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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代惠民藥局的功能轉移

第二節 明代的養濟院與醫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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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歸納其原因主要有兩個:首先,陰陽學和醫學都是政府的基層機構,因 此在修建時有些地方官會一併重整;此外,即使到了明代,醫藥仍不是治療 疾病的唯一工具,陰陽學可以提供驅凶避邪的方法,對某些人來說,其效果 較醫藥更佳。27清朝的翟灝便曾批評說:「元設陰陽學,學中習業者乃謂之陰 陽生,所習書以周易爲首,而凡天文、地理、星命占卜及相宅相墓選日諸術,

悉期精通。明以來學廢,而陰陽生但依附道家,名實甚不稱矣!」28這段評 論表明陰陽學在元代本是學習天文學與數術的機構,到了明代,在政府沒有 特意主導其發展的情況下,陰陽學乃配合各地的習俗與需求,轉化成具地方 信仰(道教)特色的機構。29這種演變就如同三皇祭祀廢除後,有些地方的三 皇廟變為祈求藥效的藥王廟一般。30因此,既然民間對陰陽學有需求,而它 又是名義上地方機構的一員,故地方官在整修時便將兩者予以整併。

第二節、 明代的養濟院與醫戶

如上一節所述,養濟院到了明代已成為最重要的官辦救濟機構,故在醫 學與惠民藥局日漸沒落後,是否有將部份的醫療任務轉移到它身上?同樣 地,醫戶在元代與醫學、惠民藥局息息相關,到了明代仍然繼續存在,那它 所代表的意涵是否仍是元代相似呢?因此,雖然養濟院與醫戶是兩個看似不 相干的議題,但本節是以惠民藥局與醫學作為探討核心,分別將其「救濟」

27 此一論點參考自Angela Ki-Che Leung, “Organized Medicine in Ming-Qing China: State and Privat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Late Imperial China 8.1(June 1987): p.

148.

28 翟灝,《通俗編》〔中國基本古籍庫,清乾隆十六年翟氏無不宜齋刻本〕,卷21,〈藝術〉,

頁843。

29 陰陽學這個機構起於元代,明代延續設置,清代則予以廢除。關於這個機構幾乎沒有任何專 論,現存史料也缺乏具體的記載,因此本文只能作簡略的推斷,望日後有學者能在這方面有 深入的探討。

30 Chao Yüan-Ling, Medicine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 A Study of Physicians in Suzhou,

1600-1850, pp. 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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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與養濟院作比較、再從「制度」的角度連結到醫戶的發展,藉以回應本 章的標題──「功能轉移」。

(一)、 養濟院的由來及其功能

養濟院乃是從宋代的福田院演變而來,而福田院源於唐代寺院創辦的慈 善組織,主要用於收養孤獨人士。宋英宗時增置南北福田院,以增加收容人 數,包括老疾孤窮、乞丐等都可進住。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規定福田院 為收容「京城內外老疾孤幼無依者」機構。其運作模式政府撥款作為日常經 費,令僧人主持院內事務,再定期派推判官、四廂使臣等官吏監督並指導其 工作。然而,福田院的設置只限於開封府。為了加強救濟,徽宗崇寧五年(1106 年)詔令於各路廣設居養院,經費來源為各地官府所沒收之戶絕(無人繼承) 財產,不足之處再以常平錢作補充。另外,徽宗時期還有成立安濟坊,其與 居養院之差異在於多了醫療功能,主要收容患病的貧民。31

養濟院這一名稱最早出現在宋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紹興府通判朱璞的 上書裡,是一個兼具居養院和安濟坊功能的綜合濟助機構,之後臨安府和建 康府也陸續設有養濟院。其經費由各地設法籌措,工作人員包括僧人、醫官 和童行。就現存史料判斷,應只在大城市才有設立。32《金史》與《元史》

