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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新型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在文檔中 1.1 火災保險概述 (頁 34-37)

2.8 20~80 分攤式自負額(20~80 Pro Rata Deductible)

4. 現行火災保險自負額運用之省思

4.2 概述新型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目前所有使用的自負額型態,在損失發生時對於自負額之扣 除,皆是以最低層開始扣除,因此一些小額損失通常在自負額扣 除額度內而成為免賠案件,而本研究自負額設計則改採上一層

(Up Layer)的方式訂定自負額,茲以圖示表達如下:

以上之新型態自負額設計並不違反 Bowers 等人於 Actuarial Mathematics 所著之 Optimal Insurance 自負額理論[10],其所述 之精要係在最理想的保險契約假設前提下,自負額損失應先扣除

損失

自負額 目前使用之自負額型態

底層式自負額

(Primary Deductible)

損失

自負額 新型態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

後再進行超過部份之賠償,惟各種保險契約自有其不同特性,亦 因此衍生出各種不同的型態,例如起賠式自負額在損失超過起賠 點時,其賠償金額亦包含自負額內之損失,另隱藏式自負額及綜 合遞減式自負額亦有類似的設計,其實 Bowers 在 Optimal Insurance 的假設前提下,就已保留對不同保險特性設計適用之自 負額的空間,同時亦鼓勵後人能針對不同特性的保險來設計其適 用的自負額型態,以達成自負額眾多功能為最終目的。

新型態自負額的設計,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三大需求之原因 說明如下:

提供足夠的保障

雖然新型態自負額在計算賠款時,仍須扣除自負額額度之損 失,惟保險公司對於超額點(Excess Point)以下之損失,皆須給 付賠款,意即所有的出險案件皆能獲得賠款給付,此種計算方式 就不會發生損失在自負額內之免賠案件。雖然新型態自負額無法 完全避免產生限制保障的足夠性,但卻會大幅減低以往免賠案件 對被保險人因為無賠款給付而產生「有保險、無保障」的感覺,

也會大幅改善被保險人對於現行自負額制度的排斥感。

註 10:Actuarial Mathematics, 1997, Bowers.Gerber.Hickman.Jones.Nesbitt,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

完整的理賠服務

因為新型態的自負額設計,保險公司對於所有出險案件皆須 給付賠款,因此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全程的理賠服務,包括出險當 時的緊急處理協助,理賠過程中的各項疑問諮詢及最終的賠款給 付,因此被保險人不會像過去的免賠案件可能只得到前段的理賠 服務,故新型態自負額可以完全滿足被保險人對於理賠服務完整 性的需求。

專業的改善建議

也是因為保險公司對於所有出險案件皆須給付賠款,因此保 險公司就必須建立完整的理賠資料,包括出險原因及分析、火災 的發展過程及損失金額計算等資料,故保險公司就有足夠立場依 此提供專業的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結果,希望被保險人不要再 發生類似的損失,而在過去,尤其是免賠案件,保險公司因為沒 有賠款支出而免賠結案,因此就不會有上述詳細資料進行分析,

更遑論提出改善建議,因此新型態自負額具有能對所有出險案件 進行改善建議的特性,這是過去自負額型態無法做到的。

由上述的說明可以充分看出新型態自負額與目前使用的自 負額型態的不同,及對於被保險人三大需求的滿足程度,新型態 自負額較之目前使用的自負額型態,更能符合被保險人的需求亦

較能獲得認同。

在文檔中 1.1 火災保險概述 (頁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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