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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在工程實務界上,各方對於權責觀念的認知,因此本問卷乃採取達菲 法(Delphi–Technique),首先至相關單位說明議題並進行訪談及記取意見,而 於綜合所得之內容中,提出因各別立場角色之不同而對同一之議題產生之不同觀

點,將此些觀點進行整合,而後依其各別角色分類製成問卷,使得各方對於同一 議題之不同觀點可於問卷中顯示,進而可以瞭解本議題中各方所爭執、爭議之處。

本次問卷調查分為兩大部份,第一部份為「何者應對施工災害負責」,第二 部份為「現行法令之合宜性探討」。第一部份中之各項參考因素乃為相關受訪對 象對於本議題所提出的正反觀點或直覺看法,經由問卷的發放調查使得此些觀點 可受各方評論,而各方所認同或不認同之項目即可立即從回收的問卷中顯示。

本問卷調查的目的,期望能將各方所爭執、爭議之處在此有限的研究範圍中 來探討,並對其觀點之合法及合理性提出說明。

4﹒1 問卷對象分析

4﹒1﹒1 問卷回收率統計

本次問卷調查,將問卷訪問對象分為四類,計有營造廠(含甲、乙、丙級)、

執業建築師、執業專業技師(含土木、結構)以及全國 25 縣市主管機關,而問 卷發出份數、回收份數以及回收率則如下圖(17)所示:

圖(17) 問卷回收統計圖

圖 20 事業主管機執業年資統計圖 圖 21 工程顧問公司執業年資統計圖

4﹒1﹒2 贊成比率之定義

為使問卷分析時容易瞭解各選項贊成比率高低之差異,於此將各受訪對象之 贊成比率加以定義,如下表(4):

表(4) 回收問卷贊成比率

贊成比率% 0 1∼20 21∼40 41∼60 61∼80 81∼99 100 定義 完成不贊成 贊成比率

極低

贊成比率 偏低

贊成比率 適中

贊成比率 偏高

贊成比率 極高

完成贊成

注意事項:

平均贊成比率屬於適中以下者(0∼40%),視為未得大多數受訪對象所普遍 認同,將不被列入受訪對象所認同之主要理由。

4﹒2 何者應對施工災害負責

本次問卷調查所預設之災害負責對象主要有四類,分別為:1.承包商、營造 廠方面,2.建築師/專業技師方面,3.業主方面,4.上述各方共同分擔。受訪對 象則依問卷回收統計後分為五類,分別為:1.營造廠,2.專業技師,3.建築師,

4.工程顧問公司,5.主管機關。

4﹒2﹒1 承包商、營造廠方面 問卷統計:

表(5) 問卷對象對於承造人、營造廠是否應負責之統計比率

專業 建 築

工程 主管 總合 問卷對象

應負責與否之參考因素

營 造

廠 技師 師 顧問 機關 平均

營造廠應負責 贊成比率%

(1)工地係由包商主控,不論人員、機具甚至分 包商均係由營造廠所雇,且施工方法順序均由 其決定。

50.9 71.7 86.7 76.9 87.5 74.7

(2)營造廠對"施工"的經驗最豐富。 31.6 15.1 23.3 23.1 37.5 26.1

(3)現行法規或合約文件,亦均以營造廠為主,

要負"施工"中之一切責任。

47.4 56.6 56.7 61.5 25.0 49.4

營造廠不應負責 贊成比率%

(1)同一工地,不一定僅一營造廠,有時業主分 別發包給數個營造廠(如土木、水電)分別施 工,彼此無隸屬關係,難以控制他人。

36.8 7.6 13.3 7.7 12.5 15.6

(2)現行營造業管理不健全,主任技師未必真正 到現場負責施工•另有些營造廠在全省皆有工 地,全公司卻僅一名主任技師簽全省之工地。

38.6 20.8 6.67 15.4 0.0 16.3

(3)部份施工技術(例如:開炸爆破)並非營造廠 之專長,宜由專業技師負責。

38.6 11.3 16.7 15.4 12.5 18.9

問卷分析: 由上列表(5)可以看出各方對於營造廠應負責之參考因素中,以 第(1)項因素「工地係由包商主控,不論人員、機具甚至分包商均係由 營造廠所雇,且施工方法順序均由其決定。」被認為是當施工災害發 生時,營造廠應負起其責任的最大原因,因為一般而言,營造廠對於 工程施工擁有主控權,一切施工技術、人員調派、機具使用,都是由 營造廠負責調度掌控,因此除了營造廠本身對於此因素之贊成比率適 中外(贊成比率:50.9%),其餘各方皆認為此因素實為營造廠應對施 工災害負責之最主要之因素。(平均贊成比率:74.7%)

其次為第(3)項「現行法規或合約文件,亦均以營造廠為主,要負

"施工"中之一切責任。」(平均贊成比率:50.7%),目前法規中要求 營造業應對其承攬之工程負施工責任(例如:建築法第十五條、營造 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而於契約部份,各方皆認為業主和營造廠簽訂 承攬契約,其中一切相關內容皆由雙方所同意訂定之,因此當施工中 發生任何狀況,則理應由營造廠負責處理,此點乃為責無旁貸之事。

於營造廠不應負責之參考因素中,各方對於各項因素之贊成比率 都偏低,顯示各方皆不認為此些因素是施工災害發生時,營造廠不應 負責之理由。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方面,對於營造廠不應 負責之參考因素中第(2)項「現行營造業管理不健全,主任技師未必 真正到現場負責施工•另有些營造廠在全省皆有工地,全公司卻僅一

