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從清統到日治,臺灣社會的「養女」風習隨著移民而落地生根,其來源與中 國傳統的童養婚俗密切相關,而養女、養媳的盛行實與蟄伏於漢人思想中貴男賤 女所衍生出的溺女嬰陋習息息相關。第二章中筆者爬疏婚姻陋俗與溺嬰陋習之間 的關係,發現文獻當中清朝政府建立育嬰機構,明令以收養女嬰為女、為媳來杜 絕溺女,並消解育嬰堂中過多棄嬰的困境。此外,對於日本殖民時期由於法令規 約的頒布,而造成戶籍上登記「養女」身分者的氾濫,造成大批被稱為「媳婦仔」

的女性遭到賤賣、糟蹋與利用的慘況;戰爭時期被徵召充當慰安婦的女性,多數 為社會境遇低微者,其中有部分女子還是具有「養女」身分者。

日本政府與資本家對臺灣人民進行經濟剝削的狀況,使得農民無法自力更 生,紛紛轉入工廠做工,被迫為資本家提供廉價的勞力,因工傷、意外或者失業,

家庭經濟無以為繼,男性轉而要求家庭中的女性出外代勞,遭到殖民階級或者挾 其勢力者的壓迫,女性出賣勞力之外甚至可能身心皆遭受侵犯與污辱。第三章中,

筆者以〈日治時期臺灣社會的兩性關係〉為題,敘述一般家庭中的女性在殖民勢 力與資本家、父系權力之間,受到脅迫與壓力的困境。並且,在婚姻之中,女性 無法自主的情況下,面臨父系社會中聘禮與門戶考量、妻妾之間的糾紛、寡喪與 離休的困境等,若不能選擇循道德倫常的路徑隱忍以終,就得因追求自由遭受社 會輿論的嚴正批判。新聞報導事件洽可進一步印證小說中受到社會與家庭雙重制 約的女性,受到人格壓抑與無以自主的枷鎖。

由於新文學運動的啟蒙,作家以鋒利的筆寫社會上小人物的困境,其中也反 映長久以來存在於臺灣社會的養女問題。在第四章中,筆者專門討論日治時期作 品中以養女遭遇為主題的小說。其中,作為養母的角色對養女的影響最為深刻,

多數淪為妓女的養女,皆由於養母的欺凌和榨取。養父的角色被專力描寫的狀況,

則是在養女被賣為婢女、妾的故事情節中,在此身為男主人的養父,多數便是對 養女實行暴力與侵犯者。頭對的角色只出現在作為「童養媳」的養女故事中,絕 大多數的頭對與養媳的感情並不和睦,或者不願意與養媳成婚,或者成為侵犯養 媳的暴力相向者,這同時也反映養媳婚姻忽視男女雙方情感與人格上的問題。

此外,大部分的「養女」其原生家庭都處於經濟狀況不利的情形下,變賣了 女兒,作家亦寫實的反應臺灣社會中下階層人民生存的困境,甚至犧牲自己的孩 子,造成多數養女一生的痛苦。許多女孩是以作為媳婦或女兒的身分被收買,不 肖份子利用女口買斷的方便,將收買的養女作為搖錢樹,或為藝旦、女招待等曖 昧的工作,或者迫使養女從事賣淫工作,極盡地對養女進行人身剝削。由於法令 規定不得蓄婢,大戶人家也有以「養女」入籍,實則將女孩作為女僕使喚勞動者,

有些甚至被男主人作為性凌虐的工具,「幸」者也許生子榮升為妾;「不幸者」則

為暴怒的女主人痛打、轉賣他地。這些也許幸運成為側室的養女,在家庭地位中 並沒有得到應有的對待,多數還是屈辱的活在正妻的威脅之下。當然,作為女兒、

養媳、婢、妾甚至是娼妓的「養女」,他們的身分並非一成不變,隨著情節的發展 變化,他們的實際身分隨時可能流動變更。小說中養女的悲慘遭遇相對反映社會 中這些「養女」生活的境況。

第五章中筆者主要討論民間文學中的養女故事。由貞女而成為女神的大甲林 春娘,其事蹟在清末就被記載於史書當中。經過日治時期的深化,直至民國,故 事情節添加了其他民間故事的元素而顯得豐富,並將林氏予以傳奇化與神聖化。

另外,本因受虐而死的養女死後化為厲鬼進行報復,經過民眾集體膜拜之後轉化 為守護人民的養女神,甚至蓋廟接受民間香火的祀奉。從日治時期至民初,由於 養女問題受到重視,民間亦流傳各種養女相關的事蹟,遂將單純的人物事件演變 為受人供養膜拜的神祇。林氏成為貞節媽的原因,大概源自她曾受到皇帝旌表,

加以祈雨事件成功化解百姓的旱災危機,使得民眾奉祀其為祈雨的神祇,受到景 仰膜拜。另外,養女受虐而死的狀況在社會上時有所聞,陳姑娘、阿秀與關三姑 這三位具有代表性的養女被群眾視為神加以祭拜,或者蓋廟以供奉,其實是民間 對於受虐養女的一種心理補償機制;另一方面人民轉化受虐而死的養女之厲鬼形 象,而成為具有保護與治療疾病等功能的神,成為一種群眾心理的轉化與安慰的 功能。

