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參與法於一九九九年六月訂定,隨即在同年七月及十二月 修正,由前文及三章總共二十八條條文所組成,其內容包含目的、
基本理念、國家等各實施主體之責任及義務、促進形成男女共同參 與社會之基本政策、男女共同參與會議等。共同參與法之目的在於 規定有關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基本理念,明確化國家、地方公 共團體及國民之責任及義務,並規定促進形成男女共同參與社會基 本政策之有關事項,藉以綜合地且有計畫地推動男女共同參與社會 之建構。共同參與法所提及核心用語「形成男女共同參與社會」,
係指基於確保男女有以在社會中對等之構成員的身分,依自己的意 思參與社會各方面活動之機會,使男女得平等地享受政治上、經濟 上、社會上及文化上利益,且建構應共同承擔責任之社會。該法所 提另一個核心用語「積極的改善措施」,乃謂在改善男女間參與機
(visited Aug. 26, 2004)。
58 共同參與法全文可從http://www.gender.go.jp/9906kihonhou.html (visited Aug. 26, 2004)下載;村みよ子,同註5,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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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之差別所必要的範圍內,積極地提供予男女任何一方對等參與社 會活動之機會。從該等核心用語之意涵,亦可看出共同參與法之目 的。為了實現該目的,共同參與法揭櫫基本理念,並對國家等各實 施主體之責任及義務、促進形成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基本政策,及 主管機關之男女共同參與會議事項加以規定。
一、基本理念
共同參與法揭舉「男女人權之尊重」、「對社會制度或習慣之 顧慮」、「政策等之起草及決定之共同參與」、「家庭生活中活動 與其他活動之並行」及「國際之協調」(第三條至第七條)為基本 理念。其中「男女人權之尊重」是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的根本理 念。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係以實現憲法所揭之個人尊重與男女平等為 前提,而根絕因性別所生的差別待遇、暴力,使男女能在社會上各 範疇都能自立並且有尊嚴之社會,故在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時,
應尊重男性及女性之個人尊嚴,不因性別而給予男性及女性差別待 遇,以確保男女都有發揮個人能力之機會。
「對社會制度或習慣之顧慮」係以男女共同參與的觀點,廣泛 地檢討所有的社會制度或習慣,在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際,鑑 於反映固定性別角色分擔等之社會制度或習慣,對男性及女性的選 擇社會活動有不中立之影響,有成為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的阻礙 原因之虞,應考量將社會制度或習慣對男女選擇社會活動之影響儘 量予以中立化,以確保男女皆有依個人意願參與企劃社會各範疇內 活動之機會。「政策等之起草及決定之共同參與」意味著應整備確 保形式上的機會,及基於個人意思而實質地參與政策等之起草及決 定的各種條件,因此在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時,應確保男女能擁 有以社會之對等構成員的身分,而共同參與起草及決定國家或地方 公共團體之政策或民間團體之方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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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中活動與其他活動之並行」指為使男女共同參與企 劃社會各範疇內活動,在構築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際,應使組成家 庭之男性及女性於相互協助與社會支援下,對養育子女、介護家屬 和家庭生活中之其他活動,能圓滿地盡其家族成員之職責,且能兼 顧其他活動。至於「國際之協調」乃因促進男女共同參與的社會之 建構,與聯合國的提升女性地位活動等國際社會之活動有密切的關 聯,日本為國際社會之一員,自應於國際協調之下,才得以形成男 女共同參與社會,故「國際之協調」亦在基本理念之列。
該等基本理念提供了在訂定及實施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的政 策時之依循原則,使各機關與機構在採行政策時,能夠兼顧其特性 而又不失大方向,順利地前進性別平等社會。
二、國家等各實施主體之責任及義務
共同參與法以達成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建構,國家、地方公共 團體及國民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必要將其責任及義務明確化,
而要求其依據基本理念以採取必要政策之責任與義務,其中國家
(包含立法部門、司法部門、行政部門)應依前述基本理念,綜合 制定及實施促進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政策(包含積極的改善措 施在內)。地方公共團體應依基本理念,制定及實施準於國家政策 之政策及其他符合地方公共團體區域特性之政策,以促進男女共同 參與社會之形成。國民則應於職域、學校、地域、家庭或其他社會 範疇,依基本理念而努力助成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建構。
三、促進形成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基本政策
