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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檢疫: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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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林滿紅 先生. 國家與檢疫: 國家與檢疫: 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研究. 研究生: 研究生:梁瓈尹. 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2) 摘要 本論文欲探討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建立之過程。根據 檢疫實施機關的更迭,可將海港檢疫制度的發展可分成三大階 段:(一)無檢疫專責機關時期:發軔期(1895-1899)、(二)海港檢疫 所時期:草創期(1900-1910)以及(三)隸屬於港務機關時期:定制 期(1911-1945)。 海港檢疫機構與警察系統關係密切,因此在疫病流行時,得 以快速指揮警察人力協助檢疫工作。公醫制度是殖民地衛生行政 上特有之制度,港口地區的在勤公醫平時就須協助海港檢疫;當 境外爆發傳染病疫情時,亦須立刻支援事務繁重之檢疫工作。海 港檢疫制度與警察系統、公醫制度緊密結合,是日治時期臺灣海 港檢疫制度成功要件之一。 另外,本論文亦關注「檢疫與商業」、「檢疫與戰爭」兩大議 題。本論文發現,總督府在防疫政策上雖然常居主導地位,不過 商業組織有時為避免利益損失擴大,通常也會採取降低損失的應 變措施,如此的應變措施有時甚至成為定制、形成海港檢疫制度 中的一環。 戰時臺灣海港檢疫措施得當,不僅使臺灣免受惡疫入侵,成 功的臺灣「防疫經驗」亦在日本政府有意推動下輸往中國地區。 相對於戰爭期間海港檢疫之成效,戰後初期衛生行政當局輕忽檢 疫工作,因而導致 1946 年中旬以後傳染病大舉入侵臺灣,成為 228 事件的導因之一。政府衛生部門在此次之回應經驗當中,逐 漸反省出因應本島衛生環境的特色性之衛生體系,由於此一體系 及時建立,才有辦法因應 1949 年以後大量大陸移民遷入臺灣,疫 病大舉入侵的悲劇,才不至於重演。 i.

(3) 關鍵字: 臺灣衛生醫療史、公共衛生、港口、檢疫. ii.

(4) 目次 第一章 緒論..........................................................................................1 緒論 第二章 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之 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之發軔 海港檢疫制度之發軔(1895 發軔(1895(1895-1899)......................10 1899) 第一節. 日本海港檢疫的施行...................................................11. 第二節. 暫行海港檢疫制度的實施..........................................19. 第三章 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之奠基(1900 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之奠基(1900(1900-1910)......................34 1910) 第一節. 海港檢疫所之設立.....................................................35. 第二節. 檢疫實施之概況.........................................................52. 第三節. 檢疫實施之反應.........................................................64. 第四章 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之定制(1911 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之定制(1911(1911-1945 1945)......................68 第一節. 隸屬於港務機關下的組織演變................................69. 第二節. 檢疫實施之概況.........................................................80. 第三節. 檢疫實施之反應.........................................................94. 第五章 戰爭與檢疫..........................................................................104 戰爭與檢疫 第一節. 臺灣衛生之改良.....................................................105. 第二節. 戰爭時期檢疫成效之檢討....................................119. 第三節. 戰後初期的港口檢疫概況....................................132. 第六章 結論.......................................................................................138 結論. 附錄 1 臺灣海港檢疫規則................................................... 臺灣海港檢疫規則....................................................... .................................................................. ...............144 ...........144 附錄 2 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 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149 ..........................................................149 年醫員共乘制度名單......................... ......................................................155 附錄 3 1903 年醫員共乘制度名單 ......................... .............................155 附錄 4 依據臺灣海港檢疫制度所發現之傳染病.............. 依據臺灣海港檢疫制度所發現之傳染病............................157 ............................157 iii.

(5) 附錄 5 歷年海港檢疫患者傳染病別.................... 歷年海港檢疫患者傳染病別........................ .................................................161 .............................161 日治時期從事海港檢疫職員錄................ .............................................162 附錄 6 日治時期從事海港檢疫職員錄 ................ .............................162 徵引書目..................................................................... ............................................................................................... ..........................183 徵引書目 ..................................................................... .......................... 183. iv.

(6) 表次 表 1:歷年檢疫人數.... 歷年檢疫人數................................. ............................................................................ ........................................................................108 ...........................................108 表 2:日治時期歷年來傳染病流行地指定..................................... 日治時期歷年來傳染病流行地指定...................................... ......................................112 表 3:日治時期臺灣島內歷年鼠疫 日治時期臺灣島內歷年鼠疫、 天花與霍亂患者統計 ……114 鼠疫、天花與霍亂患者統 霍亂患者統計……114. 圖次 圖 1:日治時期檢疫海港歷年受檢疫船舶數.... 日治時期檢疫海港歷年受檢疫船舶數.................................110 .................................110 圖 2:日治時期檢疫海港歷年受檢疫人數..................................... 日治時期檢疫海港歷年受檢疫人數...................................... ......................................110 圖 3:日治時期歷年受檢疫的船舶總數.......................................... 日治時期歷年受檢疫的船舶總數..........................................111 ..........................................111 圖 4:日治時期歷年受檢疫的總人數.............................................. 日治時期歷年受檢疫的總人數..............................................111 ..............................................111 圖 5:日治時期歷年鼠疫患者與死者人數圖.................................. 日治時期歷年鼠疫患者與死者人數圖..................................116 ..................................116 圖 6:日治時期歷年天花患者與死者人數圖.................................. 日治時期歷年天花患者與死者人數圖..................................117 ..................................117 圖 7:日治時期歷年霍亂患者與死者人數圖 日治時期歷年霍亂患者與死者人數圖.................................. 霍亂患者與死者人數圖..................................117 ..................................117. v.

(7) 第一章 緒論 西元 1895 年,日本經由馬關條約取得臺灣。夙有「瘴癘之地」 之稱的臺灣盛行各種傳染病與風土病,各種疾病問題遂成為日本 治臺一大阻礙。然 1900 年以來,日本學者已開始稱頌臺灣總督府 衛生政策之成功,總督府更在「克服殖民統治障礙」國際宣傳上, 更以防疫成功,作為其重要成就之一,並屢獲西方觀察家之肯定。 1. 學者李騰嶽亦指出「日本在臺數十年之衛生措施,以防疫法之施. 行成功最博得世人稱讚」。2由此可見,在臺灣衛生醫療史上,臺 灣總督府的防疫工作確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之重要成就。然而 誠如學者所言「防疫要締:一為傳染病防治,一則為檢疫之設施 及工作也」。3疫病防治工作可分兩個要點,對內為島內傳染病之 防治,對外則須預防島外疫病傳入。臺灣四面環海,居於東亞交 通輻輳之地,疫病易隨貿易活動而傳入島內,唯有實施海港檢疫 制度才能杜絕島外傳染病傳入,也才能確保島內疫病防治之成 果。若只以島內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為重點,將無法得知日治時期 臺灣總督府防疫工作之全貌。尤其,原本臺灣島內流行猖獗的急 性傳染病,鼠疫在 1917 年已全部絕跡、霍亂在 1920 年後也幾無 患者發生,其後,臺灣即使在中日戰爭期間也無重大急性傳染病 的疫情傳岀,如此更能指出海港檢疫在疫情防遏方面的成效。 檢疫(Quarantine)一詞是由義大利文「Quarantina」一字變化 而來,原意為「40 天」。蓋因西元 1347 年到 1348 年間,鼠疫在 1. 2. 3. 吳文星, 〈新渡戶稻造與日本治臺之宣傳〉(《日據時期臺灣史國際學術研討 會論文集》 ,國立臺灣歷史學系,1992),頁 32-41。 李騰嶽編纂, 《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衛生篇》第二冊(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 會,1953 年),頁 4。 李騰嶽編纂, 《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衛生篇》第二冊,頁 108。 1.

(8) 歐亞非三洲橫行肆虐,疫情慘重。米蘭與威尼斯兩大城,實施嚴 厲的預防方法,不准病人入城,遂得平安無事。1383 年馬賽建立 世界上第一所隔離所,凡來自疫區的旅客,須在港口隔離 40 天, 船隻貨物亦須消毒,成效甚大。不久此法為全歐各國採用,此為 近代檢疫的嚆矢。由此可知,所謂的「檢疫」係指「實施檢查疫 病的必要方法與手段,以及船隻人員獸類貨物等項的消毒而言, 其目的在防止人與動物等各種疫病的傳入與散佈。」4由是,就廣 泛的檢疫定義而言,檢疫其實包含了對於船舶上的人、貨品與動 植物所作之防疫措施,不過本論文係企圖探討檢疫制度在總督府 傳染病防治方面之意義,因此本研究側重對於「人類傳染病」的 港口檢疫工作。關於獸類、植物之檢疫工作則另待他文討論。 質言之,就本論文而言,所謂的海港檢疫工作,係指政府爲 達到避免各種人類急性傳染病傳入與散佈之目的(尤其是鼠疫、霍 亂與天花三大傳染病),在港口所從事的各項防疫措施。由此定 義,檢疫措施常伴隨著人員檢查、人員隔離、船舶與人員消毒、 鼠類與昆蟲驅逐等工作。 日治初年,臺灣總督府為了確實鞏固政權,謀求改進公共衛 生,乃陸續展開相關的檢疫措施。首先於 1896 年頒布船舶檢疫暫 行規則,伴隨 1899 年日本本國條約改正實施「海港檢疫法」,臺 灣總督府相繼頒布「臺灣海港檢疫規則」與「臺灣海港檢疫施行 規則」等檢疫法規,設置基隆海港檢疫所與淡水海港檢疫支所, 開始從事檢疫工作。1899 年到 1910 年,臺灣海港檢疫工作交由 基隆海港檢疫所實施,此一時期為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草創期, 不論是檢疫法規、人事與組織皆成為日後海港檢疫發展之基礎。. 4. 趙恩源編著, 《國際檢疫學》(基隆:基隆國際港埠檢疫所印,1973 年),頁 1。 2.

