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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 研 究 對 象 主 要 是 在 探 討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對 校 長 衝 突 管 理 與 學 校 效 能 的 知 覺 程 度,以 及 衝 突 管 理 與 學 校 效 能 間 之 相 關 性。研 究 對 象 即 為 桃 園 縣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編 制 內 之 教 師,經 調 查 統 計 桃 園 縣 目 前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計 有60所 , 扣 除 其 中 一 所 為 籌 備 尚 未 招 生 之 學 校 , 實 際 為 59 校 。 研 究 樣 本 則 以 抽 樣 的 原 則 , 採 分 層 隨 機 取 樣 的 方 式 , 將 桃 園 縣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區 分 為24班 ( 含 ) 以 下 、 25-48班 、 49班 ( 含 ) 以 上 等 三 個 組 群。樣 本 研 究 在 預 試 問 卷 及 正 式 問 卷 發 放 時,首 先 以 分 層 隨 機 方 式 抽 取 受 試 學 校,再 委 請 該 校 協 助 分 發 問 卷 之 校 長 或 主 任,儘 可 能 兼 顧 教 師 性 別 、 職 務 、 行 政 工 作 、 年 齡 、 年 資 等 情 形 , 將 問 卷 分 發 給 合 適 人 員 填 寫 , 以 使 本 問 卷 在 抽 樣 上 能 更 具 代 表 性 。

而 為 能 使 問 卷 施 測 絕 果 具 有 效 性 與 可 信 性 , 問 卷 內 容 更 具 適 切 性 , 於 正 式 實 施 問 卷 前 , 本 研 究 即 先 行 實 施 問 卷 預 試 , 按 學 校 規 模 訂 出 適 當 比 例 之 受 試 數 量,總 計 發 放 120 份,並 依 計 畫 採 分 層 隨 機 取 樣 的 方 式 施 測,以 達 到 問 卷 合 理 信 效 度 標 準 之 目 的。接 著 在 正 式 問 卷 階 段 , 為 求 能 發 出 足 夠 問 卷 數 , 提 高 問 卷 回 收 之 可 用 率 , 除 扣 除 已 接 受 預 試 者 外,仍 依 同 樣 比 例 分 別 發 放 49 班 以 上 大 規 模 學 校 每 校 13 份 、 25-48 班 中 規 模 學 校 每 校 10 份 、 24 班 以 下 之 小 規 模 學 校 每 校 6 份 , 共 計 580 份 問 卷 數( 詳 如 表 3-1),各 校 亦 採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施 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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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正式問卷各校抽樣樣本數統計表

區 分 大 規 模 學 校 中 規 模 學 校 小 規 模 學 校 18 個 學 校 25 個 學 校 16 個 學 校

抽 取 樣 本 數 234 250 96

抽取樣本總數 58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 四 節 實 施 步 驟

在 訂 定 研 究 架 構 即 卻 力 研 究 對 象 後,即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據 以 調 製 量 測 用 量 表,並 設 計 完 成 問 卷 草 稿。而 為 能 建 立 問 卷 信 度,則 分 別 委 請 相 關 領 域 各 專 家 學 者 予 以 內 容 審 查,經 回 收 彙 整 修 訂 後 進 行 問 卷 預 試 , 依 規 畫 發 放 份 數 及 學 校 實 施 。

接 著 對 回 收 問 卷 以 臨 界 比 值 法 ( 即 CR 值 ) 等 統 計 分 析 法 進 行 項 目 分 析 , 以 篩 選 與 修 改 量 表 個 別 題 項 , 再 檢 核 各 量 表 之 信 度 , 使 正 式 問 卷 達 到 內 部 一 致 性,量 測 能 具 有 可 靠 性。最 後 真 對 回 收 問 卷 加 以 整 理 編 碼 進 行 統 計 、 研 析 、 探 討 , 並 歸 納 、 檢 證 各 項 研 究 假 設 結 果 , 提 出 研 究 結 論 ( 詳 如 圖 3-2)。

