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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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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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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 (1895-1945) Customs and fiction of the period of Japanese rule, Taiwan adopted daughter (1895-1945). 指導教授:陳器文. CHEN CHI WEN. 研 究 生:陳春梅 CHEN CHUN MEI.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

(2)

(3) 致謝詞. 是一個端午之後的炎夏,望著窗外豔陽回憶去年盛夏埋首於書堆中的自己, 時光荏苒,努力過的痕跡還兀自印刻在心底。圖書館響起了晚安曲,才匆匆收拾 行囊,離開熄燈前杳無人跡帶著詭異氣氛的閱覽區;背著沉重的筆電擔憂著進度 走在回家的路上,在晚風呢喃之中自我勉勵;不斷在資料重整與修改解讀間躑躅 不前,在論文終章完成之前終於趴在書桌前宣洩龐大的心理壓力,擦乾淚繼續鞭 策自己跑向終點。這些畫面記憶猶新,如今卻已突破瓶頸,通過了一道自我考驗 的關卡。 這段寫作的旅程,幸好有親人、好友和同學的扶持與陪伴。老師的耐心指導 與母親的提醒勉勵,是促使我完成論文最大的助力。好友兼戰友的美如與盈毓一 路上相互期許打氣;弟弟正元利用地利之便為我借閱豐富的書籍和資料;朋友秉 泓適時的提供資訊、協助查詢與溫馨接送;德樺、思方、怡青以及陳家親友團的 祝福;還有每一份曾經接收到的鼓舞與期許。因為有眾人的協助和溫情鼓勵作為 靠山,我才能勇敢而辛勤的在文字間耕耘,盡心力完成論文。 資質駑鈍的我,面對龐大的資料與紊亂的思緒,時常困惑於內容的呈現,不 知如何條理分明的爬梳以及邏輯性的論述。感謝器文老師指導過程中的包容及耐 心,並能直指論述的缺失,為學生提點、修正架構,強化論文的鷹架,厚實寫作 的基礎。林仁昱老師在初審、口試時給予詳實的意見以及建設性的批評和修改方 針,化解學生論文寫作的盲點。陳兆南老師仔細找出論述的問題及論文內容粗糙 之處,用心提出建議、自製表格提供參考,使得學生的論文品質能更趨良善。是 三位老師對學生的期勉鼓勵及建議,這本論文方有機會更加盡善盡美。 寫作過程中得感謝中興大學圖書館提供舒適的寫作環境,研究小間筆耕的時 光也許會是將來最難忘的記憶。這期間也感謝興大、清大、靜宜、東海、國中圖 等圖書館員的親切服務與協助,使得搜尋資料更加得心應手。另外,感謝外祖父 與高齡的姑婆、鄰居老婆婆接受口頭採訪,口述日治時期對媳婦仔婚姻所見所聞 或親身遭遇,使得下筆之時能更精確的掌握時代脈絡。 論文付梓之際,特別感謝父親與母親的栽培、照顧和始終如一的陪伴,家人 給予的愛是我的翼下之風,帶領我飛向更高更遠的天際,壯大我的視野和胸懷。 最後,謹獻給生長於日治時期,幼年失怙,母親改嫁而成為他人養女,一生 勞碌辛苦的阿嬤,陳蔡喲女士。 2012 年 6 月 28 日. i. 陳春梅.

(4) 摘要 陳春梅 中興大學中文系碩士班. 本文從中國原鄉的婚姻習俗溯源追究臺灣地區養女風習的開展,接著觸及日治時 期社會生活風貌與殖民統治勢力之下弱勢民眾的處境,並以《臺灣民報》與《臺 灣日日新報》等報刊作為佐證以呼應時代樣貌。日治時期由於社會文化與法規因 素,造成養女的多重身分與複雜境遇,在作家悲憫同情的胸懷下蘸墨疾書,寫實 反映這群為社會所壓抑蔑視的女性遭遇,並諷諭痛陳了仗勢欺人的資本家與得勢 者。對於社會上因迷信以及受到封建思想禁錮的為人父母者,亦相當層面地進行 批判。這批受到政權壓抑的作家們以小說主題反映當時代社會困境,展現質樸寫 實的風格,企圖啟迪廣大的殖民地百姓。由於社會上受到虐待、變賣與操持賤業 的養女狀況頻仍,養女悲苦、堅毅的形象成為社會大眾的普遍印象,遂變成民間 故事中的主題素材:貞節自守的童養媳由於祈雨事蹟被奉為神衹;受虐養女死後 化為厲鬼,在民眾集體信仰加持之下轉化形象成為養女神。這類養女故事同時反 映民眾對悲苦養女的心理補償機制,以及民間對傳統文化的傳承作用。. 關鍵字:養女、童養媳、日治時期小說、臺灣日日新報、溺女. ii.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參考文獻回顧 …………………………………………………………3 第三節 研究範疇與架構 ………………………………………………………4.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6 第一節 養女制度的推原與流變 ………………………………………………6 一、傳統宗法制度下的性別歧視 ………………………………………6 二、溺嬰陋習與政策改進 ……………………………………………10 三、棄養女嬰與育嬰堂的設立 …………………………………………15 第二節 日治時期養女的境遇 ………………………………………………21 一、家父長制與傳統迷信下的養女處境 ………………………………21 二、殖民社會的「媳婦仔」 ……………………………………………25 三、慰安婦與養女 ………………………………………………………31. 第三章 日治時期臺灣社會的兩性關係………………………………34 第一節 社會情境中的強/弱勢男性角色 ……………………………………34 一、社會情境中的強勢男性角色 ………………………………………35 二、社會情境中的弱勢男性角色 ………………………………………42 第二節 雙重制約下的女性角色………………………………………………46 一、婚姻中的聘金財禮與門戶考量 ……………………………………47 二、妻妾紛爭 ……………………………………………………………51 三、寡喪與離休的困境 …………………………………………………53 第三節《臺灣日日新報》報導的養女悲歌 …………………………………55 一、養媳的身心受創 ……………………………………………………55 二、童養婚姻的困境與糾紛 ……………………………………………60. 第四章 日治時期養女小說的主題與社會關懷………………………68 第一節 養女小說中的養父母與頭對…………………………………………71 一、養父的角色 …………………………………………………………71 二、養母的角色 …………………………………………………………72 三、頭對的角色 …………………………………………………………75 iii.

(6) 第二節 身分的流離──作家筆下的養女群…………………………………82 一、養女小說中的童養媳 ………………………………………………82 二、養女小說中的婢妾 …………………………………………………85 三、養女小說中的娼妓與藝旦 …………………………………………88 第三節 小說中養女的終極命運 ……………………………………………90 一、家庭的暗夜哭聲 ……………………………………………………90 二、養女小說的悲劇群像 ………………………………………………96 三、長篇小說〈香煙西施〉、〈養女血淚〉的堅毅女性 ………………99. 第五章 養女故事的文化觀察 ………………………………………102 第一節 神聖化──林春娘貞節牌坊事件 …………………………………102 第二節 傳奇化──從受虐養女到養女神 …………………………………110. 第六章 結論 …………………………………………………………116 參考書目………………………………………………………………120. iv.

(7) 表次. 表(一):日治時期警察侵犯事件 (《臺灣民報》) ……………………………39 表(二):《臺灣日日新報》 虐/殺 童養媳新聞事件一覽表 ……………………55 表(三):《臺灣日日新報》養媳人身買賣與受害新聞事件一覽表 ………………58 表(四):《臺灣日日新報》養媳自殺事件新聞事件一覽表 ………………………59 表(五):《臺灣日日新報》養媳離家或私奔新聞事件一覽表 ……………………60 表(六):《臺灣日日新報》養媳家庭事件一覽表 …………………………………61 表(七):《臺灣日日新報》養家與養媳的利益糾葛新聞事件一覽表 ……………63 表(八):《臺灣日日新報》社會輿論對養媳婚姻的批評一覽表 …………………64 表(九):養父、養母的角色…………………………………………………………77 表(十):做為童養媳的養女遭遇與命運轉折歸納 …………………………………84 表(十一):小說中養女「原生家庭」與「收養家庭」經濟、社會狀況比較 …92. v.

