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係指特定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具有債券性質,亦為直接向 投資人籌措長期資金的一種金融工具。發行公司依照發行時,所訂定之發行條件,
定期支付一定的利息予投資人,但與債券不同之處為可轉換公司債擁有將債券轉 換為普通股之權利,持有可轉換公司債的投資人,擁有自發行日起屆滿一定時日 後,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按約定之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將公司債轉換成發行公司 普通股之權力。
可轉換公司債在行使轉換權前為公司債,行使轉換權後,公司債之性質即告 消滅,而產生普通股票之性質。表2.1 將股票、可轉換公司債與公司債作一比較。
王萬成與林志翔 (2002) 探討台灣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整體在實質上究竟應歸屬 負債或權益,更進一步估計可轉債之價值。証實結果顯示,可轉換公司債在性質 上似乎較接近權益證券,將可轉換公司債中純負債與轉換權之估計價值,分別歸 屬為負債與權益,且指出目前評價模型無法提供可靠之估計,尋找適當評價模型 實為當務之急。而可轉換公司債能以較低利息支出,取得所需資金,避免每股盈 餘立刻被稀釋,且當股價上漲時,可以改善資本結構。
陳隆麒、郭敏華與菅瑞昌(1997)分析可轉換公司債與現金增資之本質,比較發 行主要因素、融資目的,以及兩者對於股價之影響,作一較深入之探討。以問卷 調查與事件研究(Event study),結果顯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主要因素為票面利率 低、轉換價格較現金增資之認股價格高;而以現金增資籌資則由於可獲取較高的 溢價收入;在融資目的方面,則無顯著之差異。不論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是現 金增資,對於股價之影響,皆未產生顯著異常報酬。
表2.1 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及公司債之比較
金融工具 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 一般公司債
求償順序 最終 其次 優先
流動性 佳 不佳 不佳
獲利來源 股息收入。資本利 得。
利息收入,到期還 本。資本利得,套 利
利息收入。到期還 本,資本利得
是否可參與除權 是 是 否
資料來源:本研究歸納整理
Billinsey and Smith (1996) 之研究指出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動機為獲得 低利率之債券,陳涵酉 (2000)針對台灣探討可轉換公司債之研究說明,企業發行 可轉債之動機,可能為透過轉換權之方式,以降低利息成本,改善財務結構與籌 措資金等。Brigham (1966) 之研究顯示指出,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主要因素,
可以較低之票面利率,獲得較低成本之資金,或由於該廠商之股價較低,可轉換 公司債的轉換價值可大於現金增資之價格。
Hoffmeister (1977)以問卷調查之方式,探討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主要目 的,研究結果指出,公司在股市低迷之情況,可藉由發行可轉債以達到增加資本 額 之 目 的 , 並 可 降 低 利 息 且 較 易 籌 得 資 金 。Green (1984) 之 風 險 移 轉 假 說 (risk-shifting hypothesis) ,為避免債權人之財富轉移至股東,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取代直接債券融資。
Lee and Gentry (1995) 探討企業如何選擇發行普通股、可轉換公司債或是直接 債券,以現金流量為衡量準則。研究結果顯示,當企業之財務狀況良好時,多半 選擇發行直接債券;而財務狀況較為薄弱之公司則提供權益債券。發行直接債券 之公司,由營運所產生之現金較多,且分配較多之股利。Lewis, Rogalski and Seward (1998)之研究結果證實,規模小、財務槓桿高且較低轉換價格之公司,傾向發行可 轉換公司債。
Lewis et al. (1999) 根據風險轉移假說與後門權益假說,驗證企業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之決策,並以證券選擇模式證明公司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取代直接債 券或是普通權益。有些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而不是發行直接債券,以降低持股 人代理衝突之成本;有些以可轉換公司債代替普通證券,以減少不利選擇的成本。
公司在籌措資金時,可以現金增資或與銀行借款等方式。然而現金增資易造 成短期內公司盈餘大幅稀釋;若向銀行借款則可能因為資金需求龐大,難以順利 借得款項。因此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不須擔保品來借款且可轉債之利率較低,以 降低公司所需支付之利息,充足營運資金。另外,若公司之財務結構尚未發展健 全,由於可轉換公司債擁有轉換權,使投資人較有興趣投資,也令公司籌措資金 較為容易。然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仍有資金壓力,會影響股權控制與EPS 稀釋 等問題,且可轉債之評價不易。
Dann and Millelson (1984)以事件研究法,探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對於公司價 值之影響,研究結果指出當企業發行可轉債時,可能由於資訊不對稱使投資人對 於發行公司之信心降低,認為該公司可能經營不善,因此對於該企業之股價產生 異常負面報酬。Eckbo (1986)同樣指出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對於股價之影響有 顯著之負面效果。Mikkelson and Partch (1986) 研究指出,普通股與可轉換公司債 之宣告效果為負,當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宣告後使該公司股價下降2%,且相對發 行金額大小與宣告效果無關。
莊忠柱等 (2001) 針對台灣上市公司分析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宣告效果,藉 由事件研究法與市場模式,並利用線性複回歸模式作橫斷面分析,研究結果顯示 可轉換公司債宣告當日至宣告日後四天,累計平均異常報酬為-1.26%,有顯著負 面宣告效果。然而,長期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公司,其表現在同一企業中會較差,
但是在衡量賦稅之情形下,公司可能會為降低賦稅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取代直 接債券(Lee and Loughran, 1998)。
過去之文獻多以問卷調查之方式探討企業發行之目的,以模式分析發行之價 格,或以統計分析方法,探討宣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對於公司股價之影響,鮮 少以個案研究之方式,且以高階主管之觀點,探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衡量準 則、過程並衡量其效益。因此,更顯示出本研究之重要性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