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20~80 分攤式自負額(20~80 Pro Rata Deductible)
4. 現行火災保險自負額運用之省思
4.2 概述新型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目前所有使用的自負額型態,在損失發生時對於自負額之扣 除,皆是以最低層開始扣除,因此一些小額損失通常在自負額扣 除額度內而成為免賠案件,而本研究自負額設計則改採上一層
(Up Layer)的方式訂定自負額,茲以圖示表達如下:
以上之新型態自負額設計並不違反 Bowers 等人於 Actuarial Mathematics 所著之 Optimal Insurance 自負額理論[註10],其所述 之精要係在最理想的保險契約假設前提下,自負額損失應先扣除
損失
自負額 目前使用之自負額型態
底層式自負額
(Primary Deductible)
損失
自負額 新型態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
後再進行超過部份之賠償,惟各種保險契約自有其不同特性,亦 因此衍生出各種不同的型態,例如起賠式自負額在損失超過起賠 點時,其賠償金額亦包含自負額內之損失,另隱藏式自負額及綜 合遞減式自負額亦有類似的設計,其實 Bowers 在 Optimal Insurance 的假設前提下,就已保留對不同保險特性設計適用之自 負額的空間,同時亦鼓勵後人能針對不同特性的保險來設計其適 用的自負額型態,以達成自負額眾多功能為最終目的。
新型態自負額的設計,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三大需求之原因 說明如下:
提供足夠的保障
雖然新型態自負額在計算賠款時,仍須扣除自負額額度之損 失,惟保險公司對於超額點(Excess Point)以下之損失,皆須給 付賠款,意即所有的出險案件皆能獲得賠款給付,此種計算方式 就不會發生損失在自負額內之免賠案件。雖然新型態自負額無法 完全避免產生限制保障的足夠性,但卻會大幅減低以往免賠案件 對被保險人因為無賠款給付而產生「有保險、無保障」的感覺,
也會大幅改善被保險人對於現行自負額制度的排斥感。
註 10:Actuarial Mathematics, 1997, Bowers.Gerber.Hickman.Jones.Nesbitt,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
完整的理賠服務
因為新型態的自負額設計,保險公司對於所有出險案件皆須 給付賠款,因此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全程的理賠服務,包括出險當 時的緊急處理協助,理賠過程中的各項疑問諮詢及最終的賠款給 付,因此被保險人不會像過去的免賠案件可能只得到前段的理賠 服務,故新型態自負額可以完全滿足被保險人對於理賠服務完整 性的需求。
專業的改善建議
也是因為保險公司對於所有出險案件皆須給付賠款,因此保 險公司就必須建立完整的理賠資料,包括出險原因及分析、火災 的發展過程及損失金額計算等資料,故保險公司就有足夠立場依 此提供專業的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結果,希望被保險人不要再 發生類似的損失,而在過去,尤其是免賠案件,保險公司因為沒 有賠款支出而免賠結案,因此就不會有上述詳細資料進行分析,
更遑論提出改善建議,因此新型態自負額具有能對所有出險案件 進行改善建議的特性,這是過去自負額型態無法做到的。
由上述的說明可以充分看出新型態自負額與目前使用的自 負額型態的不同,及對於被保險人三大需求的滿足程度,新型態 自負額較之目前使用的自負額型態,更能符合被保險人的需求亦
較能獲得認同。