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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災害防治建築師、各專業技師及承包商責任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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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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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研 究 案:建築工程施工災害防治 研究案編號:MOIS882010 計 畫 名 稱:施工災害防治建築師、各專業技師及承包商責任制度之研究 執 行 期 間:87 年 8 月至 88 年 6 月. 施工災害防治建築師、各專業技師及承包商 責任制度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蕭江碧 共同主持人:辛其亮.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執行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研 究 案:建築工程施工災害防治 研究案編號:MOIS882010 計 畫 名 稱:施工災害防治建築師、各專業技師及承包商責任制度之研究 執 行 期 間:87 年 8 月至 88 年 6 月. 施工災害防治建築師、各專業技師及承包商 責任制度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蕭江碧 共同主持人:辛其亮 法律顧問:李家慶 研究人員:金仁成 陳伯勳 研究助理:李文偉 楊忠哲 蔡宗原 王榮圳.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執行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3) 中文摘要 關鍵詞:施工災、簽證、專業責任、法令、規範、達菲術.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施工中災害,沒有人希望它發生,但卻不斷的發生。 因此本研究之第一部份即為收集過去若干年來,國內建築工程所曾經發生之施工 災害案例,加以分類、分析其成因,並收集現有築管理及勞工安全方面之相關法 令,將二者互相比較,研討其相互之關係,並由「技術」及「法令」二個層面來 著手,以求建立完整之制度,使得任何施工中災害之發生,均有一個或數個單位, 明確的負起其應有之責任,從減少推諉塞責之畸型現象來改善施工災害發生之機 會。 惟此種工作將牽涉到各不同團體之切身利害關係,為求周延將與各專門職業 公會,如建築師、土木技師、大地技師、產業保險、職業災害防治等各單位充分 溝通,瞭解其立場,以求得共識,作為未修法之建議。尤其對於建築師及各相關 技師間,因界面問題造成權責不清楚之處,加以釐清,並以各案例為基礎,法令 為準,劃分各專業之責任,若有未達成共識者則採取兩案或多案並陳,供立法機 關參酌採納。 本計劃另一重點,將案例及法規整理後作成推廣教育之教材,向各機關團體 說明,使其瞭解本身之責任,而不敢隨意設計草率、調查不實、安全係數使用不 當等人為疏失造成之施工災害。 本計劃可預期之最大困難,將是不同專業團體間意見難以整合,尤其各不同專業 職業各有其法令依據,而彼此互不讓步,因此不易達成共識。惟本計劃將儘量求 同存異,凡可達成共識者,作出修改相關法令之建議,凡無法達成共識者採取多 案並陳,並分析各案之利弊,供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酌斟採納。調查意見方法與 主管機關、律師、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單位及保險業者,共同討論及訪談以求得關.

(4) 鍵性建議,並將這些建議輔以 Delphi-Technique 問卷調查方式來求得最大共同 意見。 由本研究之結論可得知,相關當事者對於法規範不夠熟悉、法律規範過於老 舊不夠周詳、法規契約用語模糊、權責問題有時為不特定性,及當事人立場不同 而產生認知差異等,均使施工災害原因無法清楚釐清。今後宜持續而長期從修改 法令或相關建築管理規則著手,方可改善及減少建築工程施工災害的發生。.

(5) ABSTRACT Keyword : Construction Disaster, Certificati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Ordinance, Specifications, Regulations, Delphi-Technique. Disaster du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something no one likes it, yet it happens all the time. This research tries to collect past information about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cords. Using Delphi-Technique to collect opinion from different professional groups such as Architects, Professional engineers etc. Further, if some consensus can be reached, this research will make some recommendation about the direction for which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modified or changed. If no consensus could e reached, then this research will propose alternatives for consideration y authorities i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Most of the time, some gray area exist in different stages-----investig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the interface between different professionals is very hard to clarify. The results of this research will be used as teaching manuals for different groups for i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rograms. Hopefully, different group will be more cautious in performing its duty in investigati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as to prevent future disasters. Delphi-Technique will be used in questionnaire design and study. After collection some eighty-plus cases of construction disasters, the research group found the following reasons are major factors which made if difficult to clarify responsibilities allocation among different professionals. It has been found that most serious building construction accidents involve trench and embankment failure, falls from elevated positions, collapse of temporary structures and framework, or the failure of structures under construction. Unclear and outd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de different professionals argue with each other, Different professionals involved in the same project will have conflict views about some design and drawings regulation make it even worse when disasters prevention became major concern. Uncertainty is one of the major causes that disaster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can not be reached among different professionals. The other major one is record collection about disaster usually is vague and incomplete. It is recommended that long-term improvement and modif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the fundamental procedure be taken by related professionals..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1. 1﹒2. 研究內容及範圍…………………………………………………1. 1﹒3. 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2. 第二章.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及爭議處理程序……………………………6. 2﹒1 緒論…………………………………………………………………6 2﹒2 施工災害案例探討…………………………………………………………13 2﹒2﹒1 民國80—87年各類案例分析…………………………………13 2﹒2﹒2. 力霸百老匯災變案例探討……………………………………………18. 2﹒2﹒3. 林口社區災變案例探討…………………………………………20. 2﹒2﹒4. 鄭州路災變案例探討………………………………………………21. 2﹒3. 現行工程災害糾紛之處理制度……………………………………………24. 第三章. 建築行為人法定權責探討………………………………………30. 3﹒1. 建築師之權責探討……………………………………………………31. 3﹒1﹒1. 建築師為設計人……………………………………………………31. 3﹒1﹒2. 建築師為監造人……………………………………………………33. 3﹒2. 技師之權責探討…………………………………………………35. 3﹒2﹒1. 設立事務所執業之技師…………………………………………35. 3﹒2﹒2. 應聘於營造業之技師……………………………………………38. 3﹒3. 營造業權責之探討…………………………………………………40. 3﹒3﹒1. 營造業之法定責任………………………………………………40. 3﹒3﹒2. 營造廠與各行為人介面探討……………………………………42. 3﹒3﹒3. 法令缺失探討…………………………………………………43.

(7) 3﹒3﹒4. 本章結論……………………………………………………44. 第四章. 施工災害權責探討問卷分析………………………………………47. 4﹒1. 問卷對象分析……………………………………………………47. 4﹒1﹒1. 問卷回收率統計……………………………………………………47. 4﹒1﹒2. 贊成比率之定義………………………………………………49. 4﹒2. 何者應對施工災害負責…………………………………………49. 4﹒2﹒1. 承包商、營造廠方面……………………………………………49. 4﹒2﹒2. 建築師/專業技師方面……………………………………………51. 4﹒2﹒3. 業主方面……………………………………………………52. 4﹒2﹒4. 上述各方共同分擔…………………………………………………55. 4﹒2﹒5. 本節結論…………………………………………………………57. 4﹒3. 法令之合宜性探討……………………………………………………58. 4﹒3﹒1. 問卷分析…………………………………………………………58. 4﹒4. 本章結論………………………………………………………64. 第五章. 常見施工中災害權責探討……………………………………65. 5 ﹒ 1 常見權責疑義課題探討 …………………………………………… 6 5 課題一. 承攬契約之不公平…………………………………………65. 課題二. 監造的疑義 …………………………………………………… 6 6. 課題三. 業主選任與分包責任………………………………………68. 課題四. 各方共同分擔責任之可行性…………………………71. 課題五. 營造廠負責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之權責探討…………71. 課題六. 建築師是否應負連 帶責任 …………………………………… 7 2. 課題七. 鑑定作業標準……………………………………………72. 5﹒2. 常見權責疑義劃分及建議…………………………………………74. 第六章. 法令修改建議…………………………………………………79. 建築法…………………………………………………………………79.

