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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菁英與殖民統治的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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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5

第 3

地方菁英與殖民統治的展開

日本統治臺灣後,透過紳章和公職的頒授承認菁英勢力並加以籠絡,在 草屯這塊小區域中,主要菁英亦納入日本政府足以控制的範圍裡。而擁有土 地便擠身菁英的傳統亦延續到日治時期,眾多菁英以開墾「保管林」或申請

「豫約賣渡地」等緣故關係地,擴張自己的勢力,當然這裡面不乏在清代早 有大筆田產的土豪,亦有新崛起的菁英以開發邊境番地為壯大財勢的途徑。

因此在土地制度化的趨勢中,若未能觀察到申請土地的管道,便容易被其他 菁英的勢力超越。除此之外,教育制度的建立加強舊有菁英的知識面向,並 促成新式菁英的崛起,例如師範教育和醫學教育,他們也擠入菁英階層並得 以列席討論公共議題,只是地方主導權仍掌握在能延續舊有勢力並發展新面 向的菁英手上。

另外尚須一提的是,日本對於台灣行政區域的重新劃定,以及現代化設

施的建立,改變原有的地緣和血緣關係。一直以來草屯霧峰由於烏溪的隔

閡,加上清代械鬥的因素,使得兩邊兼具有形和無形的區隔,這點更表現在

霧峰林家和草屯洪家上,但是日本統治下面臨大正9年

(1920)

行政制度化的區

域調整,重新改變了草屯的社交網絡,有些隸屬於郡的活動都在南投舉辦,

(2)

例如南投郡公小學運動會、

1

聯合青年團召開會議、

2

或聯合音樂會,

3

草屯勢 必得派人參加,這無形中拉近了彼此的距離,至於私人部分則參加跨地區的 政治運動和地方社團,這些舉動不僅擴大草屯菁英的交際網絡,同時亦使得 舊有的地域觀念逐漸淡化。

第一節:勢力的延續與變動

1895年日本接收臺灣後,引起部分人民的反抗,領導者大抵是豪強地主 等兼具資產和名望之士,

4

這點更直接反映在中南部以降之地,使成為持久武 裝抗日的因素之一,但在本區唯有記載僅兩人:洪秀清和李朱氏,其中洪秀 清乃草屯抗日之首,但就文獻中所載其活動範圍主要在彰化一帶,

5

而李朱氏 則是因丈夫被殺所引起的報復之心,

6

因此實際上草屯參與抗日者少之又少,

更遑論地方菁英的身影也很少出現在武裝抗日的名單中。直至政權穩定後,

政府透過紳章制度籠絡菁英的手段,使地方菁英足以進入帝國的表彰體系,

之後透過地方公職的擔任確保權力來源,菁英也得以穩固勢力。除此之外,

菁英來源亦趨向多元化,其中教育制度是培養菁英重要的搖籃。

1 《臺灣日日新報》,〈南投郡小公學聯合運動會〉,昭和4年(1929)11月13日,第10623號。

2 《臺灣日日新報》,〈聯合青年結團式〉,昭和5年(1930)12月7日,第11009號;《臺灣日 日新報》,〈南投郡下青聯大會〉,昭和8年(1933)11月22日,第12081號。

3 《臺灣日日新報》,〈南投青年音樂會〉,昭和6年(1931)10月19日,第11322號。

4 翁佳音,《臺灣漢人武裝抗日史研究》(臺北:稻鄉再版,2007),頁91。

5 張勝彥,《南投開拓史》(南投:南投縣政府,1984),頁135。

6 洪棄生,《瀛海偕亡記(卷下)》,臺灣文獻叢刊第59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頁31。

(3)

一、 紳章制度的實行

7

「臺灣紳章條規」制定於明治29年

(1896)

9月,10月23日以「府令第五十 號公布」

8

,主要三條規定如下:1.所有臺灣人民中有學識或有資望者照本條 規給予紳章服佩2.其紳章只准本人使用3.領紳章者嗣後遇有劣跡不合之事則 追回該章。水野遵認為制定此條規的必要性,乃因早期通譯和奸細挾勢欺人 的普遍印象雖引起人民憤恨,卻是統治之初不得已的措施,為安定民心,頒 授紳章表明紳士的資格,藉以表彰崇德尚文之意,使受章者感到光榮,而民 眾亦頌其美舉。

9

配授紳章的標準有三:學經歷、資產和威望,通過審核即可,

據統計草屯地區共有9人,如【表3-1-1】。

【表3-1-1:草屯菁英配授紳章者】

年代 姓名

明治30年(1897) 洪立方 明治34年(1901) 李春盛 明治35年(1902) 李昌期 明治35年(1902) 黃春帆 明治36年(1903) 林紹仁

大正4年(1915) 洪獻章

大正9年(1920) 洪清江

大正9年(1920) 洪元煌

7 關於紳章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吳文星、楊永彬和王興安已有相關討論,因此筆者僅略提概 況。

8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臺南紳商條規〉,第115冊,第7號,永久保存(追加),明治29 年(1896)。《府報》,〈臺灣紳章條規〉,明治29年(1896)10月24日,第25號。

9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紳章條規ニ關スル件〉,第211冊,第52號,永久保存(追加),

明治30年(1897)2月17日,頁188-189。

(4)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臺中縣吳鸞旂外三十名ヘ紳章附與〉,第 126冊,第11號,甲種永久保存,明治30年(1897)3月31日,頁112-113;《臺灣總督府 公文類纂》,〈廖振秀外六名紳章交付報告(南投廳)〉,第3057冊,第11號,永久保 存,大正9年(1920),頁216;《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紳章附與(林文智、林崧雨、

施學賢、羅金水、陳長江、吳沛霖、蘇朝金、洪獻章、黃敦仁、阮仰山、黃錫三)〉,

第2377冊,第2號,永久保存,大正4年(1915),頁28、38;下村宏修,《臺灣列紳傳》

(臺北:臺灣總督府,1916),頁210;《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草鞋墩信用組合設 立許可〉,大正3年(1914)11月28日,第2276冊,第4號,永久保存,頁362-372。

獲得紳章過程較具波折的個案為洪玉麟和洪獻章,他倆在明治35年

(1902)

首度申請紳章,後來卻因地方長官更替而取消資格,

10

殆至明治41年

(1908)

洪 玉麟才獲得紳章,

11

而洪獻章則遲至大正4年

(1915)

才獲得。一開始被刪減的原 因可能和政府欲緊縮紳章授與人數有關,

12

而後來的頒授已有南投廳長介 入。此外,頒授紳章的場所亦極為隆重,以洪清江為例,儀式地點在南投廳 長御廚規三的辦公室舉辦,列席者包括廳長、庶務課長、警務課長、財務課 長和配授紳章兼任參事的吳銘元,透過這類儀式化的場面,使得配授紳章的 行為得已見諸於菁英階級。

而從上表所見,7人集中在明治35年

(1902)

前後,大正年間則有3人,若從 家族延續性來看,李春盛乃李安雎兒子、李昌期為李定邦兒子、其父親奠下 的基業,使得他們佔據先天的優勢,而包含李昌期、洪姓和蒼公派下第33世 裔孫洪立方、

13

和蒼公派下第32世裔孫洪獻章,

14

皆曾為清朝秀才,洪玉麟則

10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臺中廳林汝言外十六名彰化廳周連山外二十名、南投廳吳銘 元外九名、斗六廳-〉,第721冊,第3號,乙種永久保存,明治35年(1902)。

11 下村宏修,《臺灣列紳傳》(臺北:臺灣總督府,1916),頁210。

12 楊永彬,《臺灣紳商與早期日本殖民政權的關係:1895年~1905年》(臺北:國立臺灣大學 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頁119。

13 洪清江、洪廷蓮、洪瑞燈合編,《洪氏族譜》,頁63。

14 洪清江、洪廷蓮、洪瑞燈合編,《洪氏族譜》,頁46。

(5)

是清代武秀才,雖然這兩人後來被取消資格,但若就選擇的標準而言,可推 測此時期主要針對舊有的勢力,後來的洪元煌和洪清江均為後起之秀,就學 識上來看,兩人皆受過正規的日本殖民教育者,以洪元煌來說,從明治25年

