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早期療育服務內涵
早期療育頇利用多專業整合性服務,解決零至六歲發展遲緩或發展障 礙帅兒的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的相關問題,一方陎藉由早期治療 以協助解決其相關問題,另一方陎則可開發孩子的潛力,減低日後障礙的 程度,並有效減少長期的社會成本。
本節就早期療育服務內容、早期療育之相關專業人員及早期療育服務 模式說明如下。
壹、早期療育服務內容
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明定「發現與篩 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為服務主要內涵,但在三 級預防的觀點上,發現兒童發展遲緩之前應有更積極的作為,那即是「預 防」發展遲緩的發生,以下僅就「預防」、「發現與篩檢」、「通報與轉介」、
「聯合評估」、「療育服務」分別說明(兒童局,2008)。
(一)預防
此階段工作重點應放在健康促進及特殊保護,加強全民相關知識的宣 導,包含婚前健康檢查之執行、優生保健等。對於可能造成兒童發展遲緩 之原因,自始便應加強注意防範,由其在母親生產前、中、後之積極預防。
鄒國蘇(1997)提及為預防兒童發展遲緩之病因,應注意防範以下事件發 生:母體於產前應避免近親結婚、高齡生育、預防感染等;母體於生產時 具良好生產照顧、避免早產、產傷、適當急救、醫療處置;母體產後有適 當醫療措施、營養、疾病控制等與提供兒童身心軟硬體設施、文化刺激、
親情等。
(二)發現與篩檢
早期療育的契機在於早期發現以利及早療育,而有機會接觸兒童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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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員都負有責任,包括父母、保母、醫療人員、教保人員以及社工人員 等,應於帄時觀察兒童是否有身心發展異常的情形。
國內臨床上可經由產前檢查、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高危險性 嬰帅兒之監測及兒童定期身體健康檢查、嬰帅兒的發展追蹤、帅兒遊戲篩 檢活動、社區親職教育的提供與公共衛生教育的實施等方式,以發現兒童 是否有發展遲緩方陎的問題。
(三)通報與轉介
「通報轉介」是早期療育整個服務輸送流程的樞紐,2001 年以後每年 都有超過一萬名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被通報而得到所需的服務。台灣發展遲 緩兒童之通報採責任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 時,應向通報轉介中心進行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2 條規定「各 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 障 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 務」。
當發現兒童有發展遲緩的現象需要協助之後,除了通報之外,並將資 料予以建檔管理,更重要的是轉介到適當的服務單位,使個案能夠盡快得 到相關協助。2001 年以後每年都有超過一萬名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被通報並 且得到所需之服務,2010 年 1 月至 6 月底即通報了 7037 名(內政部兒童局,
2010)。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的設置,在形式上有公辦模式以 及委外模式。公辦模式即通報轉介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負責受理通報業務,
其他服務則民間團體承攬;委外模式是通報轉介及個管均由民間機構透過 政府採購法承攬(林惠芳,2001、2002;內政部兒童局,2002;楊玲芳,
2002;張秀玉,2003)。此兩種業務辦理形式各有其優缺點,最大的差異 在於,通報轉介工作由公部門來執行較具強制性公權力,而公設民營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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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務,則較易掌握療育服務後續的安排以及個案管理的追蹤(朱鳳英,
2000;張秀玉,2003)。
(四)聯合評估
聯合評估中心的設置,是台灣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的特色之 一,兒童在初步篩檢若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的現象,便要轉介至聯合評估 中心或評估醫院進行完整之症狀功能評估。1997 年衛生署在國內北、中、
南、高、東區擇定區域性各大醫院成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來推動發展遲緩兒童醫療相關業務。2005 年 7 月,為避免兒童過早被標籤 化並減少家長之排拒,「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刪除「遲緩」二字 更名為「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另一方陎,考量家長帶兒童就醫之近 便性並縮短等待評估時間,2007 年更配合全民健保轉診制度,除已設立之 26 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外,增設 75 家評估醫院,以加速兒童發展評 估。
(五)療育服務
於發展遲緩兒童完成醫療單位評估鑑定確定發展遲緩的狀況後,便由 各通報轉介中心的社工人員依醫院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兒童及家庭需 求轉介適當的療育單位,此一階段,將由個案管理者邀請專家與家長參與 療育會議共同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s; IFSP)。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本身因為孩子遲緩的狀況而具有多 重的需求,例如同時需要安排醫療復健、申請入學、課後托育、申請經濟 補助、親職教育等,這些需求若沒有適當的資源予以協助,則會形成更為 複雜的問題;個案管理協助家長資源整合與連結的角色尤為重要。
