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智慧建築標章業評定委員培訓課程暨檢討座談會辦理情形

第五章 智慧建築標章業評定委員培訓課程暨檢討座談會

第二節 智慧建築標章業評定委員培訓課程暨檢討座談會辦理情形

18 日假座談會已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材料實驗中心四樓演 講廳及 105 年 10 月 28 日假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第一會議室舉行完畢。

整天會議進行。上午進行檢討交流會議,下午進行培訓課程。上午時段由精進 計畫團隊李計畫主持人鴻鈞引言,邀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指派羅時麒研究員進 行智慧建築標章代表長官致詞外,由溫共同計畫主持人琇玲報告 105 年度智慧 建築標章審查作業精進計畫的執行內容說明及疑義會議內容討論,詳細內容請 參照附錄五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委員教育訓練暨檢討座談會會議紀錄。有關本次 會議議程如下表 5-1 及表 5-2,當日活動照片彙整如表 5-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希望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版能夠順利執行,盡力做到統一標準及消彌審查 落差。

下午時段進行智慧建築標章委員培訓課程,同時邀請到七位執筆委員進行 解說 2016 年版各指標意見問題。105 年度培訓課程內容,在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版的基礎下,由精進計畫團隊徵詢各位委員及業界專家對 2016 年版的 意見,回收相關問題後由精進計畫團隊彙整,交由執筆委員擔任引言人進行回 覆與討論。有關本次委員培訓課程相關意見調查議題,彙整如表 5-4 及表 5-5 所示:

表 5-1 10 月 18 日 105 度智慧建築標章審查作業精進計畫評定委員 培訓課程暨檢討交流會議程表(北區)

表 5-2 10 月 28 日 105 度智慧建築標章審查作業精進計畫評定委員 培訓課程暨檢討交流會議程表(南區)

表 5-3 10 月 18 日及 10 月 28 日當日活動照片彙整說明表 北區議程照片

精進計畫團隊 李計畫主持人鴻鈞致詞 精進計畫團隊 溫共同計畫主持人琇玲 報告精進計畫執行狀況

建築研究所 羅時麒研究員致詞 與會評定委員等現況照片

評定委員陳上元對 2016 年版提出建議 評定委員黃國書回應 2016 年版系統整合提問

南區議程照片

精進計畫溫共同主持人致詞 林益全委員回應討論 2016 年版 綜合佈線指標問題

黃國書委員回應討論 2016 年版 安全防災指標問題

顏世禮委員回應討論 2016 年版 設施管理指標問題

周鼎金副召集人回應討論 2016 年版 節能管理指標問題

黃沛永委員回應討論 2016 年版安全防災 指標問題

表 5-4 105 年度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委員檢討座談會,2011 年版專家意見調查

此 造 成 審 查 時 間 加 長 , 申 請 人 對 於 原 預 審 委 員 意 見 與 分 數

9 (1)申 請 人 對 指 標 評 分 基 準 未 充 分 了 解 (2)申 請 人 為 爭 取 較 高 分 數 , 以 高 分 自 評

10

智 慧 建 築 發 展 至 今 審 查 標 準 已 是 設 備 或 裝 置 做 為 評 分 導 向 , 申 請 人 實 際 需 求 為 次 之 , 因 此 , 造 成 許 多 規 劃 設 計 者 傳 言 智 慧 建 築 即 是 花 錢 的 標 章 , 且 委 員 審 查 標 準 變 動 時 , 未 能 透 過 正 式 宣 導 與 發 佈 , 亦 也 造 成 申 請 人 自 評 與 評 定 分 數 產 生 落 差 , 列 舉 如 下 :

(1)資 訊 通 信 指 標 :

A.視 訊 會 議 空 間 必 須 採 用 配 合 裝 修 實 際 建 置 喇 叭 投 影 機 或 相 關 設 備 , 才 能 符 合 , 對 於 住 宅 而 言 實 有 難 處 , 過 去 審 查 標 準 可 併 用 空 間 使 用 , 且 搭 配 專 屬 電 腦 即 可 , 但 現 今 2011 年 版 審 查 標 準 並 未 公 告 修 正 , 即 已 採 用 新 標 準 審 查 。 B. 網 路 管 理 系 統 與 資 安 防 護 , 但 網 管 系 統 必 須 採 用 具 「 拓 樸 功 能 」, 申 請 人 反 應 此 項 設 備 成 本 高 , 建 議 以 建 築 物 類 型 做 為 考 量 , 或 應 是 可 達 成 網 路 管 理 與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功 能 即 可 , 並 非 要 求 必 須 具 備 「 拓 樸 功 能 」

C. 以 室 內 天 線 系 統 、 微 基 地 台 等 輔 助 涵 蓋 設 施 , 提 供 建 築 物 內 ( 含 地 下 室 、 電 梯 間 等 ) 行 動 通 信 無 死 角 , 前 述 「 電 梯 間 」 審 查 現 況 為 各 樓 層 電 梯 間 皆 需 裝 置 室 內 天 線 系 統 , 許 多 建 築 設 計 的 並 非 電 梯 間 收 訊 不 良 , 卻 需 加 設 室 內 天 線 系 統 , 但 亦 有 委 員 認 定 電 梯 車 廂 通 訊 效 果 做 為 認 定 , 明 顯 審 查 落 差 , 且 兩 者 造 價 差 異 甚 大 , 效 果 亦 也 不 同