(1892)

至30年

(1897)

就洪立方習漢學,明治32年

(1899)

進入草鞋墩公學校,明治 37年

(1904)

畢業;

15

以洪清江來說,明治32年

(1899)

進入草鞋墩公學校,畢業後 進入國語學校,明治39年

(1906)

得到臺灣公學校訓導的免許狀。

16

若就經歷上而言,洪元煌在明治38年

(1905)

為臨時戶口調查通譯,明治44 年

(1911)

進入中央製糖株式會社,並從傭員成為雇員,大正4年

(1915)

為第二次 臨時戶口調查通譯,該年亦為南投廳公共埤圳茄荖媽助圳主事,大正5年

(1916)

兼任草鞋墩公學校學務委員,接著當選番仔田庄第二保正、草鞋墩信用組合 監事;

17

而洪清江於明治39年

(1906)

擔任公學校訓導,之後在草鞋墩和皮仔寮 公學校執教鞭長達九年半,至大正4年

(1915)

擔任新庄區長,

18

兩人無論在學經 歷上都有相當的程度。

除此之外,表中洪家幾乎為和蒼派下的世代,如洪清江和洪獻章是兄 弟,同屬和蒼公派下第32世裔孫,

19

洪元煌也是和蒼公派下第32世裔孫,

20

就 連日後的洪火煉也都是和蒼派下,可見原本清代勢力最大的志忠派

(洪欉、洪 璠)

,經戰火摧殘後,使得其他派的洪姓族人有崛起的機會,進而與其他菁英 競逐,至此我們還可以確認,直至清末草屯當地雄據各方的勢力,有下庄李 創派後人李昌期、圳寮李姓南派李春盛、林姓第四房林紹仁、以及洪姓和蒼 派下的洪獻章與洪清江,此外還有新興的菁英勢力黃春帆,日後菁英競爭的 發展態勢便由此展開。

15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廖振秀外六名紳章交付報告(南投廳)〉,第3057冊,第11 號,永久保存,大正9年(1920),頁222。

16 〈廖振秀外六名紳章交付報告(南投廳)〉,頁216。

17 〈廖振秀外六名紳章交付報告(南投廳)〉,頁222。

18 〈廖振秀外六名紳章交付報告(南投廳)〉,頁216。

19 洪清江、洪廷蓮、洪瑞燈合編,《洪氏族譜》,頁46。

20 洪清江、洪廷蓮、洪瑞燈合編,《洪氏族譜》,頁70。

(6)

二、 多元化的菁英模式 (一)職業多元化

面臨現代化社會的趨近下,地方菁英難道只是單純地如清代透過買賣土 地、因功受賞或通過科舉以在社會佔得一席之地嗎?本文以明治40年

(1907)

的《南部台灣紳士錄(南投廳)》為中心,旁及其他人事資料分析當時竄升菁 英階級的管道。如【附表一】統計中,將職業別分為公職、商界、農界、教 界、醫界,而有些人因跨足各界,但這點不以人,只以涉足何界為考量,可 得【圖3-1-1】:

【圖3-1-1:明治40年

(1907)

各界菁英直條分佈圖】

0 10 20 30 40 50

公職 商界 農界 醫界 教界

職業別

人數

可以清楚得知:擔任公職為數最多

(此點將於下述分析)

,主要在於它得以顯 示地位的意義,而經商者已經超越務農者,從表中顯示如李昌期、李春盛等 菁英更以農為基礎跨足其他各界,一直到昭和5年

(1930)

本地商人菁英已有52 位,

21

其中尚包括李昌期和李春盛,這除了顯示當地商業逐漸興起外,經商 亦成為獲得社會地位的方式之一。再如教界,如李春盛、李廷魁、李高崗、

洪清江均曾擔任過公學校訓導,當時因殖民政策導致教育機會與就業機會的 偏頗,師範畢業生係當時社會中學識、能力及經濟基礎俱較佳的新知識份 子,加以此時期臺灣社會專業化程度仍頗為幼稚,因此不必具有充分的專業

21 杉浦和作編,《台中州商工名人錄》(昭和5年),頁177-180。

(7)

知識得以擠身菁英階層。

22

而醫界如彭文杰、林康輝、林金容、林輝燦、李 揚華、洪化龍、洪高、蔡胚、許萬乞,其他未能編入此錄者包括李峰帛

(李昌 期長子)

、李烏棕

(李昌期姪子)

和林野均是醫生,其中除了李烏棕乃東京醫科大學 畢業,

23

並無確切證據證明其他人是否受過當時的醫學教育,但能編入這本 紳士錄裡,也意味當時社會氛圍中對於醫生社會地位觀念的改變,這主因日 本衛生政策使然,醫學教育遂為培養臺灣菁英的主要管道之一,並脫離傳統 漢、洋醫不分的狀況,醫生成為具備政治、社會、經濟三種領域影響力於一 身的新仕紳。

24

【表3-1-2:受過教育的草屯地方菁英】

姓名 最高學歷 備註

李峰竹 草屯公學校 李昌期之子

李烏棕 明治大學法科、東京醫科大學 李昌期姪子

李國楨 早稻田大學高等學院 李春盛三子

李國樑 淡中 李春盛四子

李國藩 中央大 李春盛五子

李國民 東京齒醫專 李春盛六子

李春哮 國語校國語部 李春盛弟

李鵝 草屯公學校 創公派下三房三邊十九世孫

李潢演 明治大學法學院 李烏棕弟弟

洪清江 草鞋墩公學校畢業 和蒼公派下

洪強 草屯公學校 和蒼公派下

洪廷基 坪仔頂公學校

22 吳文星,《日據時期臺灣師範教育之研究》,頁234。

23 洪敏麟總纂,《草屯鎮志》,頁897。

24 陳君愷,《日治時期臺灣醫生社會地位之研究》,頁194-195。

(8)

洪火煉 草屯公學校 和蒼公派下洪聯魁之子

洪遜欣 東京帝大法學部 洪火煉長子

洪樵榕 東京高等師範研究科、日本二松學 舍

洪火煉二子

洪柳昇 早稻田大學 洪火煉三子

洪元煌 草鞋墩公學校 和蒼公派下洪玉麟之子

洪耀勳 東京帝國大學文學部哲學科 和蒼公派下洪清江之子 簡平安 草鞋墩公學校

吳奚 早稻田大學法政科肄業

資料來源:洪敏麟總纂,《草屯鎮志》,頁897~946;洪樵榕口述,卓遵宏、歐 素瑛訪問,歐素瑛整理,《洪樵榕先生訪談錄》(臺北:國史館,2001);吳文星,《日 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臺北:正中,1991),頁180-181;橋川時雄編纂,

《中國文化界人物總鑑》(北京:中華法會編印館,昭和15年),頁302。

(二)擔任地方公職之分析

政府除了以頒授紳章籠絡菁英外,又透過什麼方式確保地方權力的維持 呢?在籠絡菁英之餘,給予保正、協議會員等公職,將菁英勢力拉攏至地方 行政制度,另外在土地調查時也多以地方菁英為委員,

25

這些舉動具什麼意 義呢?以下根據職員錄和族譜加以分析。首先見【表3-1-3】、【表3-1-4】:

【表3-1-3:草屯街庄協議會員】

年代 人名

昭 和 3 年 李昌期、李逢春、林紹鵬、林倚宗、洪守炳、洪獻奎、洪強、洪清江、

25 草屯地區包括李昌期、洪玉麟、洪聯魁、洪應璋、李清奇,詳情可見,《臺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街庄長委員:黃春帆(外十名)(賞狀授與件:北投堡派出所事務官內申)〉,第4362 冊,第26號,永久保存,明治35年(1902)8月1日。

(9)

(1928) 洪汝耀、黃春帆、李春塗、李百祿、林輝坤、洪火煉、洪承箕、簡火 昭 和 6 年

(1931)

李昌期、李逢春、李烏棕、林紹鵬、林倚宗、洪守炳、洪獻奎、洪強、

洪糖、黃春帆、

昭 和 7 年 (1932)