(8)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孩提時期每當哭鬧,長輩就會以開玩笑的口吻說:「哭得像個媳婦仔」。當時 不懂得這個譬喻背後的意義,更不明白原來長輩的形容正間接道出了曾經在日治 時期盛行的養女收養現象,對這些「媳婦仔」個人所造成的傷害,以及與之相繫 的家庭、社會問題。年紀稍長之後,從小說、電視劇,以及真實生活中,獲知許 多童養媳的故事,加以居住的社區中便有幾位老太太曾經是童養媳的身分,讓我 不禁對「童養媳」這個曾經在臺灣社會風行的婚俗感到好奇,因此興起了想一探 究竟的心理,除了探討收養「媳婦仔」成風的原因之外,並欲得知在這個收養風 俗之下養女與養媳的命運,以及對家庭與社會的影響。 日治時期距離今日的時空並不算太遙遠,但社會風習卻大不相同。在日治臺 灣,媳婦仔的社會身分與家庭地位通常是趨於低賤,俗語「媳婦仔旦」或「媳婦 奴」1都帶有歧視的意味,事實上,日治時期媳婦仔受虐的狀況頻仍2,臺灣民間「飼 後生自己的」 、 「飼查某子別人的」3的觀念以為女孩是賠錢貨,造成許多女嬰一出 生即遭到溺斃或丟棄。在這種情況下,民間寧可將女兒早早送養,也不願意將女 兒養大,還得花費大量金錢為其準備嫁妝,因而出現變相婚姻4的形式──童養 婚。父母送養親生女兒,抱養他人女孩為媳,為了節省娶媳的聘金開銷5,貧家百 姓寧願犧牲女兒也要為兒子將來的婚娶提早作打算。但是抱養媳婦仔的家庭,卻 未能善待養媳,而童養婚姻同時也造成家庭方面的問題。養媳受虐背後的心理機 制與家庭、社會形成的問題,成為值得探究的議題。 隨著新文學運動的興起,知識份子遂以尖銳的筆鋒反映臺灣民眾受到殖民者 壓迫的苦難:. 1. 2. 3 4. 5. 海島洋人:〈『媳婦仔』雜記〉,收錄於《民俗台灣第五輯》(臺北:武陵出版,1990 年 7 月), 頁 93。 海島洋人:〈『媳婦仔』雜記〉:「在本島經常可以聽到『大家苦毒媳婦』的故事。」收錄於《民 俗台灣第五輯》(臺北:武陵出版,1990 年 7 月),頁 93。 楊氏千鶴:〈女人的命運〉收錄於《民俗台灣第二輯》(臺北:武陵出版,1990 年 2 月),頁 27。 寧可主編:《中國文化通志‧地域文化典之閩台文化志》(上海:深圳中華商務聯合印刷,1998 年 10 月),頁 593。 劉懷月主編:《台灣島民的生命禮俗》:「日領時期,台灣養女風氣達到最頂峰,當時台灣人收 養女兒的目的,大部分是為了來當養家的『媳婦仔』,以節省娶媳婦時的聘金支出。」(臺北: 常民文化,2003 年 8 月),頁 131。. 1.

(9) 第一章 緒論. 日據時期的臺灣社會,在封建官僚、御用團體、保警及其利益共構等支配 階級層層箝管之下,普遍存在著三大嚴重問題:即是糖業株式會社問題、 警察問題及婦女問題。……在殖民社會封建陋習雙重壓迫下,養女、童養 媳及賣身為婢為妾為妓的婦女的悲慘命運等,成為臺灣抗爭文學的主要題 材。6 作家以寫實筆觸傳達的社會問題,其中還包括有清以來隨著移民存在於臺灣社會 的養媳風習,在日本執政之下由於政令變更而衍生出變相收買的「養女」問題, 這些或以養女名義存在,實則為人婢、妾或娼妓的女性作為臺灣社會普片存在的 問題,知識份子於是行諸於筆墨,替這群弱勢的女性發不平之鳴。 傳統定義上以為養女與童養媳(媳婦仔)在意義上並不相同7,應予分開,最基 本的分類是,童養媳應有將來成為丈夫的頭對,而養女則不需要。也有從收養的 效果上進行分類,認為「養女」只和養父母產生親子關係,而「童養媳」則和養 父母進一步產生舅姑與子媳的關係。或者以「養女」必須改姓養家的姓氏,而養 媳則保持本姓,或者冠夫姓。8然而在實際收養狀況上,收養者收養他人女孩時, 並不見得確立其育養為己女或作為日後媳婦的身分,而是在養育過程中視其品行 以及是否得到雙親喜愛等因素,而決定將其收為子媳,或作為女兒嫁出。甚至, 在某些地區無論養家有無頭對,收養女孩時皆將其作為養媳,日後再視情況進行 身分變更。9另外,從事賤業的老鴇以購買他人的女孩充作養女,實則要求其陪酒、 賣淫等,也稱她買來的女孩為「媳婦」10 (童養媳)。因此雖然法源上養女與養媳定 義不同,但由於日治時期臺灣社會演變出特殊的收養目的及變形的販賣女口方 式,養女與媳婦仔的身分其實並無法截然劃分。即使在法律、名稱與社會角色上 養媳與養女有別,但在當時的臺灣社會,兩者的身分角色其實是十分彈性,隨時 可以互換的情況。 自清領以來臺灣移民社會形成的「養女」現象,除了原鄉風俗的仿效之外, 臺灣社會特殊的風土民情與社會環境、重男輕女的思想等,加以日本殖民時期政 府政策的改換,使得民間收養養女的狀況越趨氾濫,並產生變形的收養功能, 「養女」大量出現於日治臺灣社會之中,遂產生許多值得思考與討論的議題。對 6. 陳器文:《臺灣小說志稿》(抽印自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十 藝文志 文學篇) (南投: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1997 年 4 月),頁 9。 7 連溫卿:〈關於媳婦及養女的習慣〉《民俗台灣第二輯》(臺北:武陵出版,1998 年 1 月),頁 33-34。 8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 臺灣私法》(第二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 會,1993 年 2 月),頁 596。 9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 臺灣私法》(第二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 會,1993 年 2 月),頁 596。 10 王錦江小說:〈夜雨〉故事中,阿柳嫂收養了幾個「媳婦」加以調教,使其作為藝旦或招待藉 以牟利。「媳婦」指的就是童養媳。《光復前臺灣文學全集 4 薄命》(臺北:遠景,1981 年 9 月),頁 164。. 2.

(10)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絕大多數被送養或買賣的女子而言, 「養女」風習成為一種人身荼毒與禍害。時至 今日,仍可從報章雜誌與訪談之中,獲知當年被當成養女送養或買賣的女性,多 數「養女」身後皆有被時代環境所犧牲的故事。為圖一己之私而鑽法律漏洞造成 畸形化的「養女」收買風習,無論就人道主義或者男女平權的角度而言,可說是 極不合理的存在。日治臺灣社會「養女」現象的風行,所謂「養女」 ,除了指單純 收養為女兒,或者育養作為將來的媳婦,在日治社會環境與政治等因素的變動之 下,他們的身分也常會轉換成婢妾、娼妓,因此本論文所處理的「養女」問題兼 及婢妾與娼妓的身分,將於論文中分別論述說明。本文可望探究養女現象的出現 與其盛行的原因,並觀照當時代的社會家庭問題,以及群眾集體對養女產生的心 理機制轉換,瞭解「養女」現象的變形與流衍情形。. 第二節 參考文獻回顧. 民國以來探討養女制度的論文數量並不少,早期的資料大多從文獻的整理著 手,近期的論文則有以歷史學角度、社會學與文學視角出發,進而開展出不同的 探討面向。 由論文發展為專書者,例如楊翠: 《日據時期台灣婦女解放運動:以《台灣民 11 報》為分析場域(1920-1932)》 文中對傳統婦女的婚姻問題及歷史根源進行詳細的 聯結與探究,婦女長期被禁錮的家庭身分與社會地位,作者皆深入爬梳,以接續 其論文婦女解放運動的主題,文中提出婦女受三重支配的論點對於本文的寫作亦 有長足的助益。 曾秋美: 《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12以南崁地區的媳婦仔收養事實為主要依 據,從事田調訪問與戶政資料蒐羅,詳實闡述當地媳婦仔的生活狀況。作者對媳 婦仔婚俗與臺地收養風氣的形成進行相當程度的整理與回溯,提供後繼研究者豐 富的資料參考來源與論述的立基點。 學位論文的研究上,在歷史材料的詮釋方面,盧彥光《清代臺灣養女制度之 研究》13對各式買賣契做了詳細的說明。論文共分六個章節,將臺灣養女制度形成 的原因、收養的方式與儀式,以及由單純的收養演變為牟利目的的過程,進行詳 細的資料證驗及分析。作者以大量的買賣契約來拼湊出臺灣社會此時期買賣女口 的各種面貌。將老百姓面臨的生活困境與女口買賣的氾濫在文章中清楚的呈現。 同時清代臺灣特殊的婚姻風習及生育迷信等狀況也在作者豐富的文獻資料及條理. 11. 楊翠:《日據時期台灣婦女解放運動:以《台灣民報》為分析場域(1920-1932)》,臺北:時報文 化,1993 年。 12 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臺北:玉山社,1998 年。 13 盧彥光: 《清代臺灣養女制度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碩士班,1992 年 7 月。. 3.