名主任技師簽全省之工地。」之贊成比率為 0%,即為先前所定義之 完成不贊成,而除了營造廠之外,其他對象對於此項因素之贊成比率 極低。由此可知大多數的受訪對象皆認為此項因素乃為營造廠本身之 管理制度問題,不可因此而將此項因素作為營造廠對於施工災害不應 負責之理由。

4﹒2﹒2 建築師/專業技師方面 問卷統計:

表(6) 問卷對象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是否應負責之統計比率

專業 建 築

工程 主管 總合 問卷對象

應負責與否之參考因素

營 造

廠 技師 師 顧問 機關 平均

建築師/專業技師應負責 贊成率%

(1)營造之施工,含臨時設施(如鷹架、模版 等),其結構安全均由監造人核准方可施工。

45.6 37.7 3.33 15.4 37.5 27.9 (2)建築師/專業技師於設計時,寫作施工規範

時,即應設計/規範較安全之結構及方法,且審 核包商施工方法/順序,可較嚴格要求。

54.4 47.2 10.0 38.5 50.0 40.0

(3)專業技師應聘於營造廠時更應負其專業上 施工之責任。營造廠老板可能只有商業經營之 能力而無專業技術之能力。

33.3 47.2 40 46.2 62.5 45.8

建築師/專業技師不應負責 贊成比率%

(1)建築師/專業技師並不能真正雇用或開除營 造廠之人員或包商。故僅書面審核難收實效。

說一套,作一套係工地常見之實情。

29.8 39.6 63.3 53.9 25.0 42.3

(2)建築師/專業技師對於〝施工〞之經驗,未 必比營造廠豐富。尤其某些〝施工方法〞係某 些營造廠自行研發的,則建築師或技師更不可 能較營造更了解。

26.3 17.0 43.3 23.1 37.5 29.4

問卷分析: 由上表(6)統計可發現,建築師/專業技師應負責參考因素中第(3) 項「專業技師應聘於營造廠時更應負其專業上施工之責任。營造廠老 板可能只有商業經營之能力而無專業技術之能力。」所得之贊成比率 為最高,其中對象以主管機關之贊成比率較高,為 62.5%,由此顯示,

主管機關對於代表營造業專業技術能力的專任工程人員,是否確實擁 有足夠專業能力的重視。

其次為第(2)項「建築師/專業技師於設計時,寫作施工規範時,

即應設計/規範較安全之結構及方法,且審核包商施工方法/順序,可 較嚴格要求。」,其所得之平均贊成比率為 40.0%,而其中主要贊成 對象為營造廠及主管機關,贊成比率分別是 54.4%及 50%,由此數據 可得知,營造廠及主管機關方面認為,承攬人依承攬契約中,由定作 人方面所交付的施工規範來進行施工,因此一份正確健全的施工規範 對於工程施工是否正確,其影響是極為深遠的,所以,營造廠及主管 機關方面在此特別強調建築師/專業技師所提供施工規範,其正確健全 的重要性。

在建築師/專業技師不應負責參考因素中,以第(1)項「建築師/

專業技師並不能真正雇用或開除營造廠之人員或承包商。故僅書面審 核難收實效。說一套,作一套係工地常見之實情。」所得之贊成比率 較高,其中對象以建築師之贊成比率為偏高(63.3%)。而其他受訪對 象除了工程顧問公司之外,其他對於此項參考因素之贊成比率都屬偏 低約在 20%∼40%之間。由此可瞭解建築師及工程顧問公司認為建築 師/專業技師對於營造廠商並無實質指揮的權力,因此無法控制營造廠 商的行為。而營造廠、專業技師及主管機關方面卻認為,建築師/專業 技師雖無法直接控制營造廠商,但法規及契約中都有付予建築師方面 監督及解釋工程施工相關事宜之權責,因此,不認為可以以此作為免 除責任之理由。

4﹒2﹒3 業主方面 問卷統計:

表(7) 問卷對象對於業主是否應負責之統計比率

受各方認同之選項。第(2)項「就實際而言,業主財力最雄厚,較能負 擔財務上的賠償責任。」之平均贊成比率極低(14.3%),顯示各方皆 不認同一昧的以財力最雄厚的業主作為災害負責對象之此一觀點。

於業主不應負責之參考因素中,以第(2)項「傳統上,業主係將設 計/監造之責任,付款交付給建築師/專業技師,係將施工責任,付款 交付給營造廠。」相較而言較為各受訪者所贊成,其平均贊成比率為 43.1%,其中較為贊成此因素的對象是主管機關,贊成比率為 50%。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第(1)項「業主無專業之能力,如何負需 專業能力來判斷安全與否之責任?」,其中對象以營造廠為贊成比率極 低(17.5%) ,而建築師則為贊成比率偏高(60.0%) ,此兩者對於此 因素乃持相反的看法。

本節業主應負責之參考因素第(1)項「不論營造廠或建築師/專業 技師均係應業主聘用而施作本工程,故不論其為疏忽或故意造成任何 災害,業主均難解其咎,業主應選擇有能力/經驗之營造廠或建築師/

專業技師,以求安全。」及業主不應負責之參考因素第(1)項「業主無 專業之能力,如何負需專業能力來判斷安全與否之責任?」實為一體兩 面之問題。就主管機關而言,其對業主應負責之參考因素第(1)項「不 論營造廠或建築師/專業技師均係應業主聘用而施作本工程,故不論其

專業技師,以求安全。」及業主不應負責之參考因素第(1)項「業主無 專業之能力,如何負需專業能力來判斷安全與否之責任?」實為一體兩 面之問題。就主管機關而言,其對業主應負責之參考因素第(1)項「不 論營造廠或建築師/專業技師均係應業主聘用而施作本工程,故不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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