李昌期、李逢春、李烏棕、林紹鵬、林倚宗、洪守炳、洪獻奎、洪強、

洪糖、洪清江、洪海清、簡玉月斗、黃春帆、林長庚、江清德、鄭謹 昭 和 8 年

(1933)

李昌期、李逢春、李烏棕、李春盛、林倚宗、洪守炳、洪強、洪糖、

洪清江、洪海清、洪汝耀、簡玉月斗、簡德生、黃春帆、林長庚、李 金盛、林紹輝、鄭謹

昭 和 13 年 (1938)

李春盛、洪清江、洪汝耀、洪石輝、簡德生、簡水路、李峰帛、林一 信、林野、洪朝東、洪俊極、洪江河、黃維棟、莊趖、王松根、白青

昭 和 16 年 (1941)

李烏棕、洪強、洪清江、洪石輝、簡德生、簡水路、李鵝、林朝松、

林維軒、洪克紹、洪金川、洪瑞萬、洪元煌、莊遵規、何來成 資料來源:《台中州職員錄附所屬團體職員》(昭和3年),頁191;《台中州及所 屬團體職員錄》(昭和6年),頁160、(昭和7年),頁159、(昭和8年),頁168、(昭和13 年),頁206-207、(昭和16年),頁224;《臺灣街庄區職員錄》(昭和7年),頁94-95。

※黑體字代表重複人名

【表3-1-4:草屯庄保正、庄總代及街庄區委員】

年代 人名

昭 和 3 年 (1928) ( 草 屯 庄 保 正 及庄總代)

李臨、李和城、李火、李救、林倚利、林進、簡振、簡九烈、簡玉月 斗、洪元煌、洪坤、洪鳳、洪糖、洪承箕、洪俊極、洪墻、江清德、

廖明、劉臭獻、莊趖、白忠、鄭謹、李春塗、李石頭、李麟、林紹鵬、

林木火、林大木、洪守炳、莊潭、

昭 和 6 年 (1931)

李臨、李雍、李和成、李火、李救、李春哮、林倚利、林進、林紹輝、

林厚皮、簡振、簡九烈、簡玉月斗、洪元煌、洪坤、洪鳳、洪炳癸、

(10)

洪海清、洪糖、洪承箕、洪俊極、江清德、廖明、劉臭獻、莊趖、張 茂生、白忠、鄭謹、梁清潭、李麟、李長庚、李長庚

昭 和 7 年 (1932)

李臨、李雍、李和成、李文曲、李火、李救、李春哮、林倚利、林進、

林紹輝、林厚皮、簡振、簡九烈、簡玉月斗、洪元煌、洪坤、洪鳳、

洪炳癸、洪海清、洪糖、洪承箕、洪俊極、洪墻、江清德、廖明、劉 臭獻、莊趖、張茂生、白忠、鄭謹、梁清潭、游龍、白青松、李清泉、

簡枝 昭 和 8 年 (1933)

李雍、李和成、李文曲、李火、李救、李春哮、林倚利、林紹輝、林 厚皮、簡振、簡九烈、簡玉月斗、洪元煌、洪坤、洪鳳、洪炳癸、洪 海清、洪糖、洪承箕、洪俊極、洪墻、江明德、廖明、劉臭獻、莊趖、

張茂生、鄭謹、梁清潭、白春德、李甲、李清泉、李德、林逸、簡枝 資料來源:《台中州職員錄附所屬團體職員》(昭和3年),頁191;《台中州及所屬團 體職員錄》(昭和6年),頁187、(昭和7年),頁179-180、(昭和8年),頁188

※黑體字代表重複人名

筆者已將重複人名以黑體字標出,當然並不代表每個人名均出現在各 列,但至少重複兩次,這顯示菁英權力趨於穩定。以李昌期家族來說,李昌 期

(創公派下二房東縣十八世孫)

26

李烏棕

(二房東縣十九世孫)

27

李逢春

(大房東周十九

世孫)

、李鵝

(三房三邊十九世孫)

28

以及【表3-1-4】的李文曲

(二房東縣十八世孫)

, 均同屬於創公派下;

29

再如李春盛、李春哮和李春塗為兄弟關係;

30

林姓如林 紹鵬和林紹輝亦為兄弟關係;

31

以洪姓來說,洪元煌、洪火煉、洪汝耀、洪

26 李禎祥編,《渡台始祖創公派下族譜書》,頁48b。

27 李禎祥編,《渡台始祖創公派下族譜書》,頁49b。

28 李禎祥編,《渡台始祖創公派下族譜書》,頁54a。

29 李禎祥編,《渡台始祖創公派下族譜書》,頁45a。

30 《祭祀公業調查書》(草屯庄役場編,昭和13年),頁0139。

31 草屯鎮碧峰林姓祖廟(六房)管理委員會製,《林姓祖廟族譜:林姓祖廟六房(四小房)》(草 屯,1982),頁84、85。

(11)

清江、洪守炳、洪糖、洪獻奎同屬和蒼公派下;

32

黃春帆和黃維棟是父子關 係。以上這些資料顯示,地方職位由固定菁英出任,並以血緣紐帶為中心延 續菁英家族在政治層面的地位,但實際上對於政府而言,如協議員的選任由 州知事或廳長選任之,因此真正權力掌握在政府手中,菁英不過擔任形式上 的榮譽職,例如大正15年

(1926)

2月1日協議會員便因新庄文廟是否遷移之事,

和庄長渥美寬藏有所爭執,最後李春哮等人聯名辭職,而政府為防疫進行地 方區劃仍斷然遷移文廟,

33

從這點便足以顯示協議會員權力有限。只有參與 如設立新市場、地方條例改正、審查庄預算等沒有超過政府限度的事務,

34

便 有施展權力的機會。

因而每每會議召開之時與當局進行政治角力,引發激烈的論辯,例如昭 和10年

(1935)

12月23日召開的會議中,李春盛質疑庄長監督下水溝不周;洪元 煌、王松根兩氏要求明白出示中堅青年養成所之收支;林一信注意庄幹部統 制,並質疑公設產婆以及裡南投路自動車運行權的問題;這些都還算正常的 質疑程序。至下午風波屢起,如洪元煌對協議會員以外人士不得旁聽一事大 為反對,而林紹輝等五人亦因協議會規則42、43條被刪除憤而離席。

35

昭和 11年

(1936)

的會議,洪元煌針對龍眼林道路開鑿和中堅青年養成所的伙食提出

32 洪清江、洪廷蓮、洪瑞燈合編,《洪氏族譜》,頁46、56、70;《祭祀公業調查書》,頁 0173-0178。

33 《臺灣日日新報》,〈南投郡草屯莊の協議會で決定した文廟の移轉新築が反對派に揉消 され 協議員が辭表提出〉,大正15年(1926)2月1日,第9246號;《臺灣日日新報》,〈草 屯文廟移建問題〉,大正15年(1926)2月2日,第9246號;《臺灣日日新報》,〈莊長を告訴 草屯莊の廟移轉問題から〉,大正15年(1926)10月14日,第9501號。

34 《臺灣日日新報》,〈南投草屯開協議會否決新設市〉,昭和8年(1933)9月30日,第12028 號;《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草屯協議會授業料全廢頗見議論〉,昭和10年(1935)1 月30日,第12511號;《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南投草屯庄協議事項〉,昭和10年(1935)12 月18日,第12831號;《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草屯庄協議會〉,昭和10年(1935)12 月23日,第12836號;《臺灣日日新報》,〈初街協議會〉,昭和13年(1938)2月16日,第13616 號。

35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草屯庄協議會激論攻擊庄長公私混淆會議延刻陸續退席〉,

昭和10年(1935)12月23日,第12836號。

(12)

疑義;次有王松根針對財產土地貸款之件,即自昭和11年

(1936)

起六年間契 約,言預算若不通過,庄當局如何應付。

36

昭和12年

(1937)

會議因預算問題林 紹輝憤而離席。

37

縱有如上等情,開會現場總有日本官員臨聽監督,而且決 定權也多在當局,因此地方自治權極其有限。這使得菁英不僅被拉攏至容易 管轄的制度下,而且延續的家族勢力也代替政府穩定地方

