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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檢疫實施之反應 檢疫實施之反應 檢疫實施之反應 檢疫實施之反應

一 一 一

一、 、 、 、海港檢疫實施之反應 海港檢疫實施之反應 海港檢疫實施之反應 海港檢疫實施之反應

1899 年 2 月 14 日日本本土發布海港檢疫法,並計畫於 8 月 4 日開始實施。同年 7 月,日本內務省召集各海港檢疫所所長召開 海港檢疫相關會議,決議海港檢疫法亦將實行於臺灣。針對臺灣 當時的衛生狀態,臺灣總督府於 8 月 4 日、8 月 27 日相繼公佈「臺 灣海港檢疫規則」與「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翌年 8 月 26 日 起開始實施海港檢疫。

所謂「海港」是「對外貿易的港口」,亦即「商港」。149於商 港進行檢疫、防遏疫病傳入,無可避免地將造成通商阻礙;但若 是直接放棄檢疫,則疫病所造成的財物損失也許是之前通商阻礙 的十幾萬倍。因此,國家如何利用力量在通商與檢疫間取得平衡,

的確令人感到好奇。日本海港檢疫法頒布之初,即有時論發岀質 疑「該如何界定疫病流行的臺灣?」若真的對於臺灣來航的船舶 進行海港檢疫,則依據臺灣的衛生狀態,臺灣不免時常陷入被指 定為流行地、須進行檢疫停船的局面?150如此一來,對於臺日間 的貿易關係必定發生重大阻礙。不過,即便有此疑慮,日本當局 依然決定以其國家力量強制於本土與臺灣實施海港檢疫。

臺灣海港檢疫施行之初,時論對於檢疫造成通商阻礙的疑慮 並無減少。1902 年安平在勤公醫岡田次太郎報告書指出,由於海 港檢疫所能發現的傳染病患多為已發病、病徵明顯之病患,較不

149 曲廣田、王毖主編,《日語漢字辭典》(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05 年),

頁 518。

150〈海港檢疫法施行と內地行の船舶〉《臺灣日日新報》第 374 號,1899 年 8 月 1 日,第 2 版。

容易發現潛伏期中的保菌患者,因此一般民眾皆有「海港檢疫成 效無法與其經費成等比」之看法。再加上常時檢疫給人流於形式 之感,因此當時輿論多有廢止海港檢疫之呼聲。但正如當時執行 海港檢疫的岡田公醫所表示,「比起寬廣的陸地,船上範圍小,較 容易防遏病毒。偶而發現船舶之患者,絕對值得陸上預防費的幾 萬圓。這是顯而易見的事情。」151 因此臺灣總督府始終未曾廢止 海港檢疫制度,而是朝向尋找敏活、快速檢疫方法的方向改革。

二 二 二

二、 、 、 、謀求檢疫的便捷之法 謀求檢疫的便捷之法 謀求檢疫的便捷之法 謀求檢疫的便捷之法

為了順應實際海港檢疫工作的實際需要,臺灣海港檢疫施行 規則曾歷經多次改正,其中改正幅度最大的是 1907 年 8 月府令第 72 號的改正案。此次改正,可以說是海港檢疫制度與通商、交通 間如何取得平衡的一次角力戰。海港檢疫制度是一種預防醫學,

盡可能地防範疫病從海外傳入,只要檢疫到 1 名傳染病患者,極 有可能就可以防止一次傳染病的大流行。就防疫的觀點來看,檢 疫工作當然是越嚴格、越仔細越好,不過就商業的角度來看,嚴 格的檢疫工作卻也可能是通商與交通利益的一大阻礙。此次的改 正案就是總督府針對無病毒傳播之虞的情況下,海港檢疫工作參 酌交通與通商的利害關係,處理上所謀求的簡易便捷之法。152其 中改正的重點如下。153

其一,減少檢疫停船對於商業利益的損害。改正海港檢疫施 行規則第三條規定,「船舶雖於停船中,但檢疫官吏認定無停留必

151 岡田次太郎,「海港検疫二就テノ希望」,《臺灣醫學會雜誌》1:5,1902 年,

頁 29。

152 「明治 40 年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永久保存 第 10 卷」第 26 案件(01280)。

