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隸屬於港務機關下的組織演變 隸屬於港務機關下的組織演變 隸屬於港務機關下的組織演變 隸屬於港務機關下的組織演變
西元 1899 年,總督府制定臺灣海港檢疫規則與臺灣海港檢疫 施行規則,定基隆港與淡水港為常時的海港檢疫港,發布海港檢 疫所官制後,設置基隆海港檢疫所與滬尾海港檢疫支所。至於其 他港口,總督於境外有傳染病流行之虞時,可以告示開設臨時海 港檢疫所。
伴隨基隆築港工程完工,基隆港建設獨立官衙的時機已到,
總督府於是擴充基隆港務機構,於 1911 年發布臺灣總督府港務所 官制,設置基隆港務所與淡水港務岀張所,其中檢疫課辦理海港 檢疫與獸類檢疫事項。臺灣海港檢疫行政機構發展至此,可以發 現北部檢疫機關完備,但南部檢疫機關卻仍舊缺乏,如此一來,
對於全臺防疫陣的建立來說,頗有缺憾。因此,時人常有應於打 狗港設置常時海港檢疫機構之呼聲。不過,或因經費問題,或因 人力調配問題,總督府總以打狗港設置海港檢疫所時機未到為 由,加以駁回。
西元 1924 年,基於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改正,總督府於基 隆設置臺北州港務部、於淡水設置臺北州港務部淡水支部,以及 於高雄設置高雄州港務部。並於 1940 年,因花蓮港築成,於花蓮 設置花蓮港務部。檢疫事務均由港務部檢疫課擔任,不過只有基 隆港與淡水港兼行獸類檢疫。從港務所到港務部設置的過程中,
可以發現整個港灣行政與警察系統關係益加密切。港務所長原本 由各廳長兼任,1920 年地方官制改正後,港務所長改由地方州之 警務部長擔任。港務部長亦由該州之警務部長兼任,且原本屬於 港務所掌管的港內行政警察及衛生所關取締事項,則轉移到警務 單位管理,港務部則專司港務及海港檢疫、獸類檢疫業務。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戰爭期間,在日本大東亞共榮圈的 規劃下,高雄港作為南支南洋交通的玄關,獲得總督府相當大的 矚目。為避免從疫病流行的南支南洋地區輸入傳染病毒,總督府 從 1932 年起,不斷擴充高雄港檢疫所的設備。1943 年,日本伴 隨戰爭的激化,於是有進行最後決戰的準備。為謀求戰時軍需生 產增強與糧食輸送順暢,於是以港灣行政一元化、警務行政的擴 充強化為目標,進行行政機關的改革,154總督府決定實施港灣一 元化,合併以往的稅關、海事與築港部門,於基隆港與高雄港設 置港務局。同樣的,海港檢疫與獸類檢疫事務亦交由港務局檢疫 課掌管。1945 年,日本戰敗投降,中華民國政府派人接收臺灣,
臺灣省的海港檢疫事務由檢疫總所掌管。155
從港務所、港務部到港務局的發展看來,港務機關基本上就 是一個「特別警察官廳」,隸屬於港務機關的檢疫課在實施檢疫 時,自然也與警察部門關係密切。
一 一 一
一、 、 、 、港務所官制的發布 港務所官制的發布 港務所官制的發布 港務所官制的發布
基隆港的築港計畫將於 1912 年度完工,作為船舶出入增加、
貨物集散的地點,基隆港日後將益加發達,因此有發布開港港則、
進行取締之必要。總督府遂於 1911 年 5 月發布「臺灣總督府港務 所官制」。該官制擴張以往施行中的海港檢疫所官制,使其包括一 切港灣有關事項。改稱原本的檢疫官為港務官、檢疫醫官為港務 醫官、檢疫官補為港吏、檢疫醫官補為港務醫官補、檢疫調劑手 為港務調劑手、檢疫所書記為港務書記,並增置港務獸醫。156依
154〈督府決戰陣容整ふ〉,《臺灣日日新報》第 15716 號,1943 年 12 月 1 日,
第 1 版。
155 李騰嶽編纂,《臺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衛生篇〉第二冊,頁 117。