(9) 其後,基隆港築港工事完成,已屆設置港灣獨立官衙的時機, 臺灣總督府乃進一步擴充基隆海港檢疫所,於 1911 年設置基隆港 務所,直屬總督府,檢疫事務則移往港務所檢疫課進行。此後, 海港檢疫事務均附屬於港務機關,成為港務機關之一分課。1924 年,由於臺灣地方官制改正,臺北設置臺北州港務部、高雄設置 高雄州港務部,檢疫事務轉而移交給地方官廳辦理。1937 年中日 戰爭爆發,戰爭期間由於臺灣與中國對岸、東南亞地區交通往來 更加密切,為避免臺灣已絕跡的急性傳染病侵入臺灣,海港檢疫 更顯重要。1943 年,日本伴隨太平洋戰爭的激化,於是有進行最 後決戰的準備。為謀求戰時軍需生產增強與糧食輸送順暢,於是 以港灣行政一元化、警務行政的擴充強化為目標,進行行政機關 的改革,總督府為統合臺灣總督府稅關、臺灣總督府州廳港務部、 臺灣府交通局海事出張所與築港岀張所等複雜的港灣事務,特別 設置臺灣總督府港務局,分別為基隆港務局與高雄港務局,檢疫 事務由港務局檢疫課辦理。 1945 年,日本戰敗,中華民國政府進行接收。行政長官公署 於 1946 年 4 月 6 日成立檢疫總所,直接隸屬於長官公署,受民政 處衛生局之指揮監督。由於戰後衛生行政當局忽視臺灣島內已建 立近代公共衛生之事實,僅援用國家統一之法規,無法適合臺灣 本島需要,故衛生法規多窒礙難行。再加上此時衛生行政當局對 於港口檢疫工作態度淡漠,未能嚴格實施港口檢疫工作,因而導 致 1946 年中旬以後霍亂與鼠疫大舉入侵臺灣。這場因疏忽港口檢 疫工作所造成的傳染病流行,加深了臺灣人民對於中華民國政府 的不滿,因而導致了 1937 年的 228 事件。5. 5. 陳淑芬, 《戰後之疫:臺灣的公共衛生問題與建制(1945-1954)》(臺北:稻香 出版社,2000 年),頁 143-149。 3.

(10) 由上可知,日治時期是臺灣近代海港檢疫制度由萌芽、成長 到定制的時期,此一制度的建立與急性傳染病的根除息息相關, 是適切掌握臺灣近代公共衛生醫療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職是之 故,關於此一制度建立之經緯、檢疫制度發展之沿革、檢疫機構 的特色與變遷、檢疫措施對傳染病防治之成效等,在在均是值得 詳加探討的重要課題。 日治末年,任職於臺北州港務部檢疫課醫官補的藍田俊郎撰 《臺灣海港檢疫史》一書,以專書敘述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的 變遷,對 40 年的臺灣海港檢疫事業作出概略性的回顧,6書中概 略性地描述檢疫機構發展沿革、檢疫措施的實施,以及傳染病流 行的情況。該書可說是首次利用總督府相關檔案文獻系統整理出 1936 年以前臺灣海港檢疫制度的沿革之作,但該書主要成書於 1936 年,對於其後的海港檢疫制度的發展並無著墨。尤其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臺灣與中國華南與南洋地區交通往來密切,傳 染病更有機會侵入臺灣,戰爭時期的檢疫制度對於疫病防遏更顯 重要。此外,今日日治時期相關「公文書」的開放,比起時人論 著更可直接分析總督府實施海港檢疫制度時的規劃及考量,更能 適切掌握檢疫制度背後的精神內涵。 戰後初年,李騰嶽編《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衛生篇》7一、二 冊,該書利用日治時期遺留下來有關醫療衛生事項的統計資料、 時人著作、官方出版品等作成的資料彙編。其中有專章討論日治 時期的「檢疫工作」,8篇章大多是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史》 6. 7. 8. 藍田俊郎,《臺灣海港檢疫史》(臺北:臺北州港務部檢疫課,1936 年),頁 28。 李騰嶽《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衛生篇》兩冊(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53 年 11 月)。 李騰嶽,《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衛生篇》第二冊,頁 108。 4.

(11) 的摘述,與《臺灣海港檢疫史》相比,對於海港檢疫制度各時期 發展之描述顯得詳略不一。至於行政院衛生署在 1995 年所編《臺 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二冊,則基本上是以《臺灣省通志稿政 事志衛生篇》為基礎,再加上部份戰後臺灣地區衛生醫療事業的 發展改寫而成,與《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衛生篇》同屬資料陳述, 而缺乏分析。由上可知,藍田俊郎所著的《臺灣海港檢疫史》一 書,可說是概略但有系統地掌握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發展概況 之文獻。 除此之外,向來有關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研究著作, 似乎為數不多,且均僅附屬於相關課題中略述,幾乎未見以專題 進行探討者。目前,僅有蔡采秀〈港口「檢疫」與資本主義對身 體的控制〉9與鄭俊彬〈臺灣光復前後基隆港檢疫業務實施的問題〉 10. 兩篇專文最為相關。其中,蔡采秀〈港口「檢疫」與資本主義. 對身體的控制〉從資本邏輯的發展需要,觀察臺灣港口都市在捲 入世界經濟體系過程中採取「檢疫」措施的意義,以及這些檢疫 措施的採行對資本主義發展的影響。蔡文認為在傅柯的權力分析 結構相對忽略國家進行身體控制背後的動機,因此國家對個體的 身體進行控制應擺回馬克思對近代資本主義的分析脈絡,也就是 身體控制之所以成為國家(權力)的對象在於它是資本擴張的必要 條件。因此,蔡文以日治時期的港口「檢疫」措施為例,說明國 家透過對個體身體的「檢疫」達到國家對身體的控制,其目的是 為了確保資本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的衛生與清潔,以求交換的順利 進行和擴大交換的量和意願。在資本邏輯的概念下,為確保商品 9. 蔡采秀,〈港口「檢疫」與資本主義對身體的控制〉 ,《醫學、殖民主義與社 會變遷研討會會議論文》(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中國經濟史研究所主 辦、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協辦,1998 年 5 月)。 10 鄭俊彬,〈臺灣光復前後基隆港檢疫業務實施的問題〉, 《臺北文獻直字》 144(臺北:臺北市文獻委員會,2003 年 6 月)。頁 97-125 5.

(12) 交換的順利,港口檢疫確實成為國家控制身體的手段之一,但資 本邏輯絕非是國家實施港口檢疫的唯一動機。港口檢疫措施的實 施牽涉到當時檢疫技術發展的程度、人對傳染病流行的心理恐 慌,以及殖民統治上的實際需求等因素,以資本邏輯作為港口檢 疫探討的角度,或有「以偏概全」之弊病。 鄭俊彬〈臺灣光復前後基隆港檢疫業務實施的問題〉則以戰 爭前後基隆港檢疫業務實施作為主題,來探討戰後傳染病大舉入 侵臺灣的背景因素。戰後部分學者認為戰後初期港口檢疫的鬆散 是造成戰後疫病流行的主因,進而導致 228 事件的發生,鄭文認 為這種說法忽略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基隆檢疫設備遭美軍轟炸殆 盡,政府當局無力從事檢疫工作之事實。不過換個角度來說,鄭 文只是以基隆港檢疫設備的毀壞補充了戰後疫病爆發的原因,且 對於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的描述多岀自李騰嶽《臺灣省通 志稿政事志衛生篇》兩冊,對於了解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的發 展並無太大的幫助。 由上可知,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史研究仍是一塊有待開發的園 地,必須進行整體的探討,俾能了解此一新制度的時代角色與意 義。職是之故,本文的目的有三:其一,了解日治前期臺灣海港 檢疫制度成立之經緯與發展之概況,並究明臺灣海港檢疫制度與 日本國內檢疫制度發展之關係。其二,探討海港檢疫機構的沿革 與組織,並逐期說明檢疫制度與傳染病防治間的關係與成效。其 三,探討此一時期檢疫措施的建置實況及其意義。質言之,本文 的宗旨在於,究明臺灣近代海港檢疫制度之引進及其制度化的過 程。 本文除了第一章「緒論」 、第六章「結論」外,共分為四章。 6.

