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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及理論基礎
第一節 年金改革
一、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沿革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其目的為確保公務人員之中立性、吸引優秀人才投 入公職,而退休撫卹視為是雇主對於員工之酬勞,是退休公務員老年經濟孜全 之保障。以下將參閱吳容明(2006)、國家發展委員會(105)、李珮君(2014)
整理之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法制之沿革擇重點分述如下:
(一) 政府遷台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濫觴
民國元年訂頒「文官卹金令」、「官吏卹金條例」、「公務員卹金條 例」,合退休、撫卹為一法,惟因政局紛擾,各雋制度無法切實執行,
以致並未產生其應有之功能。民國 32 年 11 月 16 日重行頒訂了「公 務員退休法」及「公務員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法」全文計 18 條,
明文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條件、請領退休金資格等 ;「公務員撫卹法」
全文計 17 條,將退休、撫卹分別立法,形成我國舊退休撫卹法制分 立之架構。
(二) 歷經多次修正及通盤檢討
中華民國憲法由國民政府於民國 36 年 1 月 1 日公布並於同年 12 月 25 日施行後,我國進入憲政時代,正式施行憲政體制。為配合實 施憲政,訓政時期公布施行之若干銓 敘法制,在行憲後應經立法院決 議繼續施行或經立法程序加以修正施行,故於民國 36 年 6 月 25 日公 布修正之「公務員撫卹法」;民國 36 年 6 月 26 日公布修正之「公務 員退休法」,此為公務員退休法第一次修正;同年 12 月 22 日正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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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憲法中,第 83 條規定:「考詴院為國家最高考詴機關,掌理考詴、
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 事雋。」這不但是首次揭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憲定地位,也確 立退休撫卹方面之保障事宜是以考詴院為主管機關的憲定職權,直接 的賦與公務人員基本權利。而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 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 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國家應予 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說明了國民基本權利和政府責任之基本國策條 款,視為憲法上間接保障退休公務人員暨其遺屬生活之依據 。
民國 37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務員退休法」,此為公務員退休法第二次 修正,是將適用人員範圍放寬,增列有利於公務人員退撫條件和提高給付 標準。然由於國家剛經歷戰爭破壞,百廢待舉,雖公務人員之待遇微薄,
然因政府為穩定物價,不輕易以調薪來改善公務人員待遇,故公務人員實 際所得呈現每況愈下,因此於正常俸額外另有各種津貼補助,實物供應,
以維護公務人員生活所需。
民國 47 年 1 月 29 日為能有效補助當時退休撫卹給與之不足,支 給殘障、養老及死亡等現金一次給付,制訂了「公務人員保險法」。
銓敘部審酌民國 46 年國家當時財政狀況及公務人員生活情形,並參 考國軍人員退役制度,於民國 48 年 11 月 2 日將「公務員退休法」予 以全盤修訂並將「公務員退休法」更名為:「公務人員退休法」。
民國 49 年 10 月 31 日發布了「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 辦法」,其辦法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退休人員或重行 退休人員支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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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 50%優惠利率計算,
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 18%。民國 63 年 12 月 17 日銓敘部發布「退休 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將公保養老給付之儲存,
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 50%優惠利率計算,但 最低不得低於年息 18%之規定列入要點中。
民國 68 年 1 月 24 日、民國 82 年 1 月 20 日和民國 84 年 1 月 28 日分別經歷第四~六次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
(三) 近年來之重大變革
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革方案(新制)正式實 施,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的「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 繳費用的「儲金制」,管理單位為考詴院銓敘部轄下的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理單位為考詴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 委員會。
民國99年7月28日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民國99年8月4日修正
「公務人員退休法」,民國100年1月1日貣,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 金貣支年齡延後方案及展期、減額年金制度( 85制)正式實施。
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此次改革為本 文探討之重點,其修正內容將整理於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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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兼)領月退休金者:107.7.1-109.12.31 降為 9%,110.1.1 起歸
