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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養女小說的主題與社會關懷

第四章 日治時期養女小說的主題與社會關懷

日治時期具有代表性的小說中,以養女為主題進行敘述的篇章雖然不在多 數,也占據了一定的比例。在作家個別文集不列入統計的情況下,民國以來收錄 日治時期重要小說選集的作品,主要以遠景出版的《光復前臺灣文學全集》與明 潭所出版的《小說選集》二部具有代表性。以此兩部選集來做為討論,並統計出 小說中以養女做為題材的比例,提供一個初步的統計數字。

由遠景出版,葉石濤、鍾肇政主編的《光復前臺灣文學全集》小說集八冊,

集中收錄日治時期作家的小說為統計對象:八冊小說中共收錄作品166 篇,其中 以養女為寫作主題的作品共計11 篇,約占作品比例的百分之六‧六;若加入作品 中提及養女生活與遭遇的篇章,則約有14 篇,占據作品集比例百分之八‧四。

另外,以李南衡主編的《小說選集》二冊為統計對象,第一冊選 14 位作家共 39 篇作品,第二冊選 23 位作家共 33 篇作品,其中描寫養女或提及養女的故事有 王錦江〈夜雨〉、〈老婊頭〉、楊華〈薄命〉、柳塘〈轉途〉4 篇,約占小說選集(二) 的十分之一,占《小說選集》兩冊作品比例的百分之五‧六。

雖然以養女為主題的小說占據比例不高,然而縱觀內容,作家所控訴的社會 狀況、反映的問題據有高度雷同性,值得進一步觀察、歸納與探討。本章將集中 探討日治時期養女小說中作家普遍著重反應的問題,以及對這群弱勢女性的關懷 表現。首先略述社會人口買賣的氾濫與家庭經濟遭遇的困境,接著在第一節中討 論養女小說的外圍人物,包括養父母以及頭對的形象。第二節接著討論作家筆下 養女的普遍形象與其身分的流離困頓、面臨生存之波折情況。第三節則談論小說 中各種養女的命運終局,並呼應作家的人性關懷。

農業生產是臺灣人民賴以維生的主要產業,土地則是農民的根柢。日治初期 殖民政府以為必須全面掌控與規劃土地制度,才能進一步創造有利於日本資本對 臺灣的投資與資源剝削。202全面性的土地所有權調查使得總督府得以確立土地稅 制,確立殖民政府的經濟基礎。在這樣的經濟體系下,地租成為殖民政府極為重 要的稅收來源。203在殖民政府與封建地主雙重剝削下,農民倚靠耕耘自給自足就 愈趨困難,除了必須繳納租稅之外,尚且必須向地主或會社借貸以維生:

佃農承受封建地租、重稅及日本資本(糖廠、農場及後來的各種官民合營事 業)的剝削,大量逃離農村,流入工場,提供廉價的勞動力……農民要納租、

202 王鍵:《日據時期台灣米糖經濟史研究》(南京:鳳凰出版,2010 年),頁 94。

203 參見《日據前期臺灣北部施政紀實(經濟篇)》:「地租一直居於重要地位乃是出於自光緒二十 四年(明治三十一年)後開辦的地租調查整理及大租權補償收購及增加建地稅目及稅率的調整所 致。」 (臺北: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86 年 10 月),頁 60。

稅,並向地主、會社大量借錢維持生活與收穫前的種植經營所需。204 即使因為天災造成收成不良,地主為了避免虧損規定農民必須繳納鐵租,於是在 借貸耕種的債務未還、收成不良導致的損失、嚴苛的稅務地租逼迫之下,農民收 入完全不敷開支,負債愈重。農村人口大量流失,人民棄農從工,在工廠中以勞 力換取微薄的薪資。

另一方面臺灣勞工的薪資亦被殖民政府所壓榨,在低薪資與高風險的工作場 合中,一旦藉以倚靠維生的軀體出現病痛或遭受工傷,家庭的經濟維繫將會出現 裂痕。馬斯洛所提出的「需求理論」中,需求金字塔最底層的基礎需求是飲食溫 飽,當最基礎的生存需求都無法達到時,遑論親情與愛。於是在經濟狀況出現危 機之際,女性與小孩往往成為男性首要出賣的對象:

傳統父權體系賦予男性操控女性的權力巨大無比,不僅妻子兒女被視為其 私有財產,甚至非直系親屬的男性也擁有支配家族中女性的權力。一旦家 中遭變,為減輕人口負擔或是增加收入,處於附屬地位的女性,往往首先 被視為可以變賣的資產。205

無論在社會身分或者家庭階級中,女性的地位往往是附屬於男性,尤其是幼小的 女性沒有宗祠的繼承權,又因為年幼缺乏發言權,成為首要被變賣犧牲的對象。

本章接下來將討論年幼女子遭到出養的狀況,便是在殖民體系中社會與家庭雙重 壓迫之下。出養女兒的家庭,大多是礙於家庭經濟因素,其家庭可能處於中下層 社會階級,家長身為佃農或勞工,由於病痛或租佃問題而負債,不得已將女兒出 養以求短暫度過危機。

這樣的狀況在當時臺灣人身買賣問題嚴重,殖民政權又未強加管制的情況 下,顯得更加猖獗:

人身賣買問題是世界各國所注意的大問題。因此現在國際聯盟的禁止人身 賣買的條約也已湊完善了。不意我國竟將規定年歲減少,又將植氏(民)地 除外。現在各國植民地適用此條約,獨日本的植民地不適用,日政府未免 太侮視植民地人的人格了!我臺灣的人身賣買之風既盛,又無法律來禁 止,奈何奈何?206