(11) 第一章 緒論. 敘述中明朗化。而開啟臺灣養媳風習一段的論述,則尚有可以加強補充與清楚論 述的空間。本論文是以歷史學研究的論述角度出發,因此在文學小說方面的觀察 僅止於第五章後半部,相對的也提供後繼研究者一個開展的研究途徑。 日治時期相關的文學作品研究方面,丁鳳珍《台灣日據時期短篇小說中的女 性角色》14搜羅這時期具有代表性的小說作品,從階級、種族與性別壓迫三方面分 析小說中人物之間的角力抗衡,對弱勢者的關懷在論述中隱然浮現。論文深入淺 出的分析每篇小說的主旨,並凸顯人物角色的困境及情節背後的權力結構特徵。 此外,以製表與圖示清楚表達每一章節中討論的小說篇章與理論、主題,有助於 呈現小說中女性角色面臨的問題或困境。其以閹割理論與階級,種族等角度切入 論述的方式,亦提供研究者一個閱讀及思考的指引面向。 以養女作品為主題進行研究的論文則有徐美雲《臺灣文學作品中養女形象研 15 究》 。全文主要針對小說、民間故事、歌謠、諺語中的養女形象進行分析與探討。 論文善於歸納、分門別類進行文本整理及敘述,從宗祧、經濟、政治與社會四個 面向說明臺灣養女現象的發生,並且將文學作品中各種養女的形象進行歸類,加 以賞析,使讀者能清楚觀察到養女作品中人物迥異的性格或命運。此外,作者蒐 集的材料完備,包括小說、散文、史料記載與民間歌謠、諺語及傳奇故事等,資 料完備,並適當的製表以進行比較,提供後輩研究者豐富的參考資料與論文的開 展基礎。. 第三節. 研究範疇與架構. 本文企圖結合文學作品與社會現象的觀察,對日治時期盛行的變相童養婚 俗,以及變形的養女現象進行深入探究。在討論範疇上針對日治時期作家的小說 作品中,以養女、養媳為主要描寫對象敘述其遭遇者,作為討論的文本,主要包 括遠景出版的《光復前臺灣文學全集》、明潭出版的《小說選集》以及前衛出版 社的作家別集,並參以報刊、民間故事、百姓的迷信與風俗記載等加以佐證,參 16 考游千慧《一九五○年代台灣的「保護養女運動」:養女、婦女工作與國/家》 以 社會學的角度出發的相關論述;林嘉芸《日治體制下台灣女性文化之研究──以 《民俗台灣》為探討主題》17的詳盡歸納,試圖在小說等文學作品與社會民風的線 14 15. 16. 17. 丁鳳珍: 《台灣日據時期短篇小說中的女性角色》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班,1996 年 7 月。 徐美雲:《臺灣文學作品中養女形象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2005 年 11 月。 游千慧: 《一九五○年代台灣的「保護養女運動」:養女、婦女工作與國/家》國立清華大學,歷 史研究所碩士班,2000 年 7 月。 林嘉芸:《日治體制下台灣女性文化之研究──以《民俗台灣》為探討主題》中國文化大學,. 4.

(12)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索上,爬梳養女現象的氾濫,以及在日本政府統治下作家企圖傳達的臺灣家庭、 社會問題。 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除了第一章的緒論與第六章的結論之外,第二章〈養 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主要從中國傳統婚姻的陋俗討論起,並聯結到社會的溺嬰 問題,以及政府施政策略與養女現象的關係,對中國過渡到臺灣的養女制度進行 推原。同時對日本殖民時期造成特殊的「養女」身分及其遭遇、問題進行討論。 第三章則進入小說作品的討論範圍。以〈日治時期臺灣社會的兩性關係〉為 題,對於日本殖民時期的社會狀況與家庭文化對人物角色的影響進行分析。第一 節以社會情境中強勢與弱勢男性角色的對照,反應殖民時期臺灣男性受到壓抑與 尊嚴淪落的狀況,同時映現在家庭中,身分地位次等的女性遭受雙重壓迫的困境。 第二節則試圖討論在社會與家庭雙重制約下的女性角色,面臨的婚姻問題與人格 壓抑。第三節以《臺灣日日新報》報導的養媳新聞事件為討論對象,從實事報導 與輿論面向進行分類與內容探究。 第四章進入養女小說為主題的論述範疇,以養女的遭遇及故事類型作為觀察 面向進行討論,第一節分析養女小說的周邊人物角色,談論養父、養母與頭對扮 演的角色形象,以及對養女造成的影響。在第二節中,分析養女身分的各種角色: 童養媳、婢妾、娼妓與藝旦各自的遭遇與命運。第三節則以家庭的暗夜哭聲、養 女小說的悲劇群像、長篇小說的堅毅女性將養女的命運與結局做分類以進行討 論,並以通俗小說〈香煙西施〉與〈養女血淚〉進行小說中的養女命運總覽。 第五章以民間養女的傳奇故事為討論範圍,對民間的養女事件傳奇化與神聖 化的過程進行分析。第一節談論大甲林春娘貞節牌坊的文化事件,觀察其故事的 流衍發展以及傳奇化與神聖化過程。在第二節中,則分析民間故事中受虐的養女, 經過眾人集體行為的加持後成為養女神的過程,並試圖分析群眾的心理機轉。 本文試從文學、社會學與歷史脈絡分析相互參照,企圖以宏觀的角度,對日 治時期的養女現象與殖民社會之關係,進行深入的探討,檢視這批相對弱勢的女 性在殖民體制之下的生活狀況與生命際遇,以及遭到原生家庭離棄、收養家庭充 滿變數的狀況下,童養婚俗與人口買賣所衍生出的各種問題。. 日本研究所碩士班,2001 年 6 月。. 5.

(13)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臺灣養女習俗與大陸原鄉的養媳婚姻密切相關,本章第一節將從中國傳統的 宗祠制度所造成的性別歧視,談到溺嬰陋習之下歷朝官府的因應策略對民間養女 風氣的影響。第二節將接續前文談日治時期養女制度流衍的情形,包括養女在傳 統迷信之下受到犧牲的狀況,以及他們的生活與婚姻問題,並特別觸及日治末期 受到屈辱的一群女性,慰安婦與養女的關係來進行討論。. 第一節 養女制度的推原與流變. 一、傳統宗法制度下的性別歧視 自周代宗法制度以降,中國傳統宗祠制度嚴謹有條的以身分區分繼承位階。 《禮記‧大傳》中記載: 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彌者爲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 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18 由諸侯嫡長子繼承宗祠,諸侯就是後世的太祖,由直系嫡長子、嫡孫接續的此脈 香火此後維持其大宗的祭祀位置,大宗百世不遷,而宗子的繼承不可斷絕,敬重 宗子就是尊崇祖先。由此可知繼承宗祠者必須為嫡系的子孫,以長子為優先,繼 承宗廟祭祀的宗子則擁有崇高的地位,獲得同家族其他人的敬重。 中國人相信人死後沒有子嗣祭拜的靈魂會成為孤魂野鬼,因此多數人在生前 會盡早立定子嗣,並且規定由男性來繼承。以人文地理學研究聞名的段義孚則以 地理位置來區別一個家族中的祖先與鬼魂: 要當祖先,一定要有男性子嗣。但許多人未結婚即已死亡,也有些人結婚 卻沒能生子。這些人的地位會介乎祖先和鬼之間,其神主牌會被放置在家 族神壇的右側。對一個家族有貢獻卻不屬於這家族的死者,被視為「近似 19 鬼」,故神主牌會被放置在廚房的角落或走廊。. 18 19. 孫希旦:《禮記集解‧大傳》(臺北:文史哲,1990 年),頁 914。 段義孚著,潘桂成譯:《恐懼》(新北:立緒,2008 年),頁 213。. 6.

(14)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中國人畏懼身後成為無人祭祀的孤魂,再則宗祧制度的繼承已然訂定明確規準, 男子繼成宗祠成為必然的演變結果,女性非但沒有繼承權利,並且未婚的女子身 後無法接受本家的奉祀,必須透過婚嫁的方式,才得以保有日後進入夫家宗祠, 接受祭祀的資格。 宗祠制度的演變結果,造成重男輕女以及女性在家庭地位的附屬性,從繼承 制度以降,女性被迫讓出繼承權、經濟權與婚姻自主權,甚至是人權。即使時代 演進到日治臺灣,女性生存的困境並未改善,肖成在《日據時期臺灣社會圖譜: 1920─1945 臺灣小說研究》文中就提到日治時期女性的家庭處境: 如果就日據時期臺灣女性的生存處境而言,由於經濟無法獨立,對絕大多 數女人來說,家庭乃其唯一的歸宿,加上「男尊女卑」和「三從四德」的 道德枷鎖的束縛,女性不僅在家庭中處於從屬地位,……而且在家庭譜系 上亦完全被排除於本家宗祧外,只有通過婚姻才能確定自己的身份,從而 進入夫家的族譜。故未出嫁的女性在本家時,類似於「客居」的身份,非 但沒有財產繼承權,亦無參與家庭重大事件之權利,甚至包括對自己婚姻 的選擇。正因這種父權至上的宗法性質的家庭制度在社會上占據絕對的統 20 治地位,廣大女性被迫在這種家庭制度的鐵蹄下痛苦呻吟。 宗祠制度傳承之嚴謹,在移民的臺灣社會中,即使受到異族殖民,也毫不影響其 嚴苛的繼承制度。從祭祀制度所延伸出的家庭規則,女子的地位附屬於男性,「未 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21的家庭脈絡中,父系權威鞏固不搖,女性家庭 的從屬地位亦確立而延續至後代。 《禮記‧昏義》:「昏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 22 在傳統中國文化中,婚姻本質在於傳祀繼世,而繼承宗廟者又僅限於男子,女性 的婚姻價值逐漸被工具化,在於爲夫家生子傳嗣。在宗祠制度的繼承之外,財產 的分配繼承同樣以父系為中心確立延續下來。在宗祠與家產承繼方式以男性為中 心的情況之下,即使在民間母親亦是以子為貴,無論身為妻妾,生子得以鞏固女 子在夫家的地位,以保其得以接受供養與奉祀。 臺灣雖然是移民社會,仍然堅守傳統宗祧制度的繼承,以及父系社會文化的 延續,甚且過繼他房之子為嗣,更甚則以收養螟蛉子的方式來確立後嗣。對臺灣 社會風俗有所研究的日本學者鈴木清一郎說: 本省人特別重視男子,也就是男性中心主義。這主要是因為視祭祀祖先為 20. 21. 22. 肖成:《日據時期臺灣社會圖譜:1920─1945 臺灣小說研究》(北京:九州出版,2004 年),頁 21。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卷三十‧喪服第十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頁 920。 孫希旦:《禮記集解‧昏義》(臺北:文史哲,1990 年),頁 1416。. 7.

