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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衝突管理及學校效能現況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校長衝突管理及學校效能現況分析

第二節 校長衝突管理及學校效能現況分析

本 節 將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教 師 對 衝 突 管 理 及 學 校 效 能 知 覺 程 度

, 利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之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大 值 、 最 小 值 , 分 別 對 各 題 項,以 及 衝 突 管 理 及 學 校 效 能 各 層 面 分 析 得 分 情 形。其 中 以 平 均 數 高 低 , 區 分 為 「 低 」、「 中 下 」、「 中 上 」、「 高 」 等 四 種 知 覺 程 度 , 藉 以 瞭 解 教 師 對 學 校 校 長 衝 突 管 理 及 學 校 效 能 認 知 現 況 。

一 、 校 長 衝 突 管 理 現 況 分 析

由 表 4-3 可 以 看 出 , 受 試 樣 本 在 「 衝 突 管 理 」 施 測 量 表 , 各 平 均 數 約 落 在 2-4 分 間 。 在 「 整 體 衝 突 管 理 」 為 3.22, 各 層 面 則 以 「 合 作 策 略 」 為 3.55 最 高 , 其 次 為 「 妥 協 策 略 」 層 面 為 3.49、「 逃 避 策 略 」 為 3.33、「 抗 爭 策 略 」 為 3.26, 而 以 「 順 應 策 略 」 為 2.57 最 低 。 故 依 表 3-9 的 表 現 等 級 標 準 判 定 顯 示,「 整 體 衝 突 管 理 」、「 合 作 策 略 」、「 妥 協 策 略 」、「 逃 避 策 略 」、「 抗 爭 策 略 」 等 為 中 上 等 級 , 而 「 順 應 策 略 」 則 為 中 下 等 級 。

在 問 卷 各 題 項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中 , 第 1-16 題 平 均 數 大 部 分 落 在 3.05-3.60 分 間 , 以 第 7 題 3.64 分 為 最 高 分 者 , 但 「 順 應 策 略 」 層 面 中 第 17-21 題 平 均 數 約 在 2-3 分 間 , 其 中 以 第 20 題 最 低 分 , 平 均 數 為 2.40 分 。 顯 示 第 1-16 題 都 達 中 上 表 現 水 準 , 第 17-21 題 則 僅 達 中 下 水 準 。

再 以 校 長 衝 突 管 理 各 策 略 層 面 標 準 差 來 看,約 落 在 .600-.850 間 , 其 中 以 「 抗 爭 策 略 」 最 高 , 而 「 整 體 衝 突 管 理 」 為 .443。 而 各 題 項 標 準 差 則 概 約 落 在 .800-1.000 間 , 其 中 以 「 抗 爭 策 略 」 層 面 之 第 1 題 為 1.037 及 第 3 題 1.035 最 高,顯 示 資 料 的 分 佈 在 各 層 面 較 不 具 分 散 性,

而 各 題 項 則 部 分 有 較 大 分 散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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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綜 合 討 論

從 描 述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之 平 均 數 對 照 表 現 等 級 後 , 在 「 衝 突 管 理 」 知 覺 部 分:整 體 上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對 校 長 衝 突 管 理 知 覺 屬 中 上 程 度 , 而 對 衝 突 管 理 各 策 略 知 覺 也 大 都 屬 中 上 程 度 , 以「 合 作 策 略 」最 高,其 次 依 序 為「 妥 協 策 略 」、「 逃 避 策 略 」、「 抗 爭 策 略 」、「 順 應 策 略 」,

但 對「 順 應 策 略 」的 知 覺 則 屬 中 下 程 度。此 與 潘 怡 秋( 2003)進 行「 國 民 小 學 組 織 成 員 衝 突 發 生 原 因 、 衝 突 管 理 策 略 與 學 校 效 能 關 係 之 研 究 」結 果 相 同 。 表 示 學 校 教 師 普 遍 肯 定 校 長 衝 突 管 理 的 作 為 表 現 , 尤 其 最 能 感 受 到 校 長 能 夠 面 對 問 題,試 圖 使 衝 突 雙 方 能 共 同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 使 兩 造 得 到 滿 意 , 以 求 兩 全 其 美「 雙 贏 」策 略 的 作 法 。 但 較 無 法 感 受 他 在 處 理 衝 突 時 , 會 常 站 在 他 人 為 先 , 以 自 我 犧 牲 來 成 人 之 美 , 而 忍 讓 順 應 他 人 的 需 求。其 中 大 部 分 教 師 都 能 認 知 到 校 長 會 避 免 對 方 難 堪,而 保 留 自 己 不 同 的 看 法;但 最 無 法 認 同 的 是 校 長 會 放 棄 自 己 的 立 場 , 而 遷 就 對 方 的 意 願 。

另 學 校 教 師 們 對 校 長 遇 到 衝 突 時,常 會 運 用 其 權 力 和 影 響 力,並 堅 持 自 己 的 理 念 , 或 會 運 用 各 種 管 道 , 迫 使 對 方 接 受 他 的 看 法 , 以 及 和 對 方 商 談 時 , 會 顧 及 雙 方 的 立 場 , 並 以 較 為 客 觀 中 立 的 角 度 , 將 問 題 提 出 公 開 討 論 , 尋 求 最 佳 的 解 決 方 式 。 或 者 是 校 長 經 常 會 委 曲 求 全 , 不 願 意 事 態 擴 大 等 認 同 看 法 , 卻 出 現 較 大 歧 異 性 。

