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各國網路公民連署經驗

在 針 對 我 國 的 狀 況 與 需 求 進 行 初 步 瞭 解 之 後 , 本 章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1.1」,觀察與分析各國公民連署及運用網際網路連署 相 關 機 制 。

目 前 世 界 上 採 用 電 子 連 署 ( e-petition) 的 國 家 , 大 多 是 透 過 網 路 來 作 為 連 署 介 面( 網 路 公 民 連 署;online e-petition)。這些國家大多集 中 在 歐 洲 地 區 , 美 國 的 網 路 公 民 連 署 , 幾 乎 都 是 由 國 會 議 員 建 構 在 個 人 網 站 之 上 , 沒 有 統 一 的 制 度 規 範 或 原 則 。 由 於 本 研 究 的 討 論 核 心 是 提 供 我 國 建 置 網 路 公 民 連 署 機 制 的 參 考 , 因 此 本 章 將 選 取 幾 個 由 官 方 所 建 置、且 較 為 成 熟 的 網 路 公 民 連 署 網 站 進 行 分 析,包 含 英 國、澳 洲 、 德 國 、 丹 麥 、 與 紐 西 蘭 、 瑞 士 、 愛 沙 尼 亞 …等國家,並從各國案 例中 吸 取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 進 而 界 定 出 「 網 路 公 民 連 署 機 制 」 的 基 礎 概 念 。

第一節 英國的網路公民連署機制

以 英 國 的 經 驗 來 看 , 英 國 的 網 路 公 民 連 署 機 制 係 屬 無 正 式 法 律 效 果 的 網 路 請 願 機 制 。 其 機 制 的 發 端 是 起 源 於 蘇 格 蘭 議 會 的 設 計 , 且 在 其 成 功 的 實 務 經 驗 累 積 以 後 , 該 機 制 不 僅 移 轉 至 地 方 議 會 ( Kingston 與 Bristol), 也 成 為 德 國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的 原 型 。 故 以 下 將 先 行 介 紹 英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 接 著 再 介 紹 英 國 各 個 議 會 使 用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的 相 關 經 驗 。

一 、 公 民 創 制 、 複 決 與 公 投 制 度4

在 英 國 , 公 民 投 票 非 常 少 被 政 府 所 使 用 。 大 多 數 的 公 民 投 票 是 與 憲 政 相 關 的 議 題。兩 種 主 要 的 公 民 投 票 類 型 為 立 法 前(pre-legislative)

與 立 法 後(post-legislative)的公民投票,即法案通過前或通過後。但 公 民 投 票 並 無 法 律 上 的 強 制 力。不 過,在 1972 的地方政府法(the Local

4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ferendums_in_the_United_Kingdom。

Government Act 1972) 中 , 賦 予 了 少 數 投 票 者 可 發 起 的 無 強 制 力 之 公 民 投 票 。 只 要 六 個 地 方 選 舉 人 便 可 發 起 一 個 會 議 , 且 會 議 中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 或 是 十 位 以 上 的 選 舉 人 同 意 , 則 地 方 議 會 便 需 在 十 四 到 二 十 五 天 的 期 限 內 舉 辦 公 民 投 票 。

二 、 蘇 格 蘭 網 路 公 民 連 署

蘇 格 蘭 議 會 (The Scottish Parliament)向來致力於公民參與的推 廣,其 中,網 路 連 署 機 制(e-petition)更於 2005 年獲得電子化歐洲的 獎 項 (e-Europe eGovernment Awards),5 成 為 各 國 推 行 電 子 化 民 主 的 重 要 典 範 , 其 經 驗 更 進 一 步 轉 移 至 地 方 議 會 與 德 國 眾 議 院 。

而 英 國 推 行 網 路 請 願 與 連 署 機 制 的 背 景 , 係 延 續 蘇 格 蘭 議 會 的 諮 詢 指 導 團 隊 (the Consultative Steering Group, CSG)所提出的議會運 作 四 項 主 要 原 則:權 力 分 享(power sharing)、課 責 性(accountability)、 可 近 性 ( accessibility )、 機 會 平 等 ( equal opportunities )( Adams, Macintosh, & Johnston, 2005; Seaton, 2005)。為 達 成 上 述 四 大 目 標,蘇 格 蘭 議 會 便 推 行 了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 欲 透 過 此 一 機 制 深 化 公 民 參 與 的 理 想 。