(15)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人生大義,而祭祀祖先都由嫡系子孫承擔。萬一沒有兒子,也要收一個養 子,或由同宗與同姓的姪輩來代理。假如連這些都沒有的話,那祖宗的香 煙就算斷絕,這是一種非常可怕的倫理綱常大事。所以就用宗祠繼承的觀 念,把自己的宗統傳給子孫,以求子孫綿延不絕,這是對父母所盡的最大 孝道,因此才產生多子多孫的觀念。萬一以後宗統斷絕,而使香煙中斷時, 不但要承認同宗同姓養子的過房子,甚至也要收異姓的養子為螟蛉子,由 兩房或兩家的子孫祭祀共同的祖先。23 宗祠的延續問題即使到了日治時期的臺灣社會,依舊視為重大的事件,宗祖祠堂 的奉祀與香煙綿延不衰自周代宗法制度確立開始,成為每一人的家庭重心。男尊 女卑的觀念也在宗法制度之下持續扎根在封建社會之中。因此男性為了避免絕 嗣,採取認養同宗同姓的養子,或者收養異姓養子等方式是最後計策,預防斷絕 香煙的方式便是盡早生養足夠的男丁,因而蓄妾就有了正當性24,社會對於男女兩 性的規範於是逐漸形成允許蓄妾與恪守貞潔的雙重標準。 兩姓締結婚姻的最初目的在於接續宗祠與傳承後嗣,婚姻的現實性與功利性 凌駕於一切,兩姓家族的婚約締盟講求門當戶對,男女之間的情愛被屏棄在外, 婚姻的決定權操之於雙方家長的手中,直到日治時期婚盟形式依舊未改。日治時 期由臺灣人發行爲民喉舌、具有影響力的《臺灣民報》中曾刊載〈家族制度的將 來〉一文,對於封建婚姻衍生的情感問題提出批評: 男女的婚姻皆是家長的主婚應受其束縛,雖是不合意,也不得不勉強服從 了。這樣不尊重結婚當事者的意見,憑著家長的自由決定,絕無糸毫的自 由權,設使有稍賢明的人,欲伸些的意見,不但家長不許的,一方面社會 上也是鄙薄他做違反善良的風俗,不許破古例,偏偏要強他們男女服從…… 這樣家族制度傳統至今,於是我們的社會上,也許容男子再選適合自己的 女子為妾,毫無怪異了,這樣的婚姻制度,不得不生出蓄妾的習慣。婚姻 全在父母的方便,當事者的夫婦全不能自主,那自由戀愛的婚姻,更說不 上了。25 由於個人情感完全被抹殺,婚姻關係中產生嫌隙與不滿在所難免,加以自古代諸 侯皇室一夫多妻遺風所致,平民蓄妾在父系社會下,以續嗣為理由納妾,被視為 23. 鈴木清一郎著,高賢治、逢作民編譯: 《臺灣舊慣習俗信仰》 ,(臺北:眾文圖書公司,1981 年 8 月),頁 101。. 24.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 台灣私法(第二卷)》:「中國人古來的觀念特 別重視宗族、家及男系血統,蓄妾的制度即發達於此觀念,其目的在防止後嗣斷絕。此等觀念 與階級觀念相偕發達,因而古代依人的階級限制蓄妾人數。」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3 年),頁 605。 25 劍如:〈家族制度的將來〉《臺灣民報》1924 年 4 月 21 日,第 4-5 版。(採用林呈祿編輯,臺 灣雜誌社發行,《臺灣民報 1》,1923 年,景印本)。. 8.

(16)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理所當然。日治時期法律規定為一夫一妻制,然而也默許妾的存在26。《臺灣民報》 刊載一則〈限制蓄妾〉27的報導,其限制如下: 一、本妻過四十歲,而無生子的時,許其蓄妾。 二、凡蓄妾時,要受父母的許準及本妻的同意。 三、蓄妾必須稟報於警察廳。 四、背反上記諸項的,課二十元的罰金。 五、老人買少女為妾的,課二年的徒刑,或六千元的罰金。 其中以第一條的限制而言,蓄妾制度被允許,肇因於生子以承繼宗祠。丈夫納妾 可能是在妻子沒有生養兒子的情況下進行,然而從以上限制的條例判斷,不難發 現「傳宗接代」也是一種規避本身的慾望,將納妾正當化的理由,事實上日治時 期納妾氾濫猖獗,妾的身分低微、情感人格受到漠視,已經演變為一個社會問題。 社會不允許本家女子繼承宗祧,却又賦予女性生養子嗣以傳宗接代的使命, 並將承接後嗣的壓力歸咎於女性,要女子接受丈夫得以蓄妾的必要性,忽略女子 的人格與情感,以及受孕與否的責任不完全在女子身上。 社會與律法一方面默許男子蓄妾,另一方面強化女性的貞節觀,叱責一女兩 許或訂婚而悔約者是為淫泆28、有失婦道,重重加強女子的禮教規範。在貞節觀上, 禮法採取雙重道德標準,男子蓄妾無傷大雅,而女性改嫁則罪大惡極。例如記載 於清代巡臺御史六十七〈通飭慎婚姻重廉恥示〉中的一樁婚姻糾葛: 查李某自幼聘定張某之女為妻,於十年九月完娶;詎於十月歸寧,張某復 將其女改嫁連某。在張某固屬老而無恥,而其女到案,輙敢供稱李某不肖, 不肯相從。古云: 「夫為婦之天」 。又云: 「妻者,齊也;一與之齊,終身不 29 改」。今張某之女自恃少艾,敢於嫌夫別嫁,全無廉恥;深可痛恨! 判案時強調丈夫為天的概念,要求女子一旦訂定婚約,即終身不改其志,可見社 會對女性道德操守的嚴加束縛。在官員旌表30、貞節牌坊設立的加持之下,女性受 26. 27. 28. 29. 30. 參見鈴木清一郎著,高賢治、馮作民編譯:《臺灣舊慣習俗信仰》 :「只有『大妻』才算是妻, 其他的所有妻妾,一律都稱為『妾』 ,可以登記在戶口名冊上。然而妾並非正式配偶,也就是不 合法的婚姻,當然也就沒有妻的權利,可是也構不成通姦罪。」(臺北:衆文圖書公司,1984 年),頁 152。 刊載於《臺灣民報》1924 年 4 月 11 日,第 12 版 (採用林呈祿編輯,臺灣雜誌社發行,《臺灣 民報 1》,1923 年,景印本)。 參見六十七:〈通飭慎婚姻重廉恥示〉《使署閒情》卷三,文叢第一二二種(臺北:臺灣銀行經 濟研究室,1961 年),頁 92-93。 參見六十七:〈通飭慎婚姻重廉恥示〉《使署閒情》卷三,文叢第一二二種(臺北:臺灣銀行經 濟研究室,1961 年),頁 92。 〈通飭慎婚姻重廉恥示〉:「嗣後有女之家,務於幼時即行嚴加教訓,謹守閨門禮法。其定婚 時憑媒作合,一絲為定,終身不改。……凡婦女持正守志者,率加旌表。」參見:《使署閒情》 卷三,文叢第一二二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頁 92-93。. 9.

