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動邁向性別平等社會的婦女政策上,聯合國是重要的推 手,其自創設時起即將促進實現男女平等社會的婦女政策列為重要 之推展工作,而其一九七五年國際婦女年、一九七六年開始之聯合 國婦女十年、一九七九年聯合國總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122 同註120。
123 同註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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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公約、一九八五年第三屆世界婦女會議成果之「提升婦女地位之 奈洛比未來策略」等,更深深地影響到世界各國婦女權利之法制化 動向。先進各國一方面因其國內女性運動之成果使然,另一方面呼 應聯合國所倡導婦女政策而紛紛立法消除性別歧視,並保障婦女權 益。日本女性權益保障政策之發展過程與前述各先進國異曲同工,
我國亦不例外。但各先進諸國和日本所採取的法律體制與我國不 同,亦即先進諸國和日本以制定一基本法為推動建構性別平等社會 之直接依據,再於雇用等特定範疇制定特別法,以改善婦女之權 益,期促成性別平等社會的實現。我國則無基本法而有個別法,僅 在行政院之下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動包括催生保護婦女權益之個別 立法的婦女政策,以加強促成婦女政策之實現。就法律體制而言,
有思考制定基本法之必要性。
一、兩國之婦女政策發展節奏不同
向性別平等社會邁進,已然成為一個無法抵抗的世界潮流,各 國雖各有作法,卻都在此潮流中挺進。以同屬亞洲國家的日本為 例,日本在一九七五年第一屆世界婦女會議後,受該會議之影響,
即在總理府內設置婦人問題企劃推進本部,負責籌劃推動各種國內 計畫。至一九九五年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後,更積極地訂定「男女 共同參與二○○○年計畫」,並強化婦人問題企劃推進本部之機能 而將之改組為「男女共同參與推進本部」,及設置「男女共同參與 審議會」(其後改為「男女共同參與會議」)。到一九九九年終於 制定「男女共同參與社會基本法」,並自二○○一年一月起施行,
國家依該法訂定「男女共同參與基本計畫」,地方公共團體及民間 團體則分別依據該法以制定男女共同參與條例,並參酌中央的基本 計畫而訂定因地制宜的基本計畫,及採取啟發‧支援活動等措施,
宛如在共同參與法之基礎上展開一場性別主流化之男女共同參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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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
反觀我國,於一九九五年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以後,由行政院 在一九九七年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促進政府各機關橫向聯 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該委員會為非常重要之女 性權益機構,其除敦促家庭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 等教育法等之立法外,研擬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婦女政策綱領 等,藉以積極推展婦女權益、落實性別平等。
二、思考制定基本法之必要性
日本的共同參與法及我國的藍圖、綱領之目的,均係為落實兩 性平等而提供一個依據,期望以性別主流化策略124,創造兩性不 因性別而受歧視,並都有貢獻才華而締造美好家園、和平世界的機 會。但無可諱言,共同參與法顯然層次較高,我國的藍圖、綱領層 次較低。共同參與法屬基本法性質,其提供推動落實兩性平等社會 的強而有力之法源依據,如該法確實施行,兩性共治、兩性平等的 社會指日可待。藍圖、綱領所提供者為較具體的政策目標及行動綱 領,並無如法律般之拘束力。
因我國無婦女法,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曾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就 是否制定婦女基本法問題加以討論。惟當時以從向駐華外國商務、
文教機構所蒐集各該國婦女法相關資料彙整後,得知僅中國大陸於 一九九二年公布「婦女法」外,紐西蘭、美國、英國、德國、丹 麥、芬蘭、日本、新加坡等國都未訂定婦女專法,而未達成共 識125,致無繼續討論制定婦女基本法,實在可惜。蒐集資料者可
124 申秀惠,性別平等與性別主流化,載:性別主流化:2003國際婦女論壇會議 實錄,頁16,2003年3月27、28日。
125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88年 1月 13日 第 五 次 委 員 會 討 論 案 第 二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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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太拘泥於「婦女基本法」之文字,致遺漏了英國之「性別歧視禁 止法」、丹麥之「性別平等法」,而僅看到大陸的「婦女法」,以 致於認為英國及丹麥未訂定婦女專法。自前述英國及丹麥等國與日 本之經驗,制定婦女基本法是極具有慎重考量的必要性。
由於男女差別待遇由來已久且根深蒂固,並根植於許多社會規 範及法律,憑藉個人的力量極難予以改變,唯有藉由公權力的強力 介入,才能有效地推動改革126,因此婦女基本法之制定,有其必 要性。關於制定婦女基本法之問題,日本共同參與法之不以「男女 平等法」為名,而以「男女共同參與社會基本法」為名,一方面係 為了明示該法所欲達成之目標;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挑起保守派對 男女平等法的敏感神經及反彈,而使該法得以順利施行所致,此點 可供我國將來再討論是否訂定基本法時之參考。又日本共同參與法 之揭櫫基本理念、基本政策、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乃至於國民所應 負的責任與義務等,以性別主流化及政府應採取積極措施,甚至於 課國民責任與義務之方式立法,亦值得參考。此外,日本共同參與 法的附則課予政府在該法施行後三年檢討並採取必要改善措施之義 務,該種作法頗值借鏡。
http://cwrp.moi.gov.tw/WRPCMain/Propose_Show.asp (visited Mar. 9, 2003);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http://cwrp.moi.gov.tw/
WRPCMain/Meeting_Show.asp?Meeting_ID=10 (visited Sep. 11, 2004);政院婦 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cwrp.moi.gov.tw/WRPCMain/
Meeting_Show.asp?Meeting_ID=12 (visited Sep. 11, 2004)。
126 世界銀行,関本勘次等訳,男女平等と経済発展(Engendering Development—
Through Gender Equality in Rights, Resources, and Voice),シュプリンガー・
フェアラーク東京株式会社,頁171,200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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