蘇 格 蘭 議 會 的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在 2000 年 5 月 14 日第一次正式接受 電 子 請 願 , 並 持 續 研 發 , 於 2004 年 2 月 正 式 啟 動 ( Seaton, 2005;

Macintosh, Malina, & Whyte, 2002; Macintosh et al., 2008)。

此 機 制 係 於 1999 年便開始與愛丁堡 Napier 大學的國際電傳民主 中 心(the International Teledemocracy Centre, ITC)相互合作,共同研 究 該 機 制 的 設 計 與 管 理 。ITC 與蘇格蘭議會於 2002 年至 2005 年間有 簽 訂 正 式 契 約 , 負 責 該 機 制 的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 而 在 2005 年 11 月此機 制 更 進 一 步 與 BT Scotland (Bringing all Scotland together)合作,邁 入 新 的 時 期 。6

( 一 ) 負 責 單 位 與 法 律 定 位

5 請 參 閱 http://itc.napier.ac.uk/ITC/projectSummaries.asp#Project5。

6 請 參 閱 http://itc.napier.ac.uk/ITC/projectSummaries.asp#Project5。

蘇 格 蘭 議 會 為 推 動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 便 特 別 指 派 了 公 共 請 願 委 員 會

(Public Petition Committee, PPC)來決定被接受的請願,以及應採取 哪 些 行 動 。 也 就 是 說 , 公 共 請 願 委 員 會 為 議 會 委 員 會 之 一 , 但 僅 專 門 負 責 請 願 事 項 , 故 為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之 主 管 機 關 。

PPC 無須對請願事項進行評論,其功能係在於評估哪些請願需要 蘇 格 蘭 議 會 更 進 一 步 的 考 量 , 以 及 , 確 保 被 接 受 之 請 願 事 項 , 確 實 有 相 關 的 適 當 行 動 已 被 採 行。雖 然 PPC 不 必 然 會 處 理 所 有 的 請 願 事 項 , 但 是 在 無 法 處 理 的 部 分 ,PPC 有告知請願者理由與原因的重要義務。

不 過 ,PPC 在面對許多蘇格蘭議會無法直接介入的地方性事項,PPC 亦 可 以 要 求 蘇 格 蘭 的 行 政 單 位(the Scottish Executive)來協助判定負 責 之 單 位 。

在 蘇 格 蘭 議 會 的 開 會 期 間 ,PPC 會通常會每兩週舉行一次公開會 議 , 來 個 別 地 處 理 請 願 事 項 。 請 願 者 不 僅 可 以 透 過 提 供 相 關 紙 本 資 料 來 獲 得 PPC 委員的認可,某些請願者甚至擁有機會參與會議、直接與 PPC 對 話。因 此,請 願 者 擁 有 高 度 參 與 的 機 會( Macintosh et al., 2008;

Seaton, 2005;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2006; Macintosh, Malina, &

Whyte, 2002; Adams, Macintosh, & Johnston, 2005)。

故 從 上 述 討 論 可 知 , 雖 然 蘇 格 蘭 議 會 的 網 路 連 署 制 度 並 無 法 律 上 的 強 制 力 , 但 是 原 則 上 公 民 的 請 願 事 項 一 定 會 獲 得 相 關 的 處 理 , 即 使 未 被 接 受 , 也 能 從 公 開 的 機 制 中 得 知 理 由 。

( 二 ) 連 署 事 項 的 規 定

蘇 格 蘭 議 會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允 許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進 行 請 願 與 連 署 。 且 該 機 制 並 非 替 代 傳 統 的 紙 本 方 式 , 而 是 作 為 一 種 補 充 。 主 要 的 要 求 為 需 為 議 會 有 權 處 理 之 事 項 。 且 請 願 事 項 不 能 是 為 了 追 求 個 人 或 商 業 利 益 , 僅 有 關 注 公 共 利 益 者 才 會 獲 得 接 受 。 而 法 院 所 決 定 的 事 項 亦 無 法 成 為 請 願 標 的 (Seaton, 2005;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2006)。

