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代惠民藥局的功能轉移
第三節 明清的慈善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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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的醫官職缺可以用繳納物資或資金的方式取得,打亂了世醫任職管道,加 上明代後期戶籍制度的瓦解,讓「儒醫兼習」的醫學世家於明末日漸式微。
同時,讓不具專業醫療的捐貲者成為地方醫官,也降低了官方醫學的醫療品 質。40
綜上所述,隨著明代後期戶籍制度的瓦解與捐貲制度的盛行,加上地方 政府普遍較重視養濟院,使得惠民藥局與醫學的醫藥救濟功能逐漸消失。然 而,從養濟院的歷史發展及它在明代的存在意義來看,它並不像醫學與惠民 藥局具有醫療與施藥的功能。易言之,官方的所主持的公眾醫療事務在醫學 與惠民藥局沒落後,並沒有其他的類似機構來頂替。為了彌補這塊空白,地 方上乃有其他的慈善藥局興起。本文就以明清的慈善藥局來作為收尾,以連 結現存關於明清慈善機構的研究成果。
第三節、 明清的慈善藥局
(一)、 明代後期慈善藥局的興起
慈善藥局也是明清時期所興起之慈善組織的一種。根據梁其姿的研究,
由於明清的文人不再如前代般以清貧來標榜自己的德行,商品經濟的興起更 使得晚明以來社會對財富有種普遍的焦慮,因為當時的制度並無法保障他們 的財富。在這樣的環境下,有錢人除了拜祭神祗及散財積德以求心安外,也 似乎沒有其他實際有效的辦法讓他們的財富獲得更好的保障。同時,藉由慈 善機構來救濟具有孝順、守貞等德行的人,也是一種整頓社會秩序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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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因素則是醫學教育性質的轉變。從14世紀開始,通俗性的醫書
40 關於世醫的沒落,邱仲麟還針對江蘇的世醫作個案的探討,詳見邱仲麟,〈綿綿瓜瓞──關 於明代江蘇世醫的初步考察〉,《中國史學》,13(2003.12):頁45-67。
41 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頁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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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漸增多,民間也流傳許多關於醫藥的詩、詞、歌等,以方便一般民眾背誦。
這些著作主要來自於醫生為訓練其弟子而撰寫的入門書。再加上印刷術日益 發達,連一般民家的曆書或日用類書上也印有類似的文字,有些民眾甚至會 根據上面所載來治療家中病患。同時,隨著醫學的沒落,地方上的醫生不再 以成為醫官為目標,轉而自行成立診所招攬病人,並招收學徒傳授所學。醫 學教育與藥物販售等體系已不為國家所掌控,它成為各地方醫生獨立經營的 事業。42
在上述的背景下,從16世紀以來,越來越多的退休士大夫或家有的文人 積極在他們的鄉裡設立慈善藥局。如學者楊東明於萬曆十九年(1591年)在家 鄉河南虞城創立廣仁會,不僅免費施藥給窮人,有些精通醫學的會員還會提 供治療流行疾病的處方。浙江紹興退休的的官員祁彪佳,他於崇禎九年(1636 年)與十位醫生簽約,共同主持一座設立於佛寺內的藥局;5年後,他再為流 民設立有規模的病坊,由十二位醫師輪流為臥病的與門診的病人診斷。43此 外,晚明的東林黨人也有參與施藥的活動,主要是他們認為病疫的流行是社 會道德敗壞的表現,而藥物可以治療疾病,進而重建理想社會。44
(二)、 清代的施藥局
相較於明代的慈善藥局多由知識分子創立,清代則多由士紳負責,且都 是縣或鎮一級的行政區。45原因在於清廷建國之初即嚴禁文人結社,間接地
42 Angela Ki-Che Leung, Medical Instruction and Popularization in Ming Qing China,” Late Imperial
China 24.1(Jun. 2003): pp. 140-148.
