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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

壹、文化

文化(culture),源自於拉丁文 cultura,原本意思為對土地的耕耘和對植物的 栽培,以後引申為對人的身體和精神兩方面的培養。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在社會 的實踐過程所獲得的物質、創造得物質、精神財富等,而在中國古籍中,文化的 含意是文治與教化。而狹義意思為社會一切的意識形式,如自然科學、技術科學、

社會意識形態。舉凡從人類社會的野蠻到文明,表現於各方面的科學、藝術、宗 教、法律、風俗、道德、習慣等,皆綜合體為文化。

貳、文化創意產業

現今各國對於文化創意的定義大多不同,沒有一致性的名詞,英國、紐西蘭 稱「創意產業」,韓國稱「內容產業」,芬蘭稱「文化產業」,聯合國各教組織稱為

「文創產業」、臺灣則融合了「文化」及「創意」,定名為文化創意,本研究引用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定義:凡是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透過智慧財產的形 成與應用,具有創意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均 屬之。而依據各國對自身的國情與產業定義有其同的類別,將各國對文化創意產 業之類別劃分整理如下表:

表 2-1. 各國文化創意產業之分類

組織、國家、學者 文化創意產業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適用於「那些已無形 之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 業」。結合創意生產和商品化等方式,運用本質為無形的

組織、國家、學者 文化創意產業定義

產業 16.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內容及範圍如下表:

產業類別

產業類別

產業類別

體驗一詞源自於拉丁文「Exprientia」,意指探查以及試驗,依照亞里斯多德解 釋,體驗是由感覺產生記憶,許多同樣的記憶連在一起所形成經驗(袁薏樺,2003)。 最早提出「體驗」的學者為 Norris(1941),他認為消費者是想感受商品所帶來的 服務體驗,而去購買商品; Pine 與 Gilmore(1999)認為,體驗是一種創造難忘經 驗的活動,並將消費體驗當成一種經濟商品,也就是企業以體驗為主打,商品為 道具,創造出令消費者回憶的體驗活動,Schmitt(1999)在體驗行銷中提到,「體 驗」是個體環境對某些刺激所回應的個別事件,體驗包含整體的生活本質,通常 是由事件的直接觀察或是參與造成的,不論事件是真實的、如夢的、或是虛擬的 ; 吳明敏(2010)引述 Kelly(2003)認為體驗是經歷一段時間或活動後的感知,並 對其進行處理的過程;李佳蓉(2011)認為體驗是經過個人的親身參與、消費及觀 察,與某事件互動而產生的感受;駱少康、張艷芳及黃榮華(2013)認為體驗是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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