共同參與法要求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應採取促進形成男女共同 參與社會之基本政策,又為謀求綜合地且有計畫地推動促進建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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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共同參與社會之政策,應制定促進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基本 計畫(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在該基本計畫內,應包含所採取促 進構築男女共同參與社會政策之大綱,及推動該政策之必要事項。
就國家所定基本計畫,內閣總理大臣應於聽取男女共同參與會議之 意見後,制作男女共同參與計畫案,並請求閣議決定,其經閣議決 定時,應立即予以公布;屬於地方公共團體之都道府縣及其下級機 關之市町村,在參酌其上級機關之男女共同參與計畫而訂定其區域 內之男女共同參與計畫時,亦應立即予以公布。
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在訂定及實施男女共同參與計畫時,應考 量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各種因素,對有利因素,即盡力使其成 為助力,對不利因素,則予以去除。在該計畫訂定後,應透過宣傳 活動等,採取能讓國民更加理解基本理念之措施。國家並應努力推 動關於影響建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社會制度或習慣之調查研究,
及其他必要之調查研究。為在國際協調下促進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 會,國家尚應努力採取與外國政府或國際機關交換資訊或其他謀求 圓滿推動構築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國際互助所必要的措施。
國家為支援地方公共團體所實施促進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 政策及民間團體所推行促進構築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活動,應採取 提供資訊或其他必要措施。國家就其所實施促進建構男女共同參與 社會之政策之苦情或對被認為影響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政策之 苦情予以處理時,及謀求對因性別歧視或其他阻礙建立男女共同參 與社會之原因所致人權受侵害之被害人加以救濟時,應採取必要處 置。
關於促進形成男女共同參與社會的基本政策之採取,國家負有 火車頭帶動列車車廂般的重責大任,國家必須準備及研擬、推動基 本政策之基本計畫,並支援地方公共團體及民間團體推動其因地制 宜之基本計畫,俾達成建立完完全全的男女共同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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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女共同參與會議
為強化推動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體制,伴隨著二○○一年一月 的中央省廳改革所同時成立之「男女共同參與會議」,係在一九九 九年七月十六日共同參與法修法時,取代同年六月立法當時所規定 的「男女共同參與審議會」,而為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事務之監 督機關。
組織與職掌
男女共同參與會議為內閣府重要政策的會議之一59,由議長及 二十四人以下之議員所組成,議長總理會務,由內閣官房長官擔 任,議員則由內閣總理大臣自內閣官房長官以外之國務大臣中指 定,或自對建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有學識經驗者中任命,而有學識 經驗者之人數不得少於議員總人數之一半,且其男女任何一方之議 員人數,不得少於議員總人數的十分之四,任期為二年,並得再被 任命。
該會議之職掌為關於男女共同參與基本計畫之訂定及變更,向 內閣總理大臣陳述意見,並依據內閣總理大臣或各關係大臣之諮詢 內容,調查審議有關促進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基本方針、基本 政策及重要事項,另在調查審議時,或監督前述政策之施行狀況、
調查政府政策對建構男女共同參與社會之影響時,認有必要者,得 向內閣總理大臣及各關係大臣陳述意見。
專門調查會
男女共同參與會議在行使其職責時,為了調查專門事項,得設
59 內閣府的重要政策會議為經濟財政諮問會議、總合科學技術會議、中央防災會
議及男女共同参與会議,內閣府男女共同参画局,男女共同参画会議の動き,
法律のひろば2002.2,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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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門調查會,目前除已完成任務之「工作育兒並存之支援政策專 門調查會」外,還設有四個專門調查會60:基本問題專門調查會、
對女性暴力專門調查會、苦情處理‧監督專門調查會及影響調查專 門調查會。
工作育兒並存之支援政策專門調查會
工作育兒並存之支援政策專門調查會對於女性之工作與養育子 女能夠兼顧的支援政策加以調查檢討61,其於二○○一年六月十九 日提出最終報告62,建議關於工作育兒並存之職場改革、零待機兒 童之作戰、提供多樣且優質之保育服務、必要之地域全部實施下課
工作育兒並存之支援政策專門調查會對於女性之工作與養育子 女能夠兼顧的支援政策加以調查檢討61,其於二○○一年六月十九 日提出最終報告62,建議關於工作育兒並存之職場改革、零待機兒 童之作戰、提供多樣且優質之保育服務、必要之地域全部實施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