在殖民者以政策與霸權壓榨百姓的同時,父系社會中握有經濟權力的男性在無法 抵擋殖民剝削的情況下,於是將女性作為物件變賣以換取經濟窘迫的暫時或永久 舒緩。日治時期女性不但受到殖民統治者的壓迫,更是父系主權下的犧牲者。女

204 楊碧川:《日據時代臺灣人反抗史》(新北:稻香出版,1987 年 11 月),頁 37。

205 肖成:《日據時期臺灣社會圖譜:1920─1945 臺灣小說研究》(北京:九州出版,2004 年),頁 12。

206〈侮視植民地人的人格〉《台灣民報》第74 號,大正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第七版。

性被賣為養女,做為養媳、妾或婢女,甚至從事賤業,都是父權體制下做為物的 交易形象。

養女小說中變賣親生女兒者幾乎都是身為家長的父親或父輩,無視於女性的 人格與權力,在家計無法支持,經濟狀況出現危機之際,利用當時養女買賣成風 藉機出養女兒,藉此還清債務,或藉以牟取利益:

女性的物格與商品化只有更加嚴重,而絲毫未見消減的跡象,比如買賣童 養媳與巨額之聘金制度,其中又以聘金制度流毒最深;聘金問題自清季至 日據全期,一直都是台灣社會的重大社會問題之一,中上層階級競相標榜 聘金與嫁粧之豐厚,而下層則有嫁女兒以收取巨額身價銀者,聘金問題深 化成為人身買賣問題,聘金制度既已庸俗化,婚姻本質也愈益商品化,同 時婚姻中女性受虐待之情事(包括再被轉賣與身體心靈之虐待)亦層出不 窮,如此更加深傳統婚姻制度之內部矛盾。207

基礎的溫飽有虞慮的情況,加以社會風氣的盛行,一般家庭出賣兒女顯得理所當 然。變賣女兒為媳、為婢、為妾、為娼,藉嫁娶之名義行賺取聘金之實,──貧 窮的困境都是社會盛行買賣婚制的原因之一。以「養女」名義被變賣流徙,命運 坎坷的女子就是買賣婚姻的其中犧牲者。

臺灣社會在貧困的狀況下之下,買賣人口猖獗,清初臺灣「男不為奴、女不 為婢。」208、「民雖貧不為奴婢。」209的狀況早已不復存在。事實上掠賣人口在清 代已經十分昌盛,並非日治時期才發生:

鄉間之人,至四、五十歲而未有室者,比比皆是。閨女既不可得,或買掠 販之女以為妻、或購掠販之男以為子。女則自十四、五歲至二十歲,男則 自五、六歲至十五、六歲,均不為訝。其有室而不能生育者,亦買他人之 子為己子焉。210

掠賣婦女在有清一代十分猖獗,因而明示「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聚 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及被姦污者……于素無瓜葛之家,入 室搶奪婦女」211在清律中皆處死刑。以掠奪強擄的方式進行人口買賣視為犯法,

然而人口買賣的現象並未因為律法訂定而消失,道光年間曾頒布收買婢女禁止使

207 楊翠:《日據時期台灣婦女解放運動:以《台灣民報》為分析場域(1920-1932) 》(臺北:時報 文化,1993 年),頁 44-45。

208 (清)陳文達等編纂:《臺灣縣志》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三種(臺北:大通書局,1984 年),頁 58。

209 (清)謝金鑾等編纂:《續修臺灣縣志》臺灣文獻叢刊第一四○種(臺北:大通書局,1984 年),頁 51。

210 〔清〕陳文達等編纂:《臺灣縣志》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三種(臺北:大通書局,1984 年),頁 59。

211 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三卷(下)第七號(臺 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7 年 11 月),頁 14。

其終身無配偶的諭告,文中可知清朝政府對買賣僕婢的行為是默許的,同時反映 將婦女視為人口買賣的對象普遍存在於清朝臺灣社會:

苟在家所使役之婢女,有年達二十三歲者,即賜配偶,最遲不得超過二十 五歲。倘有故違者,俟經婢自己或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出訴本廳,立將 該婢交來,而賜予配偶。不但不許追求身價而已,當該家長者照例處分之。

而且既配之婢女可聽從夫意而去,家長不得抑留之。212

自清代移民社會即盛行的掠賣人口問題,在日治時期因為法律的規範,逐漸轉為 地下化。婢女的買賣並未因殖民政府的禁絕而消失,社會上的弱勢族群,諸如女 人與小孩販售為奴的現象持續存在。

日治時期由於法律上的規範,使得「養女」一詞涵括的意義複雜化。除了單 純的送養女兒與童養媳等傳統外,因為法律禁止奴僕的人口販賣,以及一夫一妻 制度的規範,不准許納妾的規定,舉凡婢女與妾在戶籍中一律登記為養女。另外,

許多娼戶購買他人幼小的女兒為養女,並迫使這些養女從事賣淫的行為;或者一 般家庭的養母另有企圖,讓養女充當藝旦、茶店女侍,甚至出賣身體以獲取利益 等情形,因而「養女」一詞就有多種層面的意義了。

許多娼戶購買他人幼小的女兒為養女,並迫使這些養女從事賣淫的行為;或者一 般家庭的養母另有企圖,讓養女充當藝旦、茶店女侍,甚至出賣身體以獲取利益 等情形,因而「養女」一詞就有多種層面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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