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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 論

在文檔中 論為清償之給付 (頁 44-48)

為清償之給付之成立要件有三:一、原定債之關係下令債務人 負擔一定之給付義務(亦即為原定債務);二、與原定債之內容相

212 Köhler, aaO. (Fn. 1), S. 242-243.

213 Vgl. Köhler, aaO. (Fn. 1), S. 242-243.

異之他種給付之提出;三、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之締結214。從 而,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乃係要物契約,並且包含兩大部分之內 容:第一部分乃係給付具有法律上原因之合意,作為他種給付所資 依循之債之關係;第二部分乃係賦予債權人就他種給付有變價權,

並因此加諸予債權人須先就他種給付予以變價而獲滿足之義務,因 而令債權人與他種給付之給付者間形成一類似委任之關係。

再者,為清償之給付乃在仍保留原定債之內容下,額外為債權 人創設實現符合原定債之本旨之履行之另一途徑,亦即為清償之給 付之間接履行與原定給付標的之直接履行處於一種競合關係,惟原 則上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加諸予債權人須先就他種給付予以變價而 受滿足之義務。因此,為清償之給付之間接履行在此等競合關係中 處於優先之地位,以致相異於民法第三一九條意義範圍內之「代物 清償」,為清償之給付之特色乃係藉由債權人取得他種給付因變價 所生之利益,始得該當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意義範圍內「依債務 本旨」之給付,進而發生清償原定債務之效力。甚且,為清償之給 付既僅在額外為債權人創設實現符合原定債之本旨之履行之另一途 徑,並非意味著債務之延遲履行,所以自他種給付變價所生之利益 若未能及時或完全滿足債權人之債權者,此等風險原則上應由債務 人承擔。從而,債權人取得他種給付變價所生之利益時,原定債務 若已陷於民法第二二九條意義範圍內之給付遲延者,除債權人同 意緩期清償外,原則上債務人在具可歸責事由下,應對此負擔遲 延責任。

此外,為清償之給付既僅在額外為債權人創設實現符合原定債 之本旨之履行之另一途徑,債權人即不得因此取得其他利益,尤其 不得因此而提升其原本對債務人之法律地位,從而,為清償之給

214 Köhler, aaO. (Fn. 1), S. 242, 244;請參閱史尚寬,同註1,頁779。

付,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即不得令債務人喪失其原來之抗辯 權,亦不得阻止將來抗辯權之發生。抑有進者,提出他種給付之第 三人亦得援引此等抗辯權,阻止債權人變價程序之進行。

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原則上加諸債權人先將他種給付予以變價 之義務,所以,為清償之給付因有他種給付之現實提出,即令債務 人取得一抗辯權,而得拒絕原定債務之履行。然而,另一方面,若 一、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中,當事人間另行約定債權人並無變價義 務;抑或二、基於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債權人雖有變價義務,惟經 給付者同意免除其變價義務;抑或三、債權人之變價義務已淪為客 觀上不能履行;抑或四、債權人雖已履行先就他種給付予以變價之 義務,惟卻無結果時,債務人之上開抗辯權即行消滅,債權人因此 即得逕行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定債務。再者,若債權人得逕行向債 務人請求履行原定債務,而逕向債務人為履行原定債務之請求者,

債權人在其與他種給付之給付者間類似委任關係下,即負有返還他 種給付予給付者之義務。並且,於債權人返還他種給付前,債務人 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原定債務之履行。

再者,在為清償之給付下,給付者就他種給付之瑕疵對債權人 原則上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債權人就他種給付之瑕疵僅得在 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下尋求救濟:首先,債權人在為清償之給付之 契約下所負之變價義務,除債權人與給付者間另有約定外,該義務 即因而免除,債務人之抗辯權亦因而喪失,債權人即得逕行向債務 人請求原定債務之履行。此外,若債權人仍將有瑕疵之他種給付之 標的予以變價,如因此所得之利益不足抵償原定之債額者,債權人 就不足之數額,仍得逕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定債務。抑有進者,他 種給付之給付者在為清償之給付之契約下,負有提出適於變價之他 種給付之附隨義務,若給付者違反此等附隨義務,在具備可歸責事 由下,應依據民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負擔信賴利益的損害

賠償責任。

此外,為清償之給付與代物清償下,給付者皆提出一與原定債 之內容相異之他種給付,惟在代物清償之情形,得直接發生清償效 力。相反地,在為清償之給付之情形,尚需藉由變價之程序,進而 令債權人取得因變價所生之利益,始足發生清償效力。

最後,為清償之給付與為擔保之給付乃係出於不同之給付目 的,因給付目的之不同,所以影響債權人所受領之他種給付有無法 律上原因之判斷。此外,在為清償之給付之情形,債權人就他種給 付不僅有變價權,亦有變價義務。相反地,在為擔保之給付之情 形,債權人須先循原定給付標的直接履行之途徑而獲滿足,並且債 權人請求履行原定債務時,並不負擔返還他種給付予給付者之義 務,原則上僅於原定債務之清償發生障礙時,債權人始得就他種給 付有變價權,惟原則上並無變價之義務。

在文檔中 論為清償之給付 (頁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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