(13) 首先,探討近代臺灣海港檢疫制度建立之背景。由於臺灣近代海 港檢疫制度係日人來臺後漸次建立,可說是深受日本國內相關制 度之影響。因此,本文將先究明日本明治維新初期逐步排除外國 干涉、伸張國家主權、建立海港檢疫制度之經過;同時,闡明日 人領有臺灣後,面對夙有「瘴癘之地」之稱的臺灣,如何逐漸確 立公共衛生政策,逐步改善臺灣衛生環境之過程,以期適切掌握 近代海港檢疫制度發展之背景。此外,1899 年由於條約改正,日 本才得以伸張檢疫主權、排除外國勢力,發布「海港檢疫法」作 為海港檢疫實施的根本大法。本章亦將探討 1895 到 1899 年間, 尚未發布海港檢疫法的日本,領臺後如何藉由「海港檢疫暫行規 則」實施海港檢疫。 其次,探討近代海港檢疫制度建立之經緯及其發展過程,亦 即探討日治之初日人如何規劃海港檢疫制度的實施及其發展。 1899 年總督府發布「臺灣海港檢疫規則」與「臺灣海港檢疫施行 規則」後,陸續頒布臺灣總督府海港檢疫所官制、臺灣臨時海港 檢疫所官制等法規,1900 年開始於基隆港、淡水港實施檢疫工 作。基隆海港檢疫所在 1911 年因基隆築港工程完工、總督府整合 基隆港務機構、設置基隆港務所前,是海港檢疫實施的主導機關。 此時期的檢疫工作體現了臺灣海港檢疫制度從開始到完備的過 程,可謂是海港檢疫制度的「草創期」 。因此,本章將藉由法規頒 布、檢疫實況,以及時人對於檢疫施行反應之探討,說明此時期 海港檢疫制發展之特色。 接著,再以 1911 年後,海港檢疫工作隸屬港務機關的組織運 作為觀察角度,說明海港檢疫制度「定制期」發展之特色。1911 年後,主導檢疫施行的機構陸續為港務所檢疫課、港務部檢疫課, 以及港務局檢疫課。由於衛生改善,臺北自 1907 年最後一次大流 7.

(14) 行後,之後只有零星患者,臺南則自 1910 年以後已無鼠疫發生。 大約在 1917 年以後,因總督府鼠疫防治工作成功,臺灣鼠疫業已 絕跡。且,急性傳染病霍亂與天花又都是從島外移入。由此可見, 1911 年後,遏止急性傳染病傳入的海港檢疫,其重要性更加地突 顯。本章亦將藉由檢疫法規改正、檢疫實施情況,以及時人對檢 疫實施的反應,究明海港檢疫「定制期」發展之特色。 最後,本章將藉由時人對於海港檢疫實施之評價、戰爭時期 海港檢疫施行之實況,探討日治時期海港檢疫制度施行之成效。 尤其是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臺灣進入戰時體制。戰爭期間,臺 灣與華南、南洋地區交通往來密切,傳染病更易隨之入侵臺灣, 防遏惡疫以免確保後方安泰的海港檢疫制度更顯重要。之後,探 討 1945-1946 年戰爭結束,行政長官公署對於港口檢疫之輕忽, 導致 1946 年中旬後,疫病大舉入侵之背景。 本文的研究方法,乃是以文獻分析法為中心,仔細耙梳日治 時期關於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史料,並對相關史料作實證性之研 究。本文利用的主要資料,官方檔案及文獻概有《臺灣總督府公 文類纂》、《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臺灣總督府文官職 員錄》、《臺灣總督府府報》、《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臺灣統 治綜覽》、《臺灣紀要》、《臺灣大觀》、《基隆廳報》、《臺北州報》、 《高雄州報》、《臺灣衛生法規》、《臺灣衛生法規類集》、《臺灣衛 生年鑑》、 《臺灣の衛生狀態》、、 《臺灣海港檢疫史》、 《臺灣獸類海 港檢疫史》,《明治 29 年臺灣ペスト病流行紀事》、《明治 31 年臺 灣ペスト病流行紀事》、 《大正 8、9 年コレラ病流行誌》等,俾了 解臺灣總督府對於海港檢疫制度的規劃與考量。此外,利用日治 時期相關醫學雜誌《臺灣醫事雜誌》、《臺灣醫學會雜誌》了解當 時海港檢疫制度的重要議題。再者,探討檢疫機構之運作與檢疫 8.

(15) 工作之情況所須之動態資料,官方檔案與相關文獻較少留下相關 資料,因此,端賴耙梳《臺灣新報》、《臺灣日日新報》、《臺灣協 會會報》 、 《臺灣警察協會雜誌》 、 《臺灣警察時報》 ,以及戰後《新 生報》中的相關記載,進行重建工作。. 9.

(16) 第二章 日治時期臺灣 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發 海港檢疫制度之發 軔(1895-1899) ) 日本領臺之初,臺灣衛生環境惡劣,被視為「鬼界之島」 。初 期,當局對於急性傳染病的傳染途徑尚無所知,對於殖民地衛生 問題亦缺乏整體性之規劃。領臺初期的鼠疫流行,總督府推測病 源應來自海外(對岸),為避免臺島衛生環境惡化,官員認為除鴉 片問題外,「衛生問題以海港檢疫為首要」。 不過此時日本因通商條約之故,仍有治外法權限制,尚未制 定海港檢疫法的永久性法規。臺灣海港檢疫只能應急式地以附甲 民第 453 號「船舶檢疫暫定規則」通達地方官,於基隆、淡水、 安平、打狗及鹿港五港實施船舶檢疫。檢疫暫定規則可謂是臺灣 海港檢疫制度實施之濫觴。然而,由於此時臺灣尚未頒布永久性 海港檢疫法規、且因缺乏經費尚未建立任何檢疫所、消毒所與隔 離病院等檢疫必要設備,此一臨時檢疫辦法自然無法遏止鼠疫侵 入。 同一時間,日本本國開始進行海港檢疫法實施前之整備,總 督府亦藉衛生技師視察各地公共衛生實況之便,開始進行常時海 港檢疫機關之調查。根據岩田清三郎技師之調查報告,基隆港因 出入船舶眾多、取水方便以及天然良港之優勢,而優先考慮為常 時檢疫港。1899 年 2 月 14 日,日本公佈「海港檢疫法」,臺灣亦 陸續頒布「臺灣海港檢疫規則」 、 「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 ,於基 隆、滬尾兩港開始實施檢疫。. 10.

(17) 第一節. 日本海港檢疫的施行. 一、 條約改正之前的檢疫制度 源自歐洲的港口檢疫制度,是為了防治 14 世紀流行的鼠疫而 開始,不過日本檢疫制度的開始,卻是以霍亂防治為中心而開展。 1858(安政 5)年 7 月從中國進入長崎港的美國軍艦ミシシッ ピ號傳入霍亂,此後以長崎為起點開始蔓延全日本國境,造成日 本史上最大之霍亂流行。此次流行造成數十萬的患、死者,直到 1860 年秋天才逐漸平息。安政霍亂流行之際,民眾不乏求神問卜 以避禍者,不過部分學習荷蘭醫學的醫生,認為當時的漢醫知識 無法治療此等疫病,於是開始大量翻譯荷蘭醫書。其中新宮鬼國、 大村達吉總集當時荷蘭醫書翻譯本所刊行的「前編霍亂(日文:コ レラ)病論」一書,該書提出霍亂最初起源於印度,以印度為中心 開始向四方散佈,由於該病喜好以河流為通路傳播,因此此病的 預防之法無非是「以法令將城市、船舶或病院內的患者隔離別居」。 11. 由此可見,該書提出針對此一傳染病,必須事先制定法規政令、. 設置隔離設施的重要性。不過當時日本普遍認為霍亂是一種藉由 空氣傳染的疾病,由於不可能將患者與空氣隔離,因此預防方法 上依舊偏向注意自身衛生保健之說。 此後,1859 年與 1860 年間日本本土持續發生霍亂小規模的 流行,然而 1861 年由於一般醫生不了解霍亂的病症與處理辦法, 因此再度造成大流行,病勢猖獗。為了對於猖獗的霍亂有更透徹 的了解,幕府的洋書調所翻譯刊行了「官版疫病預防說」 。當時, 11.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東京:ぎょうせい,1980 年), 頁7 11.

(18) 幕府為了吸收洋學,於幕府設置洋書調所,1861 年 10 月洋書調 所的教授山田玄端、箕作阮甫、坪井信良、子安鐵五郎等,於歐 洲書籍中翻譯岀關於霍亂治療、預防方法與檢疫法等事項,刊行 「官版疫毒預防說」一書。該預防說詳細介紹霍亂的預防方法、 治療方法與流行歷史,並且提出霍亂等疫病皆由外國傳入,於諸 港口施行檢疫是最為良善的方法。該書除了是日本國內首次介紹 檢疫制度,意義深遠外,也是日本首次使用「コレラ」來指稱霍 亂,並且將「Quarantine」翻譯成「檢疫」的開始。12 在官版疫毒預防說中, 「Quarantine」原本為 40 之義,法蘭西 人以此語表示傳染病的預防之法,從傳染病地區出發經 40 日健全 無事者即無傳染之虞。因此針對從疑似流行病地區來航的船舶, 必須禁止該船及旅客與該地交通,將旅客隔離於建築物內。對於 貨物進行消毒,不能消毒者則燒毀之,且設置監視船與監視哨所 監控之。不過,該書亦指出上述檢疫方法在實施時,不僅須耗費 鉅資,對於貿易交通亦頗多阻礙,因此停船日數可依照當時情況 加以縮短,而無須堅持隔離 40 日。由上觀之,從「Quarantine」 翻譯而來的「檢疫」一詞,其實包含了配置哨兵與監視船要求船 舶停船、收容旅客於檢疫院,以及對於貨物的消毒與燒毀等意涵。 13. 西元 1867 年 10 月 15 日江戶幕府的十五代將軍德川慶喜大政 奉還,同年 12 月 9 日發布王政復古之大令。王政復古後,明治新 政府制定開國和親之方向,以歐美各先進國家的諸制度為學習對 象,進行維新改革。1871(明治 4)年 10 月,派遣右大臣岩倉具視 為特命全權大使前往歐美考察,其中長與專齋為隨員前往視察醫 12 13.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9。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10。 12.

