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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校長評鑑的人員調查結果分析與討論

5  年 以下

表 4—16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臺北縣教育人員對實施校長評鑑人員之意見情形(續) 

5(12.701*)

備註:表格中,上列為次數,下列為百分比。*p<.05      **p<.01  ***p<.001 

貳、校長評鑑人員的 產生方式

(校長協會、教 師會、家長 會)推薦 ,近 五成的人員認為應由 教育專業學 會,如台灣教育政策 與評鑑學會推 薦,或 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 聘。林文生

(民 88)認為 評鑑人員的產生,隱含著各 個族群的利益衝突與權力運作。

如國民中小學校長以 往統一派任的任用制 度,在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修正通過後,校長的任用需要經過縣市政 府組成的校長遴選委 員會遴選通 過,而遴選委員 會包括教師代表 、家長代 表、學術界代表 、校長代表及行 政人員代表,當然在實施校 長評鑑時,各 方的代表的參與機會 也要均衡兼 顧,方符合多元參與 的精神,讓評 鑑委員 能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於校長 的辦學方向、理 念、績效 ,不斷的提 出修 正的意見,協助校長改進校務發 展,創造高品質的教 學成果。

除了校長評 鑑人員產生的 方式應多元 化外,評鑑人員的專業性與公正 性亦應顧及,因此為 落實校長評鑑,應慎 選評鑑人員,並加強評鑑知能的 培訓。

表 4­17 臺北縣教育人員對評鑑人員產生方式之意見次數分配情形

評 鑑 人 員 的 產 生 方 式 次 數 百分比 排 序  1.由縣政府直接遴聘  272  38.0 %  4  2.由縣政府遴聘並徵求受評校長同意  204  28.5 %  5  3.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聘  301  42.0 %  3  4.由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擔任  131  18.3 %  6  5.由相關專業團體推薦  487  68.0 %  1 

6.由受評校長推薦  63  8.8 %  7 

7.由教育專業學會推薦  322  45.0 %  2  N=716 

二、臺北縣教育人員對評鑑人員產生方式的其他意見

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第二題第二小題「其他」欄位所提的意見有:「校 長評鑑工作由縣市教 育主管機關負責,評鑑人員就由教育局遴聘,才會權 責相符」(編號  168)、「評鑑委員可以由各相關單位推薦,再由縣長來勾選」

(編號  256)、「社區代表可以由社區裡有名望或民意代表擔任」(編號  286)、「評鑑人選可 以由教育局先組 一個小組討論再決定人員」(編號  412)、「可以讓教育 局和校長共同決 定」(編號  516)、「讓教育局去決定評

鑑人員就可以」(編號  605)、「可以讓有經 驗的退休校長自己報 名,教育局 負責決定人員」(編號  623)、「委員由誰來決定?應該是縣長吧!」(編號  665)、「委員的產生 方式由委員會委 員去決定」(編號  678)等。

三、臺北縣教育人員對評鑑人員產生方式的意見之差異情形

如表  4—18,在不同服務年資、擔任職務、學校規模、服務地區等背 景變項之臺北縣教育 人員對實施校長評鑑 制度的評鑑人員產生方式上的 意見,經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達到顯 著性的差異,分述如 下:

(一)服務年資:不同服務年資的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評鑑人員產生「1. 

由縣政府直接遴聘」 及「5.由相關專業團體(校長協會、家長協會、縣教 師會)推薦」的意見 達到顯著性的差異。 經事後比較,服務  6~10 年者認 為由「1.由縣政府直接遴聘」之意見顯著高於服務  5 年以下者;服務  5 年 以下者認為「5.由相關專業團體(校長協會、家長協會、縣教師會)推薦」

之意見顯著高於服務 年資  21 年以上者。

(二)擔任職務:擔任不同職 務的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5.由相關專業 團體(校長協 會、家長 協會、縣 教師會)推薦」之意見 雖達到顯著性的差 異,但經事後比較, 卻未發現有差異存在 。

(三)學校規模:不同學校規 模的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1.由縣政府直 接遴聘」之意見 達到顯著性的差異。經 事 後比較,服務於 班級數  37~60 班 者認為「1.由縣政府直接遴聘」之意見顯著高於班級數為  17 班以下者。

(四)服務地區:不同服務地 區的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1.由縣政府直 接遴聘」之意見達到顯著性 差異。經事後比 較,服務於鄉鎮(非偏遠地區)

者認為「1.由縣政府直接遴聘」之意見顯著高於鄉鎮(偏遠地區)者。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臺北縣教育人員 對於實施校長評鑑制度的評鑑 人員的產生方式之意 見,其中的差 異原因 需要再進一步探討。

表 4­18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臺北縣教育人員對評鑑人員產生方式之意見情形

5(21.537**)

表 4­18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臺北縣教育人員對評鑑人員產生方式之意見情形(續) 

1(16.207**)

市區  126 

1(14.438**)

備註:表格中,上列為次數,下列為百分比。*p<.05    **p<.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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