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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報廢法的定義

所謂「報廢法」,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係平時固定資產不提列折舊,直 到經核准報廢時,將成本轉列「維護及報廢」科目;報廢資產如有處分收益,則列入「雜 項收入」科目。

2.1.2 報廢法實施背景

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係於 84 年 7 月訂頒實施,鑑於私立大專校院財產筆數 眾多,按期提列折舊不易;各校財產經管人力不足;國內當時資訊環境軟、硬體缺乏,

會計資訊及財產管理系統無法及時因應配合等因素,因此,私立學校固定資產係採用報 廢法提列折舊。【教育部,1995】

2.1.3 直線法的定義

所謂直線法,乃是將折舊成本平均分攤於使用期間之方法。私立大專校院固定

資產改採「直線法」計提折舊,主要理由為:

(1)、學校之財產每年使用情形大致相同,產生服務價值大致相當。

(2)、以直線法計算折舊費用簡單、容易瞭解。

(3)、直線法為現行會計實務上採用最多的一種折舊方法。

(4)、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折舊計算公式: 每月折舊數=(原值-預留殘值)/使用年限總月數。

2.2 實施現況

由於 93 年度(含)以前,國立、私立大專院校固定資產均使用財產報廢法除帳,惟屢 操外界質疑縱損益等問題。【李吉祥、鄭淑芳,2003】教育部爰奉行政用同意下,在 94 年 1 月 1 日起國立大學校院,先行推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報廢法變更為直線法,後 95 年 3 月教育部在私立大專院校全省 108 所學校在北中南三區選擇 6 所種子學校先進行實 施試辦,在私立大學部分北區淡江大學、中區元智大學、南區義守大學,技職體系方面

北區醒吾技術學院、中區崑山科技大學、南區東方技術學院,如表 1 所示。【教育部,2006】

學生成本為 18 萬 8,037 元,上 91 年度 20 萬 592 元為底。此案例,已能大致解釋固定資 產以報廢法計提折舊之缺失,其缺點如下:【李吉祥、鄭淑芳,2003】

1、 有違反成本收益配合原則之疑慮

2、 易遭致延遲報廢資產以操縱損益之責難 3、 學生單位成本計算失真

現行計算學生單位成本,有關固定資產部分,係以現金支出取代報廢支出,此方式 將使各年度計算之學生單位成本變動過大,如本年度學校支出現金五億元興建一棟圖書 館,該比資本支出若列入計算學生單位成本項目,將使該年度之學生單位成本大增,次 年度無重大資本支出時,又將使學生單位成本之變動性,不利於教育資源分配作適切之 決策。【劉火欽,2002】

報廢法雖簡單易行,但學院校採用上有其缺失,行政院主計處於 90 年 8 月核定「國 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分錄釋列」時,雖同意固定資產暫以報廢法來處理,請教育部 就固定資產報廢之會計處理方式再與研究,並作妥適當處理。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於 92 年 12 月 8 日亦就學校固定資產採報廢法之缺失,函請教育部研製修定會計制度一制規 定。目前校務基金已全數電腦化,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技術障礙降低,爰提「國立大學校 校務基金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更實施計劃」陳報行政院。【李吉祥、鄭淑芳,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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