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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室內環境品質管理趨勢之比較分析

第三節 日本病態住宅管理

日本「病態住宅症候群」(Sick House Syndrome, SHS)之名稱,源自日本媒體於 1980 年代開始介紹美歐國家發生之病態建築症候群(Sick Building Syndrome, SBS),

1990 年代中期日本各界開始主張「自然住宅」、「健康住宅」等觀念,病態住宅(Sick House)之室內環境及健康問題引起各業界之注意。目前,日本政府認為「病態住宅 症候群」在醫學上之原因尚未釐清,受害實態亦未明,因為無法得知確定造成物質,

無法確定測定方法。

壹、病態住宅之問題分析

日本住宅隨須求的變遷,產生不同之問題,早期日本傳統建築,屬開放式設計,

間隙多、氣密性不佳,且住宅隔熱性能低,因此,主要問題在能源浪費、結露。其 後隨著鋁門窗及 RC 建築之普及,改善住宅氣密性,同時減少能源消費,但卻衍生表 面結露危險。隨著高高隔熱、氣密之省能推廣,出現室內結露危險,防潮成為必要 因素。建築省能、防震及等建材技術提升,有時與室內環境品質會相互衝突,舉例 說明如下,:

1.因省能減少自然換氣量,通風換氣不足,可能造成室內空氣品質問題。然而為增 加自然換氣量而開窗,又可能造成噪音傳入問題。

2. 使用合成化合物,可提升建材技術,但卻增加化學物質使用,造成室內空氣中之 化學污染物濃度增加。

3.為防震須求,減少建築開口、強化構造,常使用藥劑改善耐久性,藥劑卻可能造 成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增加。

池田耕ㄧ(2006)歸納病態住宅症候群之問題背景,包括:1.換氣量減少:省能、

氣密化。及2.使用化學物質增多:提高性能耐久。造成室內污染物滯留,室內空氣 品質惡化。因此,要確保適當換氣量設定,換氣量可稀釋室內空氣污染物。

貳、病態住宅之對策

日本病態建築及室內環境品質之管制,係由國土交通省、厚生勞動省、及經濟 産業省分責管理,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

1996 年 7 月由學者專家、相關團體、相關省廳(前建設省、通産省、厚生省及 林野廳)共同設置「健康住宅研究會」。隔年1997 年 6 月厚生省公告甲醛之室内濃 度指針値,健康住宅研究會彙整病態住宅(室内化學物質汚染)之減低對策,1998 年 4 月發行針對住宅生産者及消費者之「設計、施工型錄」與「簡介」。2000 年 6 月由國土交通省主導新設置「室内空氣對策研究會」。研究會由學者專家、相關團體、

相關省廳(國土交通省・厚生勞動省・經濟産業省・林野廳)組成。進行 3 年大規 模現況調査、確立化学物質濃度之測定條件及測定方法、調査住宅室内空気汚染機 制、検討確立化学物質之逸散減低技術、作成指導手冊。(詳表 3-3 所示)

國土交通省之主要對策,2003 年 7 月公告完成修正建築基準法之病態住宅相關 規定,包括於建築基準法訂定建材之化學物質逸散及室內換氣率規定,以提升室內 空氣品質。厚生勞動省針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訂定「室內污染物濃度指針值」,1997 年起首先制定室內空氣中化學物質甲醛濃度基準100 μg/m3(0.08ppm),後續並陸 續追加管制多種化學物質,並進行室內污染物實測調查。2003 年完成建築衛生管理 法修正公告實施。室内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及建材有機物質逸散測定方法之 JIS 標 準 ISO 化則由經濟産業省負責。2003 年日本民間成立病態住宅診斷士協會,私人住 宅之室內空氣品質之診斷及量測,可委託通過病態住宅診斷士考試之專業人員辦理。

從日本居住環境技術體系,分析病態住宅之改善對策,可歸納如下(大澤元毅,

2006):

1.安全考量:

避免危險情行發生,如火災、地震、病態住宅等問題,主要依國土交通省制 定之「建築基準法」規範。日本建築基準法已針對病態住宅問題完成修正,並於 2003 年 7 月公告實施。

2.健康考量:

避免不衛生情行發生,如臭氣、燃燒廢氣等問題。主要依厚生勞動省制定之

「建築物衛生法」規範。日本建築物衛生法已針對病態住宅問題完成修正,並於 2003 年 4 月公告實施。

3.效率考量:

避免資源、能源浪費情行發生,如地球溫暖化、環境污染等問題。主要依經 濟産業省制定之「省能法」規範。室内污染物濃度及建材有機物質逸散測定方法 之JIS 標準 ISO 化則亦由經濟産業省負責。

4.舒適考量:

避免室內環境出現不舒適情行發生,如溫熱、音、光、空氣環境等問題。主 要依國土交通省制定之「住宅品質確保法」規範,其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可提供 正確性能資訊,日本品質確保法已於1999 年公布實施,並於 2001 增加現場量測。

5.民間推動:

為提供民間住宅之室內化學物質測定,2003 年日本民間成立病態住宅診斷士 協會。

3-3 日本病態建築及室內環境品質之省廳管制分工

參、國土交通省之對策

日本國土交通省針對病態住宅問題,於1995,於「建築基準法」增訂「建材化 學物質逸散」及「室內換氣率」規定,以提升室內空氣品質。並針對公有住宅建築 工程、官廳營繕工程,進行室内空氣化学物質測定。統計影響健康之特定化學物質,