(17)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到的社會道德制約猶如緊箍咒,在傳統貞烈觀潛移默化之下,清代女性臣服於牌 坊旌表之下,恪守禮教,即使婚娶之前夫家反悔或未婚夫不測,女性選擇終身守 節不貳的情況受到社會文化的褒揚,各地州府志、地方志中甚至以貞女節婦為標 題,將這些女性的事蹟加以記錄,由此可見在一個大中國道統之下對守節行為的 嘉許讚揚以及女性肩負的輿論壓力。牌坊象徵族群規戒與道德教育的傳承,背後 籠罩的卻是巨大的文化壓迫,個人情愛自由被隱匿,大文化所賦予的道德責任為 重,千萬隻眼睛以高道德標準檢視,個人/弱者僅能在有意志或無意識之下遵循文 化體制下的道德規範。 除了受到社會道德層面的制約之外,就另一個面向而論,附屬的家庭地位與 經濟權利的缺乏,使絕大部分的封建女子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女子不得繼承宗 祧,因此也沒有財產繼承權31,她必須要靠著男性後嗣以傳承宗祠與產業,即使育 有女兒也無濟於傳宗接代,必須領養養子、為養女招贅,或以招夫等情形來承接 宗祧。 《澎湖廳志》即有記載一則寡婦育有二女,又抱一子撫養,不幸夭折後,又 謀立丈夫之姪為嗣32的情形。. 二、溺嬰陋習與政策改進 宗祠制度使然,男女兩性在家庭階層上的地位懸殊,加以謀生不易的地區, 老百姓三餐難度,生計無依之下賣兒鬻女者有之,而溺嬰尤其是溺女嬰的現象則 十分頻仍,官員的介入干涉與育嬰堂的設立,逐步促使養女與養媳機制的出現。 中國朝廷官員的推動與宣導置入百姓的觀念後,人民以自己生活需求為考量,進 行調整與轉化,民間養女風俗日盛。而改朝易代之下統治者政令的改換,也是促 使養女形象複雜化、多重化的因素之一。 33 早在春秋戰國時代,《韓非子》中就出現「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 可 見殺女嬰的陋習甚早出現在中國。尤其貧窮地域人民生活困苦,更無顧及骨肉之 情。女兒無益於承繼宗祠,在食指浩繁、稅制苛刻卻民不聊生的亂世中,成為父 母首先割捨或棄置的犧牲者。周聖楷《楚寳》中即提到漢末民間溺嬰的慘況: 漢末多事,國用不足,産子一嵗輒出口錢,民多不舉,子産乃勅民勿得殺 子,口錢當自代出……大抵溺殺子女有二端,其一家貧不能養活;其一母 苦不樂多子,尤惡生女,以此習爲殘忍不自知,非倘爲上者,既多方以勸 悟之,復嚴法制以禁其母,厚生殖以周其窮民,卽無良寧忍故殺其子女哉! 31. 32. 33. 只有在丈夫與公婆俱亡,且無子以繼承家產的特殊情況下,寡婦得以繼承部分財產。參見: 卓意雯:《清代臺灣婦女的生活》(臺北:自立晚報,1993 年 5 月),頁 175。 林豪:〈人物(下)〉《澎湖廳志》卷八,臺灣文叢第一六四種(臺北:大通書局,1984 年),頁 262。 ﹝春秋戰國﹞韓非: 〈內儲說‧六反篇〉《韓非子》卷十八,四部叢刊景清景宋鈔校本。. 10.

(18)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34. 溺殺嬰兒的殘忍行止令人髮指,然而此不良風俗與民間厭惡產女的心理並未隨著 朝代更迭而消失,南北朝時期,顔之推《顔氏家訓》中也記載百姓對於撫養女兒 的嫌惡心理: 太公曰:「養女太多一費也。」陳蕃曰:「盜不過五女之門。」女之爲累, 亦以深矣。然天生蒸民,先人遺體,其如之何?世人多不舉女,賊行骨肉, 豈當如此,而望福於天乎?吾有疏親,家饒妓媵,誕育將及,便遣閽豎守之。 體有不安,窺窻倚户,若生女者,輒持將去;母隨號泣,莫敢救之,使人不 35 忍聞也。 顏氏批判不願養女的惡習,乃至女嬰甫一出生即被迫離開母親,遭到棄置殺害。 人民為了滿足基本生存需求而編出「養女太多一費也」、「盜不過五女之門」的思 想企圖合理化殘殺骨肉的行為,在避孕觀念不足的時代,只有用殺害生命的方式 減少人口的撫養,以達到生存的平衡。宋朝蘇軾〈與朱鄂州書〉內文即說明中國 湖北一帶鄉間的百姓只生養兩男一女,超過此數目就將初生嬰兒殺害的現象,並 詳述溺女之過程: 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尤諱養女。以故民間少女 多鰥夫。初生輒以冷水浸殺,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閉目背面,以手按之水 盆中,咿嚶良乆乃死。有神山鄉百姓石揆者連殺兩子,去嵗夏中,其妻一 産四子,楚毒不可堪忍,母子皆斃,報應如此而愚人不知創艾。天麟毎聞 其側近有此,輒馳救之,量與衣服飲食,全活者非一。既旬日,有無子息 人欲乞其子者,輒亦不肯。以此知其父子之愛,天性故在,特牽於習俗耳。 36. 蘇軾明確指出百姓為習俗所蒙蔽,由於待哺之口眾多,生存非易的情況下家家戶 戶溺嬰成習,即使父母不忍亦率常浸溺嬰兒,然而只要官員願意捐助衣物飲食以 助其渡過初生難關,往後嬰孩的存活率就大增,而父母也不捨得再將其溺殺或贈 與他人。後段東坡更舉例安州司法秦光亨的故事,以其舅父夢小兒求救佐證: 聞鄂人有秦光亨者,今巳及第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陳遵夢一小 34 35. 36. ﹝明﹞周聖楷:〈名臣〉《楚寳》卷四,明崇禎十四年刻本。 ﹝南北朝﹞顔之推:〈治家篇五〉《顔氏家訓》卷上,四部叢刊景明本。(合肥:中國基本古籍 庫,2009 年。) 〔宋〕蘇軾:〈與朱鄂州書一首〉《蘇文忠公全集》東坡集卷三十,明成化本。. 11.

(19)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兒挽其衣,若有所訴,比兩夕輒見之,其狀甚急,遵獨念其姊有娠將産, 而意不樂多子,豈其應是乎?馳徃省之,則兒巳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 鄂人戸知之。37 此段傳聞有兩層意義,一為奉勸世人嬰兒之有靈性,勿隨意溺殺,並呼應了上文 連殺兩子而得到報應的神山鄉百姓石揆,以靈魂報應來勸勉世人。另一方面,蘇 軾以秦光亨為例,同時鼓勵百姓善加撫育嬰孩,日後或許可以靠著子嗣光宗耀祖。 進行道德層面的呼籲之後,下文東坡則建議朱鄂州要嚴格執行法律,賞罰分 明,方能革除溺嬰風俗;另一方面又希望勸誘富人行善,捐助貧困百姓,使其得 以順利撫養子嗣: 凖律,故殺子孫,徒二年,此長吏所得按舉。願公明以告諸邑,令佐使召 諸保正,告以法律,諭以禍福,約以必行,使歸轉以相語,仍録條粉壁曉 示,且立賞召人告官,賞錢以犯人及隣保家財充,若客户則及其地主。婦 人懷孕經渉嵗月,隣保地主無不知者。若後殺之,其勢足相舉覺,容而不 告,使出賞固宜,若依律行遣數人,此風便革。公更使令佐各以至意誘諭 地主豪户,若實貧甚不能舉子者,薄有以賙之。人非木石亦必樂從,但得 初生數日不殺,後雖勸之使殺亦不肯矣!自今以徃,縁公而得活者,豈可 勝計哉!……軾向在宻州遇饑年,民多棄子,因盤量勸誘米,得出剰數百 石别儲之,專以收養棄兒,月給六斗。比朞年,養者與兒皆有父母之愛, 遂不失所,所活亦數十人。38 蘇軾〈與朱鄂州書〉一文影響甚遠,後世舉凡上奏溺嬰之患,甚至陳請建議設置 育嬰堂等機構,杜絕溺嬰惡習者都頻繁引用此文,以做為典範39。然而相對而言, 亦顯示溺嬰陋習並未根絕,甚至染此惡習的地域不僅在鄂州一代,隨著改朝換代 民生不濟而更加氾濫,即使祭出刑罰亦無法抑制百姓溺嬰的風氣40,尤其是女嬰。 及至清代,黄六鴻〈禁溺子女〉一文中提到百姓由於「貧不能自贍」,不願 意讓襁褓中的嬰孩連累一家生計,因此寧願「存老而棄小」而將嬰孩丟棄,「棄. 37 38 39. 40. 〔宋〕蘇軾:〈與朱鄂州書一首〉《蘇文忠公全集》東坡集卷三十,明成化本。 〔宋〕蘇軾: 〈與朱鄂州書一首〉 《蘇文忠公全集》東坡集卷三十,明成化本。 例如﹝清﹞張澍:〈禁溺男女論〉《養素堂文集》卷三十四,清道光刻本。以及〔清〕齊學裘: 《見聞隨筆》卷一,清同治十年天空海濶之居刻本。 溺嬰的風氣在地理空間上不斷擴散,尤以溺女嬰為甚,甚至於無論貧富都不願意生養女兒。 〈不育子〉中提到「今國家(明朝)之律故殺子孫者,杖六十徒一年。然浙江寜紹二府官民之家 多諱養女,生卽渰死之。」收錄於〔明〕姜南:〈不育子〉《蓉塘詩話》卷六,明嘉靖二十二 年張國鎮刻本。〔清〕褚人穫《堅瓠集》則提及:「此風(溺女)天下有數處,閩之建陽崇安尤 甚,雖富家亦養二女爲極。」〔清〕褚人穫:《堅瓠集》六集卷三,清康熙刻本。. 12.

