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帆原為霧峰人,受雇於霧峰林家,在林朝棟栽培下不僅管理萬斗六 田地,而且從事樟腦開發,78後移居土城後進行邊區開墾,瞬時累積財富躍 至菁英地位,之後主倡龍泉圳的開發(第五章),其聲勢更達到高峰,此部分則 以土地開墾和樟腦為中心進行探討。
首就土地開發而言,清代並無任何黃春帆的相關契約,開墾土地的資料 大多集中在日治時期,透過申請豫約賣渡地大量開發人煙罕至的草屯東部,
甚至擴及沿山地帶,以下則根據幾件案例說明。
(一)申請北勢湳庄糾紛案
在土地制度化的進程中,難免遇到與民間習慣相衝突的案例,例如黃春 帆開墾北勢湳庄,在申請通過後,洪守炳立即向地方政府申述,說道此地他 早已開墾並提出申請,只是當初區長黃春帆並未蓋章予以同意,於是延遲到 明治39年遂請整理委員李克明蓋印並添附理由書後自行申告,隨後由小林廳 屬將區長不肯蓋章的理由稟復後卻被駁回,之後依然漠視其應允。79於是洪 守炳再度提出三張契約證明土地所有權,第一張是乾隆年間先祖跟北投社番 買來的土地,但效力不大,主要在證明擁有土地的先佔性,關鍵性的契約在 二三張,分別是〈仝立合約字〉及〈仝立杜賣水田埔畑契字〉都在道光7年(1827) 訂立,就前張而言立約人包括洪水浮、洪衛連、洪凹富、洪忠厚和長嫂羅氏,
立約理由是雖然已經鬮分各掌其業,並將所留田地出典以還公債,但因債項 不清所以將土地賣給立約者,其中洪忠厚得到北勢湳雞柔崎庄,洪守炳父親 洪凹富得到烏溪底田地,後張是針對洪凹富所得土地的詳述,立約者包括洪 衛連、洪水浮、洪忠厚、洪駢邑,因公費浩大加上各房乏銀費用,才將田地
78 《灌園先生日記(十一):一九三九年》,頁89。
79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第5176冊,第11號,
15年保存,明治42年(1909),頁212。
以佛銀20大員賣出。80
從這幾張契約的陳述大致可以得知確切的土地關係,不過在民間習慣中 私墾的行為卻屢見不鮮,因洪忠厚的土地後來因水災破壞加上疏於整理,才 讓洪守炳有越界拓墾的機會,這在土地尚未制度化的環境下或許可以成立,
但自日治時期推動土地調查後,一切則需按照正確的申請程序,所以洪守炳 提出的三張契約卻成為不利於他的證據,對此政府稱為「僥倖侵墾官地的奇 貨」81,若就黃春帆未蓋印章之事,早在明治34年(1901)8月黃春帆已經向忠厚 姪孫洪霖、惜全兩人買得此地,所以他沒蓋章乃理所當然,82而後來經土地 調查後,雖判定此地屬於官有地,但是黃春帆又立即向政府申請「預定開墾 國有地」,因此無論在民間習慣或國家土地制度上,黃春帆皆佔有上風,結 果當然是洪守炳敗訴。
就整件事情看來,這塊土地早已被守炳私墾完成,而黃春帆卻透過契約 的簽訂將土地納為己有,接著再繼續申請開墾官有地,等到洪守炳意會到為 時已晚,也難怪他會憤而提告,當然從文獻中並不曉得黃春帆是否早已知道 土地已被私墾完成,但是他這些舉動,卻一再說明越能掌握時代脈動者,越 快爭取應得的利益,而成為菁英的機會也越高。即透過土地制度的建立遂給 與合法申請土地者強硬的靠山,使得原本緒亂不堪的土地狀況,在日本政府 調查整理後,漸漸導向制度化的軌道。83
(二)申請開墾粗坑口土地調查案
明治32年(1899)12月19日,黃春帆申請北投保粗坑口及龜仔頭庄龜仔頭內 官有原野約13甲(近3萬坪)的土地,不僅計畫利用粗坑的溪流灌溉位在烏溪右
80 〈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31、232、233。
81 〈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15。
82 〈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23。
83 詳情參見,江丙坤,《臺灣田賦改革事業之研究》,臺灣研究叢刊第108種(臺北:臺灣銀 行經濟研究室,1972)。
