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與探討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於其所出版之期刊中,即刊登有「金融服 務之跨境貿易-經濟與規範(Cross-Border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一文7。該文中除指出跨境提供金融服務之趨勢外,並表示,除金融 業者向有經驗及歷練之客戶(sophisticated customers)8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之情形繼 續穩定增加外,隨技術之進步,針對零售客戶(retail customers)提供跨境金融服 務之商業模式亦成為可能且可行之方案,然目前接受跨境方式進行交易之零售客 戶尚不廣泛9。針對跨境提供金融服務之趨勢,該文章首先提出跨境金融服務貿易 之定義10及簡述當時各國就跨境提供各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保險及證券業)開 放之情況11,並點出未來跨國金融機構在批發業務(wholesale business)上將會傾 向整合成一個區域的中心或平台,自該區域中心或平台提供服務予批發客戶,除有 重要需求外,將不會再透過於每一個國家設立營運據點之方式從事業務之趨勢12; 次列出金融產業所著重之規範目標,包括審慎規範及促進競爭兩個大方向,並提出 達成該等規範目標可能之途徑及列出各途徑之優缺點13。此外,該文章同時提供幾
7 OECD, Cross-Border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 75 Financial Market Trends, 23-60 (2000).
8 包含機構、其他金融服務公司及富人。Id. at 23.
13 該等途徑包括 1.禁止部分跨境金融服務(Prohibition of some cross-border activities);2.東道主 國規則(Host country rules),係指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遵守東道主國(亦即經營地國)之規範 及監督下,允許其從事跨境金融服務;3.母國規則(Home country rules),係指在外國金融服務 提供者遵守母國之規範及監督下,允許其從事跨境金融服務;以及 4.混合途徑(Hybrid
approach),亦即綜合東道主國規則及母國規則兩種規範途徑。See OECD, supra note 7, at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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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國家於當時就跨境提供金融服務之規範制度,其中亦包括歐盟對於內部跨境提 供金融服務之處理所採用之單一牌照規範制度之簡介14。
針對證券商跨境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ttee ,簡稱 IOSCO)之 技術委員 會( Technical Committee)於 2004 年 2 月曾發表一篇名為「遠距跨境金融中介機構之規範
(Regulation of Remote Cross-Border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之研究報告15,內 容主要係在探討金融中介機構之跨境授權經營之相關問題。該研究報告除研究問 題近似本文研究之議題外,其研究背景亦係意識到網路經紀業務之爆炸性發展,各 國主管機關對於跨國交易有規範之密切需要16,進而透過 IOSCO 常務委員會
(Standing Committee)之會員對於其國家如何管理跨境提供服務者之問卷回覆,
歸納各國證券主管機關如何管理在其境內未設有營運據點之跨境服務提供者。
前述研究報告首先提到,IOSCO 對於證券管理之目標與原則以及經調查後所 得知各會員國為達成該等目標所採用之手段,同時並指出這些會員國雖具有類似 的管理目標,但採用之規範方式卻因本國金融法規所給予主管機關之權限大小及 可運用之資源而有所不同17;其次,該篇文章中列出各國於制定該等規範時所考量 的因素,例如,投資人之特性(如投資人係屬於機構投資人或零售投資人(retail investor))、進入市場的方式(如該等金融中介機構係直接或間接透過當地仲介機 構進入當地市場)及交易之證券類型(如證券係屬衍生性商品或普通股),同時指 出跨境交易的兩個主要規範制度,包括區分投資人是否屬於有經驗及歷練之投資 人分別管理,以及單邊認可與雙邊認可之途徑18。
14 Id. at 51-53.
15 Technical Commit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Regulation of Remote Cross-Border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2004),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162.pdf (last visited: 2017/8/6).
16 Id. at 1.
17 Id. at 2-4.
18 Id. at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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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烏干達、烏拉圭及越南。. See 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of the IOSCO, Report on Cross-Border Activities of Market Intermediaries in Emerging Markets (2005), 128, available at: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193.pdf (last visited: 2017/8/6). 此外,該篇報告中 之跨境交易定義乃係取決於回覆問卷之各國,故可能包括外國金融服務業者透過商業據點在他國
24 The Board of the IOSCO, IOSCO Task Force on Cross-Border Regulation Final Report (2015), available at: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507.pdf (last visited: 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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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慮採用之規範制度,包括國民待遇規範制度、認可規範制度以及單一牌照規範 制度。就各國證券主管機關在實踐前述三種規範跨境證券活動規範之途徑時所面 臨之主要挑戰及相關經驗,於最終報告中均有詳細討論。
針對前述 IOSCO 所研究歸納之三種規範制度,本文將於第三章第三節進行詳 細介紹,以作為本文針對我國對於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我國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 之可能規範方式的理論基礎。
第二項 各國文獻
除上述國際組織之期刊文章及研究報告外,本文之各國文獻主要係以各國之 法規及政府文件為主,將於本文第四章「外國對於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證券經紀服 務之規範方式及內容」整理及介紹,茲不加以贅述。
第三項 國內文獻
誠如本章第三節第二項之研究限制中所述,我國少有針對跨境提供證券經紀 服務規範之相關資料及研究。目前僅有之相關文獻僅係在跨國服務貿易之市場開 放層次,粗略提及我國將來就目前仍未開放跨境提供服務模式之金融服務業務項 目,未來是否開放之展望。例如銀行公會 2006 年之會訊中提到,於市場開放談判 之過程中,瑞士曾要求我國取消對資產管理服務業需設有商業據點始得於我國從 事該業務之規定;另提到當時我國就多數金融服務並未開放跨境服務提供模式,故 我國國民基本上不得透過通信方式向外國金融或證券業者開戶,外國業者如美國 E-Trade.com 等純網路券商亦不得以網路跨境方式招攬我國客戶25。此外,雜誌台 灣銀行家於 2015 年「全面解讀 TPP 對台灣金融業影響」26一文中則提到,台灣未
25 黃志鵬,WTO 服務業貿易談判之展望與商機,銀行公會會訊,33 期,2006 年 5 月 1 日,頁 2。
26 劉書甯,全面解讀 TPP 對台灣金融業影響,台灣銀行家,2015 年 12 月,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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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如擬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 TPP),
談判重點將會在服務提供型態之模式 1,亦即自境外透過 email 或 mobile 等方式來 提供金融服務之模式。我國如擬加入 TPP,應思考如何針對模式 1 調整我國規定。
第四項 小結
自前述提及之相關文獻可知,目前國內幾乎未就跨境提供證券經紀或其他金 融服務之規範方式或內容有任何討論,主要原因應係因我國多數金融服務業務,包 括本文研究之證券經紀業務在內,目前並未開放跨境提供服務之模式(詳參本文第 二章第二節之說明)。然國際上由於跨境證券經紀業務實際上早已蓬勃發展,故目 前已有眾多討論。惟受限於各國證券或金融規範體系及業務規模之差異,該等國際 組織之研究報告僅係綜合各國調查之結果,提供立法者或主管機關基本之規範框 架及思考方向,亦未能確切提供具體可行之規範方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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