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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中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力霸集團所設立。早期我國之銀行數目稀 少,讓一些企業在需求資金時,常必須看銀行之態度,取得困難,故在民國 70 年代,民間遂要求政府開放新商業銀行之設立。民國 79 年 9 月成立「中華商業 銀行籌備處」,同年 10 月向財政部提出設立申請,民國 80 年 8 月獲准設立,並 於同年 12 月獲經濟部准予設立登記,81 年 1 月 23 日獲財政部核發營業執照,「中 華商業銀行」從此誕生。取名中華商業銀行代表永續經營,象徵中華民族的源遠 流長,進而發揚精益求精、止於至善之傳統精神。

民國 81 年 1 月 25 日中華銀行營業部及儲蓄部同時開業,揭開正式營業之序 幕,並於當年 4 月底前完成台北、桃園、台中、台南及鳳山分行之設立,隨後陸 續成立信託部、國外部暨南京東路、板橋、豐原、嘉義及高雄等分行。86 年 9 月 3 日中華銀行正式掛牌上市。

為擴大經營領域,中華銀行遂採多角化經營策略,於 87 年 4 月 23 日經董事 會通過轉投資「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13 億 8000 萬元;另於同年 9 月 30 日董事會通過轉投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4450 萬元。

力霸集團旗下包括公開發行並股票上市之力霸公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嘉食化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中華商 銀與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等,為涵蓋銀行、票券、保險 等各類重要金融服務業及傳統產業之龐大企業體,均由創辦人王又曾之至親或重 要親信擔任負責人或主要幹部;89 年該集團跨足通訊事業,向社會大眾募集鉅 資,又成立資本額高達新台幣(下同)656.8 億元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太固網),王又曾並因事業版圖龐大,先後擔任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及名 譽理事長等重要職位。

87、88 年間集團內之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因經營績效不佳出現鉅額虧損,財

務吃緊資金調度困難,集團公司之股價更大幅挫低,王又曾除以其豐沛之政商人 脈,對政府機關要求專案紓困、及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展延貸款期限及降低貸款 利率,以因應債務屆期或支付利息之壓力外,竟覬覦集團旗下金融事業甚至集團 以外金融機構掌握之豐沛資金,妄圖藉由不當方式將資金掏出挹注集團虧損,其 主要不當行為態漾如下:

一、成立俗稱「小公司」之人頭公司

利用親戚、友人、親信及集團員工掛名負責人,先後主導成立 68 家該集團 內部人慣稱之「小公司」之人頭公司,自 87、88 年間起,統合作為將力霸集團 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掏出之工具,由力霸集團旗下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力 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亞太固網公司分別以:1.長期投資該小公司;2.

將資金貸與小公司;3.為小公司作背書保證;4.為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5.向小 公司購買房地產等不利於集團之交易;6.預付小公司之虛偽之穀物、黃豆交易貨 款;7.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8.與小公司為假買賣、假交易;9.小公司以鑑 價不實之房地產超額貸款等名義或方式,將集團公司內部資金不斷掏出。

圖 4-1:成立人頭公司進行不當貸款示意圖 二、假交易真貸款

王又曾

虛設子公司

由集團以 低價不動 產作為擔 保

中華銀行

資金流

指揮

小公司間以其彼此間及與其力霸集團間之假交易資料,向金融機構詐貸鉅額 款項。例如,88 年 9 月 22 日,王又曾指示部屬成立德台公司,並指派員工擔任 該公司負責人,隨即於同年 11 月 15 日由王又曾指示員工以德台公司名義向中華 商銀南港分行申貸新台幣(下同)7 億 5 千萬元之中期擔保放款,並提出力長公 司所有之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二小段土地三筆及其地上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南 京東路五段 32 號(即力霸皇冠大飯店)供擔保,並指示知情之中華商銀職員配 合放款,渠等均明知德台公司及力長公司均為力霸集團旗下虛設之「小公司」, 並無實際營業,且借貸款項亦非用供營運周轉,應本於授信原則詳細評估,又依 銀行法第 33 條、33 條之 4 之規定,辦理本件授信亦應徵取十足擔保,渠等明知 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法第 18 條「…所徵取之各項擔保品以設定本行第一順位 抵(質)押權為原則。本行認為財務、業務、債信、往來實績均屬優良值得爭取 或加強往來之客戶,其自有不動產已設定首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如經查 尚有餘值者,得述明理由以專案方式呈報總行核准後在剩餘押值(放款值扣除首 順位抵押權金額)八成範圍內承做擔保放款…,」之規定,且德台公司提供之不 動產經鑑估後放款值為 26 億 9,51 5 萬 6 千元,扣除安泰銀行首順位抵押權 19 億 2,00 0 萬元後,剩餘押值為 7 億 7,515 萬 6 千元,依剩餘押值之八成範圍計 算,可承作擔保放款金額僅 6 億 2,012 萬 5 千元,遠低於實際貸放金額 7 億 5,000 萬元,明顯未達十足擔保,渠等明知上情,仍迅速簽辦,旋於 88 年 11 月 19 日 經該行第 398 次授審會、同年月 20 日第 3 屆第 14 次 董事會同意核貸,中華商 銀乃於 88 年 11 月 24 日、29 日及 30 日,分別撥款 6 億元、8,000 萬元及 7, 000 萬元予德台公司。惟該核貸之資金,旋遭德台公司轉匯入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申聯企業)及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力霸集團設立之小公司,下稱 佩亞企業),德台公司到期亦無法依約償還本金,先後兩次申請展期, 嗣於 95 年 10 月起亦無法正常繳息,迄有未償還餘額 7 億 5,000 萬元,已致生損害於中 華商銀。