156〈港務所の開設〉,《臺灣日日新報》第 3942 號,1910 年 5 月 14 日,第 2 版。
據港務所官制,港務所屬於臺灣總督管理,並掌管下列事務:157 (一)關於開港港則事項。
(二)於開港港則施行區域內屬於行政警察及衛生事項。
(三)關於檢疫事項。
(四)關於輸入或移入獸畜的檢疫與檢查事項。
依據當時警察行政系統,港務所屬「特別警察官廳」,即該官 廳掌管伴隨行政而產生的警察事務。158港務所長原本由管轄港務 所所在地的廳長擔任,1920 年地方官制改正後,港務所長改由地 方州之警務部長擔任,港口行政與警務系統關係密切。
港務所分課規程規定港務所分為庶務、港務與檢疫三課。港 務課掌管開港港則相關事項,及開港港則施行區域內行政警察與 衛生相關事項。檢疫課掌管海港檢疫相關事項、輸入與移入獸畜 檢疫與檢查相關事項。其他全部由庶務課辦理。課長任命高等官 擔任。港務所名稱為總督府基隆港務所,於滬尾設置出張所,訂 定基隆與淡水兩港的管轄區域。滬尾出張所於淡水港辦理海港檢 疫,及輸入或移入獸類檢疫相關事項。159
原本基隆海港檢疫所地處於偏僻的仙洞庄,取締出入船舶甚 為不便,因此自從 1911 年 9 月起,當局於臺北廳基隆支廳警察官 吏水上派出所(土名:三沙灣)設置港務所分室,受理有關船舶之 請願書類(日文:願屆書類)。又,船舶的健全證書以往是由地方
157 臺灣總督府編《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明治 44 年份(臺北:臺灣總督 府。復刻本為《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 25》,臺北:成文出版社,1985 年),頁 373。
158 石川忠一《臺灣警察要論(全)》,(臺北:新高堂書店,1926 年),頁 139-140。
159〈港務所分課規程〉,《臺灣日日新報》第 3958 號,1911 年 5 月 31 日,第 3 版。
廳所發給,基隆港務所開設後,港內衛生屬於港務所事務,因此 船舶的健全證書依照所定之手續,於出港之際向港務所申請,由 港務所發給。1912 年,隨著基隆港灣的船舶輻輳,基隆港務所分 室設於室內,頗有不便,因此總督府開始著手於基隆人造陸地上 建築廳舍,翌年完工。1913 年 10 月 21 日港務所移轉到新廳舍,
原先的仙洞廳舍則改稱為港務所仙洞檢疫所。160
基隆港務所位於先洞庄的檢疫所設備究竟如何,或許可從臺 灣日日新報中的記載窺知一二。1912 年 5 月,1 名擔任宮本獸醫 部長助手的記者前往參觀檢疫所,根據他的記載,基隆檢疫所的 設施如下:1611.港務所棧橋:棧橋分為左右兩方,右為有毒船舶、
左為無毒船舶卸貨之處。2.等候消毒室:一、二、三等船客的等 候室,所持未消毒物品的保管處。3.浴室:一、二等船客的浴室 均附有化妝室,極為清潔,三等室因混浴之故,規模極大。檢疫 所所員認為是臺灣第一的浴場。4.既消毒室:既消毒室位於事務 所樓上。在此停留的人非待上 1 週的時間不可,因此備有娛樂道 具、茶與咖啡的俱樂部。5.消毒室:消毒室為最新式的熱氣消毒 所,附屬蒸氣機關則供以 30 分鐘至 1 小時間消毒所用。還有藥局、
醫務室、細菌檢查所等場所,1 棟一等病室與 1 棟二三等病室。
6.輸入獸類檢疫所:港務所的南端為輸入獸類檢疫所的事務室,
其內備有諸消毒器械,1 棟建物中有 7 間隔離室容納豬隻。
由上可知,仙洞檢疫所的設施完備,足以佐證總督府對於臺 灣海港檢疫的重視程度。此外,原本基隆檢疫所的檢疫事務在併 入港務所後,全部業務僅交由檢疫課 1 課來執行,且檢疫課還要 同時辦理獸類檢疫事務,如此事務繁重,對於檢疫課員來說,可