的資料上顯示,元朝與金朝仍設有養濟院,主要用於災時救濟或平時恤老養 孤。33到了明朝,太祖於建國後要求各郡設立孤老院,不久再將名稱改回養 濟院;成祖時則再度詔令天下府州皆得設立此一機構。而從明太祖以來所制 定的尊老政策在明代一直得到有效的施行,故至明中期後,養濟院已擴展至 各邊陲衛所。34雖然養濟院的困境與惠民藥局相似,仍然得視地方經濟狀況

31 詳細的演變,請參閱郭文佳,《宋代社會保障研究》(北京:新華出版社,2005),頁169-174。

32 關於宋代社會保障機構的演變與發展,詳見郭文佳,《宋代社會保障研究》,頁169-184。

33 關於金、元的慈善事業,詳見周秋光、曾桂林,《中國慈善簡史》,頁123-129。

34 詳細的論述請參閱王興亞,〈明代的老年人政策〉《南都學壇(哲學社會科學版)》,4(1994.08):

頁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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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地方官的重視與否決定其命運。35但因為養濟院除了照顧老人外,還具有 收容流民、強化地方社會控制的功能,所以到了明代中後期乃至於清前期,

仍然是地方的主要機構之一。36但從現存史料來看,養濟院所負責的醫療相 關事務,就是收養殘疾人士,並未看到它們舉行大規模的施藥活動。因此,

貧困人民如欲獲得藥物治療疾病,在地方沒有惠民藥局且政府沒有發起施藥 活動的情況下,可能還是得從其他慈善藥局來領取。

(二)、 明代的醫戶

明朝在戶籍管理仍然繼承了元代戶籍制度中分類分戶、職業世襲不得變 更的管理方法。主要戶種有三大類,即民戶、軍戶、匠戶,其中陰陽戶與醫 戶被歸類為民戶之中。37原則上不同的戶籍需負不同的差役,按照邱仲麟對 明代世醫的研究,明代的地方醫學除了一至二名醫官外,下面均領有醫生,

縣醫學最多為五人、府醫學最多為十人。除了少數地區外,大部份都沒有薪 津,這應該就是明代醫戶所需從事的差役。38然而,即便是有衛所制度作為 配套且嚴格管控的軍戶,仍然不時發生逃亡的情形。因為不管是哪個戶種,

都必須世代承襲、不准分家,這與明代中期後賦役與戶籍日漸脫離的趨勢是 相反的。39除了大環境因素之外,醫官職位的不易取得也是導致明代醫戶日 漸沒落的原因之一。雖然醫學(府)正科、(州)典科、(縣)訓科或太醫院吏目、

醫士這些職位品級不高,卻都是社會地位的表徵,不少醫生都希望藉由在地 方醫學任職,日後可獲得進入太醫院的機會。然而,明代中葉以後,由於基

35 欲瞭解更詳細的明代養濟院發展,請參閱周秋光、曾桂林,《中國慈善簡史》,頁141-149。

梁其姿在這方面也有深入的探討,詳見《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台北:聯經書局,

1997),頁32-36。

36 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頁33-34。

37 王威海,《中國戶籍制度──歷史與政治的分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頁193-194。

38 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漢學研究》,22.2(2004.12):頁327-359。

39 王威海,《中國戶籍制度──歷史與政治的分析》,頁19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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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的醫官職缺可以用繳納物資或資金的方式取得,打亂了世醫任職管道,加 上明代後期戶籍制度的瓦解,讓「儒醫兼習」的醫學世家於明末日漸式微。

同時,讓不具專業醫療的捐貲者成為地方醫官,也降低了官方醫學的醫療品 質。40

綜上所述,隨著明代後期戶籍制度的瓦解與捐貲制度的盛行,加上地方 政府普遍較重視養濟院,使得惠民藥局與醫學的醫藥救濟功能逐漸消失。然 而,從養濟院的歷史發展及它在明代的存在意義來看,它並不像醫學與惠民 藥局具有醫療與施藥的功能。易言之,官方的所主持的公眾醫療事務在醫學 與惠民藥局沒落後,並沒有其他的類似機構來頂替。為了彌補這塊空白,地 方上乃有其他的慈善藥局興起。本文就以明清的慈善藥局來作為收尾,以連 結現存關於明清慈善機構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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