岸如沼地的埔里社街道,使之成為適合開墾之地,此外最主要的目的乃因此 地土匪甚多,開拓原野地並屯駐壯丁,以保護旅客通往埔里社的安全。84至 明治33年(1900)9月3日北投保粗坑口庄民共14人連署無不滿之情,同意黃春帆 開墾。85於是明治35年(1902)5月以黃春帆為首,連同妻李阿惜、妻弟李火爐、
妻弟李火成、姪黃阿江、姪妻林卻提出「起業方法書」,內載花費包括水圳 330圓、勞工6000人計工資1500圓(每人一日得25錢)。86接著政府於12月進行調 查,之後發現此地正好位於埔里和草屯交界之處,因此發生堡界不明等問 題,所以明治36年(1903)重新界定堡界,發現粗坑口蓋指兩地:北投堡粗坑庄 字粗坑口、北港溪堡龜仔頭庄字粗坑口,87就連實際面積也是原來面積的三 倍之多,計9萬38坪,88調查後由於土地狀況更新,因此黃春帆於明治37年
(1904)3月5日再提出「起業方法書」,開墾年限從明治35年(1902)8月至明治38 年(1905)7月,資金額約1475圓70錢,預計開墾情況如下表:
【表3-2-7:預計成功開墾面積】
初年 第二年 第三年
30000坪 租金:375圓 五棟家屋 租金150圓 灌溉
租金:130圓20錢
30000坪 租金:375圓 兩棟家屋 租金70圓
30038坪 租金375圓50錢
資料來源:〈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
84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
第5248冊,第1號,15年保存,明治42年(1909),頁4。
85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12-13。
86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0-21。
87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5。
88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39。
年(1909),頁45-46
但實際情況並不如預期,尤其表現在第二年,如下表所示:
【表3-2-8:實際成功開墾面積】
資料來源:〈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 年(1909),頁49、54
開墾完成之時已至明治41年,開墾細況如下:北投堡雙冬庄粗坑口28384 坪,其中田5.57甲、畑3.9545甲、建築地0.9735甲、北港溪堡龜仔頭庄粗坑口 61654坪,其中田7.2905甲、畑5.14甲,89合計開墾成功地約22.9285甲,而剩 下的7.7593甲則因傾斜處或瀕臨溪谷未能墾成,90而墾成後每甲以33圓60錢計 算,共需出資770圓40錢。
從此次開墾情況得知,此地乃南投沿山地帶,因此在開墾過程倍感艱 辛,所以開墾年限延了三年才完成,而剩下皆如溪谷等難以墾成之地,透過
89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68。
90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70。
地名 明治36年開墾成功地 明治37年開墾成功地
北投堡粗坑庄字粗坑口 16076坪 田:10069坪 畑:4230坪
宅地(三棟屋):1627坪 水圳:150坪
1847坪 田:356坪 畑:1491坪
北港溪堡龜仔頭庄字粗坑 口
24823坪 田:7120坪 畑:17065坪
宅地(兩棟屋):534坪 水圳:104坪
3717坪 田:1675坪 畑:2042坪
