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金山面的社區營造歷程來檢視影響社區營造的因素及此政策的推展能否 建構出公民社會。因此將針對社區研究、社區營造、公民社會等相關的名詞與概念,回 顧這些名詞在文獻中的內涵與意義,做概略的探討與介紹,做為進行研究寫作時的參考 依據。
一、社區(Community)
何謂社區(Community)?「社區」是社會科學界一個相當重要但難以掌握的概念。
至今,關於“community”仍未有一個確定而完全令人滿意的定義存在,而這是因為「社 區」這個術語的使用會因為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使用而指涉不同的意義。
在人類學方面,由於人類學家以往研究的對象通常是西方殖民統治下的無文字社 會,一個“community” 往往是指一個部落或村落,因此,“community” 通常被界定為是 有界限的、封閉的,甚至強調其內部構成的同質性。傳統上能夠面對面的“community”,
如農村,才能給予人們關係緊密的慰藉情感,於是「地域性」的意涵就蘊生其中。在社 會學界,“community”的意涵指涉,包括了地域性、社會互動,以及共同連帶。
徐震(2007:7-14)認為對於社區一詞意義的探究,最好能從社區本身的變遷情形 及研究社區的歷史演進著手,他將社區分為三種概念:1.結構的(Structure)2.互動的
(interaction)3.行動的(action),筆者將三種概念的著眼點及側重範圍統整如表 1-1。
表1-1 徐震對社區的分類
概念 著眼點 側重
結構的
(地理因素)
從社區的地理疆界與服務設 施方面
地理的、結構的、空間的與 有形的因素
互動的
(心理因素)
從社區的心理互動與利益關 係
心理的、過程的、互動的與 無形的因素
行動的
(社會因素)
從社區的社會變遷與參與行 動
社會的、組織的、行動的與 發展的因素
他認為「社區」乃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助及服務體系的 一個人群。在社區工作中,應以「地理社區」的概念為基礎,以「行動社區」的概念為 方法,以「心理社區」的概念為目的。
除了徐震外,許多學者也對「社區」下了定義:「社區的本意比較接近『社群』或
『共同體』的含義,它既非單純的空間地域單位,也非行政體系的一環,它應該是指一 群具有共識的社會單位,所謂共識也就是『社區意識』。因此,一個社區當然指的是『人』
而非『地』;是『社群』而非『空間』」(陳其南 1995)。
「社區不外乎包含三個要素(一)一群人;(二)社會性(社會意識、關係及活動);
(三)一定的地理範圍,亦即社區是一群人的集體意識和與其相映的空間領域所構成,
而集體意識為一群人所產生的社會性(社會意識、關係及活動),空間領域為一定的地 理範圍」(樊美蒂 1999)。
「社區的概念包括是一個地理位置、是一種心理互動的團體組織、是一個包含各單 位功能的系統」(林振春 1993)。
「社區其實是社會動員的過程,是人際間連結的網絡。但在工業社會的衝擊下,人 與地緣社會的互動大為減弱;以居住城市做為一種有意義的社區交往形式已經逐漸式 微,無論在城郊還是城市,支持社會交往的是網絡而不是地方」(夏鑄九 2007)。
Cohen 以探討被研究者“community”的觀念以及與之相關的概念和象徵機制,避免 以地域作為思考的基礎,嘗試以意義層面來解析community。提出必須從當地的社會文 化性質來理解,而認同、歸屬與情感也是思索的重點。他將「界線」和「象徵」作為社 群建構的兩大支柱。象徵是共同的符號,指出社群是由符號建構的,而符號則由社群成 員注入意義。其觀點著重於社群的內在而非形式,認為 community 主要是心理上的建 構,其是具高度象徵性的,生活在同一個象徵系統下並認同此系統,這個象徵就會成為 一個區分我群及他者的界限(Cohen 1985)。
Tim Cresswell 提出一個觀點:地方是人們觀看、認識與理解世界存在的感情性依 附與關連。在看見人、地方之間情感依附和關聯的同時也看見地方的意義;地方若不能 與人產生特殊的記憶、想像或認同,就只不過是毫無意義的抽象空間。但在觀看連結方 式的同時,我們似乎應思考那是誰的想像?地方是不同利益交叉的空間,而且向來總是 不斷為社會上強大的勢力所建構。建構記憶的主要方式之ㄧ就是透過地方的生產。紀念 物、博物館……地方的物質性,意味了記憶並非聽任心理過程的反覆無常,而是銘記於 地景中,成為公共記憶(Cresswell 2006:138)。
兩位學者都提到了「象徵」對於凝聚群眾的重要性,提出地方感的保存和建構,是 一種不斷變動的概念。地方的意義不斷變動,我們不知十年後會變成怎樣?當我們願意 不斷與這些空間互動、融合,發展出獨特的經驗、記憶聯想甚至認同時,便可以進一步 確認、強化這些空間的地方感。人們將能從日漸均質化的全球空間中脫穎而出,成為特 色十足的地方,社區營造計畫的成敗也建基與此。
從上述學者的定義看來,社區除了地理範圍,還包括認同感及互動等,範圍較為多 元。綜合上述觀點,「社區是住在一個空間區域的一群人,他們彼此間互動密切,且具 備共同的社區認知意識」。
