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申請表件及辦法以 110 年正式公告為主 一、 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但每人每月
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 得支領臨時酬勞費。
二、 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二千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二 千四百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授課時間 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 團體帶領費:團體帶領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協同 帶領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四、 差旅費:
(一) 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 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住宿 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至四百元,雜費限承 辦人員報支。
(二) 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得在不重複支領 原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三) 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 場地及佈置費: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 等項目相關費用。
六、 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八百一十 元至一千二百二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 新臺幣一千零二十元至一千六百三十元。
七、 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師鐘點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費計算。
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師費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計算。
八、 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六百八十元計。
九、 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每次會議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受 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但如以 專家學者身分出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
十、 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餐盒外,不補助點心費。
十一、 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聚餐、勸募性質之活
110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000011 號函,薪點折合率 每點為一百二十四點七元),建構依年資、學歷、執照、執行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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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三十二薪點(三千九百九十元),惟社 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與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助。
4. 另依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如附件三 之二),原接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並領有風險工作 補助之委託方案,得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評估後依風險業務 等級申請核予薪點,執行高度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增加十六薪 點,執行一般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增加八薪點。
5. 為鼓勵社工人員專業久任及經驗傳承,年資自一百零九年進用服 務時間起算,本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補助計畫之 社會工作人員年資合併計算為原則。為利社工專業久任,年資計 算中斷者,重新進用後則年資重新起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 考核,次年起併計已採認年資,留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 在此限。
6. 年資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考核,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 計年度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7. 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助單位原 有之考核機制為原則,依社工人員個人工作成效、服務案量、專 業表現或服務品質、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等考核項目辦理自評(如 無考核機制,得參照附件三之三),並應將自評情形填報於附件 三;由補助單位辦理考核複評,必要時得調整考評結果。考核結 果通過之受補助社工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提高八薪點)為原 則,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8. 原領有本部社工年資補助之社工人員,年資補助之薪資併入晉階 (薪點)計算,併入本計畫後,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 八薪點(九百九十七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
最高仍晉陞至第七階(例:一百零八年已有一年年資加給者,一 百零九年自第一階計算薪資,即二百八十八薪點,為三萬五千九 百一十三元聘用;一百零八年已有二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 自第二階計算薪資,即二百九十六薪點,為三萬六千九百一十一 元聘用;一百零八年已有三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三階 計算薪資,即三百零四薪點,為三萬七千九百零八元聘用;一百 零八年已領有最高四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四階計算,
即三百一十二薪點,為三萬八千九百零六元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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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費、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團體領導費、協同領導費、
幼兒臨托及喘息服務費、家務及育兒指導服務費、家族會談(治 療)及輔導費等薪資所得,得另計受補助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就本部補助所衍生其所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補 充保險費,本項需檢據核銷,並不得於專案計畫管理費中重複請 領。
二十四、 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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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