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事項。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事項。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事項。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 事項。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之培訓及運用事項。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事項。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 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等事項。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事項。
(十)其他事項。
五、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
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專案補助:依政策需要及本基金預算額度,經專案提本會審議 通過後,依實際需要核定。
六、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 提出申請:
(一)依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十 三點及第十七點規定,屬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 度計畫,於前一年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 截止日二個月以上,於當年度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 及十ㄧ月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研究計畫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但基於政策 性或急迫性研究案,不在此限。
(五)媒體宣導補助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宣導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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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 補 助 作 業 及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統 )( 網 址 : http://apply.immigration.gov.tw)登錄申請,填表登錄完成後,應 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本會,始完成申請程序;
依第七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應列印 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完 成申請程序;向本會申請者,申請截止日以本會收文日為準,依第七點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以直轄市、縣(市)
政府收文日為準。前項申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 一上午為申請截止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程序: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向本會申請,
經本會審議後,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據以核定。
(二)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 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向本會申請,經中 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 意見後(格式如附件一),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但 民間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委託、合作關係、接受補 助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核轉作業同第三款。
(三)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各級學校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核轉,經其於受理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 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格式同附件一),連同申請單位之申請函及 送件憑證(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 以核定。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公 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轉,經其於受理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 註意見後(格式同附件一),連同申請單位之申請函及送件憑證
(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
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核)轉之申請補助案件,於收件 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線上初 審並傳送本會,該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 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格式同附件一),傳送本會,由本 部據以核定。
(六)核定前計畫已執行之部分,其經費不予補助。但設籍前新住民 社會救助計畫、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 畫、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計畫 及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教學通譯人員培訓及運用計畫不在此 限。
(七)經本會會前分組審查會議決定之保留案,須於接獲通知後七個 工作日內依分組審查會議意見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會審 查決議辦理。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格式如附件三)。
1.其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 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人數)、
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
2.第一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申請補助經費、自籌金額及備註等項。
(三)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財團法人免 附)、負責人當選證書,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與政府機關有委託、合作關係或接受補助者,應加附相關證明 文件。以上應檢附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 統。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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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案件屬影片宣導、研究計畫、刊物製作者,應檢附著 作權及版權授與運用之授權書。
(六)其他應備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九、審查作業:
(一)本會依申請補助案件之業務性質及辦理區域,請相關業務機關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初審意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於當次申請截止日後集中審理為原 則。
(三)本會審查補助案件前,得先請專家學者提供審查建議及召開會 前分組審查會議。
(四)具專業性、特殊性或複雜性之補助案件,得邀集本會委員、專 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專案會議審查。
(五)研究計畫案及媒體宣導補助案於當年度八月集中審理為原則。
但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不在此限。
(六)本會及初審機關,依下列重點審核,並提審核意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未依規定核銷情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正常運作,且無違反人民團 體法及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非屬主管之團體,應檢附函 詢該團體主管機關意見之公文影本)。
8.當年度核定補助之案件數及組織人力配置。
(七)本會針對申請補助案件得視需要組成小組會同初審機關實地勘 查。
(八)本會審查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及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九)經本會審議,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 由,並通知初審機關及申請單位。
(十)經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並應於申請補助時切結,未依規定辦理,應將已撥 付補助款繳回。
(十一)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其接受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成果報 告、研究報告(含以調查法進行所得之相關調查資料)應檢 附電子檔,並無條件提供本會運用。
(十二)經核定之媒體宣導補助案件,應同意授權本部公益無償使用,
相關契約書由本部另訂之。
(十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相關文件、出版品、宣傳品、財產 及非消耗品等註記: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
(十四)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結案而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該 接受補助機關(單位)新提補助計畫得不予核定補助。
(十五)各級機關已編列相關預算者,本會得不予補助。
十、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 額、補助項目後,由本部填具0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 助計畫核定表(格式如附件四),由核轉機關或逕向本會申請之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填具領款收據,報本部撥款,並據以建 檔管理;接受補助單位須檢附開班表函報本部備查後,始得請 撥款項。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民間團體並註明統一編號。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鄉(鎮、市)公所與地方政府有委託、合作關係、接受補助者 及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由直轄市政府局(處)
或縣(市)政府受款並於受款十日內核定轉撥。
2.逕向本會申請者,由申請之機關、學校、民間團體直接受款。
3.經費撥付原則:
(1)除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十二點、第十 五點及第十八點規定,應經期中及期末專案會議審查通
(1)除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十二點、第十 五點及第十八點規定,應經期中及期末專案會議審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