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棄養意向
第三節 棄養意向
一、流浪犬之定義
寵物犬之棄養,往往是造成流浪犬之主要成因。根據「英國流浪犬成本調查與犬 籍登記制度的推行」(The Cost of Stray Dogs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Need For a National Registration Scheme),發現諸多針對流浪犬所下之定義,大致包括以下各點
(The 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 The Kennel Club,1996:
6-8;引自劉珈延,2004:11-12):
(一)未受拘束或掙脫人為控制而遊蕩的狗
(二)在街上遊蕩沒有受到人為照料或被拋棄的狗 (三)飼主所有權以外,沒有受到適當照顧的狗
(四)出現在公共場所,沒有飼主或者是缺乏人類照顧的狗
根據高雄都會區環境品質管理計畫(1995)以及關懷生命協會調查(簡妤儒,
2002),流浪犬的來源主要有下列三種:
(一)飼主故意棄養
這些問題主要來至於飼主缺乏責任感及對寵物的正確認知。遺棄過程中,飼 主擁有了很好的藉口,就是「放生」,將不想繼續飼養的家犬遺棄街頭,致使家 犬無辜成為流浪犬,形成了一種不負責任和殘忍的行為。義大利當地居民有三分 之二的受訪者認為,動物被遺棄是因為主人失去了興趣所導致,約三分之二的受 訪者也認為政府應該有責任處理四處流浪的狗和貓,受訪者支持建立更多的收容 所和控制出生率,應多實施控制措施,而不是一昧存在著執行安樂死狗和貓的想 法。(Slater et al.,2008).
(二)飼主非故意遺棄
根據高雄市都會區環境品質管理計畫(1995)指出,國人大多讓犬隻單獨在 外自由行走、上廁所等,容易因玩耍過度、發情交配等情況而走失;另外,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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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狗出門,經常不繫狗繩,以炫耀所養的狗會跟隨主人,或自己知道回家的路,
也是走失的原因之一;還有,家裡門戶不注意也會造成家犬走失,例如:有訪客、
送瓦斯、送信等,門戶稍開,犬隻可能趁隙逃脫。
(三)流浪犬的交配繁殖與自然死亡
母犬一年發情兩次,受孕機率非常高。但高雄市都會區環境品質管理計畫
(1995)指出,這並不是流浪犬增加的最主要原因。因為台灣的都市很難找到適 合母狗生產及哺育隱蔽處所;若是於郊外,流浪犬覓食又十分困難;而台灣的氣 候溫度,對於室外的幼犬來說,是十分嚴苛的生存考驗;何況台灣流浪犬罹患傳 染病的情況十分普遍。
根據章志剛(2010)指出,流浪犬乃指只要是流浪在外的狗均屬之,不管其有無主 人、自然繁殖、走失或是被人遺棄。而流浪犬其來源,不外乎為如下數種:
(一)主人遺棄
遺棄家犬的最大原因,是飼主未能對於自己的能力和環境有所評估前,就草 率的飼養寵物,一旦面臨生活型態改變,Arkow and Dow (1984)研究指出,棄養 的原因有搬家、房東不允許、經濟困難、忙碌、家中設施不適合、已飼養過多、
寵物生病、個人因素、行為問題等。於是就違背自己當初的選擇,將無辜的家犬 遺棄。
(二)狗的行為問題
犬隻被遺棄的第二大原因,則是狗的行為問題。事實上有些行為問題,是先 天品種或遺傳所具有的,後來飼主之所以不能忍受,是因為當初選擇或購買時沒 有深入去了解,或商人惡意欺瞞的結果。人們與寵物之間,動物行為成了關鍵產 生負面影響的問題,從而導致遺棄、領養、放棄至動物庇護所,因此行為問題的 識別、預防和治療成了相當重要的課題 (Sherman & Serpell,2008)。
(三)其他
其他如狗的體積太大、大小便的污染、啃咬家具或鞋子、攻擊的行為,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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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成員過敏、鄰居反對,甚至是不願意治療和照顧生病的狗…等的原因,
便將家裡的狗往街上或田野棄之了事。
流浪犬如以犬種來說,不花錢得來的混血狗以及食量大、所需空間大的大型狗,
在飼主遇到上述情況時更容易被遺棄。而流浪犬所產生的問題,可被歸納如下(章志 剛,2010;黃美珍,2003):
(一)排泄物污染
流浪狗任意大小便,卻無人負責清理,容易造成環境的污染,並且帶來許多 傳染源的出現。
(二)妨害安寧
狗的吠叫會造成社區的噪音問題,尤其是在夜深人靜無人的夜晚,長期的噪 音干擾容易造成當地居民的精神狀況不穩定,進而延伸出更多另外的社會問題。
(三)交通意外
流浪狗經常穿梭奔跑於街道上,容易導致駕駛人行車閃避不及,造成意外,
而這些意外若只是意外的撞傷狗還只是輕微的交通事故,但萬一撞到狗之後又繼 續波及到其他車輛或用路人,進而引發更危險的交通意外,對行車安全也會造成 相當嚴重的影響。
(四)媒介傳染疾病問題
流浪狗出沒於各場所,與其他狗接觸頻率高,容易附著寄生蟲、感染疾病,
成為疾病傳染的媒介,甚至有些疾病為人畜共通的傳染病,特別容易造成幼兒以 及身體虛弱的民眾遭受傳染。
(五)環境衛生的問題
流浪狗常會四處搜尋食物,特別是垃圾堆集的地方,在一陣杯盤狼藉的翻覆 下,容易造成環境的破壞。
(六)犬隻攻擊事件
流浪狗偶會追逐往來行人,咬傷路人,特別是狂犬病更是一大威脅。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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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9日台南市台糖農場發生八歲女童騎腳踏車玩耍,遭20多隻野狗圍噬逢200 針的新聞;2013年8月25日新北市也有女童遭咬傷,這種野狗群起圍攻人類的事 件雖然不是非常常見,但是只要有一起,對社會的安全就是相當嚴重的影響。