(8) 建築師法…………………………………………………………………82 技師法…………………………………………………………………84 營造業管理規則……………………………………………………………86 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91 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95 建築技術規則……………………………………………………………97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03. 7﹒1. 結論………………………………………………………………………103. 7﹒2. 建議………………………………………………………………………104. 附錄 1:問卷內容…………………………………………………………………105 附錄 2:問卷調查意見彙整………………………………………………………114 附錄 3:80~87 年施工災害案例………………………………………………145 附錄 4:法院判例…………………………………………………………………154 附錄 5:第一次會議出席人員簽到表 ……………………………………………161 附錄 6:第一次會議記錄…………………………………………………………162 附錄 7:第二次會議出席人員簽到表……………………………………………163 附錄 8:第二次會議記錄………………………………………………………165 附錄 9:建研所期初、期中簡報建議事項……………………………………174 附錄 10:引用法律條文彙整……………………………………………………176 附錄 11:參考書目………………………………………………………………183.

(9) 圖表目錄. 表(1). 工程糾紛處理方式比較分析表……………………………………………29. 表(2). 土木、結構技師執業範圍……………………………………………36. 表(3). 專任工程人員應聘於營造業資格………………………………………38. 表(4) 回收問卷贊成比率……………………………………………………49 表(5) 問卷對象對於承造人、營造廠是否應負責之統計比率…………………49 表(6). 問卷對象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是否應負責之統計比率………………51. 表(7) 問卷對象對於業主是否應負責之統計比率……………………………53 表(8) 問卷對象對於應共同負責之統計比率……………………………………55 表(9) 問卷對象對何者應對施工災負主要責任統計……………………………56 表(10)問卷對象對現行法令是否應修訂之統計………………………………59 表(11)問卷對象對增設【專任工程人員】意見統計……………………………59 表(12)問卷對象對建築師是否應負連帶責任意見統計………………………61 表(13)問卷對象對建技規則第 64 條是否應修訂意見統計統計………………61 表(14)問卷對象對相關假設工程是否應由主任技師簽證意見統計……………62 表(15)問卷對象對施工圖是否應由主任技師審核意見統計…………………63 表(16)問卷對象對工程災害責任釐清難易意見統計……………………………63 表(17). 建築師依法所需負之監造責任…………………………………………66. 表(18) ….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及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內容比較 …. …. …. …. 7. 3. 圖(1). 本研究分析架構流程圖……………………………………………4. 圖(2). 本研究案年度工作流程圖………………………………………………5. 圖(3). 80~87 年工程災害一覽圖(政府機關) ……………………………………6. 圖(4). 80~87 年工程災害一覽圖(民間單位) …………………………………7.

(10) 圖(5).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民法) …………………………………10. 圖(6).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刑法) ………………………………11. 圖(7).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建築法) ……………………………12. 圖(8).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建築師法、技師法、 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12. 圖(9). 擋土開挖災害分析流程圖……………………………………………15. 圖(10). RC 結構體災害分析流程圖………………………………………………16. 圖(11). 鋼結構災害分析流程圖…………………………………………………17. 圖(12). 工程糾紛處理程序流程分析圖…………………………………………25. 圖(13). 建築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流程簡圖(以台北市為例) …………………27. 圖(14). 申請仲裁之程序分析圖……………………………………………28. 圖(15). 建築流程與行為人關係圖…………………………………………30. 圖(16). 建築行為人契約關係圖…………………………………………………31. 圖(17). 問卷回收統計圖…………………………………………………………47. 圖(18). 專業技師執業年資統計圖………………………………………………47. 圖(19). 建築師執業年資統計圖…………………………………………………47. 圖(20). 事業主管機關執業年資統計圖…………………………………………48. 圖(21). 工程顧問公司執業年資統計圖………………………………………48. 圖(22). 各級營造廠執業年資統計圖……………………………………………48.

(11) 第一章 1﹒1.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年來,建築工程於施工中,發生災害而成為社會新聞者,屢見不鮮。另有 較小型災害而不為人知者更不知幾凡。而施工過程中,參與之單位計有起造人、 承造人、監造人,相關之職業計有建築師,各種工業技師(如土木、大地、結構) , 營造業,主管之單位有中央、地方之建築主管機關,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等。 過去由於對施工中之災害缺乏有系統之紀錄及研究、分析,因此即便是力霸 士林百老匯沉陷,台北市鄭州路地下街災變等大型施工中災害,亦僅是熱鬧一陣 子,即〝船過水無痕〞。無法由過去之災害中,汲取教訓,作為未來避免類似事 件的教材。由於災害發生之後所涵蓋的相關之單位及職業眾多,容易互相推諉責 任,而使真相不易顯現。 本研究之目的,為由現有之相關法令整理著手,整合各相關職業及單位之意 見,取得共識,並配合建築研究所另外所作之〝施工災害應變處理程序〞等方面 之研究,將各相關建築師、技師、營造廠等彼此責任劃分清楚。由於責任清楚, 一方面可避免互相推諉,二方面有責任者將不敢隨意簽章,三方面主管官署於懲 處相關人員時,可以有依據。可謂有多方面之功效,此為本研究之重要性。. 1﹒2. 研究內容及範圍.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施工災害,沒有人希望它發生,但其卻不斷的發生。 因此本研究之第一部份即為收集自民國 80 年以後,國內建築工程所曾發生之施 工中災害案例,加以分類、分析其成因,並收集現有建築管理之相關法令,將二 者互相比較,研討其相互之關係,並由「技術」及「法令」二個層面來著手,以 求建立完整之制度,使得任何施工中災害之發生,均有一個或數個單位,明確的 負起其應有之責任,從減少推諉塞責之畸型現象來改善施工災害發生之機會。 1.

(12) 惟此種工作將牽涉到各不同團體之切身利害關係,為求週延將與各專門職業 公會-如建築師、土木技師、大地技師、產業保險、職業災害防治等各單位充份 溝通,了解其立場,以求得共識,作為未來修法之建議。尤其對於建築師及各相 關技師間,因界面問題造成權責不清之處。加以釐清,並以各案例為基礎,法令 為準,劃分各專業之責任,若有未達成共識者則採取兩案或多案並陳,供立法機 關參酌採納。 本計劃可預期最大之困難,將是不同專業團體間意見難以整合,尤其各不同 專業職業各有法令依據,而彼此互不讓步,因此不易達成共識。惟本計劃將儘量 求同存異凡可達成共識者,作出修改相關法令之建議,凡不能達成共識者採取多 案並陳,並分析各案之利弊,供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酌斟採納。調查意見方法主 要與主管機關、律師、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單位及保險相關業者,共同討論及訪談 以求得關鍵性之建議,並將這些建議輔以 Delphi-Technique 問卷調查方式來求 得最大共同意見。. 1﹒3. 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 本研究之準備工作係收集現有之相關法令,及自民國 80 年以後,國內建築 工程所曾發生之施工中災害案例,並且將二者加以相關之調查,分類整理列表分 析,以了解何種災害可以何種法令規範之、約束之。 本研究之核心部份,係以案例研究及與相關主管機關及專業團體,訪談與討 論,並輔以 Delphi-Technique 問卷調查方式來了解各建築師,專業技師及營造 廠商甚至律師,保險公司及建築主管機關等。對於施工階段各相關專業人員責任 分攤之看法,以求取共識,例如:依建築法五十四條,所應提供之施工計劃,是 否應加以評估或建築主管機關是否應加以審核等,均宜進行研究。 惟由於各相關專業之間的利害衝突,可能有一部份問題將無法取得共識,將 是本研究將遭遇之主要困難,則將以地方建管單位之意見及可能採取多案並陳之 2.