(20)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之中野,聞呱聲而動惻猶有可活之機,付之橫流杳孩赤以沉踪永無再生之路。」41 以各種方式棄置、殺害甫出生嬰孩的惡習,至清朝還不曾消除。於是除了歷代為 政者以法律的警示之外,有心人還創作文章42、歌謠43來加以諷諭勸世,希求杜絕 溺女之風習: 虎狼性至惡,猶知有父子;人爲萬物靈,柰何不如彼。生男與生女,懷抱 一而已。生男則收養,生女顧不舉。我聞殺女時,其苦狀難比。胞血尚淋 漓,有口不能語。吚嚶水盆中,良久乃得死。吁嗟父母心,殘忍一至此。 我因勸吾民,母輕殺其女。荆釵與裙布,未必能貧汝。隨分而嫁娶,男女 兩得所。此歌散民開,萬姓當記取。44 以為歌謠傳唱之功效有助於傳播與宣傳。此外,還有以戲劇搬演的形式企圖藉寓 教於樂,用平易近人的方式呼籲民眾停止溺女惡習者45。然而溺女風氣未根除,主 要在於百姓的根本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除了人民生計難度之外,婚姻締結以財禮 為尚的弊端,導致民間不敢生養女兒,畏懼承擔龐大的債務。 《顔氏家訓》有言: 婚姻素對,靖侯成規。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 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或猥壻在門,或傲婦擅室,貪榮求利, 反招羞恥,可不慎歟。46 嫁娶淪為人口買賣般,家長企圖從中獲利,或者以嫁女娶媳而致富的心態普遍存 在於社會上,使得貧窮之家對於生養女兒更加卻步,溺殺女嬰的風氣不減反增。 貧窮固然是不願生養的因素之一,婚姻嫁娶互相誇耀粧奩財貨的社會風氣,也是 導致民間不願意生養女兒的原因之一。 養育子嗣成人後,尚須煩惱其聘金妝奩,又礙於中國的宗祠制度只有男性得 以繼承,父母一方面樂於為兒子娶妻以接嗣,另一方面自然視女兒為賠錢貨,甚 至要從嫁妝中回撈一筆,以補償其多年撫養的心血。明朝吕坤〈惡風當戒者十〉, 其一即為貪圖高額的聘金妝奩所衍生的問題:. 41. 〔清〕黄六鴻:〈禁溺子女〉 《福惠全書》卷三十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書屋刊本。. 42. 〔清〕黄六鴻〈禁溺子女〉:「余仲寛之宰順昌也,乃作禁殺子文勸其鄕人無得殺子」參見《福 惠全書》卷三十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書屋刊本。. 43. 〈捉搦歌〉:「作飯不喫只欠飽,種花不開莫若草,阿婆養女勝珍寶,不見日出那得曉。」諷 諭父母生而不養怎能知道養育女兒沒有助益。見於〔清〕汪筠:《謙谷集》卷二,清乾隆刻本。. 44 45 46. 周石梁:〈戒殺女歌〉收錄於〔清〕褚人穫《堅瓠集》六集卷三,清康熙刻本。 參見〔清〕齊學裘:《見聞隨筆》卷一,清同治十年天空海濶之居刻本。 ﹝南北朝﹞顔之推:〈治家篇五〉《顔氏家訓》卷上,四部叢刊景明本。(合肥:中國基本古籍 庫,2009 年。). 13.

(21)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男婚女嫁本為長子生孫,豈以貪財來富。女子出門須要費用,女家爭財雖 非禮義,然大明會典尚有多不過十兩之說,索求賠送何處明文,近日惡婆 貪壻行禮下財一切都從鄙吝,過門之後從來定禮節禮衣物既向新婦找尋, 嫁妝不厚不多又將新婦作踐,女一過門嵗月追節日時供饋,稍不遂意或不 許往來或時常打罵,有致令病死者,有致令自盡者。不思人家養女一場, 千辛萬苦替我家生子做活,又着人家賠錢受氣,此是良心滅絶之人……所 以江南溺女只緣此事。47 惡婆貪婿向新婦索求財禮,只因為娶媳婦必須花費大筆聘禮;而女家婚嫁索取高 額聘金又因為女兒嫁為人婦,為他人家生養繼嗣,於本家毫無利益可言48,如此惡 性循環之下,溺女的風氣不曾斷絕。清代楊之徐〈白堠風俗論〉中即記載一段婚 娶制度與溺女陋習之間的關係: 今之溺女者,豈不知我生之我溺之大殘忍之事不可爲哉,私意橫胸貴男而 賤女,以爲長育一女又須三年,不如溺之可早舉男,此惑之甚者也!又有 言家貧無養女之資故不舉,假使其時育者非女實男,亦將曰家貧無養男之 資乎?又有言生女須嫁奩,無則取怨於人,故不舉。然則生男何不曰:人 欲索聘而不舉也?噫!子女一也,世俗之論或彼或此皆私意耳。彼謂女遠 離吾家爲他人婦,不若生子得朝夕奉侍,彼烏知生子苟不肖,辱親累族反 不若女子之賢有能善全其母族者耶!49 貴男輕女的風氣下,父母寧願將資源留給得以奉養終身,繼承宗嗣的兒子,而不 肯多花心血在女兒身上,以免日後婚嫁時得苦籌女兒的嫁妝。節省的資源相對的 投資在兒子身上,日後即使得準備聘金迎娶媳婦入門,都勝過辛苦養育女兒,長 成卻嫁為人婦。 婚娶為人生大事,在喜愛鋪張炫耀的傳統社會風尚渲染下,即使嫁娶花費之 高,人民却不可免俗的必須遵守,以至於即使富戶都不願意多生養女兒,遑論一 般百姓。清初黄宗羲即提到民間嫁娶耗費之繁重: 鄉俗締姻央媒人多用親黨數十人,盛服登門拜跪禮數太隆。重筵設席牲幣 承筐餽送太費粧奩,出嫁破家鬻産,金珠寶錠眩耀於街衢太盛,多財者俗 47. 〔明〕吕坤:〈惡風當戒者十〉《實政録》民務卷三,明萬曆二十六年趙文炳刻本。. 48. 參見〔清〕廖志灝:《燕日堂録七種》「近世有侣為不宜生女之說者,謂夫一世為親,二世為 婊,三四世後漠不相關竭。半生之心勞已不能終吾生之奉養,親也、婊也,存其名耳,不惟無 光於宗祀亦且無補於約樂。養女徒勞亦良是矣。」(卷一)惕齋放言,清康熙刻本。. 49. 楊之徐:〈白堠風俗論〉見於〔清〕周碩勳:《(乾隆)潮州府志》卷四十,清光緖十九年重 刊本。. 14.