(這點也表現在地方金 融的人事中,將於第三章敘述)

。除上述外,菁英甚至把觸角深入地方團體包括:

光明會、

38

興農倡和會

(如【表3-1-5】)

、愛國婦人會和紅十字會等等,

39

擴張自 己的影響力和人際關係。

以上職業多元化促成新式菁英的興起,打破清代只能靠官職或土地致富 的菁英模式,漸以專業知識和成就為依據,尤其教育管道更是培養菁英的場 所,但縱使如此,主導權力仍操在具有延續勢力的菁英手中,為不落人後並 同時跨足政、經、社、教等界,以符和時代菁英的需求,乃結合舊基礎和新 趨勢的菁英份子。至昭和4年

(1929)

林進發編著的《臺灣人物評》所列的人物,

可作為當時重要菁英的基本群像:黃春帆、林倚宗、林紹鵬、李逢春、洪強、

洪承箕、簡火、李昌期、洪火煉、洪守炳、林輝坤、洪獻奎、洪汝耀、李百 祿、李春塗。

40

【表3-1-5:草屯街庄興農倡和會主要台人成員表】

職稱 年代

幹事 囑託

昭和8年(1933) 洪清江 李峰竹、白青松、李鎮、簡青雲、簡青池

36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南投郡草屯庄開協議會〉,昭和11年(1936)2月18日,第12892 號。

37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南投郡草屯庄豫算廿七萬八千餘圓兩協議會員退場而去〉,

昭和12年(1937)3月1日,第12966號。

38 台中州聯合保護會,《台中州下保護團體役職員名簿》(昭和14年),頁112。

39 詳情可見《台中州及所屬團體職員錄》(昭和8、12、13、14年)。

40 林進發編著,《臺灣人物評》(昭和4年),頁192。

(13)

昭和12年(1937) 李潢演 李鎮、白青松、簡青雲、黃文欽 昭 和 13 年(1938)

(草屯街)

李潢演 李鎮、白青松、簡青雲、黃文欽、李萬湔

昭和14年(1939) 李潢演 許金埤、李聖發、白青松、簡青雲、黃文欽、林如

資料來源:《台中州及所屬團體職員錄》(昭和8年),頁212、(昭和12年),頁221、

(昭和13年),頁233、(昭和14年),頁243。

第二節:菁英個案舉例

一、 圳寮李姓南派:李春盛

李春盛,草屯鎮明正里人,古厝位於中正路附近。

41

祖先可溯源自李氏 南始祖,乃17世李安雎

42

第3子。

43

清時,父親遷移到草屯後開始收購土地以 累積財產,並在地方人群網絡之間佔有重要位置。到了日治時期,遺產傳給 李春盛等五位兄弟

(李烏毛、李春盛、李春波、李春哮、李春塗)

。在既有的基礎上,

李春盛因應不同政權的轉換,而有相應的對策與變動,

44

一方面不僅積極融 入殖民國家機器中,一方面也在地方上建立威望。他擔任政府職員、學校教 員、北投新圳圳長,所擁有的資本包含土地財產、知識掌握權、政治影響力 以及社會威望,使得影響力從家族往外擴及到地方的行政、教育、社會各個

41 確切位置在中正路上La New鞋店前。以上是2007年9月7日至南投農田水利會草屯工作站訪 問站內人員所得。

42 李安雎又稱作李雎,根據《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的〈立永杜賣盡根契字〉,契約上載著

「外托中向與原典主李雎之子李春盛」,另再根據李大埤的《雜記存憶簿》中所載的族譜 資料,證明李安雎即是李雎。

43 李大埤,《雑記存憶簿》,1931年。轉引自,石田浩,〈台湾における祭祀公業の意義と その変容〉《台湾漢人村落の社会経済構造》(関西大学,昭和60年),頁144。

44 正符合吳文星研究中所指的:在殖民現代社會發展過程中,新、舊社會領導階層具相當延 續性,甚至下一代經濟上的發展比上一代更多元且更具勢力,因此聲望及影響力較上一代 更為提高。吳文星,《日據時期台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頁160-161。

(14)

層面。

(一)財產累積與多元化的投資行為

資本的累積主要透過土地和商業經營,就前者而言,李春盛透過繼承、

買賣和申請「豫約賣渡地」 ,第一,繼承部分李春盛以抓鬮方式拈得第三鬮,

繼承財產如【表3-2-1】所示:

【表3-2-1:李春盛繼承財產清單】

名稱

田地甲數 價值

洪其昌水田1甲 1甲5分 526大元 李清水水田1甲 4分7厘5毫 240大元 簡文色水田1甲 5分 114大元 蕭安然水田1甲 5甲 1200大元 南茅草厝一庄西畔半庄,廳與次兄(李春茂)同

資料來源:王世慶主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第二輯第六冊(台北:環球 書社,1977)。

第二,李春盛在日本統治初期收購大量土地,累積不少的土地資產,契 約中呈現典租的土地案有5件、賣土地的案件有7件,另加一件找洗案,總計 共典4甲6毫、以及買了7甲7分2厘6毫9絲的土地,在這些土地中不乏兄弟一 起承買和承典的案件,

45

前者有3件,後者有1件,透過土地的典賣,土地範 圍擴及到不同地域,如【表3-2-2】所示:

45 謝嘉梁編,《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頁36、37、100、102、103、332。

(15)

【表3-2-2:李春盛的相關契約】

時間 典、賣人 契約性質 座落

明治34年(1901) 李龍、李貫 仝立典田契字 草鞋墩庄 明治35年(1902) 李阿成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 草鞋墩庄

明治37年(1904) 李新旺、李雍 仝立杜賣盡根田契 草鞋墩庄776番田 明治35年(1902) 李新旺 立典田契字 北 投 新 街 東 門 外

大橋頭字 明治37年(1904) 李新旺、李雍 仝立杜賣盡根田契字 北投新庄

明治37年(1904) 林火 立繳典田契字 北 投 庄 大 埔 洋 舊 社

明治35年(1902) 林祈和 立永杜賣盡根契字 草鞋墩大埔洋 明治35年(1902) 李新旺 立典田契字 大埔洋 明治37年(1904) 林江河 立杜賣盡根契字 北投庄北投埔 明治33年(1900) 簡順 立儘典田契字 大 好 山 腳 北 投 堡

林仔頭庄

明治33年(1900) 洪成家 立杜賣盡根田契 北 投 堡 御 史 崎 南 勢洋

明治35年(1902) 林清籐、林清 江、林羅漢

仝立盡根找洗字 牛屎崎枋橋洋

明治39年(1906) 李述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 草鞋墩庄

資料來源:謝嘉梁編,《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頁86、88、89、98、99、102、

103、124、125、186、187、188。

整體而言牽涉的人群,包含洪、簡、林、李及其他,人際網絡擴及草屯

原有的四大姓。就買賣雙方來說,其中李貫在大正九年曾任李元榮祭祀公業

(16)

負責人,

46

和李春盛屬同祖源;林江河、林火、林清江都屬於林氏祖廟二小 房的後代;

47

林祈和是北投埔人,死後享有子孫的祭祀;

48

簡順則是簡姓第二 房雙梅公派第十六世後代。

49

可知李春盛經由典、買及找洗等過程認識對方,

以土地交易為中心的人際網於焉形成。

第三,申請「豫約賣渡」地。這類的土地在日本政府規劃下列為緣故關 係地,

50

其延續日令第二十六號,讓超過申請期限的墾照持有者或新的申請 人可以再藉由各式豫約賣渡或貸渡規則,申請預約開墾繼續保有墾權,以便 在土地成墾後進一步取得土地業主權。

51

李春盛於大正5年

(1916)

申請開墾牛屎 崎,約1.2955甲,開墾限一個月,即從大正5年

(1916)

7月31日至大正5年

(1916)

