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設施輔助計算工具
第五節 案例分析
本研究引用「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與「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 術規範」中的案例,進行四種計算案例之示範操作說明。
一、V1 示範案例: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併計綠建築原設計 值)
引用「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的「辦公類建築案例」,假設基 地位於台中市新建之一般辦公建築,開發基地面積5,000 m²,合計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32,000m²,建蔽率 80%,容積率 650%,預計容納人數 2,000 人,故規劃雨 水儲水槽容積46.8m³,符合雨水貯留利用率 4%之規定。良級配礫石 f 為 10-5,
計算λc 為 0.1,假設λ等於λc,則基地保水量為 432m³,兩者合計 478.8 m³,
已大於建築技術規則雨水貯集滯洪量所要求(0.045m³/m²)的 225 m³,故該基 地無須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表 3- 9 GOOGLE 表單輸入資料(V1 示範案例)
資料表 欄位 使用者輸入資料
建築物基 本資料
1.建案名稱 辦公類建築案例
2.基地型態 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
法建築物
3.建築基地面積(( m²) 5,000
4.法定建蔽率(%) 80
5.單位面積最小雨水貯集設計量(m³/ m²) 0.045
6.綠建築基地保水量(m³) 432
7.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m³) 46.8 計算流程
選項
8.是否重新計算基地保水有效保水量與有效雨水
貯留量? 否,計算雨水貯集滯洪設計容量V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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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積2,500m²,地面層面積 1,250m²,法定建蔽率:50%,實際建蔽率:
50% 。基地無鑽探資料,經判斷屬於粉土層(f =10-6m/s、k = 10-7m/s)。保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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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一案例條件,以合理化公式水文模式成效評估方法計算,降雨延時td
採60 分鐘,集流時間 5 分鐘,開發前採民國 78-91 年桃園氣象站三年一次降雨 強度公式(Horner 係數 a=1077209.07、b =120、c =1.8830),開發後採同一氣象 站五年一次降雨強度公式(Horner 係數 a=3101.7、b =40、c =0.8180),經計算 求出開發後逕流體積增量QVs 為 53.99m³,但為能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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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 貯集滲透空地可貯集體積(m³) - A5 地下貯集滲透設施地表面積(m²) -
V5 蓄水貯集空間體積(m³) -
地下貯集滲透設施係數 ri -
L6 滲透排水管總長度(m) -
滲透排水管開孔率 x (%) -
N7 滲透陰井個數 -
L8 滲透側溝總長度(m) -
滲透側溝係數 a -
雨水貯留 利用資料
雨水貯留利用系統(m³) -
有效貯水率(%) -
計算流程
選項 是否進行成效評估? 是,進行成效評估。
評估方式
選項 請選擇成效評估模式 合理化公式水文模式成效評估
水文成效 評估資料
降雨延時 td(min) 60
集流時間 tc(min) 5
開發前降雨頻率(年) 3
開發前降雨強度係數a 1077209.07
開發前降雨強度係數b 120
開發前降雨強度係數c 1.883
開發後設計降雨頻率年 5
開發後降雨強度係數a 3101.7
開發後降雨強度係數b 40
開發後降雨強度係數c 0.818
開發前不透水表面率Imp(%) 0
開發後不透水表面率Imp(%) 6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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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併計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容量,將因過度高估基地保水入 滲量,導致建築基地之實際滯蓄量遠低於預期。因此,本研究建議後續針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 條之 3 規定,重新檢討基地保水、雨水貯 留利用系統的合理滯蓄量,如直接修正基地保水降雨延時重新計算合理的保 水量;或另案研究分析,找出綠建築基地保水量及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有效 滯蓄量的折減比例,簡化設計流程。
(二) 由於積點成效評估直接引用日本數據,尚未與國內水文分析結果進行驗證比 較,無法實際反映出臺灣本土化的水文、地文條件與基地建蔽率、土壤入滲 率等特性,且設施尺寸有規格限制,與我國現行規定差異頗大,目前多供研 究領域使用。例如,銘傳大學「現行都市設計管制在滲透保水施行效果探討-以淡海新市鎮中心發展區為例」利用積點成效評估方法,探討淡海新市鎮公 八用地周邊地區在現行都市設計管制下滲透保水的實際成效(陳昀岫、董娟鳴,
2015)。而目前各國減洪成效評估技術發展係以水文水力分析為主,國內建築 基地的減洪設計也力求簡化,訂有明確的量化標準,尤其本所目前正積極研 發低衝擊開發技術容量設計電腦輔助計算工具與 WEB-GIS 雲端操作系統,
以因應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之推動,故未來是否 有必要發展本土化的積點成效評估法,仍應視國內法規政策與業界需求加以 評估。
(三) 經比較兩種成效評估方法,以水文成效評估法採用合理化公式之評估結果,
較能適切地反映出當地水文、地文與基地條件的差異性;而積點成效評估因 直接引用日本數據,無法實際反映出臺灣本土化的水文、地文與基地建蔽率、
土壤入滲率等特性,且設施尺寸有規格限制。因此,在使用操作方面,若水 文、地文與基地條件等各項資料齊備且為單一集水區時,建議使用者優先採 用水文成效評估法;倘若基地面積大小確定,但其他基本條件資料不完整時,
或有多個建築基地,或非單一集水區等情況,則建議運用積點成效評估方法 進行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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