(19) 事制度。隔年返抵日本後,接任文部省醫務局長,1873 年改制後 擔任內務省衛生局長。1876 年,長與專齋發表衛生意見書,其中 針對流行病的驅除提出預防方法,他認為作為隔離檢疫的方法, 於港口對於入港船舶進行檢查對於惡性傳染病的預防而言極具有 其必要性。14 西元 1873(明治 6)年 8 月,由於接獲新加坡爆發霍亂流行之 報告,日本衛生當局認為有實施檢疫制度之必要,因此內務省針 對進入日本港口的船舶所應進行的檢疫之法向大藏、文部、外務 等各省協議之,其後得到各國公使了解,作成「暴瀉病預防規則(諸 通商口岸檢病規則)」14 條。不過由於該年日本並無霍亂流行, 因此並未公佈之。此項規則以通商口岸的縣令為首長,任命各國 領事為檢疫委員。進行檢疫時,先讓軍艦停泊於港外,並由公務 船(日文:番船)接迎外國士官;外國船停船時,詢問外國士官意 見施行檢疫。再者,霍亂流行地來航的船舶未經 10 日,不得許可 該船自由進入日本港,違反上述規定者將科以罰金。15 不過在 1899(明治 32)年日英改正通商航海條約之前,日本明 治政府衛生行政的推展頗受摯肘,尤其是在治外法權的擴大解釋 之下,對通商口岸的外國船舶進行海港檢疫更是推行不易。 16. 1877(明治 10)年 7 月,中國廈門發生霍亂,日本政府欲施行霍. 亂措施,此時卻突顯出日本衛生行政上的重大問題。1858(安政 5)年的「安政條約」以來,日本政府對外籍船舶的「檢疫權」始 終由外國領事掌控,日本政府無法自行進行海港檢疫。其原因乃 是外國領事(尤其是英國領事)擔心若施行檢疫,恐遭命令長期停 14 15 16.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4。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14。 飯島渉,《ペストと近代中国》(東京:研文出版,2000 年),頁 15。 13.

(20) 泊或處理貨品,貿易經濟將蒙受重大損失,故拒絕日本政府對外 籍船舶施行檢疫。此乃霍亂病毒傳至日本國內的主要原因,如該 年 7 月,日本內務省接獲中國廈門發生霍亂流行情報後,遂計畫 實施 1873 年成案的「諸通商口岸檢病規則(日文:諸開港場檢疫 規則)」,於神奈川、兵庫、長崎等三縣實施入港船舶之檢查。不 過由於英國公使反對,因而無法實施上述三縣之檢疫。17 長與專齋有鑑於此,欲施行替代海港檢疫的預防措施,於同 年 8 月以內務省衛生局報告第 5 號「虎列刺病(即霍亂)流行之際 各自須注意之養生法、附吐瀉物洗淨法」及布達第 79 號制定「虎 列刺預防法須知(日文:虎列刺預防法心得)」 ,前者針對一般人民 發布的相關預防法報告書,後者則是知會各府縣的須知書。此「虎 列刺預防法須知」共計 24 條,前 6 條規定相關通商口岸之船舶檢 疫的應急措施。如第一條規定在通商口岸的地方長官組成由醫 員、衛生係及警察等人員所組成之檢疫委員,與外國領事協議有 關通商口岸之預防法後,對於從霍亂流行地來行的外國船舶進行 適當檢疫措施,或對於自從國內霍亂流行地來航的船舶,在一定 期間內實施隔離與消毒措施,且對於霍亂患者或疑似患者則收容 於另設之避病院。上述可知,在「海港檢疫權」被外國領事掌控 的情況下,日本政府仍舊繼續努力實施檢疫工作。18另有學者研 究指出,制定「虎列刺預防法須知」的背景是在日本當地無法施 行海港檢疫的情況下,內務省將霍亂問題視為單純的國內問題, 以盡量不侵害外國領事之要求為原則,進而號召、喚醒國民進行 預防措施。19因此「虎列刺預防法須知」除前 6 條外,其餘皆屬. 17 18 19.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17。 高木周次,《衛生公佈類纂》(大阪:柳員喜兵衛,1880 年),頁 14-15。 內海孝,〈傳染病と國家‧外國人‧不潔的構圖(下)〉 《歷史學研究》第 640 卷(東京:青木書局,1992 年 12 月),頁 17-18。 14.

(21) 一般流行地預防措施,其中詳細規定避病院、阻斷交通、消毒等 相關規定,計畫於各府縣實施。然而,又因為英國與法國公使反 對,導致此法不適用於外國人。該年 9 月霍亂侵入長崎、橫濱等 地,迅速向各地蔓延,患者數高達 18,816 人、死亡人數達 8,027 人,日本全國震駭。20由上可知,由於外國勢力摯肘,日本雖已 獲得霍亂情報,卻無法徹底實施海港檢疫,因而導致 1877 年的霍 亂大流行。當時的報紙對於政府的軟弱外交及外國的蠻橫均加以 責難。21如何與外國勢力協商取得檢疫的主導權成為日本政府日 後的重要任務。 1879 年,日本政府為了避免 1877 年霍亂流行所造成之慘事, 遂陸續頒布「海港虎列剌傳染預防規則」與「檢疫停船規則」 。在 法令制定的過程中,日本政府曾就規則草案向各條約國徵詢意 見。其中美國公使承諾遵守之,德國與義大利公使提出修正意見, 而其他各國並無反對意見。唯獨英國駐日公使巴夏禮(Harry Smith Parkes , 1828-1885 )提出強烈反對。巴夏禮首先在東京日日新聞的 社論中抨擊「檢疫停船規則」之不適用,他認為「此法並不適於 外國船,其規則不備恕難從之。且對於流行地來航之船舶,不論 患者、疑似者之有無,均須自出港後起算停泊 7 日,消毒後始給 予上陸許可22。然對於流行地來航之船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經 過醫員檢查,確認無患者與疑似患者後,無須消毒直接給予上陸 許可。」且巴夏禮認為在日英國民只須遵守在英國法庭所制定之 20 21 22.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17。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18。 巴夏禮此處所批評的是「海港虎列剌伝染予防規則」第六條與「檢疫停船 規則」第六條中規定「船內雖無真性霍亂患者,但從流行地港口或疑似流行 地之港口來航之船舶,或其航海中與其他病船或疑似病船交通之船舶,其船 內人員從出航日或與其他病船或疑似病船交通起算,使其停留 7 日。但地方 檢疫局認定縮短時間並無障礙時,不在此限。」關於相關條文請參見厚生省 公衆衛生局編, 《檢疫制度百年史》資料篇「一 檢疫關係法令」 ,頁 204-207。 15.

(22) 英國法律,在日英國人所遵守的檢疫規則也應是英國人所制定的 檢疫規則,因此巴夏禮在自行制定檢疫規則後,自行向在日英國 人民公佈、並實施之。23巴夏禮反對日本海港檢疫規則之目的, 追根究柢還是為了英國在日本的商業利益考量,只要是流行地來 航日本的船舶,不論患者之有無,自出港起須停船 7 日,日本此 項檢疫作法,對於英國的商業利益而言,不啻是個嚴重阻礙。 巴夏禮此言引起日本朝野各界對於外國干涉日本行政權的激 烈抗議。其後,日本政府又於 1882 年制定「從霍亂流行地來航船 舶之檢查規則」(日文:虎列剌流行地方ヨリ来ル船舶検査規則), 其中第一條規定「無檢疫官許可證之船舶,禁止進入他港、上陸, 與其他船舶交通」,此項規定亦適用於日本與外國軍艦。在 1899 年日本制定海港檢疫法以前,此法為這時期實際施行的檢疫法 令。然而,就各國的態度而言,美國、義大利與德國均同意遵守 其法,英國卻依舊自行制定檢疫規則,逕自向在日英國民佈告之。 24. 英國公使為促進商業流通,完全無視於日本檢疫主權的伸張。 外國人對於日本在其本土實施海港檢疫的強硬態度,或許可. 以從 1890 年召開的衛生會議觀察出來。西元 1890 年,日本政府 為求制定完善的海港檢疫法,遂於中央衛生會召開會議討論。其 中一位外國委員認為「霍亂是日本近十年來才發生的疾病」、「霍 亂在外國船入港少之長崎較常發生,在外國船入港多之神戶、橫 濱較少發生」 ,以及「是因為與日本往來頻繁的上海、香港與新加 坡發生霍亂,日本方面才爆發流行」等藉口為理由,認為霍亂是 日本常在之疾病,主張沒有制定海港檢疫規則之必要性。如此主. 23 24.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29。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19。 16.

(23) 張,引發席間日本委員的不滿與激辯。25由此可見,1870 年代霍 亂在日本所造成的大流行,促使近代日本開始有施行永久檢疫之 必要性的認識,然而在與各國的通商條約的限制下,卻因為中央 衛生會中外國委員的反對而不得實現,一直到 1894 年日本與各國 改正通商條約、成功撤廢治外法權,並於 1899 年開始實施海港檢 疫法後,日本才得以制定完備的海港檢疫規則。. 二、海港檢疫法的實施 西元 1897 年,作為傳染病預防的普通法「傳染病預防法」公 佈後,以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海外諸港及臺灣來航的船舶 施行之檢疫,依照特別規定」的法條為基礎,1899 年 2 月 14 日, 日本政府公佈為檢疫實施之特別法且為永久檢疫規則的「海港檢 疫法」。接著陸續公佈「海港檢疫施行規則」與「船舶檢疫手續」 等檢疫相關法令。並於 1899 年 4 月 13 日公佈「海港檢疫所官制」 , 設置由日本內務省直轄之海港檢疫所,自此日本終於不受外國干 涉,得以完整實現「常時海港檢疫」的檢疫體制。26其中,海港 檢疫法除了在 1907 年、1923 年間進行較大規模的改正外,在 1951 年「檢疫法」制定前,為日本海港檢疫制度施行的根本法。27 1895 年,因馬關條約簽訂之故,日本取得殖民地臺灣。1899 年日本海港檢疫法頒布,海港檢疫法第一條規定, 「針對海外諸港 與臺灣來航的船舶,為進行傳染病預防施行檢疫。應當實施檢疫. 25.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21。 「常時海港檢疫」為日文,其為「平時在海港所施行的檢疫」之意。由於日 治史料多採用「常時海港検疫」 ,本文在不損原意的前提下,不加括弧沿用 之。 27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頁 46-47。 26. 17.

