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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案 例 一 公 司 優 勢 分 析

智 慧 財 產 權 服 務 是 結 合 法 律 及 科 技 專 業 的 特 殊 法 律 服 務 , 因 此 代 理 人 和 當 事 人 間 的 信 賴 關 係 非 常 重 要 。由中國發展專業帄台過程觀察,

專業服 務 帄 台 的 創 造 仍 然 有 其 法 律 上 的 考 量 , 以 案 例 一 豬 八 戒 知 識 產 權 網 可 知 , 該 公 司 選 擇 先 由 商 標 註 冊 開 始 再 擴 展 到 專 利 申 請 的 媒 介 , 原 因 是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並 無 代 理 人 限 制 , 任 何 自 然 人 皆 可 註 冊 成 為 代 收 人 , 反 之 , 專 利 相 關 事 務 則 有 「 代 理 人 管 理 條 例 」 需 經 過 中 國 國 家 考 詴 通 過 並 在 代 理 人 協 會 登 錄 後 才 可 執 行 業 務 。 此 部 分 規 定 與 台 灣 類 似,所 以 首 創 威 克 網 的 業 者 仍 是 到 2015 年 才 開 始 專 利 媒 合 帄 台 服 務 。

然 而 , 不 可 諱 言 的 是 , 該 帄 台 的 發 展 策 略 在 於 首 先 以 低 價 的 商 標 申 請 者 作 為 目 標 客 戶 並 快 速 累 積 大 量 的 使 用 者 , 再 藉 由 資 本 市 場 的 運 作 取 得 大 量 的 營 運 現 金 , 透 過 網 路 及 媒 體 廣 告 的 推 廣 , 確 實 是 迅 速 增 加 市 場 的 百 分 比 , 取 得 一 定 的 營 業 績 效 。 而 且 , 藉 由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的 評 比 機 制 來 使 進 入 者 增 加 對 代 理 人 的 信 賴 機 制 ﹐ 確 實 也 可 以 改 變 社 會 對 專 業 人 士 服 務 的 傳 統 方 式 , 本 文 認 為 此 種 專 業 模 式 的 創 建 , 長 期 應 該 會 改 變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法 律 業 界 的 現 行 模 式 。

第 二 節 案 例 二 公 司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優 勢 分 析

一 . 台 灣 宏 景 公 司 主 要 技 術 來 源 、 技 術 報 酬 或 權 利 金 支 付 方 式 及 金 額

(一 ) 作 業 流 程 制 定 : 公 司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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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個 案 比 較 分 析

兩 岸 雖 然 在 法 律 制 度 及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差 異 甚 大 , 然 而 中 國 對 電 子 商 務 帄 台 的 觀 念 及 發 展 確 實 凌 駕 於 世 界 各 國,因 此 也 造 就 許 多 成 功 的 案 例。在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領 域 中,台 灣 和 中 國 的 立 法 與 實 務 限 制 相 對 接 近,雖 然 台 灣 產 業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經 驗 已 經 有 數 十 年 的 累 積 , 特 別 是 資 訊 科 技 業 界。但 考 量 電 子 商 務 帄 台 仍 是 新 的 科 技 發 展 趨 勢 , 因 此 中 國 的 案 例 一 八 戒 知 識 智 產 權 網 卻 是 世 界 首 個 將 智 慧 財 產 權 服 務 與 電 子 商 務 帄 台 結 合 的 國 家,並 且 進 一 步 透 過 資 本 市 場 的 運 作 將 此 帄 台 效 應 擴 大 到 公 開 發 行,並 建 立 使 用 者 以 信 賴 專 業 服 務 者 的 互 信 程 度。相 對 於 台 灣 法 規 制 度 的 限 制,法 律 或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專 業 服 務 業 者 仍 受 公 會 的 執 業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制 約 的 當 事 人 信 賴 關 係,無 法 接 受 將 專 業 倫 理 服 務 透 過 媒 體 傳 播 及 公 開 透 明 的 資 訊 揭 露 建 立 委 任 業 務 。

無 可 諱 言 , 中 國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媒 合 帄 台 發 展 雖 然 快 速 , 在 案 例 一 的 八 戒 知 識 產 權 網 帄 台 卻 也 造 成 的 許 多 衍 伸 問 題 產 生,例 如 : 代 理 制 度 的 應 變 不 及 對 帄 台 經 濟 變 遷 (先 忽 略 適 法 性 再 回 頭 調 整 制 度 ), 低 價 策 略 鼓 勵 客 戶 在 費 用 比 較 (甚 或 出 現 類 似 知 知 網 提 供 免 費 商 標 註 冊 服 務 吸 引 客 戶 的 情 形 )等 。 相 對 於 此 , 台 灣 宏 景 公 司 在 資 本 市 場 的 應 用 以 專 業 受 託 和 固 定 行 政 程 序 分 流 的 觀 念 來 架 構 帄 台,

雖 然 初 期 會 面 對 使 用 增 加 比 例 減 緩,卻 可 以 在 現 有 制 度 及 市 場 規 模 運 作 逐 步 改 變 當 事 人 對 專 業 服 務 的 觀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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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小 結

我 們 都 知 道 , 專 業 的 法 律 或 智 財 服 務 , 縱 使 不 去 討 論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 仍 要 去 克 服 委 任 者 和 受 任 人 間 的 信 賴 關 係 。 因 此 , 在 台 灣 的 制 度 下,並 非 是 單 純 的 建 立 一 個 帄 台 讓 雙 方 媒 介 即 可 達 成 (其 利 潤 可 能 來 自 媒 介 的 仲 介 費 用 或 是 廣 告 )。因 此 新 的 帄 台 必 頇 尋 求 找 到 新 的 帄 衡 點 。 從 本 案 例 可 得 知 , 就 提 供 服 務 方 而 言 , 宏 景 公 司 採 取 的 是 類 似「 合 署 」的 概 念 而 非「 合 夥 」, 就 法 律 規 定 而 言 , 合 夥 是 指 所 有 代 理 人 負 共 同 連 帶 責 任 , 而 合 署 則 是 在 一 個 共 同 名 稱 下 比 例 分 攤 固 定 費 用 (例 如:行 政,會 計,租 金 或 水 電 等 )而 各 自 負 擔 其 代 理 責 任 (通 常 會 以 XX 聯 合 法 律 專 利 事 務 所 )。 而 接 受 服 務 的 委 任 者 則 自 由 選 擇 受 任 代 理 人 。 該 公 司 主 要 將 代 理 服 務 分 隔 成 程 序 和 實 質 兩 部 分 , 在 帄 台 經 濟 模 式 運 作 下 , 確 實 有 創 造 新 的 市 場 機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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