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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新北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現況

本節首先瞭解新北市教師評鑑實施現況,進而探討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 畫的內涵,並分析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歷程,以瞭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的辦理方式。而本研究要探究新北市完全中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實施成效,有 必要瞭解新北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的情形,因此,本節也特別探究新北市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規準與工具,茲分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的背景」、「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的內涵」、「新北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實施」及「新北市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的規準與工具」說明如下。

壹、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的背景

行政院1996 年公布「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提出:「提升教師專業素質、

建立教育評鑑制度」。台北市於1998年規劃「發展性的教學輔導系統」即有計畫、

有系統地推行形成性的教師評鑑工作,並於2000 年訂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要點進行試辦工作,已具教師評鑑之雛形;高 雄市於2000年發布「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開始試辦 教師專業評鑑制度。台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教育局亦於2005年2月徵求15 所國中 小試辦「推動『教學精進、專業昇華』方案-以試辦學校『形成性導向之教學專業 評鑑工作試辦計畫』」,嘗試將教育部的構想在教學現場中進行,以了解其可行性。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正式於2006年開始試辦,2009年試辦期滿3年,納入教育部 2009-2012年施政計畫重點,改以常態性政策辦理,刪除「試辦」二字,並修正名 稱為《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教育部,2010)。

雖然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法源仍未通過,目前立法院僅一讀通過「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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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3條之1:「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近幾年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陸 續展開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試辦計畫或方案,已如前述,爰此,教育部從2002 年11 月起共召開23 次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專案會議,並研擬「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辦辦法」草案,鑒於試辦辦法之法源依據尚未完備,故改 以實施計畫方式試辦,於2006年訂定「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 畫」,並接受學校申請開始試辦,希望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 升教學品質。此外,鼓勵中等以下學校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負 責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辦理輔導、

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而參與辦理的中小學 學校數從95年度的165校,至今102年度已達1,571校,參與教師數亦高達53,000人 以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2013),可見,教師對於其本身的專業發展信念已逐 漸成形。

貳、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的內涵

教育部於2005年10月25日通過「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主要目的在於協助教師瞭解教學之優點、待改進之處,並進一步協助教師改進教 學或提供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計畫,以「形成性教師評鑑」為考量,透過診斷、

輔導方式,提供教師省視教學的機會,並輔以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促進教師同儕 合作,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然而以教師專業 發展為主軸的評鑑精神,仍積極鼓勵學校申請辦理,教師自願參加。提倡教師以 自我省思及同儕專業互動作為精進教學和班級經營的主要成長內涵,期待學生的 學習表現和成效能獲得有效提升。

35 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教育部自95學年度起推動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是以「教師專業 發展為導向」的形成性評鑑,有別於以「績效責任為導向」之總結性評鑑,其目 的主要在協助教師專業成長,提高專業能力,維護學生受教權,以提升教學品質,

並促進學生的學習成效,與現行的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教師分級制 脫鉤。

本研究以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與實施要點為依據,參 考教育部(200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手冊」之相關資料,玆依

「評鑑目的」、「評鑑人員」、「評鑑內容」、「評鑑方式」、「評鑑實施」、「評鑑結果 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共6個部分說明如下。

(一)評鑑目的

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二 點指出評鑑的目:「的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

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是故,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就如同健康檢康,提供一個察覺、

對話、反思、回饋的系統,讓教師可以了解自己專業上的優勢和缺失。並且從自 我了解與省思中獲得成長,藉以釐清未來專業發展的方向,作為規劃未來專業發 展的依據。

(二)評鑑人員

依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規定,學校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

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 表等。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 自我教學工作表現;再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 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 訓、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人員 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行政研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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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內容

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四款:「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 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本部或 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定之。」

(四)評鑑方式

依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五款規定,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 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兹分述如下。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

以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 教學工作表現。

2.教師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 行非正式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 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

(五)評鑑實施

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款: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 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 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

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 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 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4.經認定為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 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

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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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肯定及回饋,包括對於受評個 別教師之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以及對於受評教師之整體性成長需求,提供 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而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

綜上所述,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目的在於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升教學品質,

增進學生學習效能。而評鑑內容主要包括四個層面:(1)課程設計與教學;(2)

班級經營與輔導;(3)研究發展與進修;(4)敬業精神及態度。各辦理主管機關 及學校可於實際推動評鑑時採因地制宜,每年可選一個層面或數個層面進行。因 此,建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制度是專業發展的一部份,學校可根據教師表現進行 價值判斷,先訂定教師表現規準或指標,然後運用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訪談、

學生或家長意見調查等多元途徑,對教師教學表現和相關訊息進行有系統的資料 蒐集,藉以了解教學優缺點並檢討改進,尋求適切的專業發展途徑或方式(張艷 華,2002;顏國梁,2003)。

教育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所規劃的程序大致包括:教師表達參加意願、

學校召開校務會議、組成評鑑成員、擬訂評鑑指標、教師自評、校內教師評鑑(他 評)、綜合報告、撰寫專業成長計畫及規劃在職進修的成長管道等。而學校安排教 師進行校內評鑑時,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 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是故,研究者茲分別就宣導與研習、

評鑑規準、教師自評與校內評鑑、評鑑結果的運用等四個面向,探究是否可以促 進教師專業成長。

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流程

落實完整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程序,發展有效診斷的專業歷程,將有助於促 進教師專業成長,因此,探究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流程可以瞭解評鑑如

落實完整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程序,發展有效診斷的專業歷程,將有助於促 進教師專業成長,因此,探究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流程可以瞭解評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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