(24) 的港口及傳染病種類,由內務大臣制定之。」28一般來說,海港 檢疫的對象為經由外國港口來航的船舶,日本海港檢疫施行之 初,臺灣因衛生條件惡劣之故,而被認為適用外國港口的檢疫標 準。. 28. 厚生省公衆衛生局編,《檢疫制度百年史》 ,「資料編 頁 250。 18. 一檢疫關係法令」 ,.

(25) 第二節. 暫行海港檢疫制度的實施. 一、「瘴癘之地 「瘴癘之地」 鬼界之島」 瘴癘之地」與「鬼界之島」 臺灣因傳染病盛行至 19 世紀末尚被稱之為「瘴癘之地」 。西 元 1874 年,日本藉口琉球漁民遭牡丹社原住民所殺害,出兵佔領 臺灣南部四重溪社寮地區。日軍駐留臺灣的半年內,深受各種流 行疾病所困擾,嚴重耗損日軍兵力,使日本軍隊不得不提早撤離 臺灣。1895 年,日本正式獲得臺灣的統治權,然而,在領臺的過 程中,來臺日軍再度因為風土疾病而損失慘重。此一衝擊對於日 本治臺的衛生政策造成重大影響。當時日本歷經明治維新,已具 備有近代醫療衛生體制,然而,面對全然陌生的亞熱帶傳染病, 仍有措手不及之感。 臺灣自開發以來即以「瘴癘之地」著稱,清代地方方志每每 指出臺島「水土多瘴氣,往來之人恆以疾病為憂」 ,以及「水土多 瘴,人民易染疾病」29由此可見,臺灣因風土環境關係,疾病頗 為盛行。明鄭軍隊軍隊驅荷入臺之際,也因「初至,水土不服, 疫癘大作,病者十之八九,死者甚多。」30清初來臺的郁永河記 其見聞,亦曾表示: 「雞籠淡水水土之惡,……,人至即病,病輒 死,凡隸役聞雞籠、淡水之遣,皆欷歔悲嘆如使絕域。」31不論 是「疫癘」或「瘴」均是一種急性傳染病,自古皆認為此為臺灣 風土所致。臺灣位於亞熱帶地區,氣候潮濕炎熱,未開發之地充 29. 30. 31. 周元文, 《重修臺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66 種,1958 年),頁 242。高拱乾, 《臺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 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65 種,1950 年),頁 190。 阮旻錫,《海上見聞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24 種,1958 年),頁 38。 郁永河,《裨海紀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44 種,1959 年),頁 26。 19.

(26) 滿森林沼澤,尤為蚊蟲與其他病原生息之藪,此造成臺灣風土易 使人得病,而被稱之為「瘴癘之地」。 此外,在臺灣史上亦有在戰疫中發生傳染病之例。西元 1721 年,清朝派兵欲平定朱一貴之亂,曾有「瘴疫盛行,從征將士冒 炎威、宿風露,惡氣薰蒸,水土不服,疾病亡故者多。」32的記 載。1787 年 8 月,清朝欲平林爽文之亂,來自內地的清軍「十病 五、六」,33當時留守府城的士兵「因水土不服,病者千餘」,到 了 11 月,軍中「呈報病故者,殆無虛日。」34之後,1863 年發生 戴潮春之亂,也有「兵勇多染疾疫」的記載。35由此可見,臺灣 自古以來疫病猖獗的情況,確實也替清朝政府的統治帶來困擾。 19 世紀末葉,日本在歐美勢力的衝擊下,1868 年擁立明治天 皇成立為新政府,以西洋為師,學其「文明開化」 ,既吸收西方文 物制度,亦追隨其富國強兵政策,進而加入爭奪殖民地行列,因 此乃有 1874 年出兵臺灣,與 1894 年挑起甲午戰爭之舉。1874 年, 日本藉口臺灣牡丹社原住民殺害琉球漁民出兵臺灣,5 月登陸臺 灣南部琅嶠灣,隨即與牡丹等社的原住民作戰,並計畫於龜山設 營久駐,然而不久卻因各種疾病流行而深感困擾。依據當時軍醫 落合泰藏的日記所云日軍進入番地後,病情嚴重而死者不在少 數,8 月中旬,全軍幾乎均臥病床,病重死亡者 1 日 4、5 人,住. 32. 黃叔璥, 《臺海使槎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4 種,1957 年),頁 21。 33 周璽, 《彰化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156 種, 1962 年),頁 21。 34 《欽定平定臺灣紀略》(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102 種,1961 年),頁 370、 565、617。 35 林豪, 《東瀛紀事》(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8 種, 1957 年),頁 15。 20.

(27) 院患者 120 餘人中,病死者 1 日多達 15 人。36根據落合泰藏的統 計,當時兵力總數 5,990 人中,患者數達 16,408 人,平均每人發 病 2 至 3 次。總計該戰役期間日軍戰死者僅 8 人,受傷 25 人,病 歿者多達 547 人。37日軍戰力損失慘重,無怪乎日人曾謂: 「日軍 大敵不在凶番,而在癘疾。」38確為實言。此外,根據當時隨軍 通譯水野遵手札《征蕃私記》記載,病勢最熾時,一日須掩埋 13 人,甚至全軍病患 2500 人中,能正常飯食者僅有 15、6 人。由於 日軍因臺灣疾癘而傷亡慘重,征臺日軍莫不期待日本政府與北京 當局的談判能夠儘速決定,俾能早日遠離臺灣,脫離此炎熱地域 之苦,返回樂土呼吸新鮮空氣。39 1884-1885 年間中法戰爭時,瘴癘之危險再度得到中法雙方 軍隊的見證。雖然雙方病亡之數都不確知,中國方面的報導或說 「瘴癘盛行,法兵死者甚多」 ,40或說「我兵多病,難擋大敵」 ,41 或說「法國駐臺之兵因水土不宜,多生疾病,死傷無算。」42不 過已可以知道臺灣的瘴癘確實對於法國軍隊造成損傷。法國人則 稱這種怪病為「森林熱」(fièvre des bois),此病顯示頭痛、嘔吐、 發熱、惡寒、精神錯亂等症狀。43有學者認為這種病就是「瘧疾」。 當然瘧疾並非困擾法軍侵臺的唯一疾病,另外法國軍隊還染上皮.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落合泰藏,《明治七年征蠻醫誌》(日本軍醫部,1887 年),頁 42。 落合泰藏,前引書,頁 44。 藤崎濟之助, 《臺灣全誌》(東京:中文館書店,1930 年),頁 494。 水野遵,《征蕃私記》 ,手抄本,1929 年。 《法軍侵臺檔》(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192 種, 1964 年),頁 388。 《法軍侵臺檔案補編》(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204 種,1964 年),頁 75。 《述報法兵侵臺紀事殘輯》(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文獻叢刊 第 253 種,1968 年),頁 271。 黎烈文譯, 《法軍侵臺始末》(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頁 3、 38。 21.

(28) 膚病與霍亂。甚至法國海軍孤拔(Courbet)據說在 1885 年 4 月間染 上怪病,6 月 11 日即因痢疾死於澎湖。44 西元 1895 年 4 月中日馬關條約簽定前,日本已先行派兵攻佔 澎湖。5 月初,臺灣官紳組成「臺灣民主國」抗拒日本之佔領, 日本政府遂派遣北白川宮能久親王率領近衛師團來臺,進行武力 接收。6 月 17 日,臺灣總督府雖然在臺北舉行始政式,然而,來 臺日軍再度因風土疾病流行而遭受嚴重損失。1895 年 3 月日軍於 澎湖登陸時,因氣候日漸炎熱,飲水又相當缺乏,遂引發霍亂大 流行。3 月到 5 月之間,病死者高達 1,247 人。455 月底到 11 月間, 日軍除與各地抗日臺民武力作戰外,更備受各種疾病的困擾。根 據日人統計,此一期間戰死者 164 人,負傷者 515 人,但病歿者 高達 4,624 人,罹病者為 26,094 人。病歿者與罹病者合計超過日 軍總數的 2 分之 1。46疾病的損失確實驚人。至於患者疾病類別, 仍以傳染病疾病為主,患者以罹患瘧疾最多,死亡者則以霍亂為 主。47無怪乎經歷此次「領臺戰役」後,臺灣在返回日本的日軍 宣傳下被認為是「鬼界之島」。48 如上所述,1874 年的征臺之役與 1895 年的領臺戰役,日軍 先後受創於風土疾病,不但顯示臺灣副熱帶風土氣候迥異於日 本,臺灣傳染病的盛行亦是主要的原因。當時,堀內次雄曾指出, 44. 45. 46. 47. 48. 劉翠溶、劉士永,〈臺灣歷史上的疾病與死亡〉《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 4:3(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9 年 6 月),頁 98。 大園市藏, 《臺灣事蹟綜覽》(根據 1920 年排印本影印。臺北:成文出版社, 1985 年),頁 157。 井出季和太, 《臺灣治績志》(根據 1937 年排印本影印,臺北:成文出版社, 1985 年),頁 30。 近衛師團軍醫部, 《近衛師團軍醫部征臺衛生彙報》(東京:近衛師團軍醫部, 1896 年),頁 400。 竹越與三郎, 《臺灣統治志》(根據 1905 年排印本影印。臺北:成文出版社, 1985 年),頁 468。 22.

