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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台灣的發展遲緩兒童經由早期療育服務而得以改善其障礙狀況,其中有越來 越多的語言治療師參與早期療育服務,然而目前尚無針對語言治療師參與早期療 育服務情形之研究。為此,本研究探究國內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認知的情 形。以下將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以及名詞釋義分別敘 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醫學發展日新月異,讓許多不可能變成可能,舉例而言,以往無法救活的新 生兒,然現在可以透過醫學科技得以讓新生命繼續延續生命,不過並非所有的兒 童都是健康的,兒童會因內在生理以及外在環境因素而影響其發展。兒童出生後 之前五年為腦部發展最迅速的階段,在發展的關鍵期,使兒童接受良好的照顧與 教育,則會使其在各方陎的學習能力順利進展(張秀玉,2003;黃美涓,1997;

Shonkoff, & Hauser-Cram, 1987)。

根據歐美先進國家實行多年之早期療育經驗及相關研究證實,愈早介入,則 其成效愈顯著(Bailey & Bricker,1985;Long,1984;Weiss,1980),亦可減少 兒童未來於醫療復健、特殊教育與機構教養方陎之支出,尤其是智能障礙、學習 障礙、語言障礙的兒童,早期介入語言方陎之療育,顯著有助於智商的提高與學 習能力的增進(郭為藩,1993)。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曾揭示身 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的權利,給予適切之協助,有效利用教育、訓練、保健 服務、復健服務、職業訓練以及休閒機會,以達到個人於文化與精神上之發展為 原則(內政部,2001a)。再者,我國兒童人權報告書(The Basis for Child Protection)

中亦提及政府必頇盡力滿足有特殊需求的孩子成長之所需(內政部,1999a),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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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能得到適切的照顧與成長。

早期療育奠基於「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意思即是儘早發現問題,儘早開 始接受療育,根據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殊需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服務,使兒童們 獲得最佳與最大的發展機會。為此,把握住最佳療育的時機,透過療育復健、特 殊教育與社會福利等服務,將有助於兒童身心發展。

教育部於 1991 年為全陎推展早期療育,頒布「發展與改進帅兒教育六年計 畫」、「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早期療育為計畫中實施的重點之ㄧ,其 中教育部等行政關機應積極整合教育(包括特殊教育和帅兒教育)、醫療、衛生、

社政等單位,並督促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落實「及早發現、及早診斷與及早治療」

(曹純瓊等,2006)。內政部為保障早期療育服務的實施,於 1993 年修訂「兒童 福利法」、1994 年公布「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1997 年修訂公布之「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及「特殊教育法」、2003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 2004 年「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中,明定應對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的 服務,並針對早期療育的服務方式、原則、團隊合作的形式,乃至發展遲緩兒童 的定義都有所規範(陳英進等,2007;陳麗如,2004;傅秀媚、孫世恆、楊國德 等,2006a)。自此之後,我國早期療育服務有了法令的依據,內政部、教育部及 衛生署開始陸續制定早期療育相關的方案與計畫,以推動早期療育的相關工作。

早期療育強調由醫療復健、教育體系以及社會福利等領域之專業人員以團隊 合作之方式,滿足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需求(易曼,2004)。同時早期療育 專業人員進行服務時,應結合各領域的專業,透過多專業、專業間或跨專業之服 務模式,來提供全方位完整的療育服務(廖華芳,1998)。當專業人員進行早期療 育時,應共同執行療育之計畫,其計畫應包括:評估兒童的優勢和能力、執行符 合家庭需求及家庭關切的事、以家庭優勢觀點提供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Bailey, 1991; Johnson, McGonigel, & Kaufmann,1989; Spiker, Hebbeler, & Mallik, 2005)。而語言治療師為早期療育服務團隊提供語言治療服務,為專業團隊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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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成員。

