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授課鐘點費:
1.外聘:
(1)聘請國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 千四百元。
(2)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 千元。
(3)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 機關(構)學校人員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2.內聘:內聘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3.助教鐘點費:課程上課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視實際需 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每節課支給數額按同一課 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4.課後照顧服務: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本項目經 費補助至十九時止)
5.營隊:學期中週一至週五(十六時以後),週六、週日及 寒暑假,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
6.新住民語文學習課程: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
7.專題演講費每節課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8.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授課講師(講座)之專業或專長文件。
9.每節課以五十分鐘計。但上課學員為國小學童者,每節 課以四十分鐘計。
10.課程講師安排以師資多元化為原則,單一師資每人每 月授課鐘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11.本款各目授課鐘點費支給,應依申請計畫項目相關規 定辦理。
(三)專案差旅費:
1.國內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不補助計程車資);住 宿費檢據核銷,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雜費每日 最高新臺幣四百元,於補助額度內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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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外講座來臺差旅費:
(1)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補助基準同國內差 旅費。但國際性研討會邀請外賓每日住宿費最高 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僅補助實際授課天數及抵臺 與離臺當日。
(2)往返機票費:以經濟艙支付,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一次為限,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覈實報支。
(3)申請單位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 須聘請國外講座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 理審查。
(四)翻譯費:外文譯成中文,以中文計,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 千二百二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最高新 臺幣一千六百三十元。
(五)撰稿費: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千零二十元。
(六)審稿費:中文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二百元;外文每千字最高 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七)出席費: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業 性之重大諮議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內政部(含所屬機關)、
接受補助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人員參與者,均不得支 領。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 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指實際 支出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支用項目為行政 管理所需之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 耗材等項目,並視核定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依比例檢據核 銷。
(九)專業服務費:
1.參考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採薪點折合率換算(依行政院一零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院授人給字第一0七00000一一號函,薪點折合率每點 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四點七元),專業人員以每月二百八 十薪點(新臺幣三萬四千九百一十六元)起聘,專業督 導人員以每月三百二十八薪點(新臺幣四萬九百零一 元)起聘,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八薪點(新 臺幣九百九十七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 標準,最高晉陞至第七階;對於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 上學歷增加十六薪點(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社 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十六薪點(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 五元),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十六薪點(新臺 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 三十二薪點(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惟社會工作師 執業執照加給與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助。
2.另依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
(參照衛生福利部訂定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 資制度計畫),原接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有 案並領有風險工作補助之委託方案,得經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評估後依風險業務等級申請核予薪點,執行 高度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增加十六薪點(新臺幣一千 九百九十五元),執行一般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增加 八薪點(新臺幣九百九十七元)。
3.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申請單位應檢附資 格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3)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須符合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 項應考資格規定者。但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 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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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資自一百零九年進用服務時間起算,本基金、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委託、補助計畫之專業(督導)人員年 資合併計算為原則,年資計算中斷者,重新進用後則年 資重新起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考核,次年起併計 已採認年資,留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此限。
5.年資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考核,且通過考核為原 則,並以會計年度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6.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 助單位原有之考核機制為原則,依專業(督導)人員個人 工作成效、服務案量、專業表現或服務品質、工作態度、
團隊合作等考核項目辦理自評(如無考核機制,得參照 附件十),並應將自評情形填報於附件十一;由補助單 位辦理考核複評,必要時得調整考評結果。考核結果通 過之受補助專業(督導)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提高八 薪點)為原則,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
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7.原領有本基金年資補助之專業(督導)人員,年資補助之 薪資併入晉階(薪點)計算,併入本計畫後,每年得依 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八薪點(新臺幣九百九十七 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仍晉 陞至第七階(例:一百零八年已有一年年資加給者,一 百零九年自第一階計算薪資,即二百八十八薪點,為新 臺幣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三元聘用;一百零八年已有二年 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二階計算薪資,即二百九 十六薪點,為新臺幣三萬六千九百一十一元聘用;一百 零八年已有三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三階計算 薪資,即三百零四薪點,為新臺幣三萬七千九百零八元 聘用)。
8.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9.受補助單位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
載進用社工人員薪資資料,並上傳勞動契約、學歷、社 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 科社會工作師證書等相關文件,始予撥款。其中社會工 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 會工作師證書等三項證明文件可與該系統勾稽帶入 者,無須重複上傳。勞動契約應登載月薪,且月薪不得 低於核定之專業服務費。
10.專業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 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 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 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 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 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計支」辦理。
11.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 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雇者勞 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 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12.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雇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 助或委託計畫。
13.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 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 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十)交通租賃費:除離島地區依各該縣政府訂定標準核給,偏 遠地區依實際情形編列核給外,車輛每輛次最高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界定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 工地域加給表規定辦理。
(十一)臨時托育費:送托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合法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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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育人員臨托或教保服務,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中 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全日托 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最高補助金 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惟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費基(標)準較低者,依其基(標)
準核給。
(十二)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 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三)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年撥 款。
(十四)雜費:包含攝影、桶裝水、茶包、咖啡包、文具、郵資、
電池、衛生紙、垃圾袋等與活動計畫內容有關之消耗性 雜支,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十五)膳食費:
1.開會、講習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課程連續進行 三小時以上,且逾十二時三十分或十八時,依規定
1.開會、講習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課程連續進行 三小時以上,且逾十二時三十分或十八時,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