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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建築」設計目標之擬定

第四章 「智慧建築」在建築材料實驗群之應用研究

第一節 「智慧建築」設計目標之擬定

一、設計目標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建的「建築材料實驗群」將是國家級的建築材 料實驗研究機構,為因應其使用機能的需求,不僅需要整合網路系統以 提供快速及有效率的對內、對外傳輸、通信、資料運用等功能的服務,

更應透過智慧化系統的設置,建構為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省能、

環保及人性化管理的實驗研究環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 1990 年起即大力推動「智慧建築」相關課題 的研究計畫,研究成果逐年累積並漸趨成熟,目前正進行「智慧建築標 章」審查制度之建構,「智慧建築標章」乃是依據 2000 年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之委託計畫『建築物智慧化設計規範及解說之研訂』,將歷年來有 關智慧建築之指標、準則與規範加以整合,並彙整過去優良智慧型建築 之評選經驗,以量化方式評估建築物智慧化程度的一種獎勵制度。

綜觀國內外智慧建築的發展趨勢,將建築材料實驗群建築物智慧化 的設計目標擬定為:根據業主需求並參考「智慧建築標章」評估指標基 準,以建構安全、便利、節能、健康、舒適、省能、環保及人性化管理 的國家級智慧化實驗中心,以期作為智慧建築的展示及示範中心。

本研究以「智慧建築標章」的評估指標為基準,將智慧建築的理念 能夠具體落實在建築材料實驗群中。目前「智慧建築標章」(草案)已擬 定出七大評估指標,如表 4-1 所示,本標章是以興建完成並在使用中的 建築物為評估對象,但對於設計階段的建築物亦可參考此一基準進行設

築標章」。

說明:所謂「門檻指標」乃是申請「智慧建築標章」必須合格的指標項目,而「選 項指標」則是申請者可視其建築物之智慧化特色或強調之重點,所自行選定納入評 分之指標項目。目前初步擬定通過「智慧建築標章」之標準為需符合兩項「門檻指 標」及兩項或兩項以上之「選項指標」所要求之基準。

二、「智慧建築標章」指標基準簡介

智慧建築之發展乃源於國外電腦資訊之發達及自動化技術之進 步,而應用於建築物之設備自動控制與設施管理。我國於 1985 年起引 進國外各項智慧化技術後,經過十幾年來之研究發展,也逐步走出屬於 我國特有之智慧建築系統。因此,「智慧建築標章」之評估指標,乃是 考量台灣本土化智慧建築之特性所擬定之體評估基準,以期能落實「智 慧建築標章」之推廣及應用。

以下簡介「智慧建築標章」各指標之基準內容,各基準均區分成「必 要性指標」及「鼓勵性指標」兩類,必要性基準是按照目前之科技水準,

認為智慧建築應該達到的智慧化基準,因此若有任一項必要性基準得分 為 0 分則視為不合格,不能獲得本指標之獎勵。而鼓勵性基準,就是鼓 勵未來智慧建築可朝此等目標來設計興建,智慧建築若能滿足鼓勵性之 基準則可獲得更高之評分。

1. 「系統整合」指標基準

針對建築物之系統整合評估指標項目,考量在實執行的方便,將其 細分為若干評估子項目並加以權重配分,其配分權重如表 4-2 所示。建 築物之系統整合情形經評估後,依照得分加總合計,再對照各類型建築 物之合格基準表(表 4-3),以判斷是否合格。

(表 4-2) 系統整合指標基準得分表

(表 4-3) 台灣各類建築物之系統整合及格基準

4. 提供對資料安全儲存及傳輸之功能 必要性 2

2. 提供設備故障管理之功能 必要性 2

2

「安全防災」指標區分成「建物防災」(表 4-8)與「人身安全」(表

鼓勵性 32

合計總分 58

本指標之合格基準:由表 4-8 所示,「建物防災」指標之合格標準 即訂定為必要性基準之總分 22 分,亦即若建築物雖未設置任何鼓勵性 基準之智慧化設施,但其評估項目均達到必要性基準之門檻,即可獲得 此指標之獎勵。但若有任何一項必要性指標項目得分為 0 分,雖然總得 分已超過 22 分,亦視為不合格。由表 4-9 所示,「人身安全」指標之合 格標準即訂定為必要性基準之總分 26 分,亦即若建築物雖未設置任何 鼓勵性基準之智慧化設施,但其評估項目均達到必要性基準之門檻,即 可獲得此指標之獎勵。但若有任何一項必要性指標項目得分為 0 分,雖 然總得分已超過 26 分,亦視為不合格。

5. 「設備節能」指標基準

設備節能指標由公式求得空調設備系統節能效益評量值、照明設 備系統節能效益評量值、動力設備系統節能效益評量值經由用電係數換 算後之總合,再加上利用太陽能、汽電共生、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之加 分,本評估指標之建築設備之節能效益總合評量值應大於 100。

設備節能指標 E=(A×f1+L×f2+E×f3)+R (公式)

A:空調設備系統節能效益評量值,由表 4-10 求得。

L:照明設備系統節能效益評量值,由表 4-10 求得。

E:動力設備系統節能效益評量值,由表 4-10 求得。

f1:空調設備用電係數,由表 4-11 求得。

f2:照明設備用電係數,由表 4-11 求得。

f3:動力設備用電係數,由表 4-11 求得。

R:利用太陽能、汽電共生、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之加分,

最高可加 30 分。

項目 子項目 評估標準 基準類別 配分

其他節能系統 設置監控管理與其他節能措

過總分之 60﹪即可獲得該項指標。

溫溼度計畫 設置溫度偵測器。

(表 4-14) 台灣各類建築物之系統整合及格基準

建築類型 辦公建築 旅館建築 醫院建築 學校教室 工廠建築 住宅建築 50 40 50 40 4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