(13) 方式,提出數個方案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修法之參考。尤其民法及刑法上,對於 轉包他人工作時之行為人,其與名義上承包工程之承造人間之法律關係及責任, 尤需釐清。另方面有一部份問題將可取得共識,作為修法之建議及相關之解說及 舉例。本研究之成果,必須讓相關之各方如建築師,專業技師均了解其應負之責 任。故將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使各相關專業人士均了解其應負之責,而不敢任 意推卸責任。 簡言之,本研究主要進行方法及步驟可分為以下 5 個階段: 1. 蒐集相關資料 (1) 民國 80 年後施工災害案例 (2) 相關法規、文獻 (3) 法院判例 2.. 分析資料 (1) 整理歸納相關資料。 (2) 檢討研究內容及範圍並確立議題及各工作界面。 (3) 初擬各項解決建議方案。. 3.. 訪問調查 (1) 研擬問卷並作問卷調查。 (2) 實地訪談說明。 (3) 電話訪談。. 4.. 專題座談 (1) 邀請營建主管機關、相關公會人士、業界代表、學術單位等針對議 題提出意見並予以彙整。 (2) 邀請熟悉工程事務之法界人士,針對議題中牽涉法律層面之內容予 以提出見解、看法。. 5.. 成果提出. 3.

(14) 將本研究之最終結果提出各類落實權責劃分建議及修法方向,以供日後 政府機關、各團體及個人參考、修正所用,並作為其他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方向。. 災害種類. 導致結果. 分析原因. 防治對策. 責任分擔. 法律規範. 制度面. 技術面 圖(1). 起造人. 監造人. 本研究分析架構流程圖. 4. 承造人.

(15) 工. 收集民國八十年 後施工災害案例. 作. 開. 始. 收集相關法規及文獻. 擬定邀請參與之各公 會,含律師、保險公司 等,參與研究與討論. 與各單位討論確立各種災害之規模範圍分類。初擬本研究欲 討論之各議題及工作界面,初擬各項解決建議案。. 第一次會議 約 8 7 年底. 用Delphi-Technique發出 各問卷給相關公會. 整理回收問卷 分洽各相關公 會,了解其立 場及建議 第二次發出問卷. 整理回收問卷之答案. 期中簡報,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提供建議. 第二次會議 約 8 8 年初. 與各公會討論其建議. 提出修法方案,兩案 或多案並陳. 確認各方案之內容,邀各 單位討論,期末簡報 成果提出 摘要內容刊於網站, 供各界參考. 圖(2). 本研究案年度工作流程圖. 5. 第三次會議 約 8 8 年中.

(16) 第二章.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及爭議處理程序. 2﹒1 緒論 近幾年來由於台灣工商業經濟快速的發展,因此人民的生活水準也相對地提 升,促使政府與民間的各項土建工程建設不斷且工程規模日益增大。然而在地狹 人稠的台灣,對土地的充分利用是一件相當重要的課題。故此政府極力從事各項 工程的建設,用以促進國內經濟蓬勃發展。 不論是政府或是私人的工程,常常是在有限的建築面積下來進行施工,因此 大大地增加了工程施工上的困難度,且施工上必須小心翼翼、謹慎施作,以防止 施工災害的發生。 但在國內工程界不斷提升專業品質與興建各種創新且鉅大的重要工程時,還 是經常遭受到各種的施工問題及技術上的瓶頸,也因而增加了施工災害發生的機 率,致使工程因此停擺而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且對社會的影響層面就變得相當 的廣泛。所以,當工程中有施工災害的發生時,往往會對工程本身造成不小的影 響及傷害,更造成各方的財產損失,甚至連生命也都遭受威脅。. 災害件數. 20 15. 12. 10. 12 9. 8. 5. 4. 5. 2. 0 0.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年度. 災害件數 0. 8. 4. 12. 12. 9. 5. 2. 圖(3) 80年~87年工程災害一覽圖(政府機關). 6.

(17) 災害件數. 20 15 8. 10 5. 3. 9. 8. 6 4. 1. 2. 0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災害件數 3. 1. 8. 9. 8. 6. 4. 年度. 2. 圖(4) 80年~87年工程災害一覽圖(民間單位). 上列圖表中所呈現的數據乃針對本研究所搜集的案例中 ,代表施工災害在 各年份中所發生的件數,雖然施工災害件數逐年下降但並非表示災害有減少的趨 勢,而是國內景氣影響了工程的進行,在不景氣的情況下工程施工件數明顯減少 許多,相對的施工災害件數亦看似隨之減少。 所以,每當有工程進行時,施工災害常常成為各媒體報導及關注的焦點,所 以施工災害的防治、責任的釐清則是目前熱門的話題。因為一旦災害發生,施工 災害防治的問題、責任的追究及各專家及公會的鑑定常常被提及 ,但時間一拖 久,往往是不了了之,什麼結果也沒有則是常有的事情。 所以欲探討施工災害的防治,就必須先了解國內施工中所發生過的工程災害 有哪些,從此著手進行研究。因此本研究一開始的資料蒐集,即從各研究報告、 學術期刊、論文、鑑定報告及各大報章雜誌中,整理出各種大大小小的施工災害 案例,並且加以分類、彙整,以供分析探討之用,亦可供作後續研究者作為查詢 的資料,而案例依日期、地點、發生原因、傷亡人數等方式來編排,如下列所示︰ 案例一 日期︰80.11.29 地點︰台北市館前路地面塌陷。 概述︰館前路新光大樓地下室開挖,導致路面嚴重塌陷。. 7.

(18) 傷亡人數:無。 原因:起因是地下連續壁漏水,工地乃將地下室積水抽出,隨後接縫處被館前 路地下的水壓及土壓衝破,地層中的砂土礫石不斷流失,才造成自來管 及下水道的下方被掏空而斷裂,造成更嚴重的沖刷。 案例二 日期:82.6.6 地點:台北市濟南路二段 39 號附近(豪美商業大樓)工地 概述:地下 3-4 樓層鋼支撐梁由於上面放太多鋼筋導致撐梁跨下面地下 5 層有 5 個工人在工 作包括工地主任及鋼筋小包和工人全部被落下的鋼材壓到 傷亡人數:3 死 2 傷 原因:撐梁被鋼筋壓跨。 案例三 日期 : 84.1.18 地點 : 台北市捷運板橋線 261 標 ,和平東路與西園路交界處 概述 : 和平東路與西園路交界之十字路口發生地層下陷災變 ,造成位於西園路 旁的一棟民宅嚴重傾斜約 20 度 ,地面下陷 2 公尺 傷亡人數 : 無人傷亡 原因 : 據研判為當時捷運隧道正在進行接頭開鑿工程 ,因不慎擾動地下水層得 地下水挾帶大量泥沙衝入通風井 ,而超出土壤可承受之範圍所致。 案例四 日期:85.7.22 地點:桃園市「青溪國小活動中心」工程 概述:於桃園市自強路的國小活動中心工地,當時正有十多名工人在工地進行灌 漿作業,突然在無預警的狀況下發生樓版塌陷,造成正在灌漿施工的多名 工人被壓傷、活埋。 8.