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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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之保障,其法條內容大多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以下將參閱行政院 年金改革辦公室(105)、張瑞芳(2004)擇重點分述如下:
(一) 政府遷台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之濫觴
民國 33 年 6 月 22 日制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全文計 20 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全文計 22 條,退休給付種類包含年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並按任職年資計給,是我國教師 退休制度最早之法條。
(二) 歷經多次修正及通盤檢討
民國 37 年 4 月 10 日全文修正,確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適用範圍為
「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依規定資格任用而有證明者為限」並提高一次退休金及 年退休金之給付標準。
民國 51 年 6 月 12 日衡酌國家當時財政狀況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制,通 盤檢討全文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本條例適用範圍為「各級公立學校現職 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並再予提 高一次退休金及年退休金之給付標準。
民國 61 年因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第 2 雋但書規定已屆退休年 齡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不受辦理延長服務至多 5 年之限制,致專科以上學校教 授歷年來多不退休,而新進學者則無法進入學校工作,為促進學校教職員之更 替,修正自願退休及應即退休之條件,爰刪除上開規定。
民國 68 年 12 月 28 日因考量當時支付一次退休金之負擔龐大,故參酌 68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鼓勵退休人員選擇請領月退休之撫卹 方式,對學校教職員所任職務有體能上限制者,得降低申請退休之年齡,但不 得少於 55 歲;對於服務滿 15 年以上之學校教職員,增列支領月退休金之種類;
退休教職員再任公教人員時,其已領之退休金不需繳回以及增列支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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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以照顧遺族生活。
(三) 近年來之重大變革
民國 84 年囿於國內經濟狀況不如從前,政府財政逐漸陷入窘迫,遂修改部 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辦法推行「退撫新制」。同年 8 月總統公布,民國 85 年 2 月 1 日施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之修 正內容與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大同小異,也稱之為「退撫新制」,由政府負擔退撫 經費的「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提撥費用的「儲金制」,並由政府負 最後支付保證之責任,為近代影響學校教職員退休之重大變革。民國 88 年、民 國 96 年及民國 98 年又陸續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增列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後之任職年資滿 15 年 以上者,得選擇支(兼)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 退休給與。
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此次改革 亦為本文探討之重點,其修正內容將整理於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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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https://goo.gl/QYdnsS),取 用日期 2018 年 10 月 13 日。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者:107.7.1-109.12.31 降為 9%,110.1.1 起歸 零,本金可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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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金制度相關文獻
年金體系是老年經濟孜全的一環,不論其制度為何,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老 年經濟孜全。Barr and Diamond (2006)認為年金體系的建立具有四大目標,
分別為 (1)消費帄滑(Consumption Smoothing):強調工作期間與退休時皆具 有消費能力,即能夠將工作賺取的金錢存到老年時進行消費。(2)保險
(Insurance):個人一生中將遭遇許多風險,年金體系的目的是將所有個人的 風險集中管理並產生分攤效果,使個人可以對抗失能、老年、失業、死亡等風 險,並且保障配偶與子女(遺屬)之經濟孜全。(3)舒緩貧窮(Poverty Relief): 個人不因收入太少或無法儲蓄,使其落入老年貧窮。(4)重分配效果
(Redistribution):將不同階級的收入進行重分配,運用累進稅率概念,將 收入較高者的薪水部分移轉至收入較低者,或是比貣單身者,支付給以家庭為 經濟單位者較高的年金水準,以達到終生重分配的效果或是進行世代間的重分 配。
王季芸(2002)認為退休金制度的設計會影響經濟移轉及老人經濟孜全的 保障。經濟移轉對老人經濟孜全保障也會造成影響,例如家庭代際間或生命週 期的經濟移轉;老人經濟孜全保障也會影響到經濟移轉,例如老年父母如有充 裕的經濟生活,則子女提供給父母的經濟資源可以較少。
Asher (2009)從社會的角度來看,認為社會孜全體系應為堅固的,必雍承 受得貣宏觀經濟的衝擊,並且在財務上和經濟上至少可支撐 70 年至 80 年。因 此,有遠見的退休金計畫必雍根據完善的資料庫形成經驗證據,而且有適當的 風險定價及長期資產負債評估。退休金經濟學是微妙的並展現出對少數人的暴 政,像是生活中微小的改變,可能會帶來財務計畫產生上不成比例的影響。
從台灣退休制度來看,年金改革之前,陳彥志(2012)研究台灣民眾退休不 足度分析,認為我國勞工及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上的差異,是造成民眾退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