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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新移民與社會工作

第三節 新移民相關政策與福利服務

我國並非移民型國家,加上殘補式福利思維,導致社會福利制度的設計明 顯忽略了新移民的居留與公民身分,可能對其社會福利權的影響。雖然居留身分 並非社會福利範疇,可是提供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過程,通常都會經驗到居 留身分對新移民福利資源使用的影響。因此,在討論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政策時,

同時也應說明居留身分與社會福利權的關聯。

一、居留與公民身分

所有的工業民主國家都是依據移民政策(immigration policies)之規定進行跨 國人口流動的管理,受到兩岸政治敵對關係影響,我國目前仍無單一移民政策,

適用於不同國籍移民之居留與公民身分之申請。新移民居留與公民身分,散見於

〈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 岸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條例〉)等相關法規中(蔡明璋 等人,2007;潘淑滿,2008a)。

雖然「入出國及移民署」(簡稱「移民署」)於 2007 年 1 月 2 日成立,可是 外國人與大陸地區移民事務仍舊採「雙軌分行」機制運作。外國人簽證事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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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外交部」負責;而大陸地區移民事務主管單位,則由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簡稱「陸委會」)負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我國國境之申請與審查,必須依 據〈兩岸條例〉規定辦理,入境後管理也由「移民署」負責;外國人移民部分,

則是依據〈國籍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無論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 人民因婚姻關係進入我國境內後,入出境審核與管理相關事務都是由「移民署」

負責 (陳小紅,2006;廖元豪,2004, 2006;趙彥寧,2005;趙彥寧,2006;

潘淑滿,2004b)。

(一)中國籍移民之居留與公民身分

有關中國籍人士移居臺灣之居留與定居相關規定之修訂,大致可以區分為三 階段:

1. 第一階段:2004 年以前

2003 年 10 月以前,中國籍移民申請短期居留到歸化過程,共需經過探親、

居留與定居等三階段,且需符合居住期間與其他條件,方能申請定居,核准定居 之後,方能取得身分證,每階段核准人數均有配額限制。通常中國籍移民要取得 定居與身分證,至少必須在臺灣合法居留八至十年以上方能提出申請,唯有取得 身分證才能擁有合法工作權。

2. 第二階段:2004~2007 年

2004 年修訂〈兩岸條例〉之後,中國籍移民從移居臺灣到定居階段,必須 經歷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等四階段,約須八年左右,且符合規定,

方能申請定居,核准定居後才能申請身分證。在長期居留階段才有合法工作權,

而依親居留階段的工作權,則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申請資格要件,提出申請 獲得核准後,方具備合法工作權;在團聚階段,若中國籍移民外出工作則是違法 行為,可能面臨驅逐出境的處罰。

3. 第三階段:2008 年至今

2007 年修訂〈兩岸條例〉之後,中國籍移民從移居臺灣到定居階段,仍需經 歷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等四階段,但是提出申請定居的時間,則縮 短為六年。自依親居留階段,中國籍移民不需申請就享有合法工作權,並取消了 團聚階段配額限制,依親入境也不再受財力限制。

(二)外國籍移民之居留與公民身分

外國籍移民之居留與定居之規定,明顯與中國籍移民之規定不同,主要分為 兩階段:

1. 停留與居留階段

當外國籍人士與本國國民結婚,並取得合法居留簽證入境臺灣後 15 日內,

必須向各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更換「外僑居留證」。當外國籍移民取得合法

居留權之後,不需申請就可以擁有合法工作權。

2. 定居階段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國籍法〉之規定,當外國人與本國國民結婚,

經過駐外單位包括:「領事館」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確定婚姻關係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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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後,就可以立即申請依親居留而移居臺灣。當外國籍移民取得合法居留身分,

在臺灣居住滿三年以上、每年居留臺灣 183 天以上,並通過歸化考試,且符合相

關規定,就可以向「移民署」提出歸化申請(放棄原國籍)。申請規劃後若居留

一年皆不出境,就可以申請定居、並取得國民身分證;或居留兩年每年至少居住 九個月,就可以申請定居、並取得國民身分證。外國籍也可以不申請放棄原國籍

(歸化),而直接申請永久居留。

二、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政策

我國對於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福利服務之濫觴,可追溯至 1999 年「內政部」

訂定的〈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劃〉,主要以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