( 三 ) 連 署 事 項 的 獨 立 討 論 空 間

且 該 機 制 除 了 允 許 請 願 者 可 於 網 路 蒐 集 連 署 以 外 , 更 提 供 了 各 個 請 願 事 項 獨 立 的 網 路 討 論 空 間 , 讓 公 民 可 以 在 網 路 進 行 討 論 , 無 論 是 贊 成 或 反 對 , 皆 可 加 入 相 關 資 訊 供 大 家 參 考 。 也 就 是 說 , 蘇 格 蘭 議 會 的 網 路 請 願 與 連 署 機 制 , 不 僅 可 以 讓 公 民 發 動 請 願 、 亦 可 讓 公 民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的 資 訊,更 重 要 的 是,提 供 了 公 民 批 評 與 討 論 的 空 間(Seaton, 2005;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2006; Macintosh, Malina, & Whyte, 2002;

Macintosh et al., 2008; Adams, Macintosh, & Johnston, 2005)。

( 四 ) 平 等 機 會 的 擴 展

而 PPC 十分重視平等的面向,不斷致力於讓整個蘇格蘭社會皆知 悉 該 機 制 的 存 在 。 且 PPC 亦 認 同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ttee)的 指 導 原 則,引 進 平 等 機 會 的 監 督 形 式。該 機 制 並 允 許 請 願 者 以 任 何 語 言 發 表 , 且 請 願 者 亦 可 吸 引 其 他 國 家 的 公 民 進 行 連 署 , 但 於 網 路 僅 能 得 知 連 署 者 的 姓 名 與 所 屬 國 家 , 故 連 署 者 的 隱 私 亦 獲 得 高 度 保 障。而 PPC 所頒佈的電子請願方式說明,亦有各 種 語 言 的 版 本 , 包 含 英 文 、 阿 拉 伯 語 、 孟 加 拉 語 、 廣 州 話 、 蓋 爾 語 、 旁 遮 普 語、烏 都 語、布 拉 耶 點 字 法( 盲 人 用 ),並 提 供 影 音 的 版 本(The Scottish Parliament, 2006; Adams, Macintosh, & Johnston, 2005)。

( 五 ) 連 署 的 申 請 、 監 督 、 與 處 理 過 程

若 欲 進 行 網 路 連 署,連 署 的 發 起 者 必 需 先 從 網 站 或 PPC 得到連署 的 統 一 格 式 申 請 書 。 而 請 願 所 需 包 涵 的 內 容 如 下 (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2006): 首 先 , 連 署 的 發 起 者 必 須 填 寫 其 個 人 的 相 關 資 料

(details of the principal petitioner),如姓名、聯絡地址、電子郵件、

電 話 等 ; 其 次 , 則 是 說 明 連 署 事 項 的 內 容 (text of petition),尤其是 需 清 楚 且 詳 盡 地 說 明 希 望 議 會 所 採 取 之 行 動 ; 而 連 署 者 亦 可 附 上 與 連 署 事 項 相 關 之 資 訊 (additional information), 藉 由 相 關 資 訊 之 提 供 , 強 化 其 連 署 的 合 理 性 , 並 說 明 議 會 採 取 行 動 的 必 要 性 , 但 是 相 關 資 訊 的 內 容 不 可 超 過 4 面 A4 的範圍限制;此外,連署發起人也需說明在 發 起 此 連 署 之 前 所 採 取 的 相 關 行 動 (action taken before submitting the petition), 摘 要 先 前 為 達 連 署 目 的 曾 經 進 行 過 的 活 動 , 如 與 民 選 官 員

的 相 關 接 觸 情 形 等 ; 而 由 於 在 蘇 格 蘭 的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底 下 ,PPC 召集 人 ( Convener) 可 能 會 邀 請 連 署 者 於 現 場 說 明, 連 署 者 於 連 署 之 後 可 能 會 得 到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說 明 的 機 會 , 故 在 申 請 連 署 之 時 ,PPC 也會先 行詢問連署者需先告知 PPC 是否願意對 PPC 做簡單之報告並回答 PPC 委 員 的 問 題 (petitioners appearing before the PPC);最後,PPC 對連 署 事 項 的 限 制 亦 包 含 規 範 連 署 的 內 容 不 能 包 含 攻 擊 性 語 言 、 謾 罵 、 不 實 陳 述 等 。