圖 3-2 實 施 步 驟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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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採 抽 樣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進 行 假 設 之 實 證,研 究 工 具 即 是 由 受 試 者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以 及「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衝 突 管 理 量 表 」與「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效 能 量 表 」等 , 所 發 展 組 合 而 成 的「 國 中 校 長 強 化 學 校 效 能 與 化 解 組 織 衝 突 之 研 究 」問 卷,其 中 主 要 在 藉 助 於 兩 種 量 表 的 調 查 以 了 解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強 化 學 校 效 能 與 化 解 組 織 衝 突 之 相 關 性。然 為 建 立 問 卷 內 部 一 致 性 與 穩 定 度,供 為 問 卷 正 式 施 測 使 用,茲 將 問 卷 編 製 、 信 效 度 檢 驗 及 項 目 分 析 等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壹 、 問 卷 編 製

由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圖 中 顯 示,教 師 背 景 為 本 研 究 基 本 變 項,學 校 效 能 與 組 織 衝 突 管 理 為 主 要 研 究 變 項。故 問 卷 設 計 乃 依 據 此 架 構,區 分 為 基 本 資 料、學 校 效 能 量 表 及 組 織 衝 突 管 理 量 表 等 三 個 部 份 供 受 試 者 填 答 , 以 達 實 證 研 究 目 的 。

一 、 基 本 資 料

由 於 人 會 因 具 有 的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職 務 , 以 及 在 組 織 服 務 年 資 的 長 短 關 係,甚 至 於 所 處 學 校 之 規 模 特 性 等 環 境 因 素 的 存 在 , 其 個 人 在 團 體 互 動 中,對 事 務 的 認 知、角 色 行 為 及 工 作 配 合 度 等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會 有 所 差 異。依 此,本 研 究 將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具 有 的 背 景 概 分 「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年 資 」 及 「 職 務 」 等 人 口 變 項 , 以 及 教 師 任 職 之「 學 校 規 模 」、「 學 校 地 區 」等 環 境 變 項 共 七 大 類 背 景 , 作 為 問 卷 調 查 受 試 樣 本 之 基 本 資 料 。

為 能 有 利 統 計 分 析,在 受 試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的 內 容 設 計 中「 教 師 性 別 」項 方 面 , 區 分 男 性 教 師 與 女 性 教 師 兩 組 ; 而 一 般 常 用 的「 教 師 年 資 」, 由 於 教 師 為 終 身 職 , 因 此 在 為 人 處 事 及 教 學 工 作 等 各 方 面 的 心 態 上 基 於 「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 工 作 權 受 到 保 障 及 安 定 等 , 而 與 一 般 企 業 與 公 家 機 關 不 同,且 個 人 在 組 織 中 會 隨 其 服 務 年 資 增 長 而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工 作 態 度 與 表 現 , 本 研 究 將 區 分 5( 含 )年 以 下 , 6~10 年 、 11~15 年、16~20 年,以 及 21( 含 )年 以 上 等 五 組 來 分 析 比 較。再 者 , 在「 教 師 職 務 」方 面 , 係 以 學 校 編 制 之 教 師 , 將 職 務 區 分 為 兼 任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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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 導 師 及 專 任 教 師 等 三 種 職 務 ; 在「 教 師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 則 區 分 為 博 、 碩 士 ( 含 四 十 學 分 班 )、 師 範 院 校 、 大 學 ( 學 院 ) 及 其 他 等 四 組 。 而 在 「 教 師 年 齡 」 項 方 面 , 則 以 每 十 年 為 一 個 區 隔 , 分 為 25 歲 以 下 、26~35 歲 、 36~45 歲 、 46 歲 以 上 等 四 組 。