(19) 傷亡人數:死亡一名、受傷十名。 發生原因:早先綁紮鋼筋樑柱的工作不確實。 案例五 日期:85.8.13 地點:北市「捷運新店線 222 標公館站」工程 概述:台北市捷運新店線於羅斯福路四段的工地,於工程進行到開挖至地下 8m 時,發現壁面有滲水現象,後因自來水管脫落,大量自來水灌入工地中, 造成附近地面凹陷;凹陷面 積長 8m、寬 6m,人行道邊緣亦下陷 30cm ,經施工單位緊急回填,並灌 注皂土液,使狀況穩定。 傷亡人數:無。 發生原因:該處土質鬆軟,加上自來水管大量滲水而造成塌陷。 案例六 日期:86.12.13 地點:高雄縣岡山鎮「南化水庫下游加壓站配水池」工程 概述:工程作業進行到灌漿工作時,由弧型池頂西端突然發生凹陷,像骨牌般 順勢變形,於數十秒內,整個池頂崩塌,造成正進行灌漿作業的二十餘 名工人自 27m 高處掉落,造成死傷。此工程乃為省自來水公司南區工程 處負責,共興建兩座高 27m,直徑 53m 的配水池。 傷亡人數:死亡七名,受傷十二名。 發生原因:此工地有超音波掃瞄結構體,一旦模板變形應會發現,但此時卻沒有 效用,初步研判是模板支撐鬆動所致。 以上所列案例於附錄 3 中另有用表格方式呈現,以供參考。 而在這些本研究所搜集到的案例之中,又將以林口社區災變、鄭州路災變、 及力霸百老匯災變事件當作主要的重大案例,並作更深入、詳細的探討。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災害時,無論是否有人員傷亡,必定或多或少與現行建築 9.

(20) 法令規章及一般法律條文有所抵觸,而現行的法令種類有建築法、技師法、省市 建築管理規則、建築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等。因此,各營建從業人員對於法令 規章的認知是否清楚,對於施工災害發生後責任的釐清有其正面的功效。 而下列圖表之中則是本研究對於建築施工災害發生時,可能涉及的各法令條 文的比例程度,而從比例圖中可得到某些訊息,在現行的法律規章中是否有模糊 地帶,或是法令條文不足,以致於施工災害發生時 ,所涉及的規範都集中於某 幾條,而且比例佔的相當高。 由圖(5)中所列出的條文可看出所涉及的都屬於侵權行為 ,而其中又以第 184 條、第 185 條、第 188 條及第 189 條等四條條文 ,在施工災害發生後所佔 之比例最高 ,由法律條文的內容(見附錄 10)來看可發現 ,不論是否為施工災 害造成之損害 ,只要是不法侵犯到他人應有的權利 ,皆會觸犯這四項條文 , 因為這四項條文屬一般侵權行為 ,如此可知施工災害發生時必定會侵犯到其他 人的權利 ,故一但發生災害則侵權行為必伴隨而至 ,所以這四條條文所佔的比 例才會相當高 ,而其他的條文則是視災害對他人的侵權程度及而定。 100%. 100%. 100%. 9 8 .2 3 %. 100% 90% 施工災害中所佔比例. 80% 70%. 5 5 .7 2 %. 60%. 4 8 .2 9 % 4 8 .2 7 %. 50%. 4 5 .2 0 % 3 9 .8 4 % 3 3 .2 4 %. 40% 30% 20% 10% 0% 民 法. 民 法 第 184 條. 民 法 第 188 條. 民 法 第 189 條. 民 法 第 185 條. 民 法 第 186 條. 民 法 第 191 條. 民 法 第 193 條. 民 法 第 196 條. 民 法 第 192 條. 民 法 第 794 條. 100%. 100%. 100%. 9 8 .2 3 %. 5 5 .7 2 %. 4 8 .2 9 %. 4 8 .2 7 %. 4 5 .2 0 %. 3 9 .8 4 %. 3 3 .2 4 %. 圖(5).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民法). 10. 法 律 條 文.

(21) 由圖(6)可看出比例最高的三條法條分別為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193 條, 其中第 13 及 14 條屬於行為人過失的條文,而第 193 條則為違反建築成規的條 文,當施工災害發生時幾乎都是人為疏失的狀況,故此違反這兩條的機率就相當 的高,至於第 193 條違反建築成規,則是指違反建築相關法令 (如 :建築法、營 造業管理規則…等),不可置否的是一但施工中發生問題(設計或施工),不論有 否產生災害或損害定與建築成規有所違背,若真有災害發生就更不用說了,譬如 模板敗模即是違反了相關建築法令的精神,因此只要發生施工災害,一定會違反 第 193 條,故其出現的比率也是相當的高。. 100% 100% 94.84% 100%. 施工災害中所佔比例. 90% 80% 70% 60% 50%. 41.74% 41.70% 39.39%. 40%. 30.31%. 30% 20%. 13.82%. 10% 0% 刑法. 2.86% 2.72% 0.95% 0.81% 刑法第 14 條. 刑法第 15 條. 刑法第 193 條. 刑法第 284 條. 刑法第 185 條. 刑法第 130 條. 刑法第 276 條. 刑法第 188 條. 刑法第 174 條. 刑法第 177 條. 刑法第 173 條. 刑法第 180 條. 100%. 100%. 94.84%. 41.74%. 41.70%. 39.39%. 30.31%. 13.82%. 2.86%. 2.72%. 0.95%. 0.81%. 圖(6). 法律條文.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刑法). 由圖(7)可看出比例較高的條文有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26 條、 第 58 條及第 61 條等六條與施工及責任歸屬有關係的法令。其說明了建築物的起 造人、承造人及建築師的權利義務關係及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當工程開始動工 後這三者對施工中的一切都有負責的義務 ,因此其所佔之比例如圖五所示都相 當的高 ,而且施工中的一切這三者都有其該負之責 ,當災害發生時這三者當然 脫不了關係。既然如此這幾條法令所出現的比例這麼高,亦應理所當然。 11.

(22) 100% 99.05% 98.23%. 100%. 90.92% 90.92%. 施工災害中所佔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21.76% 19.51% 19.28%. 30% 20% 10% 0% 建築法. 建築法第 15 條. 建築法第 26 條. 建築法第 12 條. 建築法第 13 條. 建築法第 58 條. 建築法第 61 條. 建築法第 65 條. 建築法第 68 條. 建築法第 69 條. 100%. 100%. 99.05%. 98.23%. 90.92%. 90.92%. 21.76%. 19.51%. 19.28%. 圖(7). 法律條文.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建築法). 相較於上述三個圖,圖(8)中所列的法令條文似乎完全的反應在施工災害 中,法令在施工災害發生後所佔的比例都是 100 %,這是因為圖(8)中所採用的 現行法令中僅僅都只有一條法令是規定與施工者及設計者或監造者的責任有 關,並無其他的相關規定,因此造成這種現象。 100%. 100%. 建築師法第 19 條. 建築師法第 21 條. 100%. 100%. 100%. 100%. 100%. 技師法第 19 條. 營造業管理 規 則 第 19 條. 土木包工業 管理辨法第 18 條. 100%. 100%. 100%. 100% 90% 施工災害中所佔比例.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其他相關法令. 圖(8). 法律條文. 施工災害相關法律條文比例圖(建築師法、技師法、 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12.

