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案例事實─為何導入 IFRS 在開帳日會有稅法問題?
第三節 案例事實─為何導入 IFRS 在開帳日會有 稅法問題?
第一項 IFRS 簡介、導入時程與導入依據
第一款 為何要導入 IFRS
會計係將與經濟個體有關之經濟事項加以認定、衡量、紀錄,並將其傳遞給 相關人士之過程。財務報表為財務會計資訊處理之最終產品,亦為企業傳遞其財 務資訊予外部使用者之主要方法7。會計人員從事會計處理及編製財務報表必須依 據財務會計準則,向來我國皆是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頒布的「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也就是通稱的 ROCGAAP。惟為與國際接軌,自 2013 年起,我國上市櫃 公司在編製財務報表時,不再依據 ROCGAAP 而是改依據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所制定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也就是 IFRS。我國導入 IFRS 之目的如下8:
「一、有效提高國內會計準則之制定效率及國際形象,並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 際評比。
二、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 本市場。
三、國內企業如欲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無須依國際會計準則重編財務報告,可 降低相關籌資成本。
7 林蕙真,中級會計學理論與應用,証業出版,2010 年 9 月,頁 2-5。
8 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aboutIFRS.php,最後瀏覽:
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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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球採用單一會計準則,對於有海外轉投資公司之國內企業,可降低會計帳 務之轉換成本,並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第二款 導入 IFRS 的時程
9第一目 第一階段
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
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1.應自 2013 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自願提前適用: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 幣 100 億元之公司,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 2012 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 增加編製合併報表,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則得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 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 (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第二目 第二階段
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1.應自 2015 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得自 2013 年開始提前適用。
9 主要整理自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aboutIFRS.php,最後瀏 覽: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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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導入時程對於本論文之意義
本論文在探討的是導入 IFRS 首年「開帳日之保留盈餘調整數」的相關稅法上 可能發生之問題,在 2013 年,上市櫃公司或者非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選擇題提前 適用者,會發生本問題;在 2014 至 2015 年所有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會陸陸 續續發生本問題,故本論文在往後仍有參考之價值。
導入 IFRS 之時程可參考下圖10
10 此圖來自櫃買中心網站:http://www.otc.org.tw/ch/link/ifrs.php,最後瀏覽:2013/07/1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ROC GAAP 雙軌並行 IFRS
2013.12.31 首次
IFRS 年度財報日 2012.1.1 轉換日
(IFRS 開 帳 資 產
負債表日)
2013.3.31
IFRS 2013.1.1 IFRS
開始採用日
Pre-disclosure
公司應於 2011 年度、2012 年期
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
用 IFRS 之計畫及影響等事項。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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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導入 IFRS 之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11:「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 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 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依據本條二項編製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8 條規定:「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 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經本會核准,自一百零一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依本準 則編製各期合併財務報告。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但得自願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故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表該如 何編製,應遵守證交法第 14 條所授權訂定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而依此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大抵是遵循 IFRS 之規定(可將此編製準則視為 IFRS 的法典化)。該準則第 28 條有關適用該準則日期的規定,與前述導入 IFRS 之時程遙相呼應。