此次開墾不僅重新開闢全新的地域,而且也促使行政區劃界線的明朗化,再 者,黃春帆聯合親屬開墾,也將其家族勢力帶入此地,在建立勢力範圍的情 況上,超越了清代僅止於草屯開墾的侷限性,之後黃春帆更將申請開墾地跨 界到集集一帶,這除了有強力的政府做為靠山,重要的是他本人能跟上時代 的脈動,並將視野轉移到未開墾的沿山地帶,透過此徑累積雄厚資金,在草 屯逐漸爬升並成為新一代的地方菁英。
(三)新高郡番地案
大正4年(1915)11月22日黃春帆等人申請官有原有土地開墾,共42.1097 甲,至大正11年(1922)其中3.254甲因位居斷崖難以墾成,因此實際墾成土地 38.8557甲。91本地由於在沿山地帶,不僅耕作困難,也使得實測地形的工作 更為艱辛。黃春帆為改善此困境,大正5年(1916)花費1670圓興建埤圳灌溉農 田,並給予佃農1甲30圓作為開墾資金,六年墾成後,再從佃農耕作中抽出 一半作為田租,當時作物包括稻、蔗、蕃薯,其收穫量如下:甘蔗3000斤,
1000斤3圓,共9圓;稻4石,1石7圓,共28圓;蕃薯10000斤,100斤80錢,
共80圓,墾成後成功地水田約有5甲、旱田有25甲,未成功地約7甲,私墾地 約4甲。監察後發現此地雖實測困難,但仍發現在斷崖附近有土地肥沃的台 地,而黃春帆等人私墾種植甘蔗,於是官方要求必須在15日內提出承諾書,
否則取消開墾許可。92此案顯示土地制度化,私墾不再如清代被民間默認,
必須透過正常程序才行,同時也顯示黃春帆往邊區開墾的積極性,而且因需 要大筆資金,所以也不免召集他人(黃春帆、林紹仁、施學賢、李德六、黃景自)共同 開墾荒地。
除上述外總計黃春帆申請豫約賣渡地共計13筆,大多在草屯東部如北勢
91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豫約賣渡許可地成功賣渡一部返地ノ件(黃春帆;外四)〉,
第3287冊,第2號,永久保存,大正11年(1922)。
92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豫約賣渡許可地一部返地許可(黃春帆)〉,第3469冊,第 3號,永久保存(追加),大正11年(1922)。
湳、雙冬,其他如鄉親寮、集集、埔里、龜仔頭,開墾沿山土地的積極性可 想而知,但是開墾艱辛之地更需要人力的相助,因而像鄉親寮、集集支廳、
南投廳人倫丹有毛坑等地,都偕同林紹仁(北投埔庄)、施學賢(南投街)、李德六(龍 眼林庄)、黃景自(埔里社保枇杷城庄)出資開墾,93而雙冬則偕同霧峰林家(如【表 3-2-9】),這舉動不但與當地和外地菁英建立起良好的網絡,亦提升草屯的整 體發展。
【表3-2-9:大正10年(1921)黃春帆等人申請官有原野開墾列表】
申請年月日 地番 地目 面積(甲) 價格(圓) 申請人 4-1 林 0.433 16.67
6-9 林 0.3995 15.38 6-8 林 1.57 58.02 1-7 原 1.821 76.48 1-10 原 0.234 9.83 大 正 10 年 (1921)8 月
25日
3-12 林 0.8755 33.71
黃春帆
大 正 10 年 (1921)8 月 30日
63-8 原 0.563 23.65 黃 春 帆 、 林 烈 堂、林紀堂、林 獻堂、
林澄堂、林階堂 大 正 10 年 (1921)8 月
30日
3-13 林 1.351 52.01 張本
大 正 10 年 (1921)9 月 25日
33-1 原 0.456 25.54 黃 春 帆 、 林 烈 堂、林紀堂、林 獻堂、
93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有地貸下許可(黃春帆;外四)〉,第6216冊,第2號,15 年保存,大正5年(1916)。
林 澄 堂 、 林 階 堂、
黃 杞 柳 、 黃 杞 山、
黃杞連、黃杞清
合計 7.64 311.29
除開墾官有地外,黃春帆亦經營製腦業、製糖和造材,就製腦而言,因
除開墾官有地外,黃春帆亦經營製腦業、製糖和造材,就製腦而言,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