8 月30日,期間必須支付地租12圓95錢,此外還得付出23圓64錢的費用才能成 功開墾,

52

墾成後土地即可成為名下財產。

李春盛以土地財富為基礎,投資在各項商業活動上,例如貸地業,

53

米 行、

54

織布業和砂糖業,其中織布商號為金泰興,設在南投街,

55

而砂糖業則 在草屯坪頂經營,

56

雖然目前並無資料可佐證內部的經營情況,但其經商的

46 草屯庄役所編,《祭祀公業台帳》(編者自印,昭和10年),頁0001。

47 草屯碧峰林姓祖廟管理委員會編,《林姓祖廟六房:二小房》,(南投:草屯碧峰里,1982),

頁186、200。

48 草屯庄役所編,《祭祀公業台帳》,頁0059。

49 簡天來、簡傳芳主編,《簡氏大族譜》(台中:創譯,1969),系15。

50 有關緣故關係地尚有保管林和開墾拂下地,關於緣故關係地的論述可參見,李文良,〈日 治時期臺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究:以桃園大溪地區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1996);〈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的林野支配與所有權:以「緣故關係」為中心〉,

《臺灣史研究》,第5卷第2期(臺北:中研院,1998),頁35-54。

51 關於預約賣渡之制度與施行可參見,李文良,〈日治初期臺灣林野經營之展開過程:以大 嵙崁地區(桃園大溪)為中心〉,《臺灣史研究》,第3卷第1期(臺北:中研院,1996),頁160-161。

52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李春盛官有原野豫約賣渡許可願ノ件〉,第2594冊,第8號,

甲種永久保存,大正5年(1916)。

53 《草屯庄祭祀公業(一)》,頁0067。

54 台南新報社,《南部台灣紳士錄(南投廳)》(明治40年),頁481。

55 台灣雜誌社,《台灣實業家名鑑(二)》(大正4年),頁379。

56 杉浦和作編,《台中州商工人名錄》(昭和5年),頁176。此書中李春生應為李春盛才是。

(17)

成果帶動此地的發展,一手打造草屯發達的地源:舊街

(現今圓環、玉峰街附近)

57

儼然成為草屯的商業菁英。此外,他還經營彩票的販售,經此也可以增加 收入。彩票制度的實施始於明治39年

(1906)

,當時彩票的銷售體系,有兩種方 式:經銷商體系和彩票局受理選號登記,其中經銷商體系指彩票局將彩票交 給台灣銀行,由台灣銀行透過各地分行批售給各經銷商,再由各經銷商配給 各零售商,由零售商出售給一般大眾,

58

明治39年

(1906)

10月11日公佈的25名 經銷商中,李春盛便是其中之一

59

。若以統治手段的角度來看,以批售權作 為籠絡台灣社會領導階層的手段,

60

總之,李春盛以家產為基礎投資於商業活動,不斷地累積財富,一直到 他37歲時,便擁有12萬圓的資產,

61

也因此他才有能力組成信用組合:宏源 公司,並擔當總辦。

62

雖然總體的財政細況不得而知,但透過商業和彩票的 經營,所接觸的人群更廣更複雜,從政府擴到民眾裡頭,而且經由買賣都有 顧客,這些顧客某種程度上,變相地融入其人際網絡的交往範圍中。

(二)擔任地方公職與人際網絡的拓展

透過官場任職、商業往來、土地買賣、教學生涯,逐漸建立人際網絡,

而他一生擔當的職位名目甚多,也因此其人際關係十分廣泛。以【表3-2-3】

57 吳光勳發行,《草屯國小百週年校慶紀念特輯》(南投:草屯國小百週年校慶籌備委員會,

2000),頁14。

58 徐國章,〈台灣日治時期之彩票發行制度〉《台灣文獻》,54卷1期(南投,2003),頁141。

59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雜報:彩票小賣人〉,明治39年(1906)11月29日,第2547號;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雜報:彩票叢談〉,明治40年(1907)3月5日,第2649號。只 是彩票的販售日後卻演變成批發商哄抬價格從中抽成的惡況,使得社會揭起改革的風聲,

《臺灣日日新報》〈雜報:一記者:本島彩票に就て(下)の六〉,第2632號,明治40年(1907)2 月13日。

60 吳文星,〈日據時期台灣彩票制度之探討〉《師大學報》,第33期(台北:師大,1988),

頁287。

61 下村宏修,《台灣列紳傳》,頁224。

62 當時中部信用組合有二:利澤公司和宏源公司。李春盛隸屬後公司總辦,詳情可見,《臺 灣日日新報(漢文版)》,〈中部金融狀態〉,明治40年(1907)6月27日,第2743號。

(18)

呈現:

【表3-2-3:李春盛擔任職位一覽表】

資料來源:

1. 《台中縣報》,明治 31 年(1898)4 月 29 日,第 142 號。

2. 台灣雜誌社,《台灣實業家名鑑(二)》(大正 4 年),頁 379。

3. 台灣省南投水利會編輯委員會編,《台灣省南投水利會會誌》(南投草屯,

1996),頁 30。

4. 林進發編,《台灣人物評》(昭和 4 年),頁 192。

5. 《台灣總督府文官職員錄》(大正 12 年),頁 313。

6. 《台灣總督府及所屬官員職員錄》(昭和 4 年),頁 373。

7. 《台中州職員錄(附所屬團體職員)》(昭和 8 年、昭和 12 年),頁 168、206。

擔當職位 日期

南投公學校草鞋墩分校教員 明治32年~明治37年(1899-1904) 台灣總督府農事通信委員 明治35年(1902)

草鞋墩公學校校舍建築委員長 明治36年6月3日(1903)

公共埤圳險圳組合組合管理員 明治35年12月~明治40年3月(1902-1907)

彩票經銷商 明治39年10月11日(1906)

南投製糖公司管理人 明治39年~明治43年(1906-1910) 草鞋墩公學校學務委員 明治42年4月~大正9年10月(1909-1920) 草鞋墩支廳第二保保正

兼草鞋墩保甲聯合會長

明治42年6月~大正5年5月(1909-1916)

南投廳農會品評會評議員 明治42年1月(1909) 中央製糖株式會社「原料顧問」、「原料事務囑託」 未知

南投廳農會名譽委員 未知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南投工廠「原料事務囑託」 未知

南投輕鐵公司理事 大正3年3月(1914)

南投輕鐵株式會社監察役 大正3年10月(1914)

草屯庄協議員 大正3年~大正11年(1914-1922) 台中州協議員 大正11年~昭和4年(1922-1929) 北投新圳水利組合「事務囑託」 大正10年4月~昭和5年7月(1921-1930) 草屯庄、草屯街協議會員 昭和8年、12年(1933、1937)

草鞋墩信用組合長 昭和5年(1930)

草屯信用購買利用組合理事 昭和14年(1939)

(19)

8. 洪敏麟總纂,《草屯鎮誌》(南投:草屯鎮公所,1986),頁 343。

9. 臺灣總督府編,《台灣列紳傳》》(大正 4 年),頁 224。

10. 大園市藏編纂,《台灣人物志》(大正 5 年),頁 321。

11. 羅坤榮,《台中州治と其功勞者》(政界春秋社台灣支社,昭和 14 年),頁 282-283。

12. 《臺灣民報》,昭和 4 年(1929)6 月 16 日,第 265 號。

13.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雜報:彩票小賣人〉,明治 39 年(1906)11 月 29 日,第 2574 號。

14.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草鞋墩

信用組合設立許可〉,大正 3 年(1914)11 月 28 日,第 2276 冊,第 4 號,永久保存,頁 365-366。

從表中可知,李春盛受政府和民間信任與重視的程度,這也是為什麼後 來同樣地,他也參與阻擋彰化草屯之間道路興建一事,其他人都遭政府約 談,但是唯獨李春盛等人沒有被公然調查,反而是私底下招待他們和官員一 起協調,

63

想必他的人脈不只是限於民眾,同時也上達官廳。因此無論縱向 或橫向都維持一定的人際關係,作為人際脈絡的延伸功能,在地方政府裡打 下良好的基礎。此外,他所擔綱的職位使其在經濟、人脈、知識上均擁有一 定的主導權,再加上贏得民心的種種舉措,這些在無形中都累積了一定的聲 望,在地方人群網絡中擔任支配的角色。