三、要求強迫購買公司債

集團內部金融事業,以要求授信戶以搭配購買一定額度之力霸、嘉食化公司 債為條件,始允貸放予未合授信要件惟需款孔急之授信戶,或為其保證發行商業 本票,造成金融事業及授信戶損失。

例如秋雨印刷公司在 92、93 年間營運不佳、大幅虧損,急需資金,93 年 12 月間經由友人介紹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請中期無擔保授信 4,000 萬元,並由太 原路分行經理陳文棟出面洽談,要求該公司以貸款金額之半數即 2,000 萬元購買 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該公司應允後,陳文棟即將案件交由不知情之行員承辦;

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及「徵信報告」中表示「該公司所屬產業係屬傳統產 業,且國內印刷業已達飽和,92 年虧損 1 億 2,779 萬 2 千元,93 年 1 至 10 月止 虧損 3,583 萬 5 千元」、「經營效能逐年下滑,財務結構欠穩健,短期償債能力不 足,獲利能力不佳,93 年 11 月於全體金融機構借款餘額 12 億 1,557 萬 5 千元,

與 93 年度預估營收相當,還款財源緊湊,且 93 年 11 月背書保證金額達 2 億 7,577 萬元,」等負面評價,惟陳文棟等人為使力霸公司順利取得資金,無視前開評估 內容,竟以秋雨印刷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貸放,總行審查 部、授審會等均明知上情,仍於 93 年 12 月 22 日第 661 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

93 年 12 月 23 日第 5 屆第 8 次董事會(與常董會併同召開)通過核貸,中華商 銀於 93 年 12 月 31 日撥貸 4,000 萬元後,秋雨印刷公司旋依約購買力霸公司 93 年 12 月 31 日、94 年 1 月 3 日發行之公司債共計 2,000 萬元。

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同為元邦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亦係負責人 王又曾透過友人覓得之客戶,94 年 7 月間將揚公司為營運週轉之需,向太原路 分行申請 5 億 5,000 萬元短期授信額度,陳文棟要求以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 債為授信之條件,該集團同意後,另由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於同年 8 月間,向 太原路分行申請貸款 7,500 萬元及 8,500 萬元之短期放款;渠等明知依「徵信報 告」內容「將揚公司獲利能力衰退,94 年 6 月底淨值比率 14. 6%,負債比率 587.3%,財務結構欠穩健;流動比率 109.4%,速動比率 1.5%,即期償債能力不 足,……資金積壓頗重 ,94 年 6 月底銀行借款餘額加本案額度計 1,072,107 千

元,超逾近三年各期營收,且逾其資金需求;另萬家福公司 94 年 4 月負債比率 升至 300.8%,財務結構欠穩健,流動比率 45.4%,短期償債能力不足,宜注意銀 行借款遞增,而招 O 公司自 94.1~6 月無營收,獲利能力待改善,94 年 6 月流 動比率 17.7%,短期償債能力不佳;總資產週轉率及淨值週轉率年率化均為 0 次,

經營效能待改善;94 年 6 月借款餘額 91,853 千元,逾近二年營收」,竟為使力 霸及嘉食化公司順利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情況,總行審查部、授審會、常董會 均明知上情,仍分別於 94 年 7 月 28 日第 691 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8 月 2 日第 692 次授審會、8 月 11 日第 693 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及同年 7 月 29 日第 5 屆第 16 次董事會(與常董會併同召開)、同年 8 月 8 日第五屆第 46 次常董會、同年 8 月 12 日第五屆第 47 次常董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撥款後,招 O 公司及萬 O 福公 司旋以貸獲資金分別購買嘉食化公司 94 年 8 月 15 日私募公司債 5,500 萬元、94 年 8 月 23 日私募公司債 8,500 萬元,合計貸款資金達 7 億 1, 000 萬元,嘉食化 公司因而不法取得資金達 1 億 4,000 萬元。

圖 4-2:強迫購買公司債進行不當貸款示意圖

(四)浮濫發行現金卡、信用卡、嗣轉售關係人牟利部分:

王又曾

營運不善之 授信戶

以購買力 霸集團公 司債作為 代價

中華銀行 集團內信用

不佳公司

資金流 指揮

王又曾等人原先成立「東昇行銷公司」,計畫從事進出口業務,後知中華商 銀欲推行現金卡、信用卡、小額信貸等消金業務,且需委外行銷以拓展市場,為 使「東昇行銷公司」得以獨家承攬從中牟利,改以其他人名義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以規避關係人交易,並指派消金部人員逕與東昇行銷公司之何嘉哲簽約,約定中

王又曾等人原先成立「東昇行銷公司」,計畫從事進出口業務,後知中華商 銀欲推行現金卡、信用卡、小額信貸等消金業務,且需委外行銷以拓展市場,為 使「東昇行銷公司」得以獨家承攬從中牟利,改以其他人名義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以規避關係人交易,並指派消金部人員逕與東昇行銷公司之何嘉哲簽約,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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