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新二代的媽媽=「社會問題」?
如第一章所提到,不論是 20 年前或是 20 年後的現在,社會及媒體甚至政 府官員,對於新移民配偶的歧視狀況都未消失,在台灣提倡多元文化的同時,
是否又能真正尊重並理解新移民配偶母國的文化?夏曉鵑(2000)認為,台灣 社會所認知的外籍配偶都是來自於東南亞地區,並與台灣男子結婚的女子。在 台灣媒體的報導之中,總是將她們化約為沒受過高等教育以及來自貧困家庭的 刻板印象,而她們的結婚對象也是在台灣無法娶得妻子的人。這樣的婚姻關係 往往被簡化為「買賣婚姻」的印象,強化了社會對於外籍配偶的負面印象,成
夏曉鵑(2001)提到,台灣媒體的論述偏向將外籍配偶定調為「社會問 題」,並充滿對東南亞配偶的刻板印象和歧視,例如:賣淫、破碎家庭、低學歷 低素質人口、苦命認命的受害者、為錢賣身的淘金者等等。這些用來形容新移 民配偶的負面標籤,不只影響台灣社會對於她們的觀感,甚至會影響政府政策 的方向。如現行的《國籍法》中,新移民配偶若要申請歸化,必須符合「品行 端正」的要求,任何「違反善良風俗」的新移民都不得歸化。民進黨立委Kolas Yotaka 就直指該條文涉及種族和性別歧視;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認為政府把新 移民當作「聖人」在檢視,罔顧她們的權利(蕭長展,2016 年 4 月 18 日)。
田仁傑(2007)認為,台灣社會對於新移民配偶的想像,就是來自於
「第三世界」的「落後國家」,不止骯髒、懶惰,且教育程度低、人口素質差,
如此的「基因決定論」就是血淋淋的偏見與歧視。而這樣充滿歧視性的言論也 讓新移民配偶們,飽受歧視與污名。根據他歸納眾學者對於「仇恨性言論
(hate speech)」的定義,整理出三項「仇恨性言論」的特徵,包含了:「言 論」、「針對個人隸屬於某種群體的身分或該群體本身」以及「具有侵犯性」。他 認為,歧視性言論是針對某種「身份」發表具有「侵犯性」的評價或是描述,
且不只是關係到受歧視性言論所侵犯的當事人,更是對當事人的種族、身份等 所屬「特定群體」有所侵犯。
新移民配偶在台灣原本就處於被結構所宰制的弱勢地位,再加上媒體、社 會大眾甚至是政策上對他們的歧視性言論,使得他們負面、污名化的形象不斷 被建構,主流社會也習慣了這樣的不對等權力關係,讓新移民配偶更難為自己
發聲。這樣的歧視,除了對新移民配偶本身以及新二代會造成傷害外,主流社 會更是將言論化為壓迫的工具,再次複製了種族歧視以及種族壓迫,將他們排 除於主流社會以外,成為弱勢的他者。
田仁傑(2007)認為,主流社會對於新移民配偶的偏見和歧視就是隱藏的
「種族主義」,因為他們不符合「全球種族次序」(global race hierarchy),否則 當台灣人與歐美人士所生的小孩,為何不會被大肆報導「中文學習遲緩」,反而 會被稱讚「外語能力優秀」,無疑是因為主流社會將新移民配偶定義為「種族劣 等」,表現出不對等的種族歧視。廖元豪(2006)同樣認為,現今的移民法規 和政策,充斥著本土種族主義的色彩,把不符合「全球種族次序」的新移民當 作入侵者,視為應該拒絕和限制的族群。曾嬿芬(2006)的研究也指出,近年 來,移民政策是建立在「人口素質」篩選的階級主義之上,將來自東南亞的新 移民配偶,視為降低台灣的人口素質的「低階移民」。且如果當政策的正當性,
越來越建立在階級主義之上,同時浮現的是有階級意味的種族主義(racism with classes)。
Richard Delgado(1982)表示,受到歧視性言論影響的少數族群,在心理 上會漸漸相信主流社會所建構的族群負面形象,長期飽受歧視性言論的少數族 群,會選擇討厭自己(to hate one’s self),或者忘卻自己(to have no self)。在 種族歧視言論的包圍之下,少數族群會開始因為主流社會的歧視性言論而否定 自己,不只不利於他們與自己種族或是其他種族建立關係,長期下來,他們更 會害怕挑戰多數霸權,只能接受自己身為他者的事實。廖元豪(2006)認為,
他們教養的子女的能力,進而造成下一代的失敗主義心理。對此,Richard Delgado(1982)也特別提到,當受害者為孩童時,這樣的歧視性言論會被放 大,因為他們更不具有反抗能力,也無法意識到自己是因為權力結構關係,而 受到壓迫的受害者,反而會將受歧視原因歸咎於自己本身,造成更大的心理壓 力(轉引自田仁傑,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