另 在 教 師 任 職「 學 校 規 模 」項 方 面 ; 以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現 有 全 校 班 級 數 予 以 區 分 為 24 班 以 下、25-48 班、49 班 以 上 等 三 種 規 模 學 校 , 因 各 具 有 各 自 規 模 特 性,故 教 師 在 不 同 規 模 學 校 組 織 文 化 下,對 周 遭 人 際 與 組 織 環 境 的 知 覺 應 會 有 所 差 異 , 可 依 大 、 中 、 小 規 模 學 校 等 三 組 所 屬 教 師 為 受 試 樣 本 來 分 析 比 較 。 而 在 教 師 任 職「 學 校 地 區 」項 方 面 : 因 桃 園 縣 行 政 區 域 涵 蓋 廣 闊 , 相 對 縣 內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分 散 , 因 而 任 教 於 偏 遠 山 區、市 鎮 及 臨 海 等 地 之 教 師,面 對 不 同 地 區 地 理 特 性 及 人 文 風 氣 下 , 老 師 對 校 長 作 為 與 校 務 運 作 的 感 受 必 然 迥 異 , 深 值 探 究 , 故 區 分 偏 遠 地 區 、 一 般 鄉 鎮 及 縣 轄 市 等 三 組 。

二 、 衝 突 管 理 量 表

由 於 目 前 學 校 衝 突 管 理 量 表 設 計 較 少,因 此,本 研 究 主 要 係 參 考 辛 武 男 (2003 ) 改 編 Rahim ( 1983 ) 之 組 織 衝 突 量 表 ( The Rahim Organizational Conflict Inventory)而 修 訂 發 展 成「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衝 突 管 理 量 表 」, 並 分 為 「 抗 爭 策 略 」、「 合 作 策 略 」、「 妥 協 策 略 」、「 逃 避 策 略 」和「 順 應 策 略 」等 五 個 衡 量 層 面 。 在 測 量 之 問 題 設 計 上 , 第 一 個 層 面 -「 抗 爭 策 略 」有 4 題,第 二 個 層 面 -「 合 作 策 略 」有 5 題 , 而 第 三 個 層 面 -「 妥 協 策 略 」也 有 5 題 , 第 四 個 衡 量 層 面 -「 逃 避 策 略 」 有 5 題 , 第 五 個 層 面 - 「 順 應 策 略 」 有 5 題 , 共 計 有 24 個 問 題

( 詳 如 表 3-2)。 其 各 層 面 個 別 定 義 如 下 :

( 一 )抗 爭 策 略 : 只 顧 自 己 的 利 益 或 需 求 , 而 不 顧 他 人 的 反 應 , 為 求 勝 過 對 方 , 不 擇 手 段 , 是 一 種 「 我 贏 你 輸 」 的 策 略 。

( 二 )合 作 策 略 : 面 對 問 題 , 試 圖 雙 方 共 同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 使 兩 造 達 到 滿 意 , 以 求 兩 全 其 美 「 雙 贏 」 策 略 。

( 三 )妥 協 策 略 : 雙 方 經 由 協 商 、 談 判 、 交 涉 , 使 彼 此 各 退 讓 一 步 , 各 自 有 輸 贏 , 達 成 雖 不 滿 意 但 可 以 接 受 的 共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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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逃 避 策 略 : 不 願 意 面 對 衝 突 , 採 取 退 縮 或 壓 抑 的 方 式 , 是 一 種 不 關 心 自 己 也 不 關 心 別 人 的 反 應 , 是 呈 現 雙 輸 的 局 面 。

( 五 )順 應 策 略 : 不 關 心 自 己 , 常 以 自 我 犧 牲 來 成 人 之 美 , 以 忍 讓 順 應 他 人 的 需 求 , 是 一 種 「 我 輸 你 贏 」 的 策 略 。