(23) 另外藉由三個大型的案例,所發生的過程及發生原因的探究,加以分析,以 釐清各項責任的歸屬問題。然而責任的歸屬往往是爭議的焦點,各方相互推諉過 失及責任是屢見不鮮。所以此次的研究案,將會針對建築師、各專業技師及承包 商,甚至是業主等各方,應負之責任加以研究,並就涉及的相關法令規章做探討, 以便釐清各方的責任,以期能供將來有類似案例發生時之參考依據。. 2﹒2. 施工災害案例探討. 2﹒2﹒1. 民國80—87年各類案例分析. 在本研究案一開始即從各報章、雜誌、學術期刊、論文中收集了近百個案例, 並且將這些案例依其性質的不同,初步分成了擋土開挖工程災害、RC結構體工 程災害、鋼結構體工程災害等三部份。在此之中又分別就是故種類、導致結果、 分析原因,最後到防治對策等流程加以分析探討。 在擋土開挖工程災害的部份,事故種類包括了︰滲水事故、土石崩塌或滑 落、地下管線挖破等等,而其導致的結果有︰滲、漏水、擋土設施倒塌,人員傷 亡、管線破裂、房屋車輛的損毀等等。結果分析有︰鑽探報告不確實,擋土壁體 施工不良造成周圍地盤下陷,或是地下水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而防治的對策 有︰落實監造者於現場監造,施工圖之詳細程度及審核應由監造者簽證,視現場 狀況需要做地盤改良,於臨屋下施行拖底作業,地下水部份則可使用點井工法降 低地下水。 鋼結構體工程災害的事故種類有︰吊裝結構不穩掉落、倒塌事故、感電事 故、工人施作時機具、物料掉落,因而導致人員死傷、房屋車輛損毀、妨礙交通 等結果,分析其原因有︰設計者的鋼構知識不足,施工圖標示不明確,施工者未. 13.

(24) 按圖施工,技術能力不足、粗心大意,在防治對策上,應將施工圖詳加說明,避 免施工之混淆不明,加強對工人之證照、經驗、年資的要求,吊裝時應加設水平 網或安全網,施工之機具、物料應於每日收工時確實回收、清點,如此將可減少 災害的發生。 RC結構體工程災害的事故種類有︰滲水事故、土石崩塌或滑落、地下管線 挖破、積水、墜落、人員溺斃、施工機具事故等。導致的結果有︰模板支撐倒塌、 擋土人員傷亡、管線破裂、房屋車輛損毀、妨礙交通等。分析原因有︰承包商未 作模板施工圖,或是施工者未按圖施作,配置不當、拆模或澆置混凝土的順序不 當,現場監造人員未盡監督之職,或專業能力不足,過分依賴過去經驗而導致災 害。其防治的對策有︰落實監造者於現場施工監造,事先擬定補救計畫,作為突 發狀況之應變。承包商應提出模板施工圖說,混凝土澆置時監工人員應於現場監 督,以確保施工安全。 而下列的圖 9、圖 10、圖 11 則是擋土開挖工程災害、RC結構體工程災害 及鋼結構體工程災害的分類、分析過程之詳細流程圖,以供作參考。. 14.

(25) 擋土開挖工程災害 事故種類 ●滲水事故 ●開挖後土石崩或坍塌事故 ●地下管線挖破事故 ●積水, 墜落,人員溺斃事故 ●爆裂物或氣體爆炸事故 ●感電事故 ●施工機具事故. 導致結果 ●滲、漏水 ●擋土設施倒塌 ●地層坍塌 ●人員死亡 ●道路坍塌 ●管線破裂 ●房屋傾倒,毀壞 ●車輛毀損 ●妨礙交通 ●臨時停電 ●氣體外洩. 分析原因 ●鑽探報告不確實 ●臨接構造物相關資料取得困難 ●擋土壁體施工不良造成周圍地盤下陷 ●擋土支撐設施架設不確實,造成支撐變形 ●地下水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防治對策 ●落實監造者於現場施工監造 ●施工圖之詳細程度及審核應由監造者簽證 ●確實記錄更新監測設施之監測值及警戒值 ●事先擬定補救計劃,作為突發狀況之應變 ●地下開挖時,應分區且均勻對稱開挖 ●避免重型機具停放於開挖面周圍 ●導牆如發生變形則應拆除並重新構築 ●視現場需要進行地盤改良 ●將支撐構件予以施加預力以減少擋土壁體變形 ●於鄰屋下施行拖底作業 ●於砂質地盤施行點井工法以降低地下水位. 圖(9). 擋土施工災害分析流程圖. 15.

(26) RC結構體工程災害 事故種類 ● ● ● ● ● ● ●. 滲水事故 開挖後土石崩潰或坍塌事故 地下管線挖破事故 積水,墜落,人員溺斃事故 爆裂物或氣體爆炸事故 感電事故 施工機具事故. 導致結果 ● ● ● ● ● ● ● ● ●. 模板支撐倒塌 人員死傷 道路坍塌 管線破損 房屋傾倒,毀壞 車輛毀損 妨礙交通 臨時停電 氣體外洩. 分析原因 ● ● ● ● ● ● ● ● ●. 承包商未作模板施工圖 施工者未依施工圖施工 模板配置不當 拆模順序不當 混凝土澆置順序不當 施工者任意提早拆模 現場監工人員未盡監督之責 施工者專業能力不足 施工者過份依賴其過去經驗. 防治對策 ● ● ● ● ● ● ●. 落實監造者於現場施工監造 事先擬定補救計劃,作為突發狀況之應變 施工圖之詳細程度及審核應由監造者簽證 承包商應提出模板施工圖說 要求混凝土澆置時監工人員應在現場 施工中如需打設孔洞應由監造者簽證 施工者對混凝土鋼筋接合處應確實依規定處理. 圖(10). RC 結構體災害分析流程圖. 16.

(27) 鋼結構體工程災害 事故種類 ● 吊裝結構不穩掉落倒塌事故感電事故 ● 高空中工人施工時工具物料落事故. 導致結果 ● ● ● ●. 人員死傷 房屋傾倒,毀壞 車輛毀損 妨礙交通. 分析原因 ● ● ● ● ●. 設計者鋼構知識不足 施工圖標示不明確 施工者未按圖施工 施工者技術能力不足 施工者之粗心大意. 防治對策 ● ● ● ● ● ●. 施工圖之複應詳加說明避免施工之混淆不明 施工圖之詳細程度及審核應由監造者簽證 鋼構焊接部份應由施工者繪圖,並交設計者審核 加強對工人之證照,經驗年資的要求診 於鋼構吊裝時應設水平網或安全網 鋼構上之施工器具,物料應於每日收工時回收. 圖(11). 鋼結構災害分析流程圖. 17.

