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高市四維社局兒少字第 1000007198 號函訂定,並自即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1 日高市社兒少字第 10135412100 號函修正全文,並自即日 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高市社兒少字第 10844486100 號函修正第 3 點、第 5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本局為結合公、私部門推展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以充實 兒童及少年福利內涵、增進兒童及少年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三、補助對象:
(一)本市及全國性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 會福利者。
(五)大專院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須會務、財務皆健全且正常運作者。
四、補助類別及額度:
(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方案」:每據點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本項採部分補助方式,申請單位之自籌款 至少應佔總經費百分之十。
(二)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本項採部分補助方式,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至少應佔總經費百分之 二十。
(三)辦理「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 元。本項採部分補助方式,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至少應佔總經費百 分之三十。
(四)辦理「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且符合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 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案」:由本局視預算額度,依政策需 要專案簽核辦理。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方案」:
1.照顧服務人員費:每人每小時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每 班每小時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五十元(大專青年、志工最 高以新臺幣一百元至二百元;社團老師、社團遴聘老師或取得國 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者,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至二百五十元;小學老師或代理老師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至三百五十元;退休老師或大專學校老師願意擔任照顧服務者,
比照小學老師或代理老師標準)。
2.教材費:提供學童上課所需之教材、材料及文具等,每案最高以 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3.印刷費:印製相關資料及文宣、電腦耗材、事務機器租金等,每 案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4.餐食費:提供學童餐點者。
5.戶外輔導活動費:包含車資、門票、保險等,每案最高以新臺幣 三萬元為限。
6.諮商輔導費:提供特殊學童相關心理諮商輔導,每次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同一申請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有特殊情形 得專案簽准延長之。
7.聯合外聘督導費:以二個(含以上)之單位聯合辦理為限,提供 外聘督導人員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為限,同一補助單 位每年最高以六次為限,並依本局所訂格式辦理核銷。
8.行政管理費:包含水費、電費、電話費、油料費、通訊費及專案 工作人員意外險等項目,以不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十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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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
「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且符合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服務方案」:
1.講師鐘點費:鐘點費標準內聘(含支薪工作人員、董理監事等)
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未滿 一小時者減半支給;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並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研習、活動收費及鐘點費支出原則,視授 課講師學經歷酌予補助。
2.團體領導員費:進行團體輔導或諮商,內聘標準每小時最高新臺 幣六百元,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 半支給。
3.團體協同領導員費:進行團體輔導或諮商,成員達十二人以上(最 高不得超過十五人),鐘點費以團體領導員費給付標準折半計算。
4.膳食費:早餐最高每人新臺幣四十元、午餐及晚餐每人最高各新 臺幣七十元(不補助茶點費)。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不予 補助膳食費。
5.印刷費:檢據核銷、需檢附樣張。
6.教材費:辦理課程實作所需之教材書籍、材料費用等。
7.場地費:含佈置費。
8.雜支:每案補助金額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並以新臺幣六千元 為限(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
9.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受補助單位需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核銷時 請檢附扣繳憑單影本。
六、受理期程:
(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方案」、「一般性兒童及少 年福利方案」、「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方案」:除全年度持續辦理者,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外,其餘方案應於計畫實施前一個月 提出申請。
(二)辦理「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且符合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案」:得隨時提出申請。
七、申請應備表件(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參加對象(服務對象)、活動方式、
授課講師學經歷、工作分配、預定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效益及 自籌款證明等,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位、單價、總價、自籌金額、自 籌款證明、申請補助金額、使用說明等。
(四)現任董(理)監事名冊、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 織章程等(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檢附)。
八、財務管理與考核:
(一)由申請單位備文並檢具計畫書、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等資料送本 局辦理申請。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一般性補助案至遲須於 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兩份、詳細成果報告 一式兩份(含課程表、個案服務分析報告、受益人次等相關資料)、
成果照片(四張以上)、經費支出明細表(含自籌款支用結算)、
原始支出憑證、應自籌比例憑證及匯款帳號影本等相關資料送本 局辦理核銷,另受補助印刷出版品應於適當位置標明「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補助」字樣(並應檢附樣張)。
(三)接受補助單位如變更計畫內容,請於一個月前送本局核備,未於 規定時間內辦理報核者或未依原核定計畫辦理者,將列入紀錄作 為下次申請計畫審核參考。
(四)補助款應按原訂計畫專款專用,請款時間請依補助原則及通知函 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逾時如損及受補助單位權益,應自行負責:
補助經費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可於活動前一個月內事先掣據報 局領款;其餘需於活動完成後,實支核銷掣據領款。若申請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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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撥款項者,補助款經依計畫執行完畢如有剩餘,應依規定全數 繳回,不得移做他用。但相同補助經費項目不得與內政部補助或 其他單位補助重複核銷。
(五)受補助單位提出之各項核銷所需表件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及相 關稅法規定辦理,若有違法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1.領據內應註明:單位全銜(含核章)及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
(含核章)、統一編號、匯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分行、匯款帳號、
收據日期。
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單章可核銷金額最高新臺幣六千元,並應蓋廠 商統一編號章及私章。如為統一發票章即應開具統一發票。
(六)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團體、機構,應接受本 局查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經費之 參考依據。
(七)受補助對象若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核銷者,本局得暫不核定該補 助對象之新申請案。
九、經費來源: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補助原則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1
格式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
【單位名稱】【計畫名稱】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 一、目的:
二、主辦單位:
三、協(承)辦單位:
四、時間(期程):
五、地點:
六、參加對象、人數:
七、內容:
八、效益:
九、經費概算:(表格如附件)
十、經費來源:(請註明是否對外收費及其標準)
十一、加蓋申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私章,並註記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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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errick, J. D. (2009). Take Me Home, Protecting America’s Vulnerable Children and Families. Oxfrord烉Oxfr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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