依據內政部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所公佈的「社區工作發展綱要1」第二條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可依法設立社區 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
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
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第五條「鄉(鎮、
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 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
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 因素為依據。」
社區營造條例草案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社區,指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就特
1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網站
定公共議題,並依一定程序確認,經由居民共識所認定之空間及社群範圍。」
無論是「社區工作發展綱要」或「社區營造條例草案」其所稱之社區是在劃定的區 域範圍內,而此區域的劃分除了地域外還須以居民之意向為依據。依據內政部於民國九 十二年的調查結果顯示,社區由一個村里組成一個社區者佔最多,有4718 個,占社區 總數的82.3%;由兩個以上村里組成者 440 個,占 7.7%;一個村里部分聚落組成者 577 個,僅佔10%(內政部 2005:6)。所以,以徐震的觀點來說,目前台灣社會對社區的 分類是較偏向於「結構概念」與「互動概念」的社區類型。
二、台灣社區政策的演變
國際的社區發展運動是由聯合國於1952 年開始推動,聯合國在 1951 年經社理事會 中通過議案,企圖以工業國家「社區組織工作」中「社區福利中心」的做法作為戰後各 國經濟與社會復興的途徑。「現代化的進步思維」、「全球的冷戰情勢」與「殖民主義的 終結」三項因素,是促進社區發展成為一項國際性運動的主因(黃順星 2000:15-16)。
(一)基層民生建設運動
我國所推行之社區發展,發軔於1955 年之「基層民生建設運動」,當時以「增加生 產教民富,改善生活使民享」為工作目標,於各縣市選擇地區推行基層建設。蘇昭如研 究指出1955 至 1957 年間,民間團體在農復會協助下試辦「基層民生建設」,至 1960 年 推行者有57 個里,1965 年擴大到 324 個里(林清文 2006)。
臺灣在1960 年代仍然是一個農業社會。當時政府正全力推行「三七五減租」,實施
「耕者有其田」,並由農業復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on Rural Reconstruction, J.C.R.R.)提供農業技術援助,及在臺北之木柵、桃園之龍潭、宜蘭之礁溪三地區試行
「基層民生建設」工作,以改善農民生活。其中「基層民主建設」一項係由國民黨地方 縣市黨部協助地方熱心公益人士組成基層建設委員會,自行推動社區中之農業生產、公 共衛生與社會福利等工作。而全省之基層民生建設委員會,則由當時農復會主任委員蔣
夢麟兼主任委員,以配合推行鄉村之建設工作(徐震 2004)。
在台灣,社區發展的推行主要得利於聯合國的推動。1961 年,聯合國亞洲繼遠東 地區經委會派其社區發展顧問張鴻鈞來台推展社區發展工作,他建議政府以「社區發展」
一詞取代「基層民生建設運動」,並歸於社政單位主政,此為台灣引進「社區發展」工 作之開端(林清文 2006)。
(二)社區發展(Community Development)
我國社區發展的完整政策,初次見於民國54 年頒布的「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綱領」。在此之前,臺灣是從基層民生建設開始社區的工作,一直到頒布「社區發展工 作綱要」之後,相關單位和團體有了明確的依據,持續以此執行社區發展工作(莫藜藜 2004)。
「社區發展」一詞,依照聯合國的定義,指一種過程,即由人民以自己的努力與政 府當局聯合一致,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把社區與整個國家生活結合為 一體,俾其對國家的進步,克盡其最大的貢獻。此一複合的過程包括兩種基本要素:即 由人民自己的參與並儘可能靠自己創造的努力,以改善其生活,並由政府以技術或其他 服務以促進其發揮更有效的自助、自助與互助。此一過程,可在各種為促成社區多方面 進步的工作項目中表達之(徐震 2007:56)。
一九五一年聯合國提出以社區發展的概念與作法,協助社會各國推行社會重建工
一九五一年聯合國提出以社區發展的概念與作法,協助社會各國推行社會重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