153 〈府令第 72 號 改正明治 32 年 8 月府令第 105 號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

《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263 號,1907 年 8 月 28 日,

要的場合,得許可船客、乘組員上岸或讓貨物卸貨」,及第四條規 定「船客與乘組員已移轉到檢疫所,檢疫官吏得以解除已施行完 消毒或鼠類驅除後船舶之停船」。為避免檢疫停船對於商業利益的 阻礙,此次改正給予檢疫官吏更大的權限得以視情況解除停船,

而不拘泥於原本海港檢疫施行規則中的停船日數。甚至有特別原 因時,船舶於停船期間仍就可以航行到其他日本帝國內的其他港 口,如依據第十二條的改正,「停船期間的船舶因特別緣故,船長 或其代理人提出進航海外諸港的請求時,檢疫官吏限於相當設備 之船舶得附加條件許可之;請求進航帝國其他各港的船舶,抵港 前停船期滿,亦可為前項之相同處置」。

其二,加速船舶貨物的裝卸。依據第五條的改正條文,該船 舶進行鼠類驅除後,檢疫官吏對於未經過消毒的貨物得以附加條 件許可其卸貨。如此一來,便可加速貨物的裝卸,無礙於商業暢 通。

其三,提高消毒效率。原本只有基隆海港檢疫所設置有完備 的消毒設備,因此在其他港口檢疫岀遭受污染的船舶時,均必須 命船舶迴航基隆港接受消毒。不過由於迴航基隆港曠日費時,因 此改正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認定有難以迴航基 隆港或是應當為相當處置之場合,警察官吏可不須使船舶迴航最 近檢疫所而實施消毒。消毒完畢後,再向船主、船長或其代理人 收取費用」。

從上述的說明可以發現,此次臺灣海港檢疫施行規則的改正 案,基本上是總督府給予從事海港檢疫的檢疫官吏有更多的法源 依據,使其得以根據實際的檢疫情況實施寬嚴的海港檢疫辦法。

所謂寬嚴的海港檢疫辦法,其最終目的其實也就是在疫病不至於

侵入本島的條件下,檢疫官吏得採取權宜措施,使貨物不受檢疫 工作的停船滯帶,盡快抵達目的地,以促進商品流通。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定 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定 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定 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之定 制

制 制

制(1911-1945)

伴隨基隆築港工程完工,總督府於是擴充基隆海港檢疫所,

設置基隆港務所與淡水港務岀張所。此後,總督府逐漸強化南方 防疫陣,1924 年,設置臺北州港務部、高雄州港務部,於基隆港、

淡水港與高雄港進行海港檢疫。1940 年,設置花蓮港務部。1943 年,隨著太平洋戰爭的激化,總督府統合稅關、港務部、海事出 張所與築港出張所等港灣事務,設置戰時港務機關基隆港務局與 高雄港務局。

此一時期,海港檢疫工作的專責機關均隸屬於港務機關(1911 年港務所、1924 年港務部與 1943 前港務局)之ㄧ分課。臺灣的港 務機關在 1911 年之後,與警察系統的關係更形密切,如港務所即 屬於「特別警察官廳」,港務所長(1920 年後)與港務部長由地方警 務部長擔任。海港檢疫機構與警察系統關係密切,在疫病流行時,

得以快速指揮警察人力協助檢疫工作。公醫制度是殖民地衛生行 政上特有之制度,港口地區的在勤公醫平時就須協助海港檢疫;

當境外爆發傳染病疫情時,亦須立刻支援事務繁重之檢疫工作。

海港檢疫制度與警察系統、公醫制度緊密結合,是日治時期臺灣 海港檢疫制度成功要件之一。

此外,國家在檢疫與商業間的考量,也令人感到好奇。嚴格 的檢疫措施勢必影響商業活動的進行。因此,在無傳染病流行之 虞時,檢疫制度的實施傾向尋求順暢檢疫之法;然而,一旦有傳 染病流行的情況發生,國家常以強制力限制商業活動為手段以遂 其防疫之目的。本章亦將深入探討當傳染病流行,國家以強制力 限制商業活動與人民生活時,商業組織與人民將有何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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