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處理。但對於辦理校長評 鑑研習、與受 評鑑校長及相關人員 共同研擬評 鑑項目、程序與方式及召開 評鑑檢討會議 等項目的支持度未達 五成。其實 校長評鑑制度是一個 系統化的教育評鑑制 度,評鑑的程序和方式關係到評 鑑目的的達成與否,因此,在評鑑 歷程的 架構上應包含完整規劃的實施程 序與方法,具體的蒐集受評 校長在工作上 的真實表現資訊,才能對校長的 學校經營績效作最合 宜的價值判斷與行政 決定。針對「辦理校長評鑑研習」
部分,可能許多的 填答者認為擔任評鑑人員都是各方代表的精英份子或工 作上有顯著績效者,知道如何進行評鑑工 作,不需要進行評鑑 研習。但基 本上,擔任評鑑委員應具備一定的學術背景,也要對於校長的 角色、任務 及工作有深入的瞭解,評鑑 的結果才能令 人信服。想起臺北縣政府推動校 務評鑑工作伊始,由於評鑑 委員也包含各 方面的代表,大家認為評鑑 委員 應該知道如何評鑑學 校的校務,也就沒有 辦理評鑑研習的活動,但辦理幾 年後發覺評鑑委員中 雖然有學者專家或教 育行政人員,可以指導評鑑工作 的進行,但由於評鑑小組均 是臨時性的工 作編組,委員間對於校務評鑑的 內涵與程序仍有認知 上的差異,導 致整個 評鑑工作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
評鑑的結果也常遭受 質疑,因此各 派代表 參與校務評鑑的團體陸續自行聘 請學者專家協助辦理 評鑑業務的研習,或 團體間會員的專業成長工作坊,
以增進實施評鑑活動 的專業知識,參與評 鑑的人員與評鑑結果 也慢慢的獲 得受評鑑學校的肯定。校長 評鑑是一個全 新的工作,與校務評鑑在評 鑑對 象、目標 、範圍 、內容、方法及結果運用 等方面都不盡相同,因此辦理校 長評鑑的研習上是有 其必要性。在「與受 評鑑者及相關人員共 同研擬評鑑 項目、程序與方 式」上,吳清山(民 90)認為校長是評鑑工作 的當事人 , 在建立評鑑系統與評 鑑工具的過程中,應該有校長的參與,並充分與校長 座談,聽取校長們的意見,作為訂 定評鑑 系統和工具的參考,評鑑系統才 更周延可行;鄭新輝(民 91)也認為在規劃實施校長評鑑的可 能缺失中 , 提及規劃過程規劃小 組未能讓各利害關係 人參與,建議在規劃過程應成立 規劃小組,並讓各利害關係 人或代表參與 方案內容的規劃並讓其瞭解,以 降低校長的消極抵制 或不信任。況且 Guba & Lincolin (1989)視第四代的評 鑑為「協商與溝通」,強調評鑑應該讓所有 與評鑑有關的利害關 係人參 與 , 重視評鑑者與受評鑑 者之間的討論、協商 與互動,以建立評鑑 的共識,讓
評鑑工作能夠順利的 進行,發揮評 鑑的積 極性功能。
表 419 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校長評鑑的程序之意見次數分配情形
校 長 評 鑑 的 程 序 次 數 百分比 排序 1.擬定校長評鑑的實施計畫 477 66.6 % 4 2.召開校長評鑑說明會 505 70.5 % 1 3.辦理校長評鑑研習 351 49.0 % 8 4.與受評鑑者及相關人員共同研擬評鑑項目、
程序、方式
295 41.2 % 9
5.評鑑前會議 486 67.9 % 3
6.評鑑後會議 500 69.8 % 2
7.初步評鑑報告告知受評校長,校長有異議可 提出申訴
427 59.6 % 5
8.對受評校長辦學績效作適當的處理 414 57.8 % 6 9.召開評鑑檢討會議 355 49.6 % 7
貳、臺北縣教育人員 對於評鑑程序 的其他 意見
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於校長評鑑程序的 「其他」意見有:「 編輯評鑑手 冊,詳加說明 評鑑的目的、內容、指標及如 何蒐集資料等項目」(編號 101)、
「評鑑委員在評鑑校 長前,委員間要先開會建立共識」(編號 101)、「教育 局應在評鑑之前提供 學校的相關資料給評 鑑委員」(編號 227)、「建立校長 評鑑的指標」(編號 338)、「訂定合理有效的評鑑規準」(編號 501)、「進 行評鑑人員的儲訓」(編號 577)、「決定匯集校長評鑑資料的方式」(編號 633)、「多方化搜集校長辦學 的資料」(編 號 663)、「公告評鑑內容及結果」
(編號 695)等。
參、臺北縣教育人員 對校長評鑑的 程序意 見上之差異情形
如表 4—20,在不同服務年資、擔任職務、學校規模等背景變項之臺 北縣教育人員對實施 校長評鑑制度的程序 上的意見,經卡方檢定
(chi-square test)達到顯著性的差異,分述 如下:
(一)服務年資:不同服務年資的臺北 縣教育人員對於校長評鑑程序之
「1.擬定校長評鑑的實施計畫」及「2.召開校長評鑑說明會(說明目的、
程序、方式等)」的意見達 到顯著性的差異 。經事後比較 ,服務年資 21 年 以上者認為程序上應 「1.擬定校長評鑑的實施計畫」之意見顯著高於服務
5 年以下者;服務 21 年以上者認為 應「2.召 開校長評鑑說明會(說明目 的、 2(19.461**)
校
表 420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臺北縣教育人員對校長評鑑程序之意見差異情形(續)
9(17.003**)
市區 249 評鑑;28.8%的填答者認為應二年評鑑一次;11.2%教育人員認為三年評鑑 一次;8.5%認為每年評鑑一次。
由以上的分析顯示, 在單選題的限制下, 超過半數(53.1%)的填答 者認為應配合校長任 期,每四年實施校長 評鑑一次,並在校長任期屆 滿前 辦理,本研究結果與 陳忠本(民 93)及蔡金柱(民 92)的調查結果類 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