李春盛建立的人際網絡也擴及到其他方面:一、師生關係,從上述可知 李春盛和草鞋墩公學校的淵源頗深,因此作育英才無數,在教化的層面上也 佔有一席之地,例如洪元煌就曾是李春盛的學生,洪元煌亦是草屯當地赫赫 有名的人物,從他當選過台中州協議員來看,

64

就可以知道其影響力,洪元 煌出社會後,更常和李春盛處於同一舞台,雙方形成合作又競爭的師生暨好 友關係。二、朋友關係,如霧峰林獻堂,李春盛與其時有往來,

65

又加入漢

63 《臺灣新民報》,〈彰草間的道路:南投郡守要強築造〉,昭和6年(1931)8月1日,第375 號。

64 《台灣總督府文官職員錄》(大正12年),頁313。

65 《灌園先生日記(十三):一九四一》,頁10。

(20)

詩創作的同好會。

66

總結以上,李春盛的人際網絡,人際上,縱剖面來看,上達台中州下至 佃農、雇傭,橫切面來看,透過師生、同事、和其他大姓上層階級的來往;

空間上,於草屯本地擴及四大姓的地域範圍,之後藉著與林獻堂的交往和台 中州協議員的機會、多次的視察,再加以雇庸的關係,延伸到台中、彰化,

至於日本內地,雖有幾次的視察,但是否也有則不得而知,這些若以地圖顯 示,可以更清楚瞭解李春盛的人際空間和勢力範圍,因此筆者根據相關地 名,在台灣堡圖上重新繪製如【圖3-2-1】。

從圖中看來,他在本地的人際和勢力範圍主要在西半部,也是草屯地區 的精華地帶,這是因為李氏初墾時即佔據中心位置,

67

而且從圖可知,公路 以草鞋墩為中心往四周輻射,對於李春盛人際網絡有促進的作用,縱使前提 的彰化、台中等地,亦都在道路的輻射範圍中。因此,本來以土地買賣為中 心的人際網絡,後來透過前述方式(如商業經營)形成不同的型態,於地方網 絡中展開不同的支配模式。

66 《灌園先生日記(十三):一九四一》,頁21

67 可參看林美容,〈草屯鎮之聚落發展與宗族發展〉,收入氏著,《臺灣人的社會與信仰》

(臺北:自立晚報,1993),頁84。

(21)

【圖3-2-1:李春盛土地契約中相關地方】

根據台灣堡圖重新繪製而成

(22)

二、 下庄李創派:李昌期

李創派下如李玉圈、李定邦等人在清代已有相當建樹,至日治時期後輩 如李昌期、李峰竹等人,延續父執輩在地領導權,也時常主導當地事務,並 透過教育擠身菁英階層,其中又以李昌期最傑出,凡是地方上的公共事務皆 可見其身影。以下以李昌期為中心,兼及其他同派子孫的表現。

首就資產累積來看,雖然契約中未發現關於李昌期的直接材料,但至日 治時期李昌期透過申請「豫約賣渡地」和「保管林」等緣故關係地以獲得土 地。而且這些土地大多集中在牛屎崎附近,此地本為洪姓移墾地,李昌期透 過正當管道,伸進其他姓氏的地盤,最遠更達匏仔寮和南埔,尤其匏仔寮的 保管林高達62甲之多,這些均顯示李昌期在清代原來的勢力界線上,將觸角 伸進牛屎崎和匏仔寮,原來清代「各份其地」的模式逐漸受到挑戰。總計從 明治39年

(1906)

到明治41年

(1908)

為止,共申請官有地4.8269甲、官有原野2.1925 甲、保管林67.162甲。而除了李昌期外,長子李峰竹亦於明治42年

(1909)

申請 牛屎崎土地,計0.9516甲,開墾年限自明治40年

(1907)

9月17日至明治 41年

(1908)

3月11日。

68

【表3-2-4:李昌期開墾官有地列表】

售出金額

土地座落 年限 面積(甲)

一甲幾圓 計(圓)

備註

牛屎崎庄 明治40年(1907)4月29日~

明治41年(1908)4月28日

0.4199 15 6.2985

牛屎崎庄 字溪仔底

明治40年(1907)9月17日~

明治41年(1908)9月16日

0.8094 10 8.094 接險圳

68《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李峰竹)〉,第5175冊,第8號,15 年保存,明治42年(1909)。

(23)

牛屎崎庄 明治41年(1908)7月17日~

明治42年(1909)1月16日

0.5331 30 15.993 接險圳

牛屎崎庄 明治41年(1908)9月16日~

明治42年(1909)3月15日

0.388 30 30.388 1.接險圳 2.合墾 草鞋墩庄

原野

明治40年(1907)9月17日~

明治41年(1908)3月16日

0.901 5 4.505

新庄 明治39年(1906)12月13日~

明治40年(1907)12月12日

0.5405 6 3.243

牛屎崎庄 明治40年(1907)4月29日~

明治41年(1908)4月28日

1.235 10 12.35 合墾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有地無料貸付及豫約賣渡許可(李昌期;外二名)〉

5045冊,7號,15年追加,明治40年(1907);〈官有地無料貸付及豫約賣渡許可(李昌期)〉,

5047冊,8號,15年追加,明治40年(1907);〈官有地無料貸付及豫約賣渡許可(李昌期)〉,

5148冊,14號,15年追加,明治41年(1908);〈官有地無料貸付及豫約賣渡許可(李昌期)〉,

5148冊,15號,15年追加,明治41年(1908);〈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李昌期)〉,5175冊,

12號,15年追加,明治42年(1909);〈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李昌期)〉,5175冊,13號,

15年追加,明治42年(1909);〈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李昌期)〉,5175冊,14號,15年追 加,明治42年(1909)。

【表3-2-5:李昌期開墾官有原野列表】

地價 租金

座落 期限 面積

一甲幾圓 計(圓) 一年一甲 計(圓)

備註

匏仔寮庄 官有原野

大正6年(1917)3月26日~

大正7年(1918)3月25日

0.641 30圓 19.23 50錢 32.05錢 種甘蔗

北勢湳官 有原野

大正5年(1916)10月6日~

大正6年(1917)1月5日

1.5515 10錢 15.515 40錢 62.06錢 相思樹 3236株

(24)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李昌期官有原野豫約賣渡願許可〉,2865冊,20號,

永久保存,大正7年(1918);〈〔成功賣渡許可地地代金徵收濟報告ニ關スル件(李昌期)〕〉,

3030冊,6號,永久保存,大正9年(1920)。

【表3-2-6:李昌期申請保管林列表】

時間 所在地 面積(甲) 保管金

大正元年(1912) 南埔庄54番 1.155 1圓15錢 大正元年(1912)11月 牛屎崎庄19番38番 3.807 3圓80錢 大正元年(1912)11月 匏仔寮庄47番 21.925 43圓85錢 大正元年(1912)11月 匏 仔 寮 庄 3 番 、 46

40.275 40圓27錢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保管林許可願書(指令第4552號至第6072 號、指令第6122號至指令第6133號;南投廳第八冊)〉,第5698冊,第1號,大正2年 (1913)2月1日,頁222、359、383、388。

再者,李昌期對於當地的女子教育亦有相當貢獻。昭和9年

(1934)

李昌期 有鑑於當地教育設備不足,尤其是女學校的設置更是當務之急,認為女子將 來為一家之婦,若只是公學校畢業恐難應社會需求,不如設實務學校以提高 女子知識,如中堅青年養成之例。在數度與教育當局斡旋後,由庄長召集教 育委員,經數次協議,略定方法,校名定為「女子實務學校」,修業年限三 年,凡只要小公學校畢業,便有入學資格,暫隸於草屯公學校,以校長兼之,

教授科目為修身、公民、國語、算術、歷史、裁縫、手藝、圖畫、音樂、體 操、農業等,又增加一隨意科,李昌期隨即捐贈二萬八千圓補足經費。

69

但 由於校地和經費問題因此當局欲將和中間青年養成所合併,並使男女共學,

69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草屯李昌期氏寄附女校建設費二萬圓校名女子實務來春設 立〉,昭和9年(1934)9月14日,第12375號。

(25)