43 梁其姿著、蔣竹山譯,〈明代社會中的醫藥〉,收入《法國漢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法 國漢學第六輯:科技史專號》(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355-357。
44 Angela Ki-Che Leung, “Organized Medicine in Ming-Qing China: State and Privat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p. 149.
45 Angela Ki-Che Leung, “Organized Medicine in Ming-Qing China: State and Privat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p.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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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文人退出慈善事業的領袖層,讓地方商人及一般士紳取而代之。46根據 梁其姿的整理,清代的慈善藥局名稱有救生局、集善堂、效仁堂、同善堂、
同仁堂、廣善堂、從善堂……等。47由於已超出本文的研究範圍,就不一一 探討其運作情況與代表意涵。本文最後就將關注點放在清代的施藥局與惠民 藥局,來看其性質與宋代的同名官營藥局相比究竟有何差異。
如第二章所述,施藥局是南宋後期由政府出資於臨安設置的慈善藥局。
從現存史料來看,元朝與明朝前期都沒有同名的藥局存在,直到明朝末葉才 再度有施藥局出現。如山東省高密縣的施藥局,於明代時由知縣唐允中設立 於醫學之中48;順天府密雲縣的施藥局「在縣署東,明萬曆四年(1576年)知 縣張世則建」49。上述兩所施藥局都沒有更細部的記載,但我們可從同是明 代人的李濂所寫的〈施藥亭記〉來推斷其運作方式。由於河南省開封縣的惠 民藥局在明孝宗弘治時期(1488-1505年)後日益荒廢,開封郡守周衍齋乃改建 地方廟宇另立惠民藥局,平日由醫師坐鎮,為人民診療疾病;如有發生嚴重 災情時,再至各地進行施藥。50因此,以明代的記載來看,施藥局大概就是 地方官在惠民藥局荒廢後,另外成立的官方醫藥救濟機構。
清朝的施藥局有比較詳細的記載。彭峻齡在康熙六年(1667年)於廣東省 龍川縣上任後,因為「民常病疫」,所以「延良醫李常春捐施藥局四年,全
46 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頁128。但這只是概略性的說法,實際上中國士 紳的組成與從事活動因地區與時代的不同而有些許差異。張仲禮曾對19世紀後中國各地士紳 成員的社會參與活動與經濟情況作詳細的列表,表格中就呈現非常明顯的區域性差異。統計 資料詳見張仲禮,《中國紳士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頁182-195。
47 表格請參閱Angela Ki-Che Leung, “Organized Medicine in Ming-Qing China: State and Privat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p. 163. 另外,趙元玲以蘇州為對象,研究當 地慈善藥局的演變時,也有提到清代這些慈善藥局的運作及其意涵,詳見Chao Yüan-Ling,
Medicine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 A Study of Physicians in Suzhou, 1600-1850, pp.
140-143.