(22)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以為榮,慳吝者女以為耻,或不愜于舅姑而女致死者有之。故俗中以養女 為寃家,富家止育一女,中户何能匹配?今雖禁淹女之條而不革嫁娶之弊, 猶投薪息火不可止也!莫若嚴其侈靡不許仍前眩耀,則破家厚嫁者少,而 育女者必多。父母之心人皆有之,誰肯淹其女以自滅其天倫哉!50 民間視女兒為冤家,富貴家庭尚且只養育一個女兒,出嫁必定風光,但中戶以下 的百姓卻無法負荷奢侈鋪張的婚禮財費。養女的家庭締結婚姻時需耗費高額的妝 奩,是溺女陋習背後的主因: 「今雖禁淹女之條而不革嫁娶之弊,猶投薪息火不可 止也!」婚姻風俗以奢華為尚,百姓辛苦撫養女兒長大尚得負擔高額妝奩,甚至 破產負債,相對降低人民的養女意願,因而婚姻之陋習不改,溺嬰的弊端難除。 然而宗法制度與文化風俗已經根深柢固,難以改革,為解決殺害女嬰之殘忍惡習, 官員於是設法提倡各種矯正制度,以期達到禁溺之效。. 三、棄養女嬰與育嬰堂的設立 清朝福建詔安知縣陳盛韶為了根除溺女盛行,導致百姓婚娶不易的問題,於 是仿造周禮創設法令,使民眾乳養女嬰做為苗媳,以為日後長成便於為家傳嗣, 父母又無籌措高額聘財之困擾,可視為近代民間童養媳風俗的起源之一: 詔安中戶娶妻聘近百金,下戶五六十金,其餘禮物不貲。嫁者奩資如之, 故嫁娶均難,嫁者難,斯養女少,娶者難,斯鰥夫多。義男承祧,嫠婦招 夫,產子繼嗣,其敝俗皆根於此。卽無室家之匪民擄搶械鬪,喜於從亂亦 根於此。邑設寄乳法苗媳一條,仿周官省禮多婚之政變而通之,可以濟婚 禮之窮。窶人撫女七八年能執箕帚,又七八年能爲人婦爲人毋,無嫁娶之 艱,有婦子之樂,且寄乳者月給錢五百,寒有衣帽,疾有藥餌,抱女之媒 51 有賞,溺女之毋治罪,民何惮而不為此。 鼓勵民眾乳養女嬰,一方面可以酌收寄乳費,政府並提供醫藥與禦寒衣物等福利, 不使貧窮的收養者感到經濟上的壓迫,女孩長成後又可以接替主婦的工作,繼承 傳嗣的工作。除了苗媳法的善意創設,育嬰堂、保嬰局等機構的成立也是為了避 免溺殺女嬰的陋習。同治年間《韶州府志》記載: 鄭如松,字朝幹,香山人廩貢,道光十四年訓導英德,秉性慈仁,以英俗 諱養女,刊發戒溺女文以懲陋習,隨稟府示嚴禁先偕邑紳朱觀泰等,醵金 50. 〔清〕黄宗羲:《明文海》卷七十五議乙,清涵芬樓鈔本。. 51. 〔清〕陳盛韶:〈苗媳〉《問俗録》卷四,清道光刻本。. 15.

(23)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酌給育女貧户,嗣捐廉百金與教諭傅鵬翀廣爲勸捐,共得二千六百金,移 縣建設育嬰堂,以資日久經費,留心教化,轉移風俗,邑人至今德之。(英 德縣志)52 又方濬頤《二知軒文存》也提到: 常鎭揚通四府州之間在江中突峙,延袤八十餘里,洲民惡習養女卽溺之。 仲復創立保嬰局,君踵成其事,留養女嬰至四百五十餘口,其他鄉鎭皆仿 而行之。53 育嬰機構的創立目的是為了保全女嬰,集合政府之力與善心人士的勸募而收養女 孩,將其養育成人,其原意固然美善。然而在缺乏監督與有效管理的狀況下,輪 值的僱員與聘請的乳婦難免有不善經營,或未妥善照養女嬰之嫌,加以育嬰堂的 空間因為容納眾多人口而日益狹小,也有衛生之虞。在未加妥善照護之下,襁褓 中的嬰孩很容易就因為生病或營養不良而死亡54,於是官員則有另行施策者,以補 助貧戶自行撫育女嬰的方式,改變育嬰堂之弊端,並明言可將育養有成的女孩給 與他人做養女、養媳。例如清代戴肇辰《學仕録》文中提到: 不少育嬰堂乃慈幼善政,欲禁溺女此為要策。細思人之溺女原有二種:貧 窮小戶苦於目前撫養之難;不貧之戶慮其日後嫁奩之累,遂致忍心溺死。 收入堂內所僱乳媪非其親生痛癢不關,常致疾疫不能生全。且乳婦受僱入 堂,自己子女不能兼顧,若許隨帶親子必不均平周到,且許多乳婦住宿官 堂,往來出入稽查稍疎嫌疑易起。莫如查其實,係貧乏小戶生女者,按月 酌給衣米,聽其自己撫養,病亡者停給。母女天性痛癢相關,自多生全。 在本婦方靠此女月領衣糧,自必更加愛惜。或一年或兩年,卽可給人為養 女養媳。……不貧之戶,原非力不能養,止須責成鄕保有養而溺者量罰銀 米給養別女,將建堂蓋房僱覓乳媼看堂工食一切雜費,均可節省儘充給養 之費。凡耳目所及果能實力行之人,見其收養實在更樂捐助,卽可推廣多 養,收養有成聽伊父母給人為養女養媳。有等來厯不明暗地送堂之子女, 則另選附近貧婦之良慈者,交其領養給以衣糧,不時查驗以防凌虐,長成 55 者給以奬賞。……所以濟育嬰堂之未及,而溺女不禁而自止也。. 52 53 54. 55. 〔清〕歐樾華:《(同治)韶州府志》卷三十武功錄,清同治刊本。 〔清〕方濬頤:《二知軒文存》卷三十一,清光緖四年刻本。 例如有些育嬰堂管理出現的漏洞,見〈育養嬰兒〉一文:「卑濕狹暗,前後殊無隙地。夏熱冬 寒氣蒸穢積,瘡疥疾癘大小均嬰,而兒之肥瘠不爲省覽,乳婦惟利金錢,有何痛癢羸疾而死者 不知凡幾。」收錄於〔清〕黄六鴻《福惠全書》卷三十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書屋刊本。 ﹝清﹞戴肇辰:《學仕録》卷七,清同治六年刻本。. 16.

(24)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為矯正育嬰堂乳婦照護嬰孩不周的狀況,以補助育養費用使親生父母自行撫養的 方式,遏止溺女之風,並使得女嬰在生母手中得到妥善的照顧撫育。文中明言女 兒養成數年後,可以送給他人做為養女或養媳,可見此風氣之開展最初是由官府 加以鼓勵:與其殺害女嬰,不如將其送養之,一方面達到禁溺女嬰之功效,二方 面民間亦可據其所需領養以作為女兒或未來的媳婦。 然而最初政府官員為了遏止溺女之風的美意,在抱養養女、養媳之風氣開始 之際,同時加劇了販賣人口的問題。 〈禁頜養女爲媳掠賣淩虐示〉一文中顯示育嬰 堂的規劃設置與開放領養養女、養媳的措施是由政府所許可推展,其原意一方面 在使民家免受婚娶花費之苦;一方面則避免育嬰堂寄養過多女嬰而難以安置。然 而不肖商人卻變相利用開放領養之便,進行掠賣人口的行為。清代湯肇熙《出山 草譜》中有一段相關記載: 濟嬰局收養女嬰,向來准許各都民人覓保領養爲媳,長大完婚,此誠事屬 兩美。在公局不至愈積愈多,在領養爲媳之家可爲子孫成室家,可爲祖先 延香火。貧民得妻不易,又免異日婚娶財禮費用。惟其中恐有不良之輩, 假稱養媳實則輾轉掠賣以圖得財。此等行爲深堪痛恨……仰知悉爾等頜養 之家務須小心撫養,此日女嬰卽是他日媳婦,豈可輕爲作踐致令枉費心機, 至掠賣尤干例禁,本縣督令各局董每年周徧親到各都查驗一次,查有女嬰 不在領養之家卽時切實根究,如有輾轉掠賣情弊,局董禀明拿到照例嚴辦, 并將保人一併責究,或有聽任悍妻及其家人故爲作踐,以至淩虐傷斃,亦 必從嚴分别究治。56 除了領養女嬰作為人口買賣以圖利之外,養媳之風造成女孩可能受到虐待的弊端 亦由此浮現。民家領養女嬰自小撫養以作為日後的媳婦等目的,並無法解除家庭 本來就困窘的經濟情況。官員開養媳之例是為解除溺女之風,並使幼女皆有所養, 但養媳之風盛行之後,卻流衍出許多的問題,以及隱藏的弊病。而民眾將養媳養 於家庭之中,官府的監督與執行力相對減弱。隨著移民來臺,臺民為適應島上的 氣候與地理環境、承襲的文化風俗,以及統治者的要求,遂發展出變相的婚姻與 收養型態,使得養女、養媳風氣大盛之際,社會問題亦隨之浮現。 養媳風氣在中國本土盛行之際,也隨著移民來臺的人民紮根於島嶼上,並且 由於政治法令或經濟上的因素,使得收養養女的性質逐漸發生改變,社會遂產生 複雜的養女現象與問題。 對於養媳風俗的出現,一般皆歸因於臺灣移民社會的特殊風氣與生存不易的 狀況,為了傳宗接祠,產生變相的收養方式。日治時期以調查臺灣當地風俗與生 活習慣而編纂成書的《臺灣慣習記事》記載如下:. 56. 〔清〕湯肇熙:《出山草譜》卷三,清光緖昆陽縣署刻本。. 17.