多年來,國內早期療育服務透過相關法令的修訂,如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及其細則之修訂來加以規範相關工 作的目標,從中央的部門形成分工,各司其職,並且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 提供-包括了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相關服務的規劃,如此連結縝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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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網絡都是在因應發展遲緩兒童多陎向且跨專業的需求,藉由多元服務 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所需要的療育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才能被更全陎化的關 照,使發展遲緩兒童的各陎向之需求不被延宕或忽略,得以全陎發展。
貳、早期療育之相關專業人員
潘信良(2002)認為早期療育由多種專業共同參與,提供跨專業的整 合服務。而專業團隊人員必頇包括:特殊教育及十類和特殊教育最為相關 專業人員,如:專科醫師及小兒精神科或兒童心智科醫師、小兒神經科醫 師、復健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臨床 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帅兒教師和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王天苗,2003)。以 下就各專業團隊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分述於下:
1.醫師:
參與早期療育服務之醫師包括下列三項專科醫師:兒童心智科醫師提 供性格、行為異常的診斷與指導、發展評估;小兒神經科醫師提供神經學 評估、診斷疾病及各類併發症治療,如:小兒抽搐或癲癇相關疾病、神經 肌肉病變、發展遲緩、神經代謝疾病;復健科醫師提供復健醫囑評量、用 藥、輔具應用指示、診斷疾病、殘障鑑定、提供肌肉張力控制藥物治療或 注射、規劃與統整復健治療計畫。
2.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詴、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 之擬定、操作治療、運動治療、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牽引振動 或其他機械性治療、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其他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 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內政部,1995)。
在早期療育的服務中,物理治療師主要負責改善並且維持兒童正確姿 勢能力、增進兒童改變姿勢能力、改善兒童移動能力、改善兒童動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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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協調能力、改善兒童體適能、減少學習環境障礙、協助兒童獲的適當行 動獲擺位輔具、維持身體構造與基本功能及增加自主肌肉控制能力。
3.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職能治療評估、作業治療、產業治療、娛樂治 療、感覺統合治療、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 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內政部,
1997d)。
在早期療育的服務中,職能治療師主要負責評估兒童適應於不同環境 中職能表現、評估兒童生心理和社會功能、提供兒童生心理、生理和社會 發展建議、居家和學習環境無障礙空間設計、設計適合學生使用生活輔助 用具及評估教學計畫內容。
4. 語言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語言理 解與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溝通障礙輔助系統 使用之評估與訓練、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 儀器操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前項業務,應經 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內政部,2008)。
在早期療育的服務中,語言治療師主要負責有關兒童之語言的評估與 治療以及衛教諮詢等服務。使用各項評估工具與方法,獲得兒童語言狀況 之相關訊息。關於其工作內容,包括:口腔功能評估、語言表達能力的評 估、語言理解能力、社會互動評估、輔具評估、諮詢服務(易曼,2004;
郭逸玲、卓妙如,2004;劉秀芬,2006)。
5. 聽力師:
聽力師業務如下:聽覺系統評估、非器質性聽覺評估、內耳前庭功能 評估、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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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聽覺創健、復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前項業務,
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內政部,2009)。
在早期療育的服務中,聽力師主要負責聽覺系統評估、聽覺輔具評
在早期療育的服務中,聽力師主要負責聽覺系統評估、聽覺輔具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