48 余友林,《(民國)高密縣志》〔中國方志庫,民國二十四年鉛印本〕,卷3,〈雜置〉,頁189。
49 臧理臣,《(民國)密雲縣志》〔中國方志庫,民國三年鉛印本〕,卷2之2,〈文職公署〉,
頁115。
50 李同亨,《(順治)祥符縣志》〔中國方志庫,清順治十八年刻本〕,卷6,〈藝苑〉,頁7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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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甚衆」51;江蘇省太倉州鎮洋縣的施藥局「同治六年,知州方傳書設。初 寓昭忠寺,夏季延醫施診,其極貧者並給以藥,由州縣捐廉充費。宣統二年 (1910年)由城自治所主管。按:施藥局初由官辦,後則撥歸醫學會經理州縣 每年捐錢二百干文,宣統二年(1910年),由城自治所接辦。」52河南省項城 縣的施藥局在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發生大饑荒時,募銀四百兩協助賑濟。
53江蘇省高郵州的施藥局「係護國寺僧慈光,於宣統末年遺囑本鎭紳耆施出 寶應中八伍屯田六十八畝收租,為施藥之用」54所以清朝的施藥局多是由地 方官員倡導,再由醫生或士紳出錢財或田地贊助,且都是設立於縣一級的單 位,是個標準官督民辦的慈善機構。換句話說,當惠民藥局不再成為政府官 署的標準建制後,地方官員如要興辦藥局,便會選擇與地方人士合作,如此 才能解決經費問題從而確保藥局能發揮其效用。此外,現存史料中,有所謂 的〈施藥局規條〉,如「給藥定以逢六九日為期」、醫生看診則是「每年四月 為始,九月為止」;另外,服用藥物同時,必須發誓作善事,同時要求不得 犯逆父母、淫女色等過錯。而從「凡見字紙米穀,務必拾取。每日走路留心,
隨見隨惜,不可忽略走過」這個「惜字」條款來判斷,這套規範應是清代才 制定的。55雖然在有時間的限制,但就這套條例來看,清代的施藥局確實有 發揮定期給藥與治療貧病的功能。然而,在缺乏宋、元、明的施藥條例作比 較的情況下,我們也無法作更深入的討論。
51 胡瑃,《(嘉慶)龍川縣志》〔中國方志庫,清嘉慶二十三年刻本〕,第33册,〈宦績〉,頁 668。
52 王祖畲,《(民國)鎮洋縣志》〔中國方志庫,民國八年刊本〕,附錄一卷,〈慈善〉,頁629。
53 張鎮芳,《(民國)項城縣志》〔中國方志庫,清宣統三年石印本〕,卷31,〈雜事志〉,頁 2331。
54 胡爲和,《(民國)三續高郵州志》〔中國方志庫,民國十一年刊本〕,卷2,〈施藥施棺〉,
頁412。
55 施藥局規條的詳細內容,請參閱余蓮村輯,《得一錄》(台北:文海出版社,2003),頁22-27。
有關惜字會及其慈善活動,詳見梁其姿,〈清代的惜字會〉,《新史學》,5.2 (1994.06):頁 83-115。另外,梁其姿也在“Organized Medicine in Ming-Qing China: State and Privat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pp. 148-149探討過這個施藥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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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來看惠民藥局。在清代中央政府沒有設置惠民藥局後,大部份的 慈善藥局也不會以此為名,施藥局反而比較常見。但在地方上仍曾出現惠民 藥局之名,以下兩條史料可為明證。首先是雍正十二年(1734年)在蘇州地區 的至行坊設立。「坊乃公之後裔旌表孝子元秀朱君諱之勱宗祀之所,清溪是 其令嗣也。斯地僻口,臨近城河,舟楫往來易便,于此常療貧病,亦繼惠民 局之意。是舉始于雍正十二年孟冬,請諸撫軍允行。清溪之弟東樵朱子綸,
深明醫理,品行端方……今延司局,病黎有扁鵲重來之頌。」56所以這所惠 民藥局基本上還是由地方士紳設立後,地方政府所作的就是准許開設,之後 的運作仍委由這些士紳負責。另一個例子是發生在浙江的溫州府,據方志內 的記載,當地的「惠民藥局」乃是「光緒五年(1877年)署同知郭鍾岳倡議月 捐錢文若干,每年自三月十五起至九月十五止設局三所城中,府城隍廟城西 北、三港廟城外大南門、天后宮,各延醫生一人到局施診。來醫者果係赤貧,
方上蓋一戳字,持方取藥,以濟貧民。如能寬備經費,議存生息,終年設立,
則久遠之計也。」57這一次是由地方官員倡導,雖然沒有說是誰捐錢,但主 要可能還是由地方士紳贊助。與前面的施藥局條例類似,都是在每年的三月
則久遠之計也。」57這一次是由地方官員倡導,雖然沒有說是誰捐錢,但主 要可能還是由地方士紳贊助。與前面的施藥局條例類似,都是在每年的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