表 3-2「桃園縣國民中學衝突管理量表」草稿

層面 內 容 抗爭策略 01. 在衝突情境下,校長通常會運用其權力來解決問題。

02. 校長會堅持自己的理念據理力爭,來解決與對方的爭議。

03. 校長會以依照規定行事為由,拒絕接受對方意見。

04. 校長會運用各種管道和影響力,迫使對方接受他的看法。

合作策略 05. 校長和對方商談時,總會顧及雙方的立場。

06. 校長會以較為中性客觀的角度,以消除彼此的對立。

07. 校長會將問題提出公開討論,尋求最佳的解決方式。

08. 校長會嘗試冷靜與對方討論,以便了解問題的癥結。

09. 校長會整合雙方的意見,達成一致的共識。

妥協策略 10. 校長會綜合彼此意見,找出解決的折衷方案。

11. 校長會與對方採用條件交換,以求解決爭端。

12. 校長不會設法緩和雙方的歧見,達成彼此的協議。

13. 校長會儘量以對方可以接受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14. 校長會與對方協調各自讓步,避免升高衝突。

逃避策略 15. 校長為避免對方難堪,通常會保留自己不同的看法。

16. 校長會避免在公開場合或與對方商討時發生爭論。

17. 校長和對方交換意見,會儘量避免不愉快的氣氛。

18. 當衝突升高時,校長會設法避開。

19. 校長為維護形象與尊嚴,不願與對方發生衝突。

順應策略 20. 為求衝突能圓滿解決,校長通常會採取讓步。

21. 校長會放棄自己的看法,以避免發生爭執。

22. 發生爭論時,校長會傾向採納對方的意見。

23. 校長會放棄自己的立場,而遷就對方的意願。

24. 校長經常委曲求全,不願意將事態擴大。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 、 學 校 效 能 量 表

問 卷 之「 學 校 效 能 」量 表 為 探 討 學 校 單 位 內 針 對 所 在 單 位 學 校 效 能 之 認 知 程 度 。 因 此 , 研 究 者 以 吳 清 山 (1992)、 蔡 進 雄( 1999)、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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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 琪(2000)、辛 武 男( 2004)及 Reid、Hopkins和 Holly( 1987)、Rajek

(1997) 等 國 內 外 學 者 研 究 理 論 為 基 礎 , 參 考 信 度 值 極 高 之 林 婉 琪

(2000)、 張 賜 光 ( 2003)、 林 逸 青 ( 2003)、 辛 武 男 ( 2004)、 林 家 福

(2007) 等 所 編 之 學 校 效 能 量 表 , 結 合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校 效 能 指 標 類 型,參 酌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情 境、組 織 文 化 與 特 性 等 據 以 設 計 編 製

「 桃 園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效 能 量 表 」 做 為 研 究 調 查 工 具 。

本 量 表 區 分「 行 政 領 導 」、「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表 現 」、「 環 境 設 備 」、「 學 公 共 關 係 」等 五 個 衡 量 層 面 , 做 為 學 校 效 能 測 量 層 面 , 在 測 量 問 題 設 計 上 , 第 一 個 衡 量 層 面 -「 行 政 領 導 」有 5 題 , 第 二 個 層 面

- 「 教 師 教 學 」 有 5 題 , 而 第 三 個 層 面 -「 學 生 表 現 」也 有 5 題 , 第 四 個 衡 量 層 面 - 「 環 境 設 備 」 有 4 題 , 第 五 個 層 面 - 「 學 公 共 關 係 」 有 5 題 , 共 計 有 24 個 問 題 , 詳 如 表 3-3。 其 各 層 面 個 別 定 義 如 下 :

( 一 )行 政 領 導 : 包 括 校 長 強 有 力 領 導 、 校 長 的 領 導 能 力 、 強 勢 的 課 程 領 導 、 有 效 的 教 學 領 導 、 校 長 的 領 導 歷 程 、 學 校 行 政 的 溝 通 、 適 當 的 組 織 結 構 、 教 師 共 同 參 、 學 校 管 理 與 學 校 決 定 的 歷 程 等 。

( 一 )行 政 領 導 : 包 括 校 長 強 有 力 領 導 、 校 長 的 領 導 能 力 、 強 勢 的 課 程 領 導 、 有 效 的 教 學 領 導 、 校 長 的 領 導 歷 程 、 學 校 行 政 的 溝 通 、 適 當 的 組 織 結 構 、 教 師 共 同 參 、 學 校 管 理 與 學 校 決 定 的 歷 程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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