(2)設 施 管 理 指 標 :

常 見 審 查 意 見 為 「 各 項 管 理 如 何 於 應 用 系 統 進 行 應 用 」, 以 公 共 工 程 規 範 而 言 , 常 見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針 對 各 系 統 大 多 僅 定 義 基 本 系 統 設 備 及 功 能 需 求 , 因 此 較 無 法 說 明 清 楚 「 各 項 管 理 如 何 於 應 用 系 統 進 行 應 用 」, 也 造 成 實 務 與 審 查 產 生 落 差

(3)安 全 防 災 指 標 :

A.緊 急 求 救 按 鈕 必 須 安 裝 建 築 物 每 個 逃 生 直 通 樓 梯 , 原 基 準 並 未 說 明 要 求 , 亦 是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未 公 告

B.門 禁 管 理 系 統 : 採 用 磁 卡 1 分 , 採 生 物 辨 識 2 分 , 但 生

民 間 為 自 發 性 規 劃 , 審 查 作 業 建 議 仍 以 鼓 勵 性 兼 具 輔 導 方 式 , 較 易 真 正 推 動 智 慧 建 築 發 展 鼓 勵 創 新 , 並 提 升 各 界 接 受 度 。

4 建 議 評 定 機 構 可 作 為 申 請 人 與 評 定 委 員 之 間 的 最 佳 溝 通 橋 樑 及 輔 導 。

5

智 慧 建 築 評 估 手 冊 2016 年 版 鼓 勵 項 目 評 分 正 規 化

表 5-5 105 年度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委員培訓課程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版 專家意見調查及回應

意 見

編 號 意 見 內 容 主 講 人 回 應

一 、 綜 合 佈 線 指 標

1

1.4 住 宅 內 所 有 廳 房 配 置 RJ-45 插 座 : 1 分 : 1 組 以 上 , 2 分 : 2 組 以 上 , 3 分 : 3 組 以 上 。

(1)2016 版 改 採 以 「 高 配 置 比 率 」 評 估 出 線 匣 之 設 置 是 否 超 越 法 規 之 基 本 規 定 ( 設 置 1 組 ) , 以 鼓 勵 優 質 設 計 , 計 算 方 式 :

(2) 具 三 組 RJ-45 涵 蓋 比 (%)=(配 置 三 組 RJ-45 之 工 作 區 數 )/( 總 工 作 區 數 ) x 100 ; 接 近 30% 得 1 分 ; 60% 得 2 分 ; 100% 得 3 分 。

意 見

編 號 意 見 內 容 主 講 人 回 應

本 項 為 鼓 勵 項 目 , 左 列 評 估 方 式 與 基 本 性 評 估 有 重 複 之 虞 , 且 可 能 不 足 以 反 應 現 況 之 設 計 , 降 低 可 獲 得 之 分 數 ( 參 考 下 頁 說 明 )

2

工 作 區 (10m2)/ 住 宅 內 廳 房 配 置 RJ-45 插 座 三 組 以 上 : 申 請 人 仍 建 議 檢 討 是 否 適 宜 , 如 遇 出 租 型 辦 公 大 樓 時 , 各 樓 層 空 間 可 能 仍 未 出 租 的 空 屋 , 因 此 以 工 作 區 (10m2) 檢 討 , 仍 有 RJ-45 插 座 數 量 上 爭 議 問 題

工 作 區 定 義 係 依 公 定 標 準

( TIA568 、 EL-3600 等 ) , 並 參 酌 實 際 使 用 需 求 , 得 彈 性 認 定 :

(1) 商 業 用 及 辦 公 用 建 築 物 , 得 以 10 平 方 米 , 或 依 實 際 設 計 配 置 之 每 一 座 位 視 為 一 工 作 區 ;

(2) 住 宅 用 建 築 物 , 以 宅 內 各 廳 房 ( 客 廳 、 臥 室 、 書 房 ) 視 為 一 工 作 區 ;

(3) 其 它 用 途 建 築 物 之 工 作 區 , 依 實 際 需 求 特 性 認 定 , 如 單 一 之 庫 房 、 文 教 展 示 間 、 一 般 教 室 等 得 視 為 單 一 工 作 區 ; 或 依 建 築 設 計 者 / 使 用 者 提 出 之

意 見

意 見

意 見

意 見

意 見

意 見

意 見

意 見

意 見

本次座談會,精進計畫向評定委員報告了有關「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執 行 疑

使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需 重 新 變 更 , 恐 將 影 響 都 市 更 新 案 辦 理 時 程 ; 故 由 法 體 系 解 釋 觀 點 審 視 本 條 第 2 項 規 定 , 應 解 釋 為 : 都 市 更 新 案 以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實 施 , 且 其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分 別 報 核 者 , 其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法 規 之 適 用 , 係 以 擬 定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報 核 日 為 準 , 並 應 自 擬 定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經 核 定 之 日 起 1 年 內 為 之 , 逾 期 申 請 者 , 依 同 條 第 3 項 規 定 , 以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日 為 準 。

資料來源:

1.都市更新條例第 61 條之一內容: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 icle&id=10321&Itemid=57

2.都市更新條例第 6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 icle&id=16172&Itemid=114

3.中央標準版第 18 條: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50040000000100-09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