糾紛處理支援中心受理室内環境問題相關之諮詢件數,發現從1996 年起日漸增加,

因此必須早日研訂改善對策。

厚生勞動省制定VOC 指針値,及未來主要 6 點工作:

1.住宅汚染之現況調査與居住者健康狀態之掌控,

2.化學物質濃度測定條件與測定方法之確立,

3.了解汚染機制,

4.減低化学物質逸散與確立改修技術。收集與檢証適當要素技術(診斷、吸着及除 去、改善及換氣)資訊,

5.設計、施工手冊,

6.確立化学物質濃度資訊公開方法。

一、修定建築基準法

2003 年日本國土交通省針對病態住宅問題,考量室内化學物質之影響,修正「建 築基準法」之建材、換氣設備之基準內容如下:

1.全面禁止建材使用含有三氯甲烷塗布及散布。

2.制限室內裝修,使用超過甲醛逸散量標準之建材 3. 24 小時換氣系統原則。

二、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

日本政府為了改革住宅市場構造、改善缺陷住宅及促進住宅產業的新發展,由 建設省於1997 年開始研訂「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在 2000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

隨後以品確法為基礎發布住宅性能相關標示及評估基準等,於同年十月開始實施「住 宅性能標示制度」詳如表3-4 所示。

節省能源等。空氣環境類別,著重化學物質影響的抑制等室內空氣中的化學物質之濃 度測量,項目包括:甲醛釋出對策、整體換氣對策、及特定部分換氣對策。光環境 類別,著重方位之採光。音環境類別,著重噪音的防止等,重量衝擊樓版防音對策、

輕量衝擊樓版防音對策、隔戶牆隔音等級及外壁開口隔音等級。

三、住宅金融公庫之額外融資

預防室内空氣汚染,基本適切換氣。因此,日本住宅金融公庫2000 年 10 月進 行適當換氣之室内環境考量住宅建設支援、針對設置換氣設備之住宅提供每戶50 萬 日元額外融資。

表3-4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類別及項目(建設省告示第 1652 號)

肆、厚生勞動省之對策

日本厚生勞動省針對病態住宅問題,於1995 年 3 月開始厚生省主辦「舒適健康 的住宅相關檢討會議」,2000 年 4 月設置新「病態住宅(室内空氣汚染)問題相關 檢討會」迄今已召開多次會議。厚生勞動省未來4 項主要工作如下:

1. 策定指針値及設定測定方法基準,

2. 汚染現況調査,

3. 諮詢体制整備,

4. 流行病學調査・醫療研究。

一、建築物衛生法

「建築物衛生管理法」於1970 年制定,2003 年修訂,規定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0 m2以上之建築物所有人,有義務保護使用者之健康及確保建築物之環境衛生。建築 物完成後需定期空氣品質測定,管制對象包括:劇場、百貨、店鋪、事務所等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

綜合管理「空氣環境」、「給水及排水」、「昆蟲防治」、「廢棄物處理」等建築物 內環境全部基準,其空氣環境之基準詳表 3-5 所示,包括 6 項目管理基準,最近新 建建築物多使用含化學物質建材,因此需考量換気量及 SBS 問題,並自 1997 年起 增加甲醛等化學物質管制。

需定期測定空氣環境及給水水質,每兩個月量測一次,記錄要保管,會抽查,

不合格要改善,但執行上並未絕對要求。建築物的環境衛生確保及宣導活動工作,

由政府監督、及由「財團法人建築物管理教育中心」執行,其任務包括:建築物環 境衛生管理技術人員之國家考試、資格認定、健康影響、環境檢測方法等。

目前建築物管理之問題,多集中在中小型建築物,大型建築物因預算充分,反 而沒有問題。因此,日本厚生勞動省考慮是否將管制範圍,由樓地板面積3000 m2 以上加嚴至2000 m2。但是若調整至2000 m2,管制建築物之數量將大增,造成負荷 過重。其次,「建築物衛生管理法」管制對象目前尚未包括醫院、集合住宅、社福 設施。

出租建築物適用「建築物衛生管理法」,但企業非供出租之自用建築物(出租比 率在 10%以下)適用「事務所衛生規則」,不適用「建築物衛生管理法」,因此主管 機關不一致。

表3-5 日本建築物衛生管理法之空氣環境的基準

管制項目 基準

室溫 17-28 ℃

相對濕度 40-70 %

風速 <0.5 m/s

二氧化碳(CO2) <1000 ppm

一氧化碳(CO) <10 ppm

懸浮微粒(粒徑10μm 以下) <0.15 mg/m3

二、訂定「室内空氣化學濃度指針値」

日本厚生勞動省為促進減低室内空氣汚染、確保舒適健康的室内空間之目的,

針對針對甲醛(HCHO)、、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等有機化合物訂定「室内空 氣化學濃度指針値」,詳表3-6,1997 年起首先制定室內空氣之甲醛濃度基準 100 μ g/m3(0.08ppm)3-1,後續並陸續追加管制相關化學物質,此指針値可作為了解室 内空気品質之重要指標。

針對針對甲醛(HCHO)、、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等有機化合物訂定「室内空 氣化學濃度指針値」,詳表3-6,1997 年起首先制定室內空氣之甲醛濃度基準 100 μ g/m3(0.08ppm)3-1,後續並陸續追加管制相關化學物質,此指針値可作為了解室 内空気品質之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