理「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班」,著重於中文學習、協助外籍配偶日常生活適應、

及融入主流社會。新移民及其家庭福利需求是全面性的,需要跨專業與部門的整 合,於是「內政部」在 2003 年進一步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簡 稱〈外配輔導措施〉), 成為我國各級政府提供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的法源 依據。

〈外配輔導措施〉的名稱投射主流社會對新移民的偏見與刻板印象,不僅弱 化新移民主體性,也忽略新移民基本權利的保障。2004 年「行政院」進一步成 立了「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每年籌募三億經費,分為 10 年,共籌募 30 億 基金, 做為推動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之財源。根據〈外配輔導措施〉之規 定,新移民及其家庭服務有八項重點工作、56 項具體措施,分別由內政部、教 育部、外交部、法務部、交通部、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新聞局、文化建設委 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 機關辦理(蔡明璋等人,2007)。這八項重點工作包括:

1. 生活適應輔導:協助新移民解決其因文化差異衍生之生活適應問題。

2. 醫療優生保健:提供新移民相關醫療保健服務。

3. 保障就業權益:保障新移民工作權,協助其經濟獨立與生活安定。

4. 提昇教育文化:提昇新移民子女教養能力。

5. 協助子女教養:協助新移民處理其子女健康、教育及照顧工作,並對發展遲 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6. 人身安全保護:維護受暴新移民基本人權,提供相關保護扶助措施,保障人 身安全。

7. 健全法令制度:研擬移民政策並建立專責機構,有效管理婚姻仲介業,並蒐 集新移民相關研究統計資料。

8. 其他。

2004 年 11 月 30 日「行政院」訂定〈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管理及運 用辦法〉(簡稱〈外配照顧輔導辦法〉),全文共 17 條。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外籍 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設置之目的,主要是「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培

訓發展相關人力資源,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第四條

進一步規範基金之使用,包括:(1)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支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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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外籍配偶入境前之輔導支出;(3)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 服務;(4)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5)辦理外籍配偶各類 學習課程、宣導、鼓勵等活動及提供子女托育事項支出;(6)外籍配偶就業及創 業之輔導支出;(7)外籍配偶提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支出;(8)外籍配偶 參與及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支出;(9)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10)強化直轄市、縣政府外籍配偶及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11)強化多 元文化觀念之宣導活動、學習課程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12)外籍配偶 法律服務之支出;(13)管理及總務支出;和(14)其他有關支出。

依據〈外配照顧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內政部」在 2006 年 1 月 19 日擬訂「設 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 中心」(簡稱「外配中心」)。根據「內政部社會司」之資料(截至 2009 年 7 月止),

全國 25 縣市共成立 33 個「外配中心」,提供各縣市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

因應「入出國及移民署」(簡稱「移民署」)於 2007 年 1 月 2 日成立,外配基金 管理則轉移至「移民署」負責,但是各縣市「外配中心」提供新移民及其家庭相 關服務之工作人員,主要是以社會工作人員為主,因此仍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相關單位負責實務工作督導責任(潘淑滿、劉曉春,2010)。

目前我國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主要由公部門為主,整合民間團體與資 源共同提供相關服務。公部門與民間團體提供的服務類型與內涵如下:

(一)公部門

中央與地方政府提供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之方案,包括:

1. 就業服務:

提供新移民就業支持與鼓勵方案, 內容包括:增加新移民就業資源之可近 性、就業技能訓練、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拓展新移民就業機會等。

2. 居留證件服務:

提供新移居之新移民有關居停留法令、在台生活常識等生活適應輔導方案。

3. 中文學習服務:

提供中文學習和母語諮詢的服務。

4. 子女與親職教育服務:

提供新移民子女教育改進方案,包括補助縣市政府購買各種培養多元文化素 養的資源、國語文補救課程、母語文化傳承、補助多元文化優良教案、及鼓勵學 校與關心新移民的社會團體的合作等服務。

5. 家庭暴力與人身安全服務:

提供新移民人身安全、婚姻與家庭暴力等相關服務。

6. 成長團體與社會參與服務:

提供新移民成長團體、社會參與(志工、通譯人才與多元文化種子教師)等 服務。

7. 醫療與衛生保健服務:

提供新婚新移民、新移民產前、產後子女衛教訪視,並設置多國語言就醫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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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服務。

8. 生活適應服務:

透過關懷訪視(一般性電訪及家庭訪視)、個案管理服務、整合與連結社區

透過關懷訪視(一般性電訪及家庭訪視)、個案管理服務、整合與連結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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