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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評鑑的實施方式調查結果分析與討論

備註:表格中,上列為次數,下列為百分比。*p<.05      **p<.01  ***p<.001 

第五節 校長評鑑的實施方式調查結果分析與討論

壹、臺北縣教育人員 對於校長評鑑 的實施 方式之意見

如表  4­23,整理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實施校長評鑑的方式之意見,有  90.9%教育人員認為應「8.與受評學校教師 晤談」;82.5%認為「4.評鑑委員 到校參觀教學環境、設 施及活動」;78.6%認為評鑑委員「10.與受評學校學 生家長晤談」;75.4%認為評鑑委員「7.與受評校長晤談」;70.1%認為評鑑 委員 「9.與受評學校學生晤談」;67.2%認為應 「3.聽取受評校長簡報」;66.9%

認為應實施「1.受評校長自我評鑑」;61.6%認為可以查閱「2.受評校長的 辦學(專業成長)檔 案」;54.3%認為應「11.對相關人員實施問卷調查」; 

46.9%認為評鑑委員「6.查閱相關文書檔案 資料」;46.5%認為可「5.查閱督 學視導紀錄」。

綜合言之,評鑑的實施方式與工具的 運用是能否蒐集到校長表現完備 資料的關鍵,在國內除了評 鑑人員到校參 觀教學環境設施與活 動外,與校 長的利害關係人晤談,也就是以顧 客為中心的回饋可能是蒐集 資料最被常 用的方式。校長自我評鑑、文件檔 案蒐集 及行政訪視觀察也是常被使用於 蒐集資料的方式,但校長同儕評鑑的方式 及校長專業檔案的建立還未普遍 被運用於校長評鑑歷 程之中。尤其校長評 鑑委員到校評鑑的時 間不長,如 果能夠鼓勵受評校長 發展詳細記錄校長工 作表現,一方面展現校長個人領 導與辦學績效全貌;一方面 透過校長自我 省思,以提升校務發展的專 業檔 案,則有助於評鑑委 員對校長的表 現做最 公平、客觀的評價。

表 4­23 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校長評鑑的實施方式之意見次數分配情形

校 長 評 鑑 的 實 施 方 式 次 數 百分比 排序  1.受評校長自我評鑑  479  66.9 %  7  2.受評校長的辦學(專業成長)檔案  441  61.6 %  8  3.聽取受評校長簡報  481  67.2 %  6  4.評鑑委員到校參觀教學環境、設施及活動  591  82.5 %  2  5.查閱督學視導紀錄  333  46.5 %  11  6.查閱相關文書檔案資料  336  46.9 %  10  7.與受評校長晤談  540  75.4 %  4  8.與受評學校教師晤談  651  90.9 %  1  9.與受評學校學生晤談  502  70.1 %  5  10.與受評學校學生家長晤談  563  78.6 %  3  11.對相關人員實施問卷調查  389  54.3 %  9 

貳、臺北縣教育人員 對於校長評鑑 實施方 式的其他意見

填答者對於校長評鑑實施方式除了明 列的選項外,在「其他」欄所敘 述的意見有:「資料 搜集的方式應該 多樣化 」(編號  057)、「搜集資料的方 式與對象應該要每個 學校都一樣這樣才會 公平」(編號  088)、「訪談方式應 個別進行,受訪的人 才會說出心裡真正的感覺,尤其是學校教師 部分」(編

號  132)、「徹底改革評鑑的方式,例如評鑑委員進駐學校數天,實地觀察 學校運作,由真實生活去了解該校經營狀況」(編號  134)、「評鑑委員可以 利用學校提供的教職 員工通訊錄做電話訪 談」(編號  256)、「實施心理測驗 或人格特質分析」(編號  304)、「評鑑委員 平常就應該搜集資料,不一定評 鑑時才去搜集資料」(編號  312)、「 校長優良 辦學事蹟登上報章媒體的頻率」

(編號  388)、「對校長的心理狀態與人格傾向作測驗」(編號  408)、「可以 對民意代表和社區有 名望人士進行訪談」( 編號  532)、「評鑑委員針對蒐集 到的資料要做進一步 的查證」(編號  556)、「用文字來描述校長 的辦學績效 可以讓校長知道那些 地方可能需要改進」( 編號  578)、「針對評鑑的目的採 取不同的評鑑方式」(編號  611)、「受評校 長的獎懲績效」( 編號  694)等 。 參、臺北縣教育人員 對校長評鑑的 實施方 式意見上之差異情形,如表  4—24,在不同性別、 服務年資、擔 任職務 、學校規模、服務地 區等背景 變項之臺北縣教育人 員對實施校長 評鑑制 度的評鑑實施方式上的意見,經 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達到顯 著性的差 異,分述如下:

(一)性 別:不 同性別的臺北縣 教育人員對於校長評鑑所採 取的評鑑方 式,在「2.受評校長的辦學(專 業成長)檔 案」上之意見達到顯 著性的差 異。經事後比較,女性教育人 員對於準備「 2.受評校長的辦學(專業成 長)

檔案」之意見顯著高 於男性教育人 員。

(二)服務年資:不同服務年 資的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評鑑 方式「5.查 閱督學視導紀錄」及「10.與受評學校學生家長晤談」的意見達到顯著性的 差異。經事後比較,服務  6~10 年者認為「5.查閱督學視導紀錄」之意見顯 著高於服務  21 年以上者;服務  5 年以下者認為評鑑委員應「10.與受評學 校學生家長晤談」之 意見顯著高於 服務年 資  11~20 年者。

(三)擔任職務:擔任專任教師的 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11.對相關人員 實施問卷調查」之意 見經事後比較,發現 顯著高於教育行政人員的意見。

(四)學校規模:不同學校規 模的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9.與受評學校 學生晤談」及「 11.對相關人員實施問卷調查」之意見達到顯 著性的差異 。 經事後比較,服務於 班級數  61 班以上者認為應「9.與受評學校學生晤談」

及「11.對相關人員實施問卷調查」之意見顯著高於班級數為  17 班以下者。

(五)服務地區:不同服務地區的 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11.對相關人員 實施問卷調查」之意 見達到顯著性差異。經事後比較,服務於市區的教育 人員認為應 「11.對相關人員實施問卷調查」 之意見顯著高於服務 於鄉鎮 (偏 遠地區)者。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臺北縣教育人員 對於實施校長評鑑制度的評鑑

表 4­24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校長評鑑的實施方式之意見差異情形(續) 

備註:表格中,上列為次數,下列為百分比。*p<.05      **p<.01  ***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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