11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全部條文暨立法理由請參考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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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為何要調整期初保留盈餘
第一款 總論
本文所討論的題目是「導入IFRS在開帳日調整保留盈餘所引發之稅務議題」,
故在討論稅法上之問題前,有必要先探知為何財務報表在導入IFRS時需要調整保 留盈餘。
為何要調整期初保留盈餘,一言以蔽之,是因為IFRS與我國原有之ROCGAAP 不一致。由於IFRS與我國之ROCGAAP對於交易之衡量、認列上有許多不一致之地 方,而IFRS1要求企業應追溯適用IFRS之規定(除17項得免追溯及5項強制排除追溯 項目外),也就是轉換日前所有的交易都須依照IFRS之規定(有少數的例外),溯及 的衡量、認列,而IFRS與ROCGAAP不一致者直接調整保留盈餘12,而以下是調整 保留盈餘較具體之原因13:
1.認列IFRS規定應認列之所有資產及負債;
2.不認列某些項目為資產或負債,若IFRS不允許認列時;
3. 依先前GAAP認列為某類資產、負債或權益組成部分之項目與依IFRS規定認列 之類別不同者,改按IFRS重分類;及
4.將IFRS適用於衡量所有已認列之資產及負債。
若因此產生差異(資產及負債項目及金額不同時),企業應將前述差異應於轉換
12 關於追溯調整保留盈餘之原因,廖元志有精闢、精簡之論述:「依據 IFRS1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 11 段之規定,企業在遵循所有 IFRS 之規定後,決定出轉換日的資產、負債及權益金 額,與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ROCGAAP)的資產、負債及權益金額有所差異時,原則上應調整保 留盈餘」。請參考廖元志,IFRS 稅務議題探討(上),稅務旬刊第 2182 期,頁 10。
13 IFRS 實務導引叢書上冊,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出版,2009 年 4 月,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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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將該等調整直接認列於保留盈餘中,亦即調整2012.1.1之期初保留盈餘,此乃 因轉換而造成之調整係由轉換日前之事項及交易所產生。
第二款 各論
以下討論兩則具體案例,皆摘錄自「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個案研究計 畫」14以幫助讀者了解調整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細節之情形。
第一目 金融資產
首先討論有關金融資產於資產負債表之評價15,我國的 ROCGAAP 與 IFRS 規 定不一致,故同樣一個關於金融資產的交易事實,依據 ROCGAAP 編製的財務報 表所顯示的金額便會與依據 IFRS 編製的財務報表的金額有所出入。
14 「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個案研究計畫」係由證券交易所以及櫃買中心委託國立台灣大學 會計系之研究,瀏覽證交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useCase.php,最後瀏覽:
2013/07/17。
15 關於金融資產主要規定於 IFRS9,雖然金管會延後 IFRS9 之施行,然本文僅係以此做為開帳分 錄之示範,故仍予以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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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分錄及分析表可知,同一個金融資產,依ROCGAAP評價,於資產負債 表(導入IFRS後稱為財務狀況表)所表現之金額為10,000,000,但若依IFRS評價,於 資產負債表所表現之金額為4,023,000,兩者之差額為5,977,000,此差額直接調整 保留盈餘,此差額也就是本文欲討論的對象,到底追溯調整的保留盈餘的數額是 否應課徵營所稅(不過本例是調減保留盈餘,故只有可否抵稅而無是否要課所得稅 之問題)。接著,本文稍微分析一下上述之分錄,分錄的借方是「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對應到前述「調整保留盈餘較具體之原因」就是第一點,
「認列IFRS規定應認列之所有資產及負債」;分錄的貸方是「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對應到前述「調整保留盈餘較具體之原因」就是第二點,「不認列(除列) 某些項目為資產或負債,若IFRS不允許認列時」,而借貸方的差額則調整保留盈 餘。
第二目 投資性不動產
接著討論關於投資性不動產之案例,一樣是由於我國ROCGAAP之規定與IFRS 不一致,導致同一筆不動產依ROCGAAP及IFRS評價會得出不同的結果,所以需要 於轉換日作調整分錄。
由以上之分錄可知,同一筆不動產,依 ROCGAAP 評價,在資產負債表所顯 示的淨額為 86,000,000(帳面價值減去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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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00-34,000,000=86,000,000),而上面分錄中借累計折舊三百四十萬,貸固 定資產一億兩千萬的目的,對應到前述「調整保留盈餘較具體之原因」就是第二 點,「不認列(除列)某些項目為資產或負債」;而借投資性不動產 91,528,719 元,
即代表該筆不動產依 IFRS 評價,於資產負債表應表達之金額。借投資性不動產之 目的,對應到前述「調整保留盈餘較具體之原因」就是第一點,「認列 IFRS 規定 應認列之所有資產及負債」。借貸之差額 5,528,719 所代表的涵義就是同一筆不動 產依 ROCGAAP 或依 IFRS 評價,於資產負債表上所顯示金額的差異數,該差異數 直接調整保留盈餘,在本例係調增保留盈餘(貸方),而這個差異數調增保留盈餘 5,528,719 的金額是否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就是本文研究之重點。
第三目 其他可能調增(減)開帳日期初保留盈餘之項目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資產和投資性不動產外,IRFS 以及 ROCGAAP 對於各種 交易(如租賃、退休金)之處理,有許多明顯之差異,因此需要追溯調整保留盈餘,
而調整分錄也大抵跟上述的兩例子類似,根據徐麗珍會計師16之研究,因導入 IFRS 而需調整保留盈餘的項目可匯總如下:
16 徐麗珍,IFRSs 相關稅務議題實務探討,「推動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宣導說明會之會議
16 徐麗珍,IFRSs 相關稅務議題實務探討,「推動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宣導說明會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