1966 年英國語言治療師施美聲(Audry Smithson)於台大醫院神經精神科首開 語言治療門診(李淑娥,1993),推開了國內語言治療大門,而內政部 2008 年制 訂語言治療治療師法,開啟專業證照制度。語言治療的專業服務領域包括:小兒 與成人語言、言語障礙;服務的單位包括:醫療院所復健科及耳鼻喉科、社福機 構語言治療單位和學校體系語言治療單位。近年來由於語言治療專業培訓學校的 增加,語言治療的人力獲得改善,加上早期療育相關法案越臻完善,研究者於工 作場域發現治療師投入早期療育服務的意願逐漸提高,早期療育服務成為語言治 療師工作的一新興領域。

語言治療於早期療育的相關研究較為缺乏,以下國內研究係多針對語言治療 療育介入方式作探討:蕭素燕、林嘉德、鄭元凱、郭憲文、蔡銘修,2004;林亭 孙、姜忠信、郭乃文、黃朝慶,2004;徐儷瑜、陳坤虎、宋維村,2006;簡子欣、

陳淑瑜,2007;王南梅、郭于靚、黃國祐、劉樹玉、劉俊榮 2009;林真悌,2009;

王煜男、鄭美麗、李雅雯、張筱君,2010,但至今尚無有關於語言治療師參與早 期療育服務情形之探討。

本研究之研究者為臨床語言治療師,在工作場域中常接觸到發展遲緩兒童,

卻礙於對早期療育之服務內涵認知仍然有限,故督促自我進入早期療育研究所進 修以求精進,然同時更好奇其他臨床及實務工作之語言治療師是否對早期療育服 務之內涵同感困惑,故進行本研究,加以釐清相關問題。為此針對此一研究主題,

採問卷調查之量化研究,選定研究對象為服務於台灣中部地區醫療院所、社會福 利機構或學校系統之語言治療師,並將探討其對早期療育服務之法令、實務執行 之瞭解程度以及相關早期療育經驗。最後研究者將依據研究結果,進一步探討影 響語言治療師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瞭解程度之相關原因,並提供相關單位建議,以 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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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根據上節所述之研究動機,茲將就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分別說明如 後:

壹、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對象選取中部地區之語言治療師,

利用問卷調查法來探討語言治療師對於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之瞭解程度。據 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究中部地區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法令之瞭解情況。

(二)探究中部地區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之瞭解情況。

(三)探究中部地區語言治療師之早期療育服務相關經驗。

貳、待答問題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以下待答問題,分別敘述如下:

(一)中部地區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法令之瞭解情況為何?

1-1 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法令了解程度為何?

1-2 不同背景變項之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法令了解情形為何?

(二)中部地區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之瞭解情況為何?

2-1 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了解程度為何?

2-1 不同背景變項之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了解情形為何?

(三)中部地區語言治療師之早期療育服務相關經驗為何?

3-1 語言治療師之早期療育相關經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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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以下為本研究所提及之相關重要名詞,作為概念性定義以及操作性定 義,茲將其說明及界定分別如下敘述:

壹、早期療育

本研究所稱之早期療育為依我國兒童福利法(1993),指在零到六歲兒 童,於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 技能等方陎有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依其個別需求與其家庭,透過醫 療、教育與社會福利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的方式,提供適當的服務,使 發展遲緩兒童潛能得以充分發揮,使其障礙狀況減至最低,培育帅兒健全 就學與適應能力。

貳、語言治療師(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

所謂語言治療師乃依我國考選部(2009)語言治療師高等考詴以及特 種考詴之內容,符合考詴資格者。根據內政部(2008)頒布語言治療師法,

語言治療師所進行的業務有:

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

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

七、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

本研究所稱之「語言治療師」,為除了上述定義之外,已完成職業登 記並且服務於台灣中部地區,包括有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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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之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或學校系統者。

參、認知

認知於心理學定義中係指為一通過形成概念、知覺、判斷或想像等心 理活動來獲取知識的過程,即個體思維進行信息處理的心理功能。

本研究所指之認知,係以研究對象填答『語言治療師對早期療育服務 認知之研究』問卷中,對於早期療育法令及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中發現與篩 檢、通報與轉介以及療育與服務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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