,也就是有名的柯爾曼報告書(Coleman Report)。

Coleman(1968)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五種定義分別是:(一)以學校整體輸入的 特徵(global input characteristics)來看教育機會的均等。例如:平均對每個學生的投 資也就是每學生單位成本、學校硬體設備、圖書館資源、師資素質等;(二)以學生 組成(student composition)來看教育機會是否均等,如是否有種族、社會階級的差異 等;(三)以學生無形的特徵(intangible characteristics)來看教育機會的均等。這些抽 象因素包括教師對學生的期望、教師的士氣(morale),以及學生同儕團體學習興趣 的高低等;(四)給予相同的個別輸入,然後看看結果是否均等;(五)給予不同的個 別輸入,然後看看結果是否均等。

Coleman 又提出教育機會均等應包含四要素(Coleman, 1968),分別是:(一)要 提供免費教育到一定水準,以使受教者獲得基本的勞動能力;(二)不論受教者的背 景如何,都要提供他們共同的課程;(三)使來自不同背景的受教者進入同一學校就 讀;(四)同一學區內的教育機會要絕對平等。

1965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指出,教育機會均等的內涵,應包括下列三種指標:(一)測 驗結果能力相等的青年均有相同的機會接受非義務性教育;(二)所有社會階層的成 員均有相同比例接受非義務性教育的機會;(三)所有階層的成員均有相等的機會獲 得學術能力(academic ability)。此三種指標提出了教育機會均等應包括入學機會與 教育結果的均等,尤其第二項指標強調不同社會階層的成員應該有相同接受非義 務教育的機會,而這與 Coleman(1968)所提出的五種定義中的第二項為相同概念。

Evetts(1973)指出,教育機會均等可做三種解釋:(一)每個人不論其潛力高低,

都應享有相同份量的教育資源; (二)不論受教者的環境如何,對能力相同者,應提 供相同的待遇; (三)對教育條件不利的受教者,著眼於補償的角度,應提供正面差 別待遇而不是僅要求相同的學校教育。Evetts 直接指出對於教育條件不利的兒童,

應提供正面差別的待遇,此說法正受到當時英國 Wiseman 的研究及 Halsey 教育優 先區計畫中「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直接影響(郭為藩、高華 強,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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