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修繕工程執行情形
3.2 國立大學校舍建築類別
3.2.2 校舍建築類別說明
茲就本研究校舍建築類別之定義說明如下:
1、第 A 類:教學大樓
供一般上課、教學討論、研究或交流研討使用之校舍建築物,如通識 教育大樓、一般教學大樓等。
2、第 B 類:行政辦公室
供一般行政辦公使用之校舍建築物,如學校行政大樓、院、系、館、
所、研究、育成等中心之行政或業務辦公室大樓等。
3、第 C 類:圖書閱覽室
供藏書、資料、閱覽、自修、研究室等功能使用之校舍建築物,如圖 書館、自修室、閱覽室、研究(室)大樓等。
4、第 D 類:資訊視聽室
供學校資訊、傳播、影視與視廳中心使用之行政辦公室、上課教學、
實習操作演練等使用之校舍建築物,如資訊大樓、視廳(室)館、表演 空間或教室等。
5、第 E 類:實驗室
供上課、教學或實驗使用之校舍建築物,如一般實驗教學大樓、試(檢) 驗大樓等。
6、第 F 類:餐廳休閒場館
供一般民眾及教職員生工之餐廳、飲食或聚會、休閒使用之校舍建築 物,如一般餐廳大樓、休閒場館、福利(社)中心大樓等,含戶外空 間場所、廚房、電機房等。
7、第 G 類:藝文集會場館
供學校藝文活動表演、集會、展覽與活動之場館大樓,如藝文中心、
學生活動中心、大禮堂、國際會議廳、講堂、表演廳及展覽館等。
8、第 H 類:宿舍
供教職員工生住宿使用之校舍建築物,如主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
教職員宿舍、學人宿舍及國際生宿舍等,含戶外生活休閒活動場所及 宿舍各種建築物必要設施、設備等。
9、第 I 類:體育場館
供體育上課、教學或娛樂、休閒使用之校舍建築物,如運動場館、游 泳館、體適能場館、綜合體育館、遊戲區及戶外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包括看臺、儲藏室、體育行政辦公室及公共服務區等。
本論文研究範圍不包括以下校舍建築:大範圍(規模)之校園景觀環境處所,
校區內之河川、湖泊、山區地形景觀或環境處所,校區道路(含街道家具),高壓 變電站、大型儲水池、污水、交通及停車場等校舍建築或設施。
3.3 國立大學校舍修繕工程型態
3.3.1 國立大學校舍修繕工程型態分類
由莊志弘「學校建築修繕作業流程再造之研究」論文中所提,將學校修繕案 件分為建築裝修整修、門窗玻璃、防水隔熱、電氣設備、照明設備、弱電設備、
給排水工程、衛生設備、消防設備、空調工程、昇降設備、住宿設施、教學設備 及雜項設施等14 大類,詳 2.1.4 學校之營繕單位章節內容,其所述案為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小型修繕或保養維修之工程;而本論文為探討現行國立大學校舍進 行公告金額新台幣100 萬元以上、查核金額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下之中大型修繕 工程案例,進行修繕工程履約期限訂定影響因素探討,依現行一般國立大學校舍 建築進行各種修繕工程型態,茲整理分類為8 大類,即國立大學修繕工程型態如 表3-2 所示:
表 3-2 修繕工程型態分類表
類別編號 修繕工程型態 類別編號 修繕工程型態
1
結構補強工程5
室內裝修工程2
外牆(含門窗)整修工程6
e 化設備工程3
防水工程7
給排水衛生設備工程4
建物周邊景觀工程8
機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本研究整理)
3.3.2 修繕工程型態說明
茲就本研究修繕工程型態之定義說明如下:
1、第 1 類:結構補強工程
校舍建築物之結構部位(含原非結構部位),進行耐震結構之補強工 程。
2、第 2 類:外牆(含門窗)整修工程
校舍建築物進行外牆面之門窗修護、更新(含防水處理)工程,以及 外牆面飾材之修護、更新及防水處理等工程。
3、第 3 類:防水工程
校舍建築物之屋頂、露臺、室外走廊及室外地坪等空間,進行之防水 改善、更新等工程。
4、第 4 類:建物周邊景觀工程
校舍建築物基地範圍內、周邊或建築物內部(含屋頂、陽臺、露臺或 走廊),進行景觀、植栽、家具、無障礙設施、照明、緊急求救及防
水之景觀改善、更新工程。
5、第 5 類:室內裝修工程
校舍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施工,如天花板、分間牆或地坪之裝修變更 或改善,包括機電照明、空調、給水、視聽音響、窗簾、家具(含各 類教學設施)、活動隔屏等綜合之室內裝修工程。
6、第 6 類:e 化設備工程
校舍建築物進行各項e 化設備(含視聽音響)之增設、汰舊換新或新 增(含管線、監控)工程。
7、第 7 類:給排水衛生設備工程
校舍建築物內、外部給排水衛生設備、設施(含管線、防水、監控)
之增設、汰舊換新或改善工程。
8、第 8 類:機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