(29) 「當局由此認知,臺灣統治上最優先重視的應是衛生的改善,若 衛生未改善,則凡事均無法著手。因此總督府以衛生工作為當務 之急,致力於衛生的改善。」49由上可知,日人受前兩次戰役的 衝擊與教訓,於治臺之初即開始重視衛生的改善,且就日人統治 的觀點而言,衛生工作是治臺的要務,一切事業的前提。且,竹 越與三郎認為重視人民衛生是近代國家的特色,文明與野蠻的差 別,幾乎可由其衛生行政的良否來決定,至於熱帶殖民地更以疾 疫瘴癘最為可怕。殖民地統治上的重要工作,在於招徠移民促進 產業,屯駐軍隊鎮壓「匪徒」 ,以及吸收母國資本人才,若疾疫瘴 癘未除,則均無法實行。因此,衛生工作關係熱帶殖民地統治的 成敗,是一切問題的根本。此乃臺灣統治尤須重視衛生工作的重 要原因。50其析論除反映日人近代公共衛生的觀點外,顯示衛生 工作對於熱帶殖民經營的意義在於鞏固殖民統治,改善殖民地的 衛生環境,方可促進殖民地經濟的繁榮與發展。直言之,所謂的 殖民地衛生事業乃是殖民地統治的長久之計。 綜上可知,迄至 19 世紀末,臺灣副熱帶風土疾病盛行的情況 並無太大改變,由早期的記載顯示,臺灣死亡率高,風土疾病流 行的危害難以估計。被稱之為「瘴癘之地」的臺灣,對於日本殖 民統治而言,確實成為一大阻礙。因此,日本當局體認到衛生工 作的重要性,為鞏固殖民統治、促進殖民經濟發展,無疑必須以 衛生環境之改善作為前提。. 二、檢疫暫行規則的頒布. 49 50. 堀內次雄,〈臺灣衛生事情回顧〉, 《臺灣時報》,1935 年 3 月號,頁 42。 竹越與三郎, 《臺灣統治志》(根據 1905 年排印本影印。臺北:成文出版社, 1985),頁 466。 23.

(30) 西元 1896 年(明治 29 年)3 月,日本國會通過法律第六十三號 (六三法)及臺灣總督府條例,於 4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殖民統治 進入所謂的「民政時期」 。由於六三法採委任立法制,臺灣總督得 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加以總督府條例採取武官總督制,據 此建立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大權的專政體制,51 成為日治時期殖民統治的基本體制。然而一直到 1898 年 2 月,實 施民政未及兩年已更換樺山資紀、桂太郎與乃木希典三位總督, 殖民地行政機關亦幾番更迭,顯示殖民統治仍處於不穩定的狀 態。考究其原因,除受日本政局遞嬗之影響,及臺灣抗日武力不 斷起事而造成內部不安擴大之外,治臺政策未確立實為根本因 素。52不過此一時期,總督府已初步建立衛生行政系統,民政局 總務部設置衛生課,不久衛生課旋即升格為警察部衛生課,地方 官廳警察課則設衛生係辦理地方衛生事務。上述衛生行政機構與 警察部門的結合,顯示近代國家衛生行政概念的移植,即公眾健 康由政府行政維護,以及國家力量介入公眾生活之強大。殖民地 衛生行政由警察負責,則與當時日本本國相同,為執行傳染病防 治而增強其管制性。1896 年 4 月,實施民政之初,總督府衛生課 掌理之主要事務包括傳染病、地方病等公共衛生、醫療事務、海 港檢疫、衛生工事,及鴉片取締等事項。當時,為了配合鴉片制 度的施行,設置醫院與公醫,此外,傳染病防治則為此時期的重 點工作。53 就衛生實況而言,最令日人震驚的莫過於急性傳染病鼠疫於 1896 年 5 月傳入臺灣。是年 5 月初,日人確定鼠疫流行,最先起 51. 52. 53. 黃靜嘉, 〈日本帝國主義下臺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政大政治研究所碩 士論文,1989 年),頁 76。 鍾淑敏, 〈日據初期臺灣總督府統治權的確立(1895-1906)〉(臺大歷史研究所 碩士論文,1989 年),頁 43-65。 鷲巢敦哉,《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臺北:作者自印,1938 年),頁 388。 24.

(31) 於臺南,稍後臺北亦有鼠疫發生。次年,鼠疫蔓延更廣,除南、 北兩地外,臺中一帶亦成為病毒傳播的核心。此兩年間北、中、 南三個鼠疫的流行系統,成為爾後長達 20 餘年臺灣各地鼠疫蔓延 的源頭。54 回顧人類歷史上三次鼠疫大流行,一次是西元 6 世紀中葉東 羅馬帝國的「查士丁尼瘟疫」,其次是 14 世紀的黑死病,最後則 是由 1894 年於香港爆發,後透過船舶貿易傳至西方的腺鼠疫大流 行。55第三次的鼠疫大流行其實是由中國雲南開始,大約在 1878 年傳入廣東造成流行。1894 年 3 月又再次從東京傳入廣東,數週 間便造成 60,000 人死亡。5 月鼠疫傳入香港造成極大的流行,大 約在 1895 年傳入澳門。561895 年日本領臺,對於中國對岸鼠疫蔓 延的疫情,莫不謹慎以對。1896 年 3 月 11 日得到香港帝國領事 電報,報告鼠疫於香港蔓延的狀況,4 月 24 日又從外務省獲得香 港與廈門鼠疫流行之情況,57針對香港、廣東與廈門地區鼠疫流 行猖獗情況,為避免鼠疫病菌輸入臺灣,總督府衛生課於該年 4 月份的衛生課業務報告中指出, 「於現今衛生相關事務中,最急迫 者莫過於鴉片取締與海港檢疫。」58由此可見,1878 年起東亞海 域的腺鼠疫大流行,蔓延到了 1896 年初遂成為領臺初期統治尚未 穩固的臺灣總督府之重要挑戰。 54. 倉岡彥助〈ペスト流行に就て(1)〉(《臺灣統計協會雜誌》128,1916 年), 頁 8。 55 Ann G. Carmichael, “ Bubonic Plague, ” in Kenneth F. Kiple, ed., The Cambridge World History of Human Diseas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628-631. 轉引自蔣竹山〈評介 Bubonic Plagu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新史學》9:3,1998 年 9 月),頁 247。 56 藍田俊郎、桐林茂, 《臺灣海港檢疫史》,頁 1。 57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衛生課編, 《明治 29 年臺灣ペスト病流行紀事》(臺北: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衛生課,1897 年),頁 1。 58 「明治 29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追加保存 第 13 卷」第 13 案件 (00082)。 25.

(32) 當時針對對岸鼠疫流行的實況,臺灣民政支部長提出報告, 認為因廣東、廈門地方有黑死病蔓延之徵候,臺灣與廈門交通頻 繁,極易受其影響,再加上鹿港設有關稅岀張所,臺灣住民得以 自由岀入,故極有可能從對岸傳入鼠疫。因此該報告認為「除非 切斷與廈門交通,否則難以施行嚴密檢疫。因此在廈門一帶黑死 病撲滅之前,除嚴格取締轄區內沿岸外,擬亦同時禁止船舶出入 鹿港。」不過,經過當局審議後,總督府認為殊難接受禁止船舶 出入之議,故在船舶檢疫法制定前,暫且以下列船舶檢疫辦法辦 理之:59 檢疫暫行規則(日文:檢疫假規則)60 一、若有船舶來自香港、廣東、廈門地方,應派出警察人員及診 斷所醫員等待乘客及船員上岸,並於一定場所接受檢疫,若 有該病之患者或死者,則應迅速隔離患者,並應適當處理屍 體。 二、對曾接近患者或死者並與之同寢共食者,應施以適當消毒並 加以隔離。 三、患者及死者居住艙房應適當消毒,惟係外國船舶,則應與船 長協議。 四、這段期間可租借適當房舍充當患者等的隔離所。 其後,當局將上述檢疫暫行規則辦理之辦法訓令臺中、臺南、 基隆、淡水、鳳山各地方廳,於基隆、淡水、安平、打狗及鹿港 等港口實施臨時海港檢疫。由於船舶檢疫的實施牽涉國際關係, 因此總督府亦檢附上述項目通知駐本島的各國領事。. 59 60. 同上註,「二、重要事項 船舶檢疫」 。 1899 年頒布臺灣海港檢疫法之前,日本當局在臺灣所實施的臨時船舶檢疫 皆是以此項檢疫暫行規則來進行船舶檢疫。不過此項簡便的船舶檢疫辦法 並無固定名稱,為求行文順暢,本文以「檢疫暫行規則」通稱之。 26.

