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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 校務基金概說

2.2.1 校務基金之立法沿革

1993 年12月,教育部針對大專院校財務運作向行政院提出「國立大專院校 預算及財務運作制度改進方案」(陳德華,民94)。1994 年1月5日大學法修正 公布,大學法(法務部,2009)第一條第二項宣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

也在法律規範內享有自治權」。大學自主係指「大學在學術的專業領域範圍內,

可自由透過適當的程序與途徑,來決定各項事務,以有效提升其教育水準,達成 教育宗旨」。隨著大學自治原則的宣示,國人對於國立大學財務管理要求甚殷,

以往辦學品質取決於資源多寡的心態必須修正成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如何追求 最佳的使用效率與辦學績效,因此1994 年6 月22 日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建議 採行學校財務自主制度,並於10月提出「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試辦計畫」,建議自 1996年試辦,1995年8月9日行政院核定發布施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各國立 大學校院為校務基金之管理機關,在收支、保管與運用上另設置校務基金管理委 員會監督管理(丁文玲,民89;柯承恩,民87;陳德華,民84;劉三錡,民87;

鄧陽僖,民85)。於1996 年由五所大學首先試辦校務基金制度,進而推行至全 國國立大學校院, 推行順序見表2-4。為了將校務基金制度法制化,行政院於1995 年3 月向立法院提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草案,至1999 年通過,

2001 年起全國國立大學校院全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許崇源、林慰慈,民93)。

基於大學校院不斷爭取法規鬆綁使經費使用更具自主,2001 年針對「國立 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進行修訂,內容包括( 丁文玲,民89):

(一) 各校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的編製與執行, 除學雜費收入與政府編列預算

撥入須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餘 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捐贈收入、投資收入 排除適用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由各校 自訂收支管理辦法予以運用, 並受教育部監督。

(二) 放寬校務基金投資項目,除依規定存放銀行、購置國庫公債,亦可投資於 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企業,其資金收入除以研究之技術成果作價無償 取得股權者外, 餘者得以捐贈收入作為財源。

教育部為貫徹校務基金制度之推展,國立大專院校申請籌設與學校業務有 關重疊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教育部一律不同意。對各國立大專院校已設立財團法 人基金會者,「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教育部,民89) 第 二十條明定採以下措施:

(一) 由各校視未來校務基金運作狀況自行決定是否裁撤,如經決定繼續運作之 財團法人基金會者, 其業務與校務基金有關或重疊者應明確劃分。屬學校 得以辦理之業務均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不得移轉或交由相關財團法人 基金會辦理。

(二) 如係借用場地、人力協助財團法人基金會運作者,應依照相關法令及學校 作業規定辦理;對於雙方權利義務,應以契約規範,學校專任人員兼任基 金會職務者,必須符合人事法令規定。校務基金與財團法人都是資金自籌 以及獨立運作之體系,但兩者仍有其差異,校務基金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設立,財團法人則是依據民法、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準則設置;校務基金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財團法人則有不同之主管機關;

校務基金機關負責人為校長,財團法人則為董事;校務基金最高決策單位

為校務會議,財團法人則董事會議;校務基金大部分收入來源為政府預算 補助及學雜費,財團法人是以基金孳息、捐贈為主;支出項目校務基金以 教學研究支出為主,財團法人以事業支出為主;年度經費賸餘校務基金以 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財團法人另有規定限制;財團法人捐贈收入不受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與相關法令規範,但受主管機關監督,校務 基金則擴大為自籌收支不受前述法令限制;金額上財團法人有其限制規 定,校務基金則不受限制(教育部, 民89)。

2.2.2 校務基金之法源依據

我國國立大學校校院務基金係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 規定辦理,適用對象包括國立專科學校財務制度,在財務管理具備以下特性(楊 德川,民88):

(一) 在該條例第一條規範,設置校務基金之大學專科校院,其設置、收支、保 管及運用, 一切皆須其規定。

(二) 依據該條例第二條, 說明校務基金設置目的,主要是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 勢,提升教育品質與增進績效。

(三) 設置校務基金之大學專科校院,依據該條例第三條規範,一切收支均應納 入基金辦理,並呈現學校作業結果與財務狀況以利監督。

(四) 參照預算法第四條,預算編制上,校務基金屬特種基金,依預算法規定,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份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屬於附屬單位 預算(陳麗珠,民90)。依此規定,校務基金適用預算法第六章附屬單位預 算規定(預算法八十五條至九十條),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實際 之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再行補辦預算。使得校務基金的預算執行更具

彈性,有助於學術研究發展提升運用效益。

(五) 依設置條例第五條,校務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

校務基金管理與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 理及監督辦法」( 教育部,民89),設置管理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擔 任召集人,遴選委員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 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必要時可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任期兩年;經費 稽核委員人數七至十五人,則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舉產生,其成員不得同 時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學校總務人員及會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經費稽 核委員會委員。

(六) 依據該條例第六條,校務基金主要收入包括政府預算編列撥付,其預算編 列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七) 依據設置條例第七條規定基金支出用途以教學研究支出為主。2001 年增訂 第七之一條條文( 法務部,民90),說明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除存放金融 機構外,亦可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八) 依據該條例第八條,校務基金的預算編製應該審酌學校收支情形,以維持 平衡與有賸餘為原則,另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 條也類似規範。

(九) 依據該條例第九條,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對校務基金會計 事務的一致性處理,將有積極的推動效果。

(十) 依據設置條例第十條,自籌收入如捐贈收入等,得不受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與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除提供各校自籌經費與募款之誘因,

學校亦可藉此發展特色,吸引社會投入資源,惟應受教育部監督。

財務自主是大學自治的重要環節,校務基金將滿足大學經費自主的需求,

柯承恩,劉順仁 民86

會計研究月刊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會 計問題面面觀

對於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試辦期間 會計問題進行探討:包括固定資產 的折舊辦法、校地成本列帳、國科 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列帳方 式、其他校務營運活動之會計處 理。本文結論為未來需要另訂大學 校務基金適用之會計制度與相關 法規。

資料來源:王則閔,民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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