校舍建築物之昇降機、機電、空調、照明、消防等設備與設施,進行 增設、汰舊換新或改善工程。
本論文研究範圍不包括以下修繕工程型態:古蹟修繕(護)工程、高壓電力增 設或汰舊換新或改善工程、一般小型及零星修繕(護) 工程,以及定期或非定期 之設施與設備之保養維護作業等修繕工程或作業。
3.4 修繕工程履約期限之議題
3.4.1 修繕工程履約期限訂定之考量因素
現行國立大學總務處營繕組辦理校舍修繕工程,其訂定修繕工程履約期限,
多以下列幾種因素進行分類考量:
1、限制因素:
管理或使用單位於提出修繕工程計畫案需求後,一併要求規劃設計單位及工 程採購業務執行單位,主觀限定完工、移交甚或啟用之期程。而工程採購業務執
行單位,亦常限於行政及業務之考量,經與規劃設計單位研議後,在尚未充分考 量相關因素情形下,即以應於何時完工、啟用,即訂定出修繕工程履約期限。
在現行國立大學辦理修繕工程過程中,部分總務處營繕組,亦有考量修繕工 程施工規模大小、範圍、處所、天候、實際可施工時間及各種情況之影響程度等 因素,加以考量後再進行實質修繕工程履約期限之訂定。
2、效益因素:
修繕工程辦理過程前或施工過程中,有時為配合修繕工程之進行,需進行前 置搬遷及後續復原作業後,總體修繕工程方盡全功,順利啟用。或修繕工程處所 周遭均為使用中之空間,無法全區隔離,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在整體修繕工程施工 過程中,亦是重要施作限制與考量因素。又有關修繕工程所採用材料、設備,施 工中各項測試、檢查作業,以及完工工後之結果如美觀程度、耐久性等因素。
以上亦為現行國立大學部分總務處營繕組與規劃設計單位多有考量之處,再 訂定出修繕工程履約期限。
3、施工因素:
修繕工程中之拆除作業、施工方法以及各種工程界面複雜程度等施工各種作 業工項,直接影響其修繕工程工程履約期限之長短。例如拆除作業面與量體大 小、配合拆除工項種類、拆除範圍影響性等;又如施工方法在同樣的標的修繕成 果條件下,不同的施工方法,如隔間牆為乾式或濕式施工、亦或水電管線採明管 或暗管方式施作等;再如,裝修衝突工項的多寡,如單純的地坪鋪設工程,加上 管線埋設施作工項,與高架地板方式施作,其修繕工程履約期限均可能因此有大 幅之差異。以上,均為訂定修繕工期之主觀考量因素,亦是現行國立大學總務處 營繕組與規劃設計單位,在訂定修繕工程履約期限多有考量之處。
3.4.2 修繕工程履約期限之合理工期
而所謂合理之修繕工程履約期限,應為在充分考量修繕工程履約期限之各種
影響因素及主客觀限制條件下,其為可行、充足之修繕工程履約期限,且其工程 履約期限,將依修繕工程進行過程中,各種工程或行政條件之變化,適當予以縮 短、展延或調整,如此方可稱之,這也是本論文研究的主要述求之一。
3.5 專家學者訪談
3.5.1 訪談對象
國立大學辦理校舍修繕工程,訂定工程履約期限之主要決策角色,主要為工 程採購業務單位總務處營繕組、管理或使用單位、規劃設計單位,以及主要承包 廠商、協力廠商、下包商、材料設備廠商等成員之意見。
本論文研究過程中,為就現行國立大學辦理校舍修繕工程其訂定影響因素進 行訪談,茲分為業主、業主委任之技術顧問機構以及廠商三大族群為主要對象,
專家學者訪談對象說明與內容,如表3-3 所示,另『專家學者訪談問卷』如附錄 1。
表 3-3 專家學者訪談對象統計表
3.5.2 訪談整理
就上述業主、業主委任技術顧問機構及廠商等三種不同對象,有關修繕工程 履約期限訂定因素之分別訪談重要內容,茲說明、整理如下:
1、業主
(1)完工期限:
管理或使用單位基於其修繕空間、居室或建築之功能目的,於建案初始,即 向工程採購業務單位強烈表示應完工、啟用之期程,如寒假、暑假或連續假日等 均為業主訂定修繕工程履約期限主要之考量。
(2)容許施工期間:
修繕工程履約期限有時受限於該修繕處所之各種使用因素,如開學、考試、
研究、會議、重要活動、教學上課等限制完工期限因素。
(3)工程規模:
修繕工程施工規模大小、工程契約總價多寡、施作工項內容複雜程度等因素 或經驗,為業主訂定修繕工程履約期限主要之考量。
(4)現場施工性:
修繕工程施工現場因其施作過程中,常因周邊空間使用條件限制,或因施工 步驟複雜、無法連續施作,或因施工難易度等種種因素,均為業主訂定修繕工程 履約期限主要之考量。
2、業主委任技術顧問機構
(1)完工期限:
委任技術顧問機構,即一般業主所委任之設計監造單位,於規劃瞭解需求內 容伊始,承業主要求,即將完工期程,列入工程採購契約履約期限要件中,這是 最常見的修繕工程履約期限訂定方式;訂定後進行規劃設計過程中,亦常因種種 因素,遲未能進行實質發包作業,其間所浪費之時程,往往壓縮到實際可施作工 期,致生工程履約期限爭議事件。
(2)容許施工期間:
設計監造單位於瞭解設計需求與工程預算規模後,即就修繕工程施作處所
設計監造單位於瞭解設計需求與工程預算規模後,即就修繕工程施作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