(25)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臺灣島民之某種特風殊習與中國原籍地風俗習慣上所見之差異,乃對以上 之原則,給與良好例子。蓋最初中國人企圖移往臺灣之初期,至少隔今三 百餘年前,如斯移殖遠而風土氣候不同之海外孤島,隨與本土離隔日久, 終於產生與其本土之風習有異之特風殊俗,蓋為難免之數。……臺灣島民 係由中國本土移住,致家室宗族關係甚薄,結果在本土以有異姓亂宗之弊, 罕行養子制,但在臺灣,以養子養媳做為普通習慣,甚之產生以金錢收買 之風氣是也。57 移民社會固然有其特殊環境,加以早年清朝政府對臺灣採取封鎖態度,並且禁止 男子攜眷來臺,導致男子結婚不易,家眷禁渡的關係也使女口買賣的行為氾濫。 但是島民收養的習慣,最主要還是與生活困苦與宗祠問題緊密相關,婚姻嫁娶與 傳承子嗣是傳統社會中最重要的儀式之一。林豪《澎湖廳志》: 近時女價愈貴,娶婦亦愈難;而惟再醮者尤甚。欲仍前三十三員之數,亦 未易必得。緣邇來廈門之販外洋者,每以厚價買婢載往,而當道未暇訪禁, 故故價驟貴。奸媒四處攬買,此風傳播各處,婦女亦因而增價。且產女者 或多不育,故見其漸少也。從前劉通守家驄銳意舉辦育嬰堂,若當時無所 阻撓,則澎民何至艱於得婦哉!是宜因時變通,諭令聘禮以舊例為程,不 得因再醮而多索,庶小民無怨曠之患也。58 女口買賣多從中國境內而來,加以不育女嬰之陋習猶盛未衰,掠賣女口價格高昂, 又增加商人的掠賣意願。另外,婚姻論財的原鄉風俗也隨著移民帶來臺灣,在「娶 婦動費百金」的情況下,甚至有男子至三十未娶,或者男方自動退婚者。再看《澎 湖廳志》中的一段文字: 聘金亦非一次送足,乃自結親而後陸續送完;或將糧食、牛羊他物抵兌者。 如不足此數,即男至三十歲,女家亦不肯完婚。甚至有自知家貧無措,情 願退婚者,實為陋俗。前廳胡建偉曾出示曉諭,嗣後結婚隨人之便,聘禮 多寡,量力而行,不得額定取盈。已聘定者,男女二十以上,限半年內盡 59 行迎娶,畢婚不得藉勒留難。 由於婦女稀少,女價高昂,婚娶猶如進行買賣交易,不達到要求的聘額,女家則 57. 58 59. 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一卷(上)第四號 (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4 年 6 月),頁 126。 林豪:〈風俗〉《澎湖廳志》卷九,臺灣文叢第一六四種(臺北:大通書局,1984 年),頁 312。 林豪:〈風俗〉《澎湖廳志》卷九,臺灣文叢第一六四種(臺北:大通書局,1984 年),頁 312。. 18.

(26)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1895-1945). 不願意將女兒出嫁,情況嚴重到由地方政府出面諭示。男子難以婚娶的原因除了 早期移民的限制之外,晚期隨著移民日漸增多,取而代之的是人民在生活貧苦之 下寧願養育子嗣,不願意生養女口,避免憂慮其日後妝奩問題,遂使男女人口比 率不平衡。婚姻論財的陋習成為臺灣社會發展的一大困境。 身處相同的文化氛圍之下,移民社會發展出的因應對策則與中國原鄉的風俗 相似,而養媳收養的發展歷程則和溺女的風習脫不了干係。日治時期刊登在《臺 灣慣習記事》上的文章〈溺女的陋習〉提到「臺灣自古以來就有買賣妻妾的陋習, 這是眾所週知的,但溺女的陋習卻鮮為人知」60 由於溺女之風在清代受到官員與 地方鄉紳所重視而遏止,以廣設育嬰堂來消彌溺殺女嬰的陋習,並且開放民眾逕 行領養為女兒或媳婦,因而此風似有達到逐漸消除之效。〈安平縣雜記〉記載: 臺南鄉婦常有溺女事。一生女孩,翁姑不喜,氣迫於心,而溺女於水,故 郡內紳商有好生之心,聞有此事,不忍坐視,公捐「一文緣」金,置買田 業房屋生息,共設育嬰堂於郡城。凡有鄉婦生女不養,准投堂送入。堂設 董事,日收女孩,付發乳母培養,每月給金一圓。乳養數月,俾愛女者到 堂選取,回家撫養,為子、為媳聽其自便。因是,而溺女之事始息。61 從上文所言,溺女之風由於育嬰堂的廣設以及收養的配套措施而消彌,但取而代 之的是收養女嬰所產生的弊病。女口買賣的盛行,加以育嬰堂主事者無法確切掌 握收養者的目的、女嬰此去的動向與生長情況,於是這些幼女可能遭受販賣,淪 落到非人的所在。卓意雯《清代臺灣婦女的生活》文中就提到遭受父母棄養的女 嬰困境: 育嬰堂的設立似乎可稍減弱溺女的風氣,但效果仍然有限,即使僥倖存活 的女嬰,其日後的命運仍未可卜,因為清代臺灣社會充斥著典女、賣女的 陋習,女子可能因為某些緣由而被典質、買賣而淪為婢娼。62 育嬰堂的成立雖然救活了不少女嬰,然而不肖人士藉機掠賣女嬰,使得臺灣人口 買賣問題相形嚴重。此外,從育嬰堂棄嬰的來源,同時也反映了民間不願養女的 心態,不僅貧戶將女嬰抱送以代養,甚至連中上階級的家庭也以溺殺或代送育嬰 堂的方式棄養女嬰。〈申禁溺嬰示〉:. 60. 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溺女的陋習〉《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 三卷(下)第九號(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7 年 11 月),頁 255。 61 〈風俗義舉附考〉《安平縣雜記》,臺灣文獻叢刊第五十二種,(臺北:大通書局,1984 年), 頁 16。按:《安平縣雜記》一書寫成據推測在日治時期,或者清代所修纂的內容經過日本人改 寫與補充,詳見本書〈弁言〉,頁 1-2。 62 卓意雯:《清代臺灣婦女的生活》(臺北:自立晚報,1993 年 5 月),頁 116。. 19.

(27) 第二章 養女習俗溯源與其流衍. 貧戸溺女罪雖不能獨寛,而養女艱難情實不無可憫,是以準其抱送公局雇 用乳媪代其撫養,不料有等殷實人家抑或衣食無虧可稱中産,旣慮養女難 備嫁資,又恐送局有礙體面,忍心害理,決計於溺者有之,改姓換名授人 代送者有之,相率效尤絶無悔悟,以故自設局至今十餘年,溺嬰之風尙未 全改,而局養之嬰數日加多,嬰局之費數日加絀。似此於公事勢難爲繼, 於地方流弊無窮。除一面訪查得實究辦外,爲此示仰軍民人等一體知悉, 自後各宜猛省毋蹈前非體天地好生之心,留子孫長遠之福,非貧戸卽宜自 養,私溺必究。63 溺嬰的陋習雖然並未完全消失,但隨著清廷廣設育嬰救助機構,逐漸改善大量女 嬰初生即被殺害的命運,同治年間由淡水縣同知陳培桂倡設的育嬰堂,以地方富 戶的捐款與抽鴉片進口稅等方式籌募設置,紓解不少貧苦家庭的難關,也相對救 活許多襁褓中的嬰孩。然而育嬰堂等救助機構隨著清政府割讓臺灣,日本政府來 臺殖民而解散消失。 《臺灣慣習記事》中〈關於臺灣北部之救恤事業〉一篇提到: 該堂成立為日尚淺,育嬰之美舉傳播四方後,貧家之生子而來堂乞救者太 多,因經費有限,未能一一加以救養。於是設置堂規,規定養育嬰兒之員 額每月五十名,在堂內乳母所養育的嬰兒之外,各自由貧民生母抱回家養 育者,每月每人支給一元……至明治二十八年(光緒二十一年)帝國領臺, 府經廳官吏逃回清國,育嬰之事業同時解散而歸於廢滅。64 育嬰堂的設立相對削減民間溺女之風,可惜隨著臺灣割讓,缺乏經費與經營者而 停止,而日本政府並未設置相關的安置機構,因此育嬰堂等安撫機構則在日治時 期消失解散。刊載於《臺灣慣習記事》〈溺女的陋習〉一文中說: 這種缺乏考慮而膽敢溺死女兒的惡行,不只存在於普通妻妾之間,處女、 寡婦、姦婦亦常彷此惡習的。此風嗣因育嬰堂的設立而稍為收斂,但光緒 十九年編纂的澎湖廳誌却說: 「近來仍然很多」 ,由此看來,育嬰堂之設置, 在其區域範圍內,或因距離的遠近,或因事情的特殊,也難保沒有這種陋 習的存在。尤其今天又無育嬰堂,如要杜絕這種陋習,除非倚賴警察制度 65 的普及,否則別無他途。 育嬰堂的成立一方面消彌溺嬰之惡習,支援貧家養女之艱辛,二方面則開啟了抱 63 64. 65. ﹝清﹞〈申禁溺嬰示〉湯肇熙:《出山草譜》出山草譜卷五,清光緖昆陽縣署刻本。 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關於臺灣北部之救恤事業〉《臺灣慣習記事》 (中譯本)第三卷(上)第六號(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8 年 6 月),頁 312。 臺灣慣習研究會原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編:〈溺女的陋習〉《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 三卷(下)第九號(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7 年 11 月),頁 256。. 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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