(28) 2﹒2﹒2. 力霸百老匯災變案例探討. 一﹒案例說明︰ 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深夜,力霸百老匯位於士林基河路與大南路交叉 口的工地發生坍塌,基地面積二千八百七十平方公尺,為地下三層、地上十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據建管處指出,該工地已領有建照,由眾力及力霸建設開 發公司起造,陸輝營造承造,於五月初開工,基礎開挖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 施工,目前連續壁已施作完成,土方已開挖至基礎版下層,正施築無筋混凝土中。 而整個鑑定工作是委由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災變附近地區則加強安全及 秩序的維護,責任歸屬由建管處提供建照、地質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等,供士 林分院參考。 二﹒原因探究︰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二十七日派員前往現場會勘,初 步研判認為地質的鬆砂層與地下水是造成支撐破壞的主因,報告還警告說衍生的 裂隙正逐漸接近鄰房,必須特別注意,開挖區宜迅速回填,以防止潛在的災變。 這處基地位於基隆河廢河道新生地,地層屬於鬆砂層,地下水又豐富並具流 動性,此地質特性容易造成管湧現象,使得原來的地層之鬆砂層更形惡化成流沙 現象,這種現象會引起開挖區外地表嚴重下陷,及開挖區面之隆起。所以技師公 會認為管湧流沙現象是災變發生的主因。 三﹒分析探討︰ 世久營造副總經理楊建西表示,這次的災變可能是設計有問題,因為一般工 程的連續壁與開挖深度的比例,如果土壤性質好的話,連續壁可以短一點,如果 土壤性質不佳的話,連續壁就要長一點,一旦土壤性質惡劣,則須作地質改良。 然而有關連續壁長度及地質是否要作改良,必須要非常有經驗的工程師才能充分 掌握狀況,並做出正確的設計。 工信工程公司總經理陳煌銘則認為,屬於大地的事(指地質、土壤) , 一般. 18.

(29) 的結構工程師在設計時往往會忽略,或根本不了解其意義,因此可能在設計上發 生錯誤。此外有些地質調查及鑽探報告並不確實,也會造成接下來的分析及設計 產生錯誤。 東怡營造總經理周禮良也認為,不管多差、多軟弱的地質,在技術上都是可 以克服的,而且最近並沒有下雨,地下水不太可能會湧出,因此整個設計上可能 就有問題。 營造界人士向檢方指稱,一般而言,工地倒塌不外有三種原因,一、連續壁 深度、厚度不夠,導致崩裂。二、建連續壁時水分沒抽乾,連續壁受水的影響產 生不穩而崩塌。三、建地下室的鋼架不穩,不足以支撐四周的力道,導致崩塌。 力霸百老匯工地的坍塌是否牽涉到專業技師設計問題,已引起高度關切,內 政部營建署官員認為,技師應該自律,而營造業者則要與技師合作才能作好工 程,尤其要改正過去工地一旦出事後,建築師、營造業者及技師之間彼此諉過的 作法,釐清各方的分工與責任。 前營建署建管組組長張德周表示,按照現行的制度而言,整個設計、監工 流程是由建築師負責設計,施工的方法亦是由建築師負責,如果建築師認為有必 要可以找專業的土木、結構技師幫忙,但真正施工時卻是要靠營造廠,廠商工地 人員如果認為設計有誤,還可以再予以修正,建築師在施工中也負責監造。 工程界人士指出這次意外發生顯然是設計有問題,也再次說明了國內營造工 程的整個技師制度有必要重新檢討、徹底修正。因為工地是有經驗比書念的多還 重要,拿技師執照是靠考試,許多人從來沒到過工地。 依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明定十五層以上建築物之基礎結構需以連續壁施 工﹔而台北市方面的規定,則是建築物超過五十公尺以上,結構一律委託審查。 也就是說,連續壁的設計須配合地質現況設計,方得施工。 目前建管處的作法,對於這些建築規定的執行審核,是採責任制,建管處只 盯專業工業技師,許多申請案的檢查,審核單位只管建築師蓋章,只要建築師蓋 了章,有人負責即可。 19.

(30) 2﹒2﹒3. 林口社區災變案例探討. 一﹒案例說明︰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台北捷運新店線二二一標工程,位於師大路與水源路口的 地下潛盾隧道與通風口銜接處,於四月一日上午突然開裂而大量湧出水和泥砂, 工程人員緊急撤退,但泥水湧出後掏空周圍地層,使得緊靠工地的水源路上一百 餘戶民宅地層下陷,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而造成七十六戶民宅嚴重損裂,居民 緊急疏散,捷運工程單位立即停工,並以灌水和沙包的方式填堵,控制下陷情況, 並將兩百六十餘名居民安置於附近旅館。 災變原因初步判斷是灌漿作業不良及地質改良作業未盡理想,捷運南港線和 中和線因此受到嚴重影響。 二﹒原因探究︰ 台北捷運工程水源路災變肇事的原因並不單純,包括事前的地質調查、地層 改良作業、施工法的設計和施工步驟的選擇、發包制度以及臨時的判斷應變能力 都可能有暇疵,捷運施工有待通盤檢討。 據了解,此次災變發生原因是施工不當而導致地層下陷,受災民眾表示,近 兩個月來,受災戶的房屋即有輕微的裂痕,雖向捷運局反映,但並未受到重視, 因而釀成了此次的災變。 三﹒分析探討︰ 台北捷運新店線二二一標水源路湧水沈陷災變肇事原因巳呼之欲出。許多工 程人員指出,肇事原因以朝向隧道口『柔性接頭』內外的施工作業有問題,或是 對於漏洞搶修的方式處理不當所致。 四月一日十一時半發生湧水災變時,井外的水和土沙衝入被擠破的井壁。據 工作人員指出,破洞約位於井口以下三十三公尺處,破口直徑十公分時,工作人 員放棄繼續封住破裂口而緊急逃生,以免被急速湧入的水和沙掩埋。. 20.

(31) 當時的工作是進行隧道口與通風口豎井的『柔性接頭』 ,此是為了讓隧道與 通風口豎井之接合口處,有彈性伸縮的效果,以提高兩個鋼筋混凝土結構物在地 層震動時,不致太過剛硬而脆裂﹔亦即將原本已經挖通的隧道口,拆掉部份組成 隧道壁的混凝土環片,環片處預先已灌漿形成類似水泥塊的保護層,當環片拆到 井外一、兩片時,就發生了災變。 設計的工作流程是,拆卸環片後,為保護開挖面,先做噴漿工程,並構築混 凝土,在做混凝土前,先做一層止水膜,災變時,就是正在施作止水膜。 捷運局目前正式對外發佈的災變原因調查結果,方向都傾向台北的沖積地 層,以及地下管線渠道的複雜。 但是,無論台北的地質、地層狀況如何特別,捷運施工單位都不能將沈陷和 氣爆災變歸咎於地質、地層因素,而避談設計和施工問題,施工法的選擇,本來 就應將地質、地層狀況列入考量和評估的範圍。 或許施工單位還可以推說事前的地質資料不夠詳盡,才會被『不確定』的地 質所陷害。地質調查本來就是施工單位應該做的事,無論起造人、設計人、監造 人及承造人,都難辭其咎。. 2﹒2﹒4. 鄭州路災變案例探討. 一﹒案例說明︰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四日清晨,台北市鄭州路地下街工程連續壁發生嚴重坍 塌,深度約五層樓,塌陷面積四千九百平方公尺,消防單位救出一名身陷土堆中 的計程車司機,工務單位也緊急調派土石回填,已穩住塌陷情形。 根據初步研判,係與塔城街交叉口東北角的連續壁大斜撐支撐節點鬆脫或斷 裂造成斜撐失效,以致西端牆外土壓內擠,造成坍陷的嚴重災害。 北市工務局長李鴻基指出,從現場可發現連續壁受損凹折現象,明顯是一個 連續壁施工失敗的案例。. 21.