在「 學 校 效 能 」知 覺 部 分 : 則 整 體 上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對 學 校 效 能 知 覺 屬 中 上 程 度。而 在 各 效 能 指 標 中 則 以「 學 校 公 關 」知 覺 最 高,

其 次 為 「 教 師 教 學 」、「 行 政 領 導 」、「 環 境 設 備 」, 而 以 「 學 生 表 現 」 最 低。表 示 教 師 普 遍 能 認 知 到 學 校 在 行 政 領 導、教 師 教 學、學 生 表 現、

環 境 設 備 與 學 校 公 共 關 係 等 方 面 的 正 向 表 現,並 能 達 成 教 育 目 標。其 中 最 能 感 受 到 學 生 家 長 和 學 校 的 關 係,還 有 家 長 的 參 與 度,及 家 長 和 社 區 的 支 持,以 及 學 校 對 外 部 資 源 的 有 效 運 用、外 圍 環 境 的 責 任 回 應 與 外 在 的 因 應 調 適 等。尤 其 是 教 師 都 具 有 設 計 課 程 的 能 力,而 家 長 能 積 極 協 助 校 務 發 展,並 參 與 配 合 學 校 活 動。但 學 校 教 師 最 無 法 感 受 到 學 生 在 學 習 上,具 有 高 度 的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此 有 可 能 學 校 教 師 每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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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接 面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狀 況,而 學 生 的 進 步 是 需 要 時 間 努 力,一 點 一 滴 日 積 月 累 而 來 , 非 一 蹴 可 就 的 , 且 因 少 子 化 的 影 響 , 普 遍 家 長 過 度 保 護 子 女,對 學 校 不 當 期 望 及 對 教 師 不 合 理 的 要 求,讓 教 師 認 知 到 其 本 身 客 觀 不 利 的 條 件 太 多,故 會 對 於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方 面 的 表 現 給 予 最 低 的 評 價 。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吳 明 雄( 2000)、蔡 明 芬( 2007)的 研 究 結 論 相 同 , 與 梁 正 宏 ( 2006)部 分 相 同 , 而 與 盧 美 文( 2006)不 同 。 其 中 梁 正 宏

( 2006)的 研 究 除 發 現 學 校 組 織 成 員 在「 學 校 效 能 問 卷 」的 總 得 分 上,

屬 於 中 上 程 度 外 , 在 各 向 度 之 得 分 中 , 以「 校 園 互 動 氣 氛 」最 高 , 其 次 為「 社 區 關 係 」、「 行 政 領 導 結 果 」、「 教 學 課 程 安 排 」、「 學 生 綜 合 表 現 」, 最 低 則 是 「 學 校 環 境 設 備 」。 盧 美 文 ( 2006) 則 以 公 立 學 校 527 位 教 師 為 樣 本,在 探 討 國 小 校 長 轉 型 領 導、組 織 學 習 與 學 校 效 能 的 關 係 顯 示 , 學 校 效 能 各 層 面 以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最 高 , 其 次 依 序 為 、 校 園 環 境 設 備 、 行 政 溝 通 與 協 調 、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與 親 師 互 動 關 係 。

吳 清 山( 1992)曾 指 出,學 校 是 一 種 正 式 的 組 織,與 社 會、政 治 、 經 濟 息 息 相 關,同 時 學 校 又 是 雙 重 系 統,故 影 響 學 校 效 能 的 指 標 因 素 可 謂 相 當 複 雜 , 在 未 獲 共 識 前 , 建 立 學 校 效 能 的 指 標 更 是 不 易 。 但 我 們 可 以 肯 定 的 是,在 面 對 知 識 經 濟 與 全 球 化 的 時 代,現 今 學 校 經 營 的 範 疇 , 已 不 再 僅 僅 是 在 教 師 的 教 學 績 效 , 學 生 的 成 績 表 現 , 校 園 環 境 設 備 等 等 , 更 需 向 外 推 展 , 與 在 地 社 會 緊 密 結 合 , 因 而 學 校 經 營 的 對 象 也 不 只 是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與 學 生,更 加 是 家 長 與 社 區 組 織。尤 其 在 教 育 部 推 動 「 教 學 創 新 九 年 一 貫 」、「 教 學 創 新 卓 越 學 校 」 的 政 策 下 , 以 及 經 營 有 特 色 之 學 校 是 當 前 校 長 辦 學 重 要 工 作 之 一,更 需 發 展 跨 領 域 教 育 , 實 施 跨 場 域 , 跨 資 源 的 教 學 , 以 致 學 校 效 能 的 表 現 就 應 具 有 綜 合 性 、 代 表 性 、 連 貫 性 , 而 其 達 成 更 要 創 意 與 多 角 化 經 營 。

因 此,學 校 的 功 能 已 不 僅 是 知 識 傳 授 場 域,而 應 扮 演 更 多 元 之 社 會 角 色 。 Cheng( 1996) 就 指 出 , 學 校 應 具 有 技 術 / 經 濟 效 能 、 人 類

/ 社 會 效 能 、 政 治 效 能 、 文 化 效 能 及 教 育 效 能 。 葉 天 賞( 2001)就 認 為 學 校 效 能 應 包 括 環 境 規 劃 、 教 師 教 學 、 學 生 表 現 、 學 校 氣 氛 、 家 長 參 與 等 。 在 學 校 經 營 策 略 上 , 陳 鍾 金( 2002)則 更 進 一 步 認 為 , 要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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