此點提出不僅地方人士難以同意,李昌期亦持反對意見。

70

後來終尋至建地 二處:草屯740、750番地,但因位處農地且尚未收耕,因此暫將女學校校舍 假草屯公學校一隅或講堂充之。

71

文獻至此即無下文,但同時期於昭和10年

(1935)

本庄奉准設立「草屯農業家政專修學校」,修業年限三年,

72

昭和16年

(1941)

改為「草屯實踐農業家政學校」,昭和19年

(1944)

實施男女共學,又易名 為「草屯實踐農業學校」 ,

73

由此看來原來欲獨立女子學校的提議似乎未被採 納,仍遂行政府決議,而此學校即為草屯國中的前身,至今校園內仍可見李 昌期的銅像。

最後有關祭祀公業的設立,李元光祭祀公業設立於同治9年

(1870)

,時將 遺產一部做為祖先祭祀和補修墳墓的費用,昭和13年

(1938)

李昌期任管理人,

唯公業設立之前負債約4000多圓,因而田地收入必須充當債務及祠堂修繕的 費用,

74

但至昭和13年

(1938)

加利息共負債45000多圓,

75

至此田地收入已全部 充當債額,而修繕金額則由李昌期自掏腰包。若就田地狀況而論,昭和10年

(1935)

均位於草屯內,計有道路用地一筆、水田四筆、旱田兩筆,共約1.4115 甲,換算金額約3000圓,

76

至昭和13年

(1938)

田地擴充至牛屎崎,計有水田4 筆、旱田1筆、道路用地1筆以及建築用地1筆,共約2.6029甲,換算金額約 6297.2圓,李昌期在家族內亦佔有一定地位。

77

70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實業補助校男女合一〉,昭和10年(1935)1月22日,第12503 號。

71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南投郡草屯莊立女子實務學校續報女生初年按募三十人〉,

昭和10年(1935)2月20日,第12532號;《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草屯家政部校址變更〉,

昭和11年(1936)1月10日,第12853號。

72 《臺中州報》,昭和10年(1935)3月30日,第1302號。

73 《臺中州報》,昭和16年(1941)3月31日,第2324號。

74 《祭祀公業台帳》,0004。

75 《祭祀公業調查書》,頁0240。

76 《祭祀公業台帳》,0004。

77 《祭祀公業調查書》,頁0240。

(26)

三、 新菁英的崛起:雙冬黃春帆

黃春帆原為霧峰人,受雇於霧峰林家,在林朝棟栽培下不僅管理萬斗六 田地,而且從事樟腦開發,

78

後移居土城後進行邊區開墾,瞬時累積財富躍 至菁英地位,之後主倡龍泉圳的開發

(第五章)

,其聲勢更達到高峰,此部分則 以土地開墾和樟腦為中心進行探討。

首就土地開發而言,清代並無任何黃春帆的相關契約,開墾土地的資料 大多集中在日治時期,透過申請豫約賣渡地大量開發人煙罕至的草屯東部,

甚至擴及沿山地帶,以下則根據幾件案例說明。

(一)申請北勢湳庄糾紛案

在土地制度化的進程中,難免遇到與民間習慣相衝突的案例,例如黃春 帆開墾北勢湳庄,在申請通過後,洪守炳立即向地方政府申述,說道此地他 早已開墾並提出申請,只是當初區長黃春帆並未蓋章予以同意,於是延遲到 明治39年遂請整理委員李克明蓋印並添附理由書後自行申告,隨後由小林廳 屬將區長不肯蓋章的理由稟復後卻被駁回,之後依然漠視其應允。

79

於是洪 守炳再度提出三張契約證明土地所有權,第一張是乾隆年間先祖跟北投社番 買來的土地,但效力不大,主要在證明擁有土地的先佔性,關鍵性的契約在 二三張,分別是〈仝立合約字〉及〈仝立杜賣水田埔畑契字〉都在道光7年

(1827)

訂立,就前張而言立約人包括洪水浮、洪衛連、洪凹富、洪忠厚和長嫂羅氏,

立約理由是雖然已經鬮分各掌其業,並將所留田地出典以還公債,但因債項 不清所以將土地賣給立約者,其中洪忠厚得到北勢湳雞柔崎庄,洪守炳父親 洪凹富得到烏溪底田地,後張是針對洪凹富所得土地的詳述,立約者包括洪 衛連、洪水浮、洪忠厚、洪駢邑,因公費浩大加上各房乏銀費用,才將田地

78 《灌園先生日記(十一):一九三九年》,頁89。

79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第5176冊,第11號,

15年保存,明治42年(1909),頁212。

(27)

以佛銀20大員賣出。

80

從這幾張契約的陳述大致可以得知確切的土地關係,不過在民間習慣中 私墾的行為卻屢見不鮮,因洪忠厚的土地後來因水災破壞加上疏於整理,才 讓洪守炳有越界拓墾的機會,這在土地尚未制度化的環境下或許可以成立,

但自日治時期推動土地調查後,一切則需按照正確的申請程序,所以洪守炳 提出的三張契約卻成為不利於他的證據,對此政府稱為「僥倖侵墾官地的奇 貨」

81

,若就黃春帆未蓋印章之事,早在明治34年

(1901)

8月黃春帆已經向忠厚 姪孫洪霖、惜全兩人買得此地,所以他沒蓋章乃理所當然,

82

而後來經土地 調查後,雖判定此地屬於官有地,但是黃春帆又立即向政府申請「預定開墾 國有地」,因此無論在民間習慣或國家土地制度上,黃春帆皆佔有上風,結 果當然是洪守炳敗訴。

就整件事情看來,這塊土地早已被守炳私墾完成,而黃春帆卻透過契約 的簽訂將土地納為己有,接著再繼續申請開墾官有地,等到洪守炳意會到為 時已晚,也難怪他會憤而提告,當然從文獻中並不曉得黃春帆是否早已知道 土地已被私墾完成,但是他這些舉動,卻一再說明越能掌握時代脈動者,越 快爭取應得的利益,而成為菁英的機會也越高。即透過土地制度的建立遂給 與合法申請土地者強硬的靠山,使得原本緒亂不堪的土地狀況,在日本政府 調查整理後,漸漸導向制度化的軌道。

83

(二)申請開墾粗坑口土地調查案

明治32年

(1899)

12月19日,黃春帆申請北投保粗坑口及龜仔頭庄龜仔頭內 官有原野約13甲

(近3萬坪)

的土地,不僅計畫利用粗坑的溪流灌溉位在烏溪右

80 〈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31、232、233。

81 〈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15。

82 〈官有地開墾豫約賣渡ノ件(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23。

83 詳情參見,江丙坤,《臺灣田賦改革事業之研究》,臺灣研究叢刊第108種(臺北:臺灣銀 行經濟研究室,1972)。

(28)

岸如沼地的埔里社街道,使之成為適合開墾之地,此外最主要的目的乃因此 地土匪甚多,開拓原野地並屯駐壯丁,以保護旅客通往埔里社的安全。

84

至 明治33年

(1900)

9月3日北投保粗坑口庄民共14人連署無不滿之情,同意黃春帆 開墾。

85

於是明治35年

(1902)

5月以黃春帆為首,連同妻李阿惜、妻弟李火爐、

妻弟李火成、姪黃阿江、姪妻林卻提出「起業方法書」,內載花費包括水圳 330圓、勞工6000人計工資1500圓

(每人一日得25錢)

86

接著政府於12月進行調 查,之後發現此地正好位於埔里和草屯交界之處,因此發生堡界不明等問 題,所以明治36年

(1903)

重新界定堡界,發現粗坑口蓋指兩地:北投堡粗坑庄 字粗坑口、北港溪堡龜仔頭庄字粗坑口,

87

就連實際面積也是原來面積的三 倍之多,計9萬38坪,

88

調查後由於土地狀況更新,因此黃春帆於明治37年

(1904)

3月5日再提出「起業方法書」 ,開墾年限從明治35年

(1902)

8月至明治38 年

(1905)

7月,資金額約1475圓70錢,預計開墾情況如下表:

【表3-2-7:預計成功開墾面積】

初年 第二年 第三年

30000坪 租金:375圓 五棟家屋 租金150圓 灌溉

租金:130圓20錢

30000坪 租金:375圓 兩棟家屋 租金70圓

30038坪 租金375圓50錢

資料來源:〈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

84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

第5248冊,第1號,15年保存,明治42年(1909),頁4。

85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12-13。

86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0-21。

87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25。

88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39。

(29)

年(1909),頁45-46

但實際情況並不如預期,尤其表現在第二年,如下表所示:

【表3-2-8:實際成功開墾面積】

資料來源:〈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 年(1909),頁49、54

開墾完成之時已至明治41年,開墾細況如下:北投堡雙冬庄粗坑口28384 坪,其中田5.57甲、畑3.9545甲、建築地0.9735甲、北港溪堡龜仔頭庄粗坑口 61654坪,其中田7.2905甲、畑5.14甲,

89

合計開墾成功地約22.9285甲,而剩 下的7.7593甲則因傾斜處或瀕臨溪谷未能墾成,

90

而墾成後每甲以33圓60錢計 算,共需出資770圓40錢。

從此次開墾情況得知,此地乃南投沿山地帶,因此在開墾過程倍感艱 辛,所以開墾年限延了三年才完成,而剩下皆如溪谷等難以墾成之地,透過

89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68。

90 〈開墾成功地賣渡許可ノ件(指令第五三四九號;黃春帆)〉,明治42年(1909),頁70。

地名 明治36年開墾成功地 明治37年開墾成功地

北投堡粗坑庄字粗坑口 16076坪 田:10069坪 畑:4230坪

宅地(三棟屋):1627坪 水圳:150坪

1847坪 田:356坪 畑:1491坪

北港溪堡龜仔頭庄字粗坑 口

24823坪 田:7120坪 畑:17065坪

宅地(兩棟屋):534坪 水圳:104坪

3717坪 田:1675坪 畑:2042坪

(30)

此次開墾不僅重新開闢全新的地域,而且也促使行政區劃界線的明朗化,再 者,黃春帆聯合親屬開墾,也將其家族勢力帶入此地,在建立勢力範圍的情 況上,超越了清代僅止於草屯開墾的侷限性,之後黃春帆更將申請開墾地跨 界到集集一帶,這除了有強力的政府做為靠山,重要的是他本人能跟上時代 的脈動,並將視野轉移到未開墾的沿山地帶,透過此徑累積雄厚資金,在草 屯逐漸爬升並成為新一代的地方菁英。

(三)新高郡番地案

大正4年

(1915)

11月22日黃春帆等人申請官有原有土地開墾,共42.1097 甲,至大正11年

(1922)

其中3.254甲因位居斷崖難以墾成,因此實際墾成土地 38.8557甲。

91

本地由於在沿山地帶,不僅耕作困難,也使得實測地形的工作 更為艱辛。黃春帆為改善此困境,大正5年

(1916)

花費1670圓興建埤圳灌溉農 田,並給予佃農1甲30圓作為開墾資金,六年墾成後,再從佃農耕作中抽出 一半作為田租,當時作物包括稻、蔗、蕃薯,其收穫量如下:甘蔗3000斤,

1000斤3圓,共9圓;稻4石,1石7圓,共28圓;蕃薯10000斤,100斤80錢,

共80圓,墾成後成功地水田約有5甲、旱田有25甲,未成功地約7甲,私墾地 約4甲。監察後發現此地雖實測困難,但仍發現在斷崖附近有土地肥沃的台 地,而黃春帆等人私墾種植甘蔗,於是官方要求必須在15日內提出承諾書,

否則取消開墾許可。

92

此案顯示土地制度化,私墾不再如清代被民間默認,

必須透過正常程序才行,同時也顯示黃春帆往邊區開墾的積極性,而且因需 要大筆資金,所以也不免召集他人

(黃春帆、林紹仁、施學賢、李德六、黃景自)

共同 開墾荒地。

除上述外總計黃春帆申請豫約賣渡地共計13筆,大多在草屯東部如北勢

91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豫約賣渡許可地成功賣渡一部返地ノ件(黃春帆;外四)〉,

第3287冊,第2號,永久保存,大正11年(1922)。

92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豫約賣渡許可地一部返地許可(黃春帆)〉,第3469冊,第 3號,永久保存(追加),大正11年(1922)。

(31)

湳、雙冬,其他如鄉親寮、集集、埔里、龜仔頭,開墾沿山土地的積極性可 想而知,但是開墾艱辛之地更需要人力的相助,因而像鄉親寮、集集支廳、

南投廳人倫丹有毛坑等地,都偕同林紹仁

(北投埔庄)

、施學賢

(南投街)

、李德六

(龍 眼林庄)

、黃景自

(埔里社保枇杷城庄)

出資開墾,

93

而雙冬則偕同霧峰林家

(如【表 3-2-9】)

,這舉動不但與當地和外地菁英建立起良好的網絡,亦提升草屯的整 體發展。

【表3-2-9:大正10年

(1921)

黃春帆等人申請官有原野開墾列表】

申請年月日 地番 地目 面積(甲) 價格(圓) 申請人 4-1 林 0.433 16.67

6-9 林 0.3995 15.38 6-8 林 1.57 58.02 1-7 原 1.821 76.48 1-10 原 0.234 9.83 大 正 10 年 (1921)8 月

25日

3-12 林 0.8755 33.71

黃春帆

大 正 10 年 (1921)8 月 30日

63-8 原 0.563 23.65 黃 春 帆 、 林 烈 堂、林紀堂、林 獻堂、

林澄堂、林階堂 大 正 10 年 (1921)8 月

30日

3-13 林 1.351 52.01 張本

大 正 10 年 (1921)9 月 25日

33-1 原 0.456 25.54 黃 春 帆 、 林 烈 堂、林紀堂、林 獻堂、

93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有地貸下許可(黃春帆;外四)〉,第6216冊,第2號,15 年保存,大正5年(1916)。

(32)

林 澄 堂 、 林 階 堂、

黃 杞 柳 、 黃 杞 山、

黃杞連、黃杞清

合計 7.64 311.29

除開墾官有地外,黃春帆亦經營製腦業、製糖和造材,就製腦而言,因 日本政策使然,促成工業資本主義和殖民前樟腦生產體系的連結,樟腦產業 連帶資本家也隨之轉型,終結了晚清帝國的邊疆經濟。

94

在此背景下,遂給 於黃春帆等人崛起的機會,聯合霧峰林家林烈堂、林瑞騰共同出資,負責北 番地,

95

涵蓋觀音山、埔里社、西塔山、北五城、集集山等處,配置灶數335 個,

96

由於位處番地因而時常得面臨蕃人威脅,至明治44年

(1911)

埔南公司建 立輕便鐵道,得以深入埔里,使原料運輸方便,並可增設400灶,每灶平均 年出1000斤,計有40斤,加上原有的產出,可出80萬斤之多,

97

就製糖而言,

黃春帆致力於糖廍的改良以增加赤糖的生產,

98

在官有原野賣渡地列表中,

如鄉親寮一地就是為了開發蔗糖而申請。此外尚於明治44年

(1911)

1月欲與林 月汀、施學賢、中島常助等六人,鳩集一萬圓資本以設立南投造材公司,將

94 Antonio C. Tavares "The Japanese Colonial State and Dissolution of the Late Imperial Frontier Economy in Taiwan ,1886-1909"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64.2(2005):361-385.

95 南番地由雲林拓殖合名會社負責,《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南投番界腦業〉,大正2 年(1913)3月31日。

96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南投製腦業〉,明治43年(1910)12月1日,第3783號。

97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臺中通信/埔里社近聞〉,明治44年(1911)5月12日,第3939 號。

98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來期改良糖廍〉,明治43年(1910)8月5日,第3683號;《臺 灣日日新報(漢文版)》,〈南投蔗園〉,明治43年(1910)9月4日,第3709號;《臺灣日日新 報(漢文版)》,〈來期製糖之豫想額〉,明治44年(1911)4月30日,第3927號;《臺灣日日 新報(漢文版)》,〈來期中部赤糖豫按〉,明治44年(1911)10月10日,第4087號;《臺灣日 日新報(漢文版)》,〈來期赤糖〉,明治44年(1911)11月19日,第4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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