(33) 三、檢疫暫行規則的實施概況 總督府在基隆、淡水、安平、打狗及鹿港等 5 個港口所實施 的臨時檢疫,開辦之初,最大的問題為經費問題。根據當年衛生 課員實地調查的結果,認為該臨時檢疫與日本內地相比,由於原 本就未設置消毒所,因此檢疫過程並不完備。總督府當局當然也 知道,在傳染病預防工作上,船舶檢疫所的設置不可或缺,不過 礙於經費,該年度並無檢疫所設置之可能,即使是檢疫所所須的 消毒氣罐,陸軍省有備用品願意出借給總督府,也因為經費問題 須待 1897(明治 30)年度檢疫所開辦預算費確立後方能領回。61 此外針對上述檢疫暫行規則,各國領事的反應如何?在淡水 的英國領事答以「已獲得在東京之本國公使訓令,同意遵守上述 檢疫暫行規則,並已通知相關管理人及英國商船船長。」62不過, 此一臨時的船舶檢疫辦法為海港檢疫法實施前的便宜之計,處處 可見其規定不完備之處。是年 5 月 26 日,民政局長收到拓殖務次 官之照會,表示駐淡水的英國領事去函駐日本之英國公使,謂「臺 灣官廳寄去所頒布的檢疫暫行規則英文副本一份有所不備之處, 如並未明確標示出檢疫停船所位置,且未訂定檢疫停船期限,是 故一旦在臺之檢疫有比今日更完備明確之規定時,請惠宇通知。」 63. 針對英國駐淡水領事的來函,其實民政局長也頗多無奈,畢竟. 當時臺灣尚未建立任何檢疫所及隔離病院等船舶檢疫必要之設 施,故不得已只能遷就目前之狀況暫採權宜措施。. 61. 62. 63. 「明治 29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追加保存 第 13 卷」第 14 案件 (00082)。 「明治 29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追加保存 第 13 卷」第 14 案件 (00082)。 「明治 29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追加保存 第 13 卷」第 15 案件 (00082)。 27.

(34) 由上可知,企圖以此不甚完備的船舶檢疫措施來遏止對岸鼠 疫的傳入,不啻是件困難的事情。下表為 1896 年 4 月到 10 月間 依據檢疫暫行規則所進行的船舶檢疫數。64. 港名. 輪船. 輪船船員. 輪船船客. 中國式帆船. 中國式帆船. 中國式帆船. 65. 船員. 船客. 基隆. 4. 124. 80. 136. 1,672. 61. 淡水. 48. 1,771. 1,474. 220. 3,210. 496. 安平. 17. 731. 2,288. 打狗. 6. 109. 23 73. 756. 14. 429. 5,638. 571. 鹿港 合計. 75. 2,735. 4,865. 可以發現總督府當局雖進行船舶檢疫,但由於缺乏經費設置 檢疫所與消毒所等檢疫設備,此臨時檢疫辦法自然無法遏止鼠疫 入侵。1896 年 5 月,臺南陸續發現疑似鼠疫患者,並漸次在北臺 灣流行。10 月鼠疫患者於臺北城出現後,由日人醫師堀內次雄由 患者血中檢岀苯症病菌而確認為鼠疫。此乃引起日本當局的大恐 慌,臺灣總督府立即成立「臨時鼠疫預防委員會」指示地方官廳 依據「傳染病預防規則」處理,展開應急防疫措施。於縣廳警察 課設置臨時檢疫部、分署設置支部,檢疫委員由警察與醫生等組 成,實施戶口調查。若發現患者立即送往避病院,並禁止患者家 戶往來,限 7 日不許出入。各公共場所亦實施檢疫,實施患者家 戶消毒與市街厲行環境清潔。66然由於臺人對於日人檢疫方式大 64 65 66. 「明治 30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乙種 第九卷」第 4 案件(00154)。 即「戎克船」 。 〈黑死病彙報〉 , 《臺灣新報》第 49 號,1896 年 10 月 30 日; 〈黑死病彙報〉 第 52 號,1896 年 11 月 3 日; 〈黑死病彙報〉第 53 號,1896 年 11 月 5 日; 28.

(35) 為恐慌,對於防疫消毒及其消毒亦頗為排斥,甚至稱呼醫院為「送 命所」67。由上可知,港口檢疫機關不備及臺人隱匿病情之風氣, 導致該年一共出現 258 名鼠疫患者,其中 157 名死亡,死亡率高 達 60%以上。 1896 年 12 月下旬病勢雖漸衰退、近於平息,但 1897 年 1 月, 臺北的鼠疫又有「死灰復燃」現象。3 月,北、中、南各地均發 現鼠疫患者,4、5 月時流行趨於嚴重。香港政廳認定臺灣為鼠疫 流行地,禁止臺人上岸。68荷蘭領印度總督亦認定臺灣為鼠疫之 流行地,不但對於臺灣來航之船舶施行檢疫,亦禁止從臺灣輸入 食用品、襤褸、羊毛、毛皮、工藝品等物。69日本政府亦發出告 示,臺灣出發航向日本內地之船舶,須於神戶港、長崎港、門司 港、鹿兒島港、那霸港、三角港實施檢疫。70 1898 年鼠疫再度爆發流行,此次鼠疫患者高達 1,229 人,死 亡者達 875 人。71臺灣總督府對於內地臺灣間航行的定期船,為 從事惡疫預防,而採取醫生乘船制度。5 月鼠疫流行之際,更向 日本郵船、大阪商船等兩會社發布如下之命令,船舶出港之際應 由警察官及公醫對船客進行檢疫,72此即為「岀港檢疫」 。為避免 臺灣已遭鼠疫污染的船舶散播鼠疫到日本,因此在基隆岀港前須. 〈黑死病彙報〉第 57 號,1896 年 11 月 10 日; 〈黑死病彙報〉第 58 號, 1896 年 11 月 11 日; 〈黑死病彙報〉第 59 號,1896 年 11 月 12 日。 67 〈風俗行政に於ける島民の誤想〉 ,《臺灣新報》第 61 號,1896 年 11 月 14 日。 68 〈告示第 23 號〉 ,《臺灣總督府府報》 ,1897 年 5 月 8 日。 69 「明治 30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甲種永久 第 13 卷」第 22 案件(00133)。 70 〈告示第 24 號〉 ,《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75 號,1897 年 5 月 8 日。 71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衛生課編, 《明治 31 年臺灣ペスト病流行紀事》(臺北: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衛生課,1900 年),緒言。 72 〈彙報 定期船ニ対スル悪疫豫防〉 , 《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88 號,1898 年 5 月 8 日。 29.

(36) 事先進行檢疫,當醫生或警察官吏認為有疑似鼠疫及傳染病患者 時,可拒絕該旅客乘船,以確保該船舶並無鼠疫污染情況。船內 共乘醫生為避免航海中出現鼠疫患者,亦應當時常注意有無可疑 病患,或是在鼠疫與傳染病發生時,隔離病患並實施消毒。日本 當局在臺灣施行出港檢疫與船內醫生共乘制度,如此嚴密地避免 臺灣船舶向日本輸送鼠疫病毒。醫生乘船制度於 11 月 31 日內務 省告示第 119 號廢止對於臺灣來船進行檢疫時,一同被廢止。73 此次鼠疫流行有關船舶檢疫事項,為 1898 年 6 月 2 日日臺間 定期船須磨丸上發現一名鼠疫患者。須磨丸於出港之際,由於風 浪過大,折返入基隆港。1 名病者因身體不適於 6 月 3 日經醫師 診察,確定其為鼠疫患者。臺北縣知事於是命令該船停船 1 週。 74. 1898 年 6 月 4 日須磨丸再度出港,卻又因為風浪過大而折返基. 隆港,船客當中有 1 名鼠疫患者,當時並無人知曉。其後船客上 岸住宿於旅館薩摩屋才被發現其為鼠疫患者。因此須磨丸被禁止 出港 7 日,薩摩屋亦須阻斷交通 7 日。大阪商船會社曾就此事件 向總督府報告,其停船損失 1 日達 400 圓至 450 圓間,且停船消 毒須花費 1,000 圓以上,再加上船上貨物多為易腐敗物品,其損 失確為不少。75然而從這兩次須磨丸停船事件,卻可以看出日治 初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推行之不確實。照理來說,6 月 2 日被判 定停船 7 日的須磨丸,應該於 6 月 9 日才可再度出航,然該船卻 於 6 月 4 日即可出航。如此可見,在海港檢疫法尚未頒布以前, 交由地方官廳辦理之海港檢疫,在執行上的確不夠確實。. 73. 藍田俊郎、桐林茂, 《臺灣海港檢疫史》,頁 4。 〈須磨丸のペスト〉, 《臺灣日日新報》第 28 號,1898 年 6 月 7 日,第 2 版。 75 〈須磨丸船客のペスト〉, 《臺灣日日新報》第 31 號,1898 年 6 月 10 日,第 4 版。 74. 30.