二、動物保護法相關法條
流浪犬所造成的主要原因,主要來至於人為的棄養,若政府仍持續以捕捉、撲殺 之政策方式來減少流浪犬,對不負責任之飼主毫無任何嚇阻之用,如不從源頭來加以 管制飼主的棄養行為,加重飼主的相關責任,即使政府投入再多的經費,也如同石沉 大海,毫無解決流浪犬隻為患的問題(陳玉鈴,2011)。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9 條規定訂定,及以有效改善流浪犬處理措施為主要目的。
農委會已於1999 年7 月31 日公布「寵物管理辦法」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及營利性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並同時建立寵物登記制度及資訊管理系統,
普遍設置登記站,從1999 年9 月1 日開始,全面辦理家犬登記管理,以避免因飼主 不負責的遺棄行為,造成更多流浪犬問題,在執行工作上,農委會調查犬隻數量以作 為擬定政策的依據,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或改善流浪犬收容所之硬體設施及加強流浪犬 認領養工作等等,此等均為改善流浪犬處理措施(石慧美,2000)。
飼主雖替寵物植入晶片,但在寵物送養或死亡後,並未幫寵物辦理轉讓死亡登記 等,增加管理之困難,若未辦理,可依照動保法,罰處3,000 元到15,000 元不等的罰 款。但因登記資料,過於繁瑣,加上登記並無提供誘因給予飼主,目前全國已登記之 犬隻,登記數之資料不及涵蓋實際犬隻。為使飼主不敢隨意棄養犬隻,犬籍管理制度 為一個理想的寵物管理制度。其主要功能在於可辨識出犬隻飼主的技術,以達到對飼 主飼養犬隻的規範與管理,方可明確地追溯飼主所應負的法律責任。雖有相關法令提 出禁止並處罰飼主不得任意棄養所飼養之寵物,但因寵物登記成效之低弱,致使登記 資料不能有效之更新,從而不能維持其管制資訊提供作用,導致遭棄養犬隻身上無法 辨識記號,因而無法找出其飼主進而對其進行處罰,雖有法律之保障,街頭仍就充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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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無數的流浪犬。故要改善寵物登記不高的問題,首先應對登記提出誘因,再者應從 源頭(即繁殖買賣、認養處)確實強制落實登記,並配合定期之行政抽查,透過三管齊 下,改善目前登記資料不足及不正確之情形(陳玉鈴,2011)。
依據動物保護法條文,第3 條第1 款規定之動物,均受保護之保障。動物飼養相 關規定之第5 條第2 項,其規定動物之飼主應根據下列五項標準來飼養管領動物: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
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 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故飼主若違反第5 條第2 項 之任一要求,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或死亡,可依第25 條第1 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若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將加重其罰鍰至二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飼主若為違反第5 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 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者,則依第30 條第1 項處以新台幣之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若導 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第5 條第2 項第4 款情事出現二次以上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棄養動物之飼主,若無破壞生態之虞者,依第30 條第1 項第2 款處 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將依第29 條 第1 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飼主棄養動物致動物重傷或死亡,
或五年內違反第5 條第2 項第3 款情事出現二次以上者,將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刑罰。當飼主不欲繼續飼養動物時,應依第5 條規定,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不得任意棄養,該寵物逾十二日未被有其他 人認養者,將被依第12 條第1 項第7 款及第13 條規定處理,以人道方式處安樂死(許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不得任意棄養,該寵物逾十二日未被有其他 人認養者,將被依第12 條第1 項第7 款及第13 條規定處理,以人道方式處安樂死(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