(32) 二﹒原因探究︰ 塔城街、鄭州路坍塌的原因,是在於連續壁安全支撐設計力量不足,其中可 能是因設計錯誤(鋼骨磅數不夠)、為節省工作天數和經費而超挖等人為疏忽或 材質不符所造成的。 有關設計方面,當初是委託中華顧問工程司設計,是否有設計不當的情形, 則由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負責鑑定,其中包括擋土牆的結構分析、土壓及支撐分 析等。施工方面,則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是否依照設計要求在安全確 保的情形下進行施工。 另外,監工方面,則由工務局的施工督導小組召集人陳天雄負責,調查工務 是否確實審核承包商提出的施工計畫、進度及材料等。同時將現場取得的螺栓樣 品送往鑑定,以進一步了解連續壁斜支撐鬆脫或斷裂的真正原因。 三﹒分析探討︰ 鑑定報告指出,災變因素主要是支撐系統架構接合不良導致破壞,而造成塌 陷。三個公會查核施工單位的觀測報告中,發現七月上旬就發現北側大斜撐第一 階支撐就開使呈現異常現象,工務所雖也注意,並做調整補強,但卻未及時檢討 斜撐桿軸力對接與螺栓之剪力作用,採取新的補強措施,造成斜撐與腰樑接合螺 栓承載力不足,斜撐發生挫屈現象。 初步的責任歸屬,設計部份,支撐系統是該案施工重要部位,設計單位雖已 於圖上註明,但未註明工地工程司應具備何種能力資格始能審核,且僅標示大斜 撐之尺寸,但未標示接合細部設計,有不周延之處。 施工部份,則未詳細提送西端牆支撐系統圖及結構分析計算書,應力行為改 變,北跨縮小、南跨增大,卻未配合注意檢討補強。 監造部份,監造單位未請施工單位提出擋土壁及支撐系統分析,且未請設計 單位協助複審,另外監工人力僅四人,嚴重不足,也造成疏忽。 最後就針對法規的部份來作一探討,首先從建築法規的爭執事件方面來說, 地方主管機關大多以報請上級政府處理為主,加上一般民眾不喜歡司法訴訟,所 22.

(33) 以有關建築損鄰事件大多希望以和解或調處的方式來解決。另外在建築施工的過 程中,有關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之間的糾紛事件較少,縱使發生了,大部份 都是以自行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來處理,使得長期以來,建築爭議事件評議委員會 所處理的案子,大多以損鄰事件為主。而損鄰事件在建築爭議評議委員會的處理 過程中,礙於主客觀條件及種種環境因素下,其功能往往無法有效發揮。 所謂建築爭議之範圍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以建築施工損鄰事件來說在法律上 是屬於侵權行為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危害的認定問題,所以損鄰事件中,侵 害鄰屋所有人之權益得依民法之侵權行為來處理而若有引發傷亡或公共危險者 得以對肇事者科以刑責,負起刑事責任。 其次,現行建築物的鑑定制度未完善以致發生施工災害時鑑定報告中的發生 原因及責任歸屬問題往往可能只是初步推訂貨交代不清使得責任歸屬問題難以 解決。 目前建管機關在沒有明確的法令依據下受理損鄰事件並無時間上的限制只 要行政上可採緩發執照明者均都受裡。故導致有非施工損害者或是刁民,明知道 承包商在工程上有資金轉的壓力而藉此機會索賠或是敲詐。 當然也有因施工造成損害而建商允諾修復,因而受災戶未於災害發生時提出 陳述,到了發現受騙時,當時所之損害其情形已有變化而增加認定上的困難,另 一種情況是,由業主出面調解要求承包商修復但由於雙方認知上的差別致使承包 商延宕修復,最近捷運中和現通車時沿線居民抗爭就是一個例證。 目前施工災害案件中的權責問題,是由誰所造成的?其責任該由誰負擔?負 擔的比例又是多少等問題時常發生互相爭執的情況,而相關法令的規定又有其模 糊或不足的地方。舉例來說︰現行法規中監造人皆須負連帶責任造成壓力過大。 因此是否應將建築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加以釐清監造人與承造人的責任各司其職 避免將來互推責任。 藉由上述三個案例的探討,相關法規中包含建築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營 造業管理規則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規則,甚至當有人員傷亡、受損害時就涉及到刑 23.

(34) 法及民法。例如︰刑法一百八十五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力霸百老匯災變) 而民法中的侵權行為 (林口社區災變)及危險損害預防權 (鄭州路災變 )等法律。. 2﹒3. 現行工程災害糾紛之處理制度. 當工程在進行中不慎損害到鄰近的民宅或公共設施(如:道路)時,不論是設 計或施工錯誤,現場的施工單位所要面臨的第一要務就是補救及賠償的問,而工 程糾紛的產生也就由此而來。當發生糾紛時,其解決的方法可分為和解、調解、 仲裁及訴訟四種。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直接面對面協調處理,調解則是由第三者 居中調停,使雙方間都能滿意的方式,仲裁則為由雙方當事人提請公正的仲裁機 構來裁定雙方間的爭議,其結果具法律效果。但若任何一方不願用以上三種方式 解決或以上三種方式無法解決雙方間之爭議時,唯有訴諸法律途徑,請求法院裁 決了。 以下便根據上述四種方式闡述其各自的優缺點及流程以供參考:. 24.

(35) 工程糾紛 成立 和. 解 成立. 調. 解. 訴訟程序. 仲裁程序. 法院判決. 仲裁判斷. 糾紛解決 圖(12). 工程糾紛處理程序流程分析圖. 資料來源 :摘自張德周—契約與規範. 一、和解 : 根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八 十五條的解釋意義,即加害與受害的兩方各推派代表於審判外或審判上進行 面對面的溝通、協調,以避免爭執的契約,而此種方式乃屬個人之間的協議, 不具任何的法律作用,亦無正常的程序只要雙方達成決議後,就算任何一方 吃虧也只能認了。 (一)、優點 : a.因屬於雙方間個人的約定,故雙方的約定內容不致 外洩。 b.雙方直接協議不但省時且省事。 c.契約的內容可以雙方所認同的達成,較有彈性。 (二)、缺點 : a.受害者的代表若不具一般工程知識時,常會因此遭 到對方的欺瞞而損失自身的權益。 25.

(36) b.當事人可能以不危害安全的事物(如外牆磁磚脫落) 來阻礙工程的進行以達到賠償的目的。 二、調解 : 爭議的雙方應邀請對兩方皆具影響力的第三者出面調停,以達到解 決爭議的目的,但若無法邀請此第三者,則可根據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 定: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 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築爭 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到各縣市的建築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進行調解,以解決 雙方爭議。 (一)、優點 : a.經由第三者或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可避免許多因一 時意氣的紛爭。 b.經由第三者或調解委員會可使雙方的權益不致受 損。 c.省時、省事且不需花費過多的金錢。 d.各縣市皆有調解委員會甚為方便。 (二)、缺點 : a.經由第三者或調解委員會施壓調停,較難平息一方 之氣。 b.較不具法律效力,但若能將所提之方案製成調解 書,則可具和解筆錄之效力。. 26.

(37) 雙方自行協調. 申請調處. 函請工程人員會勘. 無公共危險之顧慮. Yes. 有公共危險之顧慮. No(三次為限). 協調賠償事宜. 同意賠償. 專家會勘 三次為限. 停. 工. 復. 工. 協調賠償事宜 成立. 不成立. 受損費用提存法院. 司法途徑. 糾紛解決. 圖(13). 建築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流程簡圖(以台北市為例). 三、仲裁 : 當工程糾紛的雙方對於和解、調解的結果不滿意,而又不想費時循 法律途徑時,另一種方式便是訴諸仲裁。我國於五零年代及六零年代相繼公 佈商務仲裁條例及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等法令,沿用至今已有 27.