160 藍田俊郎、桐林茂,《臺灣海港檢疫史》,頁 13。
161〈基隆檢疫所〉,《臺灣日日新報》第 4302 號,1912 年 5 月 22 日,第 1 版。
謂一大考驗。此外,1920 年 9 月 1 日,因地方制度改正改為州制,
以勅令第 350 號港務所官制更正之。以往港務所所長由所在地管 轄之廳長擔任,現由所在地州之警務部長兼任之。162又以往屬於 總督之指揮,現改由州知事監督指揮。伴隨州制實施,臨時海港 檢疫所官制亦變更之,變更勅令第 351 號部分條文,如同港務所 官制,廳長改正為州知事或廳長。因地方制度改正,港務所所長 交由所在地州之警務部長兼任,海港檢疫事務與警察機關的關係 又更加密切。
西元 1916 年,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進行第二次改正,此次 改正的重點同樣也是在不使疫病侵入本島的前提下,力求船舶檢 疫工作迅速進行。以往船舶發生臺灣海港檢疫規則第六條一號至 四號的情況時(航海中發現傳染病患死者、船舶疑似遭受病毒污染 或停船處分中的船舶出現傳染病患死者時),船員與船客必須接受 隔離處分。依據現行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的規定,接受停船處 分的船員與船客必須移送到檢疫所內進行隔離。163移送船員與船 客到檢疫所進行隔離,不但耗費人力,移送的過程也必須耗費相 當的時間,如果可以就近就在船內進行隔離,絕對是省時省力的 最好方法。此次改正,便是在臺灣海港檢疫規則第四條內增列一 項「須進行消毒或鼠類驅除的船舶內有相當之設備時,隔離必要 停留的船員與船客,得附加條件為前項之處分」。164由此可以看 出,檢疫工作作為一項預防醫學,如何在防疫與效率中取得最好 的平衡,這也是總督府所要思考的重要面向。伴隨造船技術日新
162〈勅令第 350 號 臺灣總督府港務所官制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219 號,1910 年 10 月 10 日
163〈府令第 105 號 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590 號,
1899 年 8 月 27 日。
164 〈府令第 55 號 改正明治 40 年 8 月府令第 72 號 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
《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1115 號,1930 年 9 月 28 日。
月異的進步,須接受停船處分的船員與船客得以隔離於設備完善 的船舶內,不須移送檢疫所,卻又能達到防疫的目的,確實表現 岀檢疫制度伴隨科技進步與時俱進的一大特色。1914 年 7 月,本 條文曾以內務省令第 14 號追加於 1907 年 6 月內務省令第 13 號海 港檢疫法施行規則當中,不過當時臺灣總督府認為追加上述規定 的時機未到,因此未予發案,165時至 1916 年,因船舶設備日漸完
月異的進步,須接受停船處分的船員與船客得以隔離於設備完善 的船舶內,不須移送檢疫所,卻又能達到防疫的目的,確實表現 岀檢疫制度伴隨科技進步與時俱進的一大特色。1914 年 7 月,本 條文曾以內務省令第 14 號追加於 1907 年 6 月內務省令第 13 號海 港檢疫法施行規則當中,不過當時臺灣總督府認為追加上述規定 的時機未到,因此未予發案,165時至 1916 年,因船舶設備日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