光復後國民政府有意檢視並歸咎臺灣養女問題於殖民政權,以為日本殖民統 治導致臺島人民產生落後與虐待養女的惡劣行徑,「此種不人道的風氣,實由日本 軍閥推行殖民地政策所造成,餘風流毒,至今貽禍臺灣。」370政府有意將臺灣養 女問題特殊化,凸顯在殖民遺毒下的臺灣與三民主義統治下的中國婦女生活品質 之差異,並且認為臺灣的娼妓問題與養女現象之間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在政府單 位強力取締妓女、致力於杜絕養女習俗的「遺毒」之下,民國四○年代陸續頒布

「臺灣省現行養女習俗改善辦法」、「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妓女辦法」,並成立婦女 會,有意識的掃除娼妓問題,推行養女保護運動,相對有助於民間養女現象的逐 漸式微。

保護養女運動、廢止養女制度的聲浪四起,除了在政府有意檢視養女制度下,

婦女團體的成立與推行運動371之外,報刊雜誌的呼籲、啟蒙也佔據一定的功效。

梁肅庵鑑於一般大眾對養女法律觀念的不了解,於《警民導報》中發表〈保護養 女的法律觀〉372一文,從民法、刑法與戶籍法等規定上詳加解釋,企圖使收養的 民眾對保護養女的法規有所認識,避免觸法之外,並且讓養女得到真正的保護。

370 徐聖熙:〈論臺灣省現行養女習俗之改善〉《警民導報》第 241 期,1956 年 5 月 1 日,頁 4。

371 例如:民國四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央婦運會舉行養女的問題座談會,有意掀起「反養女」運 動,為養女的人身自由發聲。參見:〈養女們走出鴿籠〉《新聞天地》第172 期,1951 年 6 月 5 日,頁 25。

372 收錄於《警民導報》第 246 期,1956 年 6 月 21 日,頁 2-5。

受到政府關注與各方啟迪的情況下,亦有養女挺身而出揭露養父母的惡行,始能 脫離賣淫生涯。而受害養女勇敢站出來呼籲與揭櫫養親虐待的新聞事件,鼓舞了 更多養女的效法與揭發373,遂有利於養女保護運動的持續蓬勃發酵。

此外,民間亦不乏以歌詩唱和提倡者。《束縛養女新歌》374以七字句兼有押韻 的閩南語唱唸形式,呼籲大眾莫再將兒女賣為他人養女,並批判娼業老鴇之可惡,

同情被迫作為娼妓的養女。雖然文字之中不乏迷信思維,將家運的好壞歸咎於女 子,但其勸勉父母勇於承擔撫養責任,莫為貪利而出賣女兒,並呼籲受虐養女勇 敢向婦女會陳情,可見大眾思想的逐漸轉變,不再要求女子忍氣吞聲,並且有意 遏止長期以來牟利的養女買賣行為。

雖然民國四○年代養女運動的推展,是政府有意的聯繫娼妓問題與日本殖民 遺毒等政策導向,時人在有意無意之間也將政府其他政策的推展與養女現象的瓦 解視為有密切的因果關係。例如:三七五減租的政策推行避免貧農買賣兒女,從 經濟面向解救可能被買賣作為娼妓的養女。375雖然養女保護運動的推展與當時國 民政府刻意將臺島養女問題特殊化,視養女為娼妓的主要來源與禍國的主因,在 政策導向下執行法規的頒布與婦女運動的推行,並有意擴展與聯繫政府策略之間 的「德政」。然而不可漠視的是自清代盛行於臺灣,並產生變形的養女陋習遂逐漸 消解,利用養女名義進行買賣女口的惡風亦逐步消失。

日治時期臺灣養女現象的存在實與中國傳統宗祠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密切關 係,重男輕女的觀念根深柢固於漢人的價值體系,清代的移民為了節省婚聘花費 與妝奩的籌措,溺嬰的惡習遂成風,在政策的頒佈與勸誡之下,民間開始盛行抱 養女嬰為女為媳,卻在貧窮與亟需勞動力的情況下將養女作為奴役般使喚,更有 人口販賣與娼妓業者將養女作為搖錢樹,極盡的對養女進行人身剝削的情形。日 治時期的作家們遂在感時憂民的情境下振筆疾書,反應普遍養女慘遭虐待與侵 犯、剝削的悲慘命運。而當時的報刊評論與民間傳奇的寫作者,亦以不同的書寫 形式反應養女的生活面貌與童養婚俗產生的困境。

日人鈴木清一郎對媳婦仔婚姻提出的看法,就認為只要普及教育376,便有助 於改善「媳婦仔」陋習。養女陋習隨著改朝易政,策略的推廣與教育之普及、經 濟的發展之下的確已經式微,然而欲改善不斷變換形式包裝的性別歧見問題,必 須從改善繼承制度著手,設法根除傳統繼承方式的弊端。目前我國民法已經明確

373 參見:〈養女們走出鴿籠〉文中,被迫賣淫的養女勇於揭發養父惡劣的行止。《新聞天地》第

373 參見:〈養女們走出鴿籠〉文中,被迫賣淫的養女勇於揭發養父惡劣的行止。《新聞天地》第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