(38) 約四十年的歷史,日前更擴展為仲裁協會不僅僅只是處理商務上的糾紛,也 包含了工程上的各種糾紛,同時亦頒訂了仲裁法以加強仲裁判斷的強制性。 (一)、優點 : a.仲裁判斷的內容不對外公開,故其隱密性甚高。 b.仲裁判斷的結果其具法律效果及權威性,故如同 法院判決。 c.仲裁訴訟程序較法律訴訟的正式程序快,且手續 簡單及費用亦較少。 d.仲裁者具有專業的知識,判決較為公正及公平。 (二)、缺點 : a.需求書之書寫、證據之搜集及文件的準備費時費 事。 b.仲裁人之選定較為耗時. 當事人申請仲裁. 選定仲裁者. 當事人之答辯. 書記及公聽會. 裁. 決. 作成判斷書. 判斷書送交法院. 糾紛解決 圖(14). 申請仲裁之程序分析圖. 28. 提交證物.

(39) 四、訴訟 : 即是採用法律途徑訴請當地法院裁決。 (一)、優點 : a.法院判決最具效力,且一但判決甚難更改。 (二)、缺點 : a.法官所具有的只是法律上的專業知識,對於工程上 專業知識的不夠了解,因此其判決只能由法官的自 由心證決定結果,故是否會導致誤判值得探究。 b.法院的審判制度分為三級,訴訟的時間往往會延宕 許久 ,造成當事人精神上及金錢上的負擔。 由上述可知四種方式的優缺點 ,可由表(1)作一完整的分析比較 :. 方式 和. 解 調. 解 仲. 裁 訴. 訟. 時 間 1.取決於當事 人的目的、 態度及其他 因素 2.可以迅速解 決 1.如和解 2.可能受限於 調解人之時 程安排 3.通常很快 1.較訴訟迅速 仲裁規則也 許有所限制 2.受仲裁人之 選定及其時 程安排之影 響 1.也許須費時 數年方能得 到最後判決 2.訴訟準備費 時良久. 解決成本. 程. 序. 拘束性. 非正式程序,可能在 1.接受或拒絕 會議桌上或之前處 2.可能達成協議 理. 少許. 進一步解決方式. 1.仲裁 2.訴訟. 1.接受或拒絕 2.也許終致合 1.仲裁 3.因道德上之壓力 2.訴訟 而達成協議. 調解人報酬. 非正式程序. 1.案件登記費 2.仲裁人報酬 3.律師費. 1.相當正式 2.依仲裁機構制定 具拘束力 之仲裁規則. 1.法院對案件之實 質不予審查 2.仲裁人無須作事 實之認定. 律師費與相關 成本相當昂貴. 1.正式程序 2.依法定程序. 1.有上訴之權利. 表(1). 具拘束力. 工程糾紛處理方式比較分析表. 資料來源 : 摘自張德周—契約與規範. 29.

(40) 第三章. 建築行為人法定權責探討. 建築物之建造從規劃初期乃至於完工使用,期間歷經委託建築師設計、規 劃,營造業承攬建造,及相關專業工程人員的設計簽證始能達到完工的目地。一 個完整的建造流程與相關行為人之關係如圖 15 所示,在規劃設計初期,尚屬紙 上作業階段,自無災害可言,而在工程開工至竣工的這段期間,即是施工災害發 生的主要時程,由第二章之災害案例蒐集可看出施工災害的發生,對人員生命財 產或社會成本都必須付出相當的代價。為避免類似災害的不斷出現,相關建築行 為人在其業務上權利與責任的分配與釐清,將有助於施工災害的減少,為達成此 目地,本章擬從現行相關法令規章著手,並輔以現行業界廣泛討論的議題,點出 業主、建築師、技師、營造廠在法規上責任不明之處。 委託. 複 委 託. 專 業 技 師. 專業工 程 提 案. 起造人 建 築 師. 提案. 規劃 提案. 設計. 監造. 聘僱. 專 業 技 師. 監工. 營 造 業 ︵ 承 造 人 ︶. 契約 申 報開 工. 申 報勘 驗. 申 請竣 工. 開工 中間檢查 竣工. 開始使用. 建築行為人. 建築行為關係人. 圖(15). 建築流程與行為人關係圖. 30.

(41) 業主 (委任人) (定作人). 承攬關係.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僱傭關係. 營 造 業. 圖(16). 3﹒1. 委任關係. 建 築 師. 複委任關係. 專 業 技 師. 建築行為人契約關係圖. 建築師之權責探討. 依據建築法第十三條「本法所稱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此條文開宗明義即揭示建築師在建築行為中可扮演 設計人或監造人的角色,而在建築管理相關法規中清楚明定了設計人及監造人之 權責,以下就針對各種相關法令對建築師受委託人委託辨理的設計業務及監造業 務內容逐一敘述,探討現行法規上對設計人及監造人於施工中所應負之職責。. 3﹒1﹒1. 建築師為設計人. 一、法定業務 建築師法第十六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 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 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及同法 第三十七條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 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設計人就設計業務 依省(市)建築師公會 建築業務章則第五條規定,應辦下列事項: 31.

(42) (一)依據勘測規劃圖說辦理下列詳細設計圖樣: 1、配置及屋外設計圖。 2、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一般設計圖。 3、結構計算及結構設計圖。 4、給排水、空氣調節、電氣、瓦斯等建築設備圖。 5、裝修表。 (二)各項圖樣應使營造業得以精確估價及施工。 (三)編訂預算書及施工說明書:預算書應詳盡確實,施工說明書應以簡明之文 字規定工程內每種材料之品質及每種工程之做法。 以上之規定對設計人應辦理的業務相當明確,設計人在從事業務時也應當配合 上開之規定。. 二、法定責任 設計人的責任在建築師法的第十七條中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 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及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又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若建築師違反第十七條者, 應予以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開業證書。同法第十九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 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又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 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 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母法建築法第十三條亦有同樣之規定。 建築施工發生災害,若因設計錯誤所造成,設計人理應負專業上之責,包括刑事、 民事責任,此點在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 「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 負法律責任。….」言之甚明。 在此連帶責部份,民法的解釋上較為清楚,建築師受業主所委託處理建築設 計事宜,業主為委任人而建築師則為受任人,結構設備部份又以複委任的方式交 付給專業技師,其關係可參閱圖 16。依民法委任篇(委任之專屬性---親自處理) 32.

(43) 第五百七十六條「受任人應自已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或另有習慣,或 有不得巳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又第五百三十八條(複委任之效力 (一)1、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 行,與就自已之行為,負同一責任。2、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 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建築 師將專業部份委由處理是屬於另有習慣,事實上並無違反第五百三十七條之規 定,因此,建築法第十三條及建築師法第十九條所稱〝負連帶責任〞應是僅負專 業技師之選任責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責任。. 3﹒1﹒2. 建築師為監造人. 一、法定業務 建築師依據建築法第十三條負予監造該項權利,並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明定監造 事項,監造事項如下: 一、監督營造業依前條設計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而根據建築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的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的第六條 中,對建築師的監造業務更有詳細的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依照詳細設計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並督導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提供有關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及證明 文件。 四、工程上所應付款項,得由建築師按建築契約之規定,予以審核及簽發領款 憑證,委託人憑該領款證,直接付與營造業。. 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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