(37) 至於當時臺灣海港檢疫的困境為何,亦可以從臨時防疫局事 務官志賀潔的言論了解。志賀潔應臨時鼠疫防疫委員會之邀,前 來臺灣從事鼠疫流行之研究。返回東京後,8 月 13 日他於傳染病 研究會第 44 回例會發表演講,他敘述了當時檢疫的困境。他認為 由於臺灣西海岸與對岸間距離不夠遠, 「早上(對中國式帆船)進行 檢疫,下午便逐漸離去,以致於無法完整進行檢疫的六個步驟。」 因此他認為「由於臺灣西海岸與對岸的距離過短,無法進行完備 的檢疫過程,因此成為病毒輸入的最佳場所。」76志賀潔的此番 話點出了日治初期臺灣海港檢疫實施時的重要困境,臺灣西海岸 各港與中國對岸的中國式帆船貿易由於距離過短,以致於無法進 行完備的檢疫過程,造成臺灣鼠疫的流行。這也反映了日本方面 對於臺灣鼠疫流行的看法,究竟鼠疫是臺灣固有之風土病,或是 藉由船舶傳入?依據當時日人公醫查訪多位「土人醫」(臺灣原有 的醫業者)後,確定鼠疫是由中國對岸經船舶所傳入,最初在臺人 社會流行後傳染給日人。77如此更加確定,盡快建立常時海港檢 疫制度將是防治臺灣猖獗鼠疫的重要關鍵。 此外,另一個問題是,應該在何處建立常時檢疫機關?1897 年 2 月 13 日起,總務部衛生課勤務民政局技師岩田清三郎,為視 察臺北縣、臺南縣、澎湖島廳轄下公共衛生實況而奉命出差,歷 經淡水、澎湖島、安平、臺南、打狗、臺東與基隆等地,於 3 月 4 日返回總督府後,曾於復命書內表達對於設置檢疫所意見。岩 田技師趁此次巡視之便,針對各港口出入船舶、港灣、用水及地 點等四項,分析各處所之優劣。其中,基隆為天然良港,不但出 入船舶眾多、取水方便,且基隆仙洞附近靠近水源又瀕臨港灣,. 76 77. 藍田俊郎、桐林茂, 《臺灣海港檢疫史》,頁 4。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衛生課編, 《明治 29 年臺灣ペスト病流行紀事》, 頁 60-75。 31.

(38) 具有廣狹自如的地理優勢,因此若要在臺灣南北兩地設置檢疫 所,北部以基隆為首選之地,南部地區則尚未發現適當地點,若 要勉為設置,則可以以澎湖島來供應需求。78此項復命書對於臺 灣總督府決定何處為常時檢疫機關港口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為 在 1896(明治 29)年 6 月的衛生報告書中,民政局衛生課提出 1897(明治 30)年度的衛生經費預算,其中預定設置兩處海港檢疫 所,就當時的規劃看來,總督府意圖在淡水與打狗開辦檢疫所, 並提出兩檢疫所的開辦費,分別為 54,891 圓及 39,695 圓 50 錢。79 不過在岩田技師視察各港的實況後,基隆港因其得天獨厚的地理 優勢被認為是常時檢疫機關的最佳港口,其他港口皆因波浪與用 水之故,不適合設置檢疫所,尤其是 1897 年(明治 30)年度核定的 檢疫所經費只有 6000 圓之故,終究不可設置 1 個以上之檢疫所, 因此總督府決議在基隆港火號庄建設常時海港檢疫機關。80 1899 年 2 月 14 日日本本土業已公佈海港檢疫法,7 月日本內 務省邀請各海港檢疫所所長前往東京召開海港檢疫相關會議。其 中重要的決議事項有以下各點:(1)關於檢疫方法之件。對於上中 等乘客乘船士官,以望診行之。對於下等船客,使用體溫器診斷 之。(2)關於停船及患者之件。因發生患者而命其停船之船舶,船 舶以石炭飲料水裝載外,交通遮斷患者 1 日之食料上中等約 2 圓、 下等約 50 錢,死亡者火葬料約上中等各 7 圓、下等約 3 圓。(3) 關於各檢疫所人員增加之事項。此會議前後,由於臺灣製藥所長 加藤尚志在東京停留,因此亦參與此次會議,上述之決議事項認 定為準用於臺灣的檢疫方法。81透過此次海港檢疫會議決議,總 78. 「明治 30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乙種永久保存 第 9 卷」第 7 案件(00154)。 「明治 29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追加保存 第 13 卷」第 14 案件 (00082)。 80 「明治 31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乙種永久 第 10 卷」第 1 案件(00269)。 81 藍田俊郎、桐林茂, 《臺灣海港檢疫史》,頁 5。 79. 32.

(39) 督府評議會議決以海港檢疫法為基礎,以律令第 23 號經勅裁發布 海港檢疫規則,並於與日本同步於 8 月 4 日實施。 不過日本頒布海港檢疫法後,該如何界定鼠疫猖獗的臺灣, 也確實引起了不少疑慮。由於臺灣本身衛生環境不良,領臺之初 鼠疫猖獗,若依據海港檢疫法施行規則規定,對於從鼠疫流行地 入港的船舶,未經過學理上病毒潛伏期一週的期間,必須命其停 船,船客不得上陸、不得與船舶交通。然而在制定海港檢疫法之 初, 「該如何認定臺灣」成為一個爭議性的問題,日本中央衛生會 認為臺灣為鼠疫流行地,檢疫官會議與內務省亦抱持相同意見, 但是遞信省與農商務省則持相反意見。日本領臺之初,臺灣鼠疫 猖獗,若有一名患者發生常演變成流行的狀況,如此臺灣將常被 視為鼠疫流行地,臺灣航行日本的船舶即會被要求自岀航起停船 一週之處置,上述處置必定犧牲交通與通商之利益。82由此可見, 海港檢疫法頒布之初,檢疫與商業間的孰重孰輕是日本帝國實施 海港檢疫時考慮的重要問題。 其後,8 月 27 日總督府以府令第 105 號發布該規則之施行規 則,指定基隆港與淡水港為常時海港檢疫港,分別設置基隆海港 檢疫所與基隆海港檢疫支所。83其他港口於海外傳染病流行有開 設臨時海港檢疫所之必要時,地方官廳則得依據 1900 年 11 月所 頒布的「臺灣臨時海港檢疫所官制」 ,權宜設置臨時海港檢疫所。 84. 82. 〈海港檢疫法施行と內地行の船舶〉 , 《臺灣日日新報》第 374 號,1899 年 8 月 1 日,第 2 版。 83 〈勅令第 119 號 臺灣總督府海港檢疫所官制〉, 《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703 號,1900 年 4 月 18 日 84 〈勅令第 430 號 臺灣總督府臨時海港檢疫所官制〉 ,《臺灣總督府法規提要 (全)》(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16),頁 90。 33.

(40) 第三章. 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 日治時期臺灣 海港檢疫制度之奠 海港檢疫 制度之奠 基(1900-1910). 1899 年 2 月 14 日,日本公佈「海港檢疫法」 ,臺灣亦陸續頒 布「臺灣海港檢疫規則」、「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1900 年 3 月,臺灣比照日本國內,頒布「臺灣總督府海港檢疫所官制」 ,設 置基隆海港檢疫所與基隆海港檢疫所滬尾支所,並於 8 月開始實 施檢疫。此時期為臺灣海港檢疫制度發展的奠基期,硬體設施除 基隆避病院外,其餘已建設完畢,人員配置亦被後來的港務機構 檢疫課所沿襲。可以說,海港檢疫所時期的軟、硬體設施,成為 後來檢疫機關發展之基礎。 就法規的實施來看, 「臺灣海港檢疫規則」與「臺灣海港檢疫 施行規則」皆是承襲日本實施的海港檢疫法而來。不過,臺灣海 港檢疫制度實施時有下列兩項特點:其一,臺灣的檢疫工作是以 「中國式帆船」為檢疫重點。其二,日本與殖民地臺灣間始終視 對方為外國來船實施檢疫。 就人事的結構來看,海港檢疫官補大部分由基隆廳或臺北廳 的警部補擔任,必要時可以與警察本署衛生課聯繫,以警力協助 檢疫事務。此外,公醫也是檢疫工作中重要的角色。公醫制度作 為衛生行政補助機關,是殖民地特有之設計,日本本國本無此一 制度。自海港檢疫所時期起,基隆在勤公醫就時常被囑託擔任船 舶檢疫人員,協助海港檢疫之運作。臺灣海港檢疫制度從奠基期 開始,就與警察、公醫關係密切,此一特色一直延續到日治末期。. 34.

(41) 第一節. 海港檢疫所之設立. 一、海港檢疫所設立之背景 日本本國在 1870 年代左右因霍亂流行之故,常以發佈告示的 方式實施檢疫。然而,每當霍亂開始流行才以告示實行檢疫的做 法,在防堵病毒侵入的實際效用上常有緩不濟急之感,因此日本 本國上下均有及早設置「常設檢疫所」實行常時檢疫的呼聲。日 本政府的中央衛生會也確實曾於 1884 年、1886 年與 1890 年召開 檢疫規則的審議會議,期望得以施行常時檢疫,避免病毒入侵。 不過,這幾次的檢疫規則審議會議,在日本與外國通商條約的限 制下與外國代表的反對下,無法對於檢疫規則的細節達成共識而 功敗垂成。85隨著 1894 年日本與各國進行條約改正,並於 1896 年得以實行新條約的背景下,日本終於得以制定本國的檢疫規則。 1897 年,日本頒布了作為傳染病預防「一般法」的「傳染病 豫防法」 。其中,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海外諸港及臺灣來航 的船舶施行檢疫時,另以別所訂定之」 。日本政府即以該條規定為 基礎,制定作為海港檢疫特別法之「海港檢疫法」 ,並相繼公佈「海 港檢疫法施行規則」、「船舶檢疫手續」等一連串檢疫關係法令。 同年,並公佈「海港檢疫所官制」 ,隨後設置直屬於內務省的海港 檢疫所。86爾後,日本終於可以不受外國政府干涉,得以施行日 本本國的常時海港檢疫制度。 作為日本海港檢疫制度的特別法, 「海港檢疫法」可以說是整 備了日本自從明治初年以來所推動的各項海港檢疫制度法規,除 85 86. 日本厚生省, 《檢疫制度百年史》,頁 46。 日本厚生省, 《檢疫制度百年史》,頁 47。 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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