而 網 路 連 署 通 常 為 期 四 到 六 週 , 且 與 Queensland 機制不同的是,

連 署 者 無 須 先 行 獲 得 議 會 成 員 的 支 持 , 故 僅 代 表 某 個 人 或 團 體 的 關 切 。 而 在 網 路 連 署 的 期 間 內 ,PPC 會確認是否有不實或重複之簽名,

但 由 於 並 無 連 署 人 數 的 限 制 , 故 原 則 上 較 少 誘 因 去 偽 造 簽 名 。 且 PPC 亦 會 監 督 討 論 之 情 況 , 以 確 認 討 論 的 內 容 符 合 該 連 署 之 主 題 , 且 並 無 毀 謗 或 過 於 激 動 之 情 況。等 到 期 間 結 束 之 後,該 連 署 將 會 被 送 至 PPC,

而 PPC 與 ITC 將會評估該連署獲得支持的程度,包含連署人數、與連 署 者 的 地 理 分 佈 , 並 總 結 相 關 討 論 意 見 。 且 最 重 要 的 是 , 連 署 者 將 可 於 網 路 追 蹤 其 連 署 於 議 會 中 的 進 程 。 而 在 連 署 獲 得 接 受 之 後 ,PPC 會 給 予 連 署 者 簡 單 的 口 頭 呈 現 機 會 , 並 讓 連 署 者 有 機 會 在 公 開 會 議 的 現 場 回 答 PPC 的疑問,故有助於連署者澄清與強化其連署事項(Seaton, 2005;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2006; Macintosh, Malina, & Whyte, 2002;

Macintosh et al., 2008; Adams, Macintosh, & Johnston, 2005)。 而 簡 單 的 網 路 連 署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5-1 蘇 格 蘭 議 會 網 路 連 署 流 程

的 簽 名 等 ; 該 系 統 亦 包 含 評 估 使 用 者 對 系 統 想 法 的 網 路 問 卷 ( Post Signing Questionnaire)、 連 署 者 的 姓 名 與 國 家 (View Signatures)、主 要 連 署 者 所 提 供 的 輔 助 資 訊 ( Background Information)、 針 對 連 署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 Discussion )、 以 及 連 署 事 項 在 議 會 的 處 理 進 程 如 何

(Progress in Parliament);此外,該系統亦提供用電子郵件轉發給他 人 的 服 務 (Tell a Friend)。

而 網 站 的 實 際 頁 面 說 明 如 下 : 首 先 , 在 蘇 格 蘭 議 會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的 首 頁 中 , 可 先 得 知 如 何 進 行 網 路 連 署 , 並 可 連 結 至 現 有 的 網 路 連 署 列 表 , 或 是 過 去 所 有 的 連 署 列 表 。

圖 5-2 蘇 格 蘭 議 會 網 路 連 署 機 制 首 頁

資 料 來 源 : http://epetitions.scottish.parliament.uk/

而 進 行 中 的 網 路 連 署 列 表 如 下 , 可 從 該 頁 面 中 看 到 進 行 中 的 連 署 事 項 、 主 要 發 起 者 、 結 束 連 署 之 日 期 、 以 及 連 署 的 進 行 狀 況 。

圖 5-3 蘇 格 蘭 議 會 網 路 連 署 內 容

資 料 來 源 : http://epetitions.scottish.parliament.uk/list_petitions.asp

此 外 , 亦 可 進 一 步 觀 看 某 網 路 連 署 的 詳 細 內 容 , 如 連 署 的 內 文 , 以 及 連 署 標 題 、 發 起 者 、 發 起 日 期 、 相 關 議 題 、 討 論 區 的 評 論 數 量 、

此 外 , 亦 可 進 一 步 觀 看 某 網 路 連 署 的 詳 細 內 容 , 如 連 署 的 內 文 , 以 及 連 署 標 題 、 發 起 者 、 發 起 日 期